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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法上學說實務之研析

第一節 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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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法上學說實務之研析

經過前一章對我國學說實務之整理後,可發現我國對於民法第 340 條之解釋 適用雖已意識到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性,然而對於不同解釋方法背後之理論基礎卻 欠缺清楚之說明,進而導致實務在適用民法第 340 條上產生法律見解不安定之情 形。

鑑於上述情形,本章將藉由介紹分析日本學說實務對於日本民法第 511 條

(相當於我國民法第 340 條)之解釋適用與抵銷擔保機能理論之建構,從中觀察 該國對於此一問題之理解現狀與到達點,以期從中獲取值得我國法借鏡之處。

在論述上,本章首先將比較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關於抵銷制度的規範類似 性,以證明日本民法上之討論對我國民法之解釋適用具有一定程度之參考價值。

其次,將說明日本法上對於此一「抵銷與扣押」間之爭議問題所在,以明確劃定 討論範圍與問題核心。

在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分析上,將先介紹日本最高裁判所對日本民法第 511 條與抵銷之擔保機能所作出數件相關判例,蓋其判例見解從昭和 8 年起至昭和 45 年為止,曾歷經多次討論與變動,最後方形成今日該國各級法院對系爭條文 解釋適用之統一見解,且至今歷經四十餘年而未受動搖,可見其法律見解已經過 一定程度之檢討分析,並已達安定成熟,對此自有觀察分析之價值與必要。

他方面,相較於學說見解,實務見解往往趨於保守,且在論理上亦礙於判決 篇幅而常有未盡之處,故在介紹實務見解後,更進一步將目光移向日本學說及日 本民法修正之最新動態,藉由整理日本各家學說對同一問題之各種見解、對於實 務案例之批判與最新修法方向,以期對於此一問題有徹底之瞭解。

最後,於本章末了,將嘗試綜合前述日本學說與實務之討論,分析日本學說 實務對於抵銷之擔保機能與日本民法第 511 條解釋適用之理論中心。

第一節 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之比較

欲藉由觀察日本學說實務對抵銷制度之探討供作我國法之借鏡,則必以日本 法與我國法之規定有一定程度之相似性為前提。是故,首先將我國與日本民法58

58本章中,若無特別說明,則所謂「民法」均係指日本民法。

就抵銷制度所為之規定比較於下表: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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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日本民法第 505 條之「對當額」概念

日本民法第 505 條第 1 項中有「對當額」一詞,此為我國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所無,然此一用語,僅係用以表示抵銷使雙方債務於「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 之意。例如A對B有 50 萬債權,B對A有 80 萬債權,兩債權合於抵銷適狀並由B以 其對A之 50 萬元債權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則AB間之債權債務於「對等數額」

之 50 萬元額度內消滅。結果上,經抵銷後B對A剩餘 30 萬債權。日本學者有認 為,藉由「對當額」之用語強調在抵銷制度中,不論債務人實質資力如何,主被 動債權均完全承認其面額之價值,並據以相互抵銷。換言之,縱使自動債權之債 務人已破產,對其之 50 萬元債權之實際交易價值已大幅減低,但仍無礙於主動 債權人以該債權於 50 萬元額度內主張抵銷。59

我國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關於抵銷要件之規定中雖無「對當額」或「對等數 額」等文字,但在關於抵銷之方法與效力的第 335 條第 1 項中,則有提及「…按 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應可認為與前述日本法上「對當額」具有相同意義,故我 國學說60實務對於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之解釋與日本法上完全相同,應可認為此 種「對等數額」內相互抵銷債務之效果乃是抵銷制度簡易清償與公平維持機能之 本質,為理所當然,我國法雖未將之列於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之法條文字中,論 理上亦不生任何之影響。

第二項 日本民法第 511 條與我國民法第 340 條之差異

第一款 用語上之差異

關於受扣押債權禁止抵銷之規定,我國民法規定於第 340 條,用「受債權扣 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之用語,日本民法則規定於第 511 條,用「受禁止支付之 第三債務人」之用語,兩國法律用語在此有所出入。然「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 債務人」與「受禁止支付命令之第三債務人」雖概念略有差異,但亦不至於影響 整體之論理。蓋,我民法第 340 條所謂之債權扣押命令,係指我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之扣押命令。扣押命令與禁止命令雖名稱相異,但所指涉之內容實

59我妻榮.有泉亨.清水誠.田山輝明合著,我妻.有泉コンメンタール民法ー総則.物権.債 権,第 2 版,日本評論社,2008 年 6 月,931 頁。

60參照何孝元,同註,314 頁;史尚寬,同註 19,802 頁;陳榮隆修訂,鄭玉波,同註 17,665 頁;孫森焱,同註 18,11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