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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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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上的普及化,在「簡易清償」、「公平維持」以外,抵銷制度是否具有第三種機 能—「擔保機能」一事,開始受到注意與討論。

第三項 擔保機能對於民法第 340 條之影響

在日本學說與實務上,將上述因抵銷權行使而形成主被動債權互為擔保的現 象,稱之為「抵銷之擔保機能」(相殺 の担保的機能),並已有長期且豐富的討論。

在我國法上,若觀察我國民法第 340 條,亦可認為我國立法者對於此種抵銷制度 之「擔保機能」並非毫無意識。民法第 340 條規定「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 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 權為抵銷」,觀其立法意旨,即是在多數債權人中,有一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 債務人所有之債權向執行法院聲請發扣押命令時,在一定要件下限制抵銷權的主 張,以防止前述因抵銷權主張所產生的優先、排他性受償效果之發生,進而達到 扣押命令保全被扣押債權之實效性,避免執行債權人與執行法院所欲保全之債權 因其他債權人主張抵銷而消滅。顯然,在此規定下,前述「擔保機能」即受到一 定程度的限縮,而使得被動債權受扣押後,多數債權人間就被扣押債權之爭奪,

再度回歸到債權平等原則。

然而,在意識到了民法第 340 條與抵銷之擔保機能的關係後,則將產生一個 疑問在於,民法第 340 條之反面解釋,是否提示了一種「扣押後抵銷」之可能性、

民法第 340 條之反面解釋應如何解釋適用?蓋,由於民法第 340 條規定「受債權 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 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則一般多認為對該條文之反面解釋:「受 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得』以其 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提示了被動債權在受扣押後,仍有以之作 為被動債權主張抵銷之可能性。此時,是單純依循如此之文義反面解釋,而認為 主動債權的取得在扣押時點前,即一律允許其主張抵銷以排斥扣押效力?抑或是 認為,既然民法第 340 條有限制抵銷權行使之意,則於該條文之反面解釋中,亦 應依循此一意旨,而對扣押後抵銷設下較為嚴格之限制?

若觀察我國實務,將可發現其對於民法第 340 條反面解釋之解釋適用仍眾說 紛紜、混亂而欠缺法安定性,同一案件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往往因系爭條文 解釋方法之不同而反覆徘徊於勝敗之間,凸顯了對於民法第 340 條之反面解釋加 以研究,提出一足以衡平扣押債權人與第三債務人(主動債權人)間利益衡平的 解釋適用方法,將之提供予實務參考,以提升法律適用安定性之必要。

而民法第 340 條反面解釋之解釋方法選擇,其之所以在研究「抵銷之擔保機 能」上具有重要性,乃是因為對「抵銷之擔保機能」的承認與否,將直接影響到 該條文之解釋適用,或是反面言之,對於該條文之解釋適用,即代表了對於「抵 銷之擔保機能」之承認與否(問題之發展過程請參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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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著眼於今日金融交易實務已廣泛運用「擔保機能」於各種交易中的事實,

進而認為應承認「擔保機能」為抵銷制度所內涵的第三種本質機能,則該機能將 被認為是立法者意志之一部分,為使該機能得以充分發揮其效果,自應對於民法 第 340 條反面解釋所涉及的「抵銷與扣押」問題中,採取寬認抵銷權行使、限縮 扣押效力的立場,儘量減少扣押命令生效後抵銷權行使限制,使「抵銷之擔保機 能」有最大發揮之可能性。反之,若認為所謂「擔保機能」只是抵銷權在行使上 所衍生出的事實上的反射效果,並非抵銷制度本質上有何「擔保機能」存在,並 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則在此種否定「擔保機能」的觀點下,自不應過於強調抵銷 權人的地位,在多數債權人間對被扣押債權的競爭中仍應儘量回歸債權平等原 則;此時,對於民法第 340 條反面解釋所涉及的「抵銷與扣押」問題,即應立於 限縮抵銷權行使的立場,考慮對扣押後抵銷設下較嚴格的限制性要件。

自此,抵銷制度本質上是否具有在「簡易清償」、「公平維持」以外的第三種 機能—「擔保機能」,顯然將直接影響到民法第 340 條之反面解釋究應如何解釋 適用的問題。而探究我國法上是否應承認「擔保機能」為抵銷制度之第三種本質 機能,並在得出此一問題之結論後,以之作為民法第 340 條反面解釋的理論基礎 與方向,進而得出一得以充分衡平抵銷權人與其他債權人間利益關係之解釋方 法,並將此研究成果供作為我國審判實務之參考,提升實務對系爭條文解釋適用 的統一性、安定性,此即為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實益所在。

(圖一)問題之發展過程圖

在只有主被動債權人之二人 關係中,抵銷制度僅展現出其 簡易清償與公平維持機能。

在有第三人介入抵銷關係,欲 與主動債權人爭奪被動債權 時,抵銷之擔保機能開始受到 注意。

若認為擔保機能是抵銷制度本 質上固有的機能之一,則此機能 應受法律尊重與保護,以利其實 現。則在對民法第 340 進行反面 解釋時,似應往擴大允許抵銷權 行使可能性的方向思考。但若採 否定見解,則顯然應往限縮之方 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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