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族語復振之相關政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族語復振之相關政策

1. 中、小學:增加小學及輔導班給原住民的孩子;發展彈性課程,提供 專門技術及進修教育的課程,並鼓勵原住民的孩子到高等教育學習並 採用學分彈性承認制度。原住民學生在英文及數學方面的能力普遍低 落,因此特別針對師資培訓方面提供教育方法及技巧。

2. 高等教育:增加原住民在高等教育學習,其最終的目的是希望其能涉 及高等教育的各個領域,已達成平等參與教育之目的。

3. 社會教育:提供原住民有教育的平等機會,並輔導其就業與發展。

澳洲原住民的文化已成為澳洲文化表現的特色之一,在各種不同的國家慶典 中,皆可以看到原住民文化的呈獻,原住民的文化受到法律的保障,這種情況的 發展是最近十幾年努力的結果,反而成為其他國家考察原住民與國家關係的對象。

其中澳洲原住民的文化,居於核心的位置,成為發展澳洲文化獨特性的關鍵(楊 聰榮,2006)。

第三節 我國族語復振之相關政策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9年報告以及國內語言學者調查,臺灣 原住民族語中,被列為瀕危語言者有9種,包括「極度危險」之撒奇萊雅語、噶瑪 蘭語、邵語、沙阿魯阿語、卡那卡那富語,以及「嚴重危險」之賽夏語、魯凱語 下三社(茂林、萬山、多納)方言。原住民族委員會啟動「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 言實施計畫」,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的復振工作,計畫以「自己救自己」提升危 機意識為主軸,由部落自主成立搶救組織,原民會補助族語學習師徒制、族語學 習家庭,學校族語教育課程,並獎勵鄰里、教會及部落會議說族語、語料紀錄與 教材編纂,訪問並記錄耆老口述歷史(原住民族文獻,2013)。以下分別就台灣原

22

住民族語復振之相關政策分別說明之:

一、族語法制化

(一)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97 年第四次憲改中《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以及第 10 條第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 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由《憲法》增修條文中可 以說明「國家要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並對原住民教育文化予以保障 扶助並促其發展」(維基文庫網站資料)。這代表原住民語言取得國家憲法的保 障,也是原住民族語法治化的第一步。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

2004 年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 1 條:「根據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 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第 2 條:「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 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原住民族 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資料)。上述條文規範政府提供原住民學生接受一般教育 時應有教育機會均等,原住民族語在此法保障下,原住民學生可以學習本族的族 語課程。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從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施政計畫乃至配套規劃等 均有法律保障與規範。

第四章師資第 24 條指出「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 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 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第 26 條也指出「各級各類學校為 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 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由此顯示出族語教學 的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考試,才能正確傳承原住民族之語言。

23

2007 年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指出「民族教育之實施,

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並依其歷史、語言、藝術、生活習慣、

社會制度、生態資源及傳統知識,辦理相關教育措施及活動。」(全國法規資料 庫網站資料)。民族教育包含的範圍主要是以原住民語為主,也確立了族語教學 及相關教學活動的合法性,讓原住民族語能夠在學校正式的進行族語教學。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

2005 年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族語學習保障有著重要的角色。

其中第 9 條指出「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 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 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 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資料)。條文中明文規定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 展;原住民基本法之後,原住民族語復振之路即開始積極推展。

二、族語認證

2001 年為了滿足九年一貫的鄉土語言師資需求,以致有族語認證的政策產生,

因此族語認證是族語復振的第一步(趙素貞,2010)。為了因應鄉土語言課程的師 資需求,族語師資認證為族語復振帶來學習族語的新契機。陳誼誠(2005)就辦理 第一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的分析中指出政大在推動族語認證考試的行動 策略,是促使族語振興的理念得以實踐的重要關鍵。

在廖傑隆(2008)的「都市原住民的語言研究~以台北市語言巢為例」的論文 中指出, 2007 年底行政院所舉辦的「族語能力認證」及 2 次原住民學生「文化及 族語能力證明考試」中,發現 40 歲以下之族人合格率未達 60%,其中 20 歲以下 合格率僅 13%,可見此政策實施一年之後成效並不彰,族語政策有待加強。因此 行政院為員會提出了「97 年度推展原住民族語學習家庭化、部落化、社區化實施 計畫」,以「族語家庭化」的概念,希望透過營造便利的族語學習機會帶動族語 學習之風氣,讓族語逐步恢復家庭化、部落化與社區化之目標(行政院原住民委 員會,2008)。

24

三、原住民語言學習暨語言巢

紐西蘭毛利人(Maori)的「語言巢」政策, 這也是我國語言巢政策的由來 (台 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2006;廖傑隆,2008)。語言巢政策的起因乃是實施「九 年一貫課程」之後,將鄉土語言(原住民)族語納入國民小學且為必修課程。台 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在 2001 年仿效澳洲及紐西蘭實施語言巢教學策略,開始推 行台北市原住民語言巢政策。有了台北市的實施經驗之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也於 2007 年推行「96 年度推展原住民語言學習暨語言巢實施計畫」將此政策推行 至全國。其實施的目標在於:1.結合中央與地方機關,共同推動族語學習營及語言 巢(語言中心),期透過部落(社區)之共識及團體之協助,提升族人使用族語 之能力,保存及傳承原住民語言。2.有效運用通過族語認證考試及參加族語振興人 員研習結業之族人,推動族語教學活動,進而達到族語家庭化、部落化之目標。

3.協助 96 學年度報考高中(職)、大學院校、四技、二技及二專之原住民參加「96 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認證考試」,爭取升學優待 之機會與權益(原住民委員會網站資料,2007)。

此項政策中所規劃的語言巢與紐西蘭毛利民族的語言巢差異甚大,毛利人的 語言巢裏,從出生兒至 6 歲之幼童,都能在如自家般充滿母語之下,以完全浸淫 式之計畫(total-immersion program) 的環境下學族語,亦著重家人之重要性與傳統毛 利族之價值觀、風俗習慣與知識,情境學母語(吉娃詩‧叭萬,2006)。 語言巢 中教導幼童毛利人的語言及文化等知識,使幼童能內化毛利語言及毛利文化,傳 承毛利的價值,這才是設立語言巢的意義。原住民委員會所推動的族語學習營及 語言巢(語言中心),是透過部落(社區)之共識及團體之協助,提升族人使用 族語之能力,保存及傳承原住民語言;實施方法僅強調語言的學習,而非以浸淫 式的情境下學習族語,但此項政策確實營造便利的族語學習機會、提升原住民學 族語的風氣,特別是在推行族語不利的都會地區,仍有助於族語復振的推動。廖 傑推隆(2008)於其研究報告中也提出了在語言巢的政策規劃方面應落實族語家庭 化的建議,提出語言巢向下扎根,規劃族語幼兒園。整體而言,語言巢的政策促 成族語家庭化、部落化的施政方針,開創了族語政策的新契機,影響了族語政策 之發展。

25

26

靠學校每週一節的母語教學來教授族語是不夠的,黃志偉(2002)指出由於當時母 語教學係在正式教學架構之外所附加,多元文化教育的精神與內涵並無法真正融 入學校整體情境,加上原住民從小學習國語,而家庭並不重視母語的教導,使用 母語的機會相對減少,語言生態系統不健全。族語教學必須要回歸到家庭、回歸 到部落,讓族人從小即開始學習族語,同時把部落營造成一個最佳的族語學習的 環境;而且族語課程也必須要考慮到生活於都會中、缺乏使用族語環境的都市原 住民需求。原住民族語期望達到全面復振的目標,除了課程研發以外,更應參考 國外少數民族語言學習的政策與作法,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原住民族語沉浸式教學帅兒園

(一)政策的由來:

(一)政策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