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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律師高考制度

第三章 我國律師高考制度檢視

第二節 我國現行律師高考制度

第二節 我國現行律師高考制度運作

我國現行律師考試制度的運作可分為「錄取人數」、「命題及評分」、「應考資格」、「考 試方式及考試類科」、「閱卷、複查及救濟」等部分觀察之。然而,這些部分實際上環環 相扣,牽一髮而動全身,跳入某一個點觀察討論爭議時,往往會牽涉到其他觀察點的設 定。以爭議最大的「錄取人數」為例,如果現行律師高考百分之九十二的人都可以通過,

到底命題及評分客觀標準為何、考試方式和考試類科的設定可能就不會引起特別的討 論;而閱卷和救濟權的落實,也相形較不重要。如果百分之九十二的人都可以通過,「應 考資格」反而是最需要討論的觀察點。但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律師高考是百分之九十二 的人無法通過,這也使得「命題及評分」、「考試方式及考試類科」成為爭議主戰場;照 說「閱卷、複查及救濟」就會顯得十分重要,但因為前端「命題及評分」程序有所欠缺,

後端的閱卷複查程序就難以落實。本章將就各項觀察點一一說明。

第一項 錄取人數

錄取人數乃是我國律師考試制度設計的重要關鍵,也是歷來各方討論的焦點‧146不 論「命題及評分」、「考試方式及考試類科」如何改進、多麼公平,在考生、家庭、社會 對於法律系想法沒有改變時,錄取人數很少時,依然會讓許多法學院學生「困在」國考 裡。

目前,我國律師考試「錄取人數」的規定只停留在「行政規則」的位階,而尚未提 升到「法律位階」。不論是否律師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對於這個重要議題,

均未予處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是目前錄取人數的法源基 礎。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 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 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也就是說,每年的律師高考制度都將淘汰百分之九十二的

146 下列作者幾乎都討論了關於錄取人數的問題:劉孔中,〈從法律服務業之發展論律師高考制度之改革〉

《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2005)。郭介恒,〈知識經濟與律師專業能力考試〉,《國家菁英季刊》,

第一卷第二期(2005)。陳惠馨,〈透明度與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之興革〉,《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 (2005)。李震洲,〈改革律師資格考試問卷調查報告〉,《考銓季刊》,第三十三期(2003)。陳長文,〈為邁向 建全之法治社會請命─論超低之律師錄取率〉《考銓季刊》,第二十七期(2001)。陳定南,〈律師考試錄取 率與律師素質間之關係〉《考銓季刊》,第二十七期(2001)。郭冬瑞,〈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 草案評析〉《人事行政》,第一百五十六期(2006)。林志潔,〈律師考試與台灣社會變遷─以重建律師價值 與考試制度為中心〉《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2005)。陳鋕雄,〈台北律師公會能領導法學教育改 革嗎?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律師雜誌》,第三百一十二期(2005)。劉恆妏,〈從知識繼受 與學科定位論百年來台灣法學教育之變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

考生。至於為什麼訂定為百分之八,根據考試委員說法147,「目前的百分之八是李慶雄 委員等人用許多時間,統計歷年律師錄取率的平均值後決定的」。

觀察錄取人數問題,可以先對實際考選統計做一了解。以九十五年考選部的官方統 計為例148,報考人數 7942 人,到考人數 5546 人,錄取人數 448 人,到考率 69.83%,

錄取率 8.08%,男性錄取率 7.63%,女性錄取率 8.7%;若以報考人數地區分佈觀察,

在總計 7942 名報考人中,北部 5389 人,中部 1320 人,南部 1171 人,東部 62 人,呈 現地區極度不均的狀態。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將二十二歲到三十歲左右的青春年華,投注在律師高考 上。目前,錄取人平均年齡為 27.02 歲,其中有 86%以大學畢業學歷參加考試。就報考 人員年齡分佈觀察,依九十五年統計,二十一到二十五歲共占全部報考人 31.4%,二十 六到三十歲共 2635 人(占 33%),三十一到四十歲則占全部報考人 25.9%。另外,就報 考年齡而言,目前報考平均年齡為 30.15 歲、男性平均報考年齡為 31.78 歲、女性平均 報考年齡為 27.77 歲。

由這些數據更顯現律師考試制度的重要性;特別是我國律師高考報考人多數來自大 學的法律系,而這群過去在大學聯考中被歸類於「優秀」的一群,在畢業後的五年(甚 至更久)都將深受律師高考制度設計的重大影響。觀察下頁 1946-2004 年律師考試統計 表,更可以發現,越來越多人被困在這個考試中。從 1996 年到 2006 年報考人數增加了 2740 人。報考人數增多與 2000 年後高等教育機構法律相關科系的擴增有關;而關於報 考人數和實際到考人數越來越大的落差,一個可能的解釋是,許多人報考時對於這個考 試的認知未必清楚。以筆者參加兩年四次的考試經驗為例,一個考試班上四十人約有九 到十人沒有考完全部科目,而這樣的個人經驗恰也符合近幾年報考人數與到考人數的比 例。

147邱聰智委員發言紀錄,收錄於考選部,《94 年考選制度研討會: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研討 會會議實錄》,頁30(2006)。

148 考選部,〈9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社會工作師、民間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暨 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報告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網路位址:

http://wwwc.moex.gov.tw/lp.asp?CtNode=2315&CtUnit=341&BaseDSD=2(最後點閱日期:2007 年 6 月 18 日)。

表三:1946-2006 年律師考試統計表

1991 3976 3258 363 11.14 1992 4223 3296 349 10.59

律師考試年度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1993 4695 3700 563 15.22 1994 5108 3803 215 5.65 1995 5173 3758 287 7.64 1996 5202 3805 293 7.7 1997 5440 3915 265 6.77 1998 5714 4129 231 5.59 1999 6009 4064 564 13.88 2000 6565 4395 2647 6.01 2001 6424 4616 326 7.06 2002 6430 4623 359 7.77 2003 6727 47999 388 8.09 2004 7061 4964 399 8.04 2005 7502 5300 427 8.06

2006 7942 5546 448 8.08 小計 136758 102162 7102 6.95

(資料來源:本表原製表人為劉恆妏。製作方式乃參考任拓書的《中華民國筆師考試制 度》,頁 161-163,但加總與平均值計算數值與之不同;76-81 年,乃參考考選部,《中華 民國考選行政概況》,頁 78-79(1992)。81-93 年參考考選部網頁。關於民國 94-95 年,乃 本文作者參考考選部網頁增添。)

論者指出目前國家考試的錄取率低,使大學法律系學生學習成就感低。149成就感低 源自於低錄取率導致其與一開始讀法律系的主要規畫目標有重大落差。根據教育部「法 律人法意識建構:台灣法學基礎教育現況之檢討與前瞻」研究計畫中的調查結果顯示,

在 1481 份問卷中有 1000 人(佔 67.5%)以「參加國家考試,當律師司法官或公務員」為 進入法律系後的主要規畫目標。然而,依據考選部統計 1950 年到 1990 年間(民國 39 年 到民國 89 年),報考人數總共有 87949 人(這中間有很多人每年重複報考),到考人數為 67778 人,總共錄取 4490 人,也就是平均及格率僅在 6.62%左右。至於司法官考試部分,

則以法院當年所需之法官與檢察官人數做為當年錄取人數的標準,從民國 86 到民國 90 年間, 司法官錄取率大約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之間150。從上面的資料顯示,在台灣 每年約有百分之九十參與國家司法官人員考試的考生,在考試中失利。這種低錄取率的 情形,對於大學法律系學生的學習成就感有很大的影響。另一份實證資料151則顯示,其 針對 558 名法律系學生受訪者中,有 479 人會參加律師高考(佔 85.84%);有 403 人,會

149陳惠馨,前揭註140,頁 36。

150依考選部公務考試統計,九十四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司法官類科錄取率為4.77%;九十五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司法官類科錄取率為3.37%;

http://wwwc.moex.gov.tw/lp.asp?CtNode=2314&CtUnit=340&BaseDSD=2(最後點閱日期:2007 年 6 月 8 日)

151李震洲,〈改革律師資格考試問卷調查報告〉,《考銓季刊》,第三十三期,頁17-18(2003)。

參加司法特考之司法官類科(佔 72.22%),乃為法律系畢業生報考的前兩位。至於欲報考 檢察事務官(44.2%)、其他公務人員考試(45.5%),則相對較少。

事實上,能順利完成其初讀法律系時通過律師考試「夢想」的法學院學生,誠為少 數。若以九十三年、九十四年參加律訓學員學歷觀察之,可以發現培養學生能通過律師 高考的校系甚少152(如下表四)153,並且錄取人高度集中於六家學校(台大、政大、中興、

東吳、輔仁、文化,占全部人數 723 人中的 647 人,總人數比例 89%)。並且,從統計 資料顯示考取律師與否與學歷高低沒有特別的必然關係。以九十五年為例,共錄取 448 人,21 個博士報考,無一錄取,但有四位專科畢業生考取。同時,碩士錄取 56 人,學 士錄取 388 人(占全部錄取人數 86%)。由於考試競爭激烈、鑽研過深並不一定利於考試,

大部分的法律系畢業生,在畢業後的三到五年間,通常會在各大學圖書館或家裡讀書,

希望可以考上律師或司法官,將所學致用。而究竟這些過取以第一志願考進各大學的法 律系學生,當他們無法在國家司法考視達到目標時,他們的職業發展如何?他們在台灣 社會中究竟從事哪些行業?他們的工作內容是否與法學有關,法學教育對他們在從事其 他職業時意義為何?至今沒有任何研究資料顯示出來。154

152目前全台灣法律相關科系共有111 個。詳見第四章第一節探討。

153感謝元貞法律事務所黃旭田律師提供參加律訓學員畢業學校的相關資料。

154陳惠馨,前揭註140,頁 37。

表四:九十三、九十四年度參與律師職前訓練學員畢業學校統計

年分 (期 別) 校系

93(1) 93(2) 93(3) 93(4) 94(1) 94(2) 94(3) 93(4) 總

占全 部人 數比

台大 31 37 29 20 37 48 32 14 248 34.3 政大 13 28 18 19 9 15 18 11 131 18.1

興、

台北

22 16 16 15 15 15 23 12 134 18.5

東吳 8 6 9 7 13 9 7 4 63 8.7

輔仁 6 3 6 7 6 6 5 2 41 5.6

文化 7 0 4 3 7 1 5 3 30 4.1

東海 0 2 2 4 3 2 2 7 22 3.0

中正 2 2 3 3 4 2 4 1 21 2.9

中原 4 2 1 0 0 0 1 2 10 1.3

銘傳 1 2 1 4 0.5

世新 1 1 1 3 0.4

清華 1 1 1 3 0.4

交大 1 1 0.1

淡江 1 1 0.1

高雄 1 1 0.1

成大 1 1 0.1

師大 1 1 0.1

警大 1 1 0.1

勤益 1 1 0.1

台科

1 1 0.1

玄奘 1 1 0.1

其他 2 2 4 0.5 總計 100 99 89 79 100 99 99 58 723 100

律師應否大量錄取,向來迭有爭議。目前考試委員155認為,「一般常將美國可試錄 取率拿來比較,但事實上我國是把各種考試分割了。美國的bar examination是國家法務 人員的考試,通過這個考試後,可以獲得擔任律師或政府法制單位、企業法務單位職位 的資格,是一般的資格;如果以同樣的標準,司法特考、加上高普考、地方特考法制人

律師應否大量錄取,向來迭有爭議。目前考試委員155認為,「一般常將美國可試錄 取率拿來比較,但事實上我國是把各種考試分割了。美國的bar examination是國家法務 人員的考試,通過這個考試後,可以獲得擔任律師或政府法制單位、企業法務單位職位 的資格,是一般的資格;如果以同樣的標準,司法特考、加上高普考、地方特考法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