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水區治理及水土保持政策分析
第二節 我國水土保持政策制度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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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水土保持政策制度的演變
臺灣水土保持事業,從 1950 年代農復會創辦時期之農地水土保持、減 少土壤沖蝕、提高土地生產力,逐漸擴展到山坡地的保育利用、集水區保 育、治山防災、土石流防治、坡地綠美化及教育宣導等多功能目標(吳輝 龍,2004:288)。另依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下列地區之治理 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一、集水區之治理。...。」、第 10 條「宜農、宜牧山坡地作 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 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及第 2 款「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二、
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 點如下: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
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 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第 20 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 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
可看出集水區的治理與水土保持政策具密切關係,而集水區的治理既係屬 水土保持工作的一環,為就政府集水區治理之政策概念為整體的了解,自 仍需就政府水土保持政策制度的變遷過程為探析,分別說明如下。
一、日治時期至1960年
日據時期,臺灣水土保持事業,僅限於森林治水及山地梯田的擴充二 項。而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及台灣省政府附屬機關中,亦無水土保持單 位之成立(吳輝龍,2002:36)。直至1951年方由農復會(農委會的前身)
開始水土保持的實驗及試驗性計畫。1953年至1958年期間,以海拔100至 1000公尺間之山坡地為主要調查範圍,其涵蓋面積共計1,497,855公頃,辦 理第一次山坡地土地利用調查「農林邊際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調查 結果發現全臺山坡地沖蝕嚴重,經統計全省有60餘萬公頃,亟待調整土地 利用,實施造林及水土保持處理,此結果促使政府認為需成立水土保持的 專責機關(林國慶,2005:68;吳輝龍,2002:36、2004:288)。1954年臺灣 省政府農林廳設立「土地利用小組」,主管臺灣省水土保持事業,並由農 林廳長召集成立水土保持技術委員會,審議水土保持政策及方案。從1954 至1960年,各縣相繼成立水土保持工作站(處)共21站(吳輝龍,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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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88)。
二、示範及推廣階段(1961年至1975年)
1959年臺灣中南部發生「八七」大水災,為台灣西部沿海地區帶來空 前嚴重的水患,這場造成台灣人民生命財產慘重損失的水災,是臺灣光復 後第一次全島性的共同天然災難。而事後專家學者的研究檢討發現,「八 七水災」之所以為台灣地區帶來空前的重創,一方面除了旺盛西南氣流帶 來的豪雨過於鉅大、集中,台灣的土質地形難以承受之外,也因當時訊息 流通管道不足,且缺乏環境保護及防災的觀念,以至應變不及。34是以在此 之後,政府除深感水土保持工作之重要性,成立「臺灣省山地農牧資源開 發計畫委員會」,進行籌劃山地農牧資源開發、保育專責單位外,並於1961 年開始深入調查濁水溪河道變遷經過、河道沖淤、輸砂量、防洪工程等,
擬定濁水溪河道分段治理計畫方案。351961年臺灣省政府成立隸屬農林廳之 省屬三級機關「山地農牧局」,其業務範圍包含:山坡地宜農、宜牧地之 調查、區分、規劃,山坡地農牧土地利用之法規研擬、山坡地農牧地之整 理利用、水土保持有關工程、山坡地農藝園藝及其他經濟作物之改進與推 廣、山坡地畜牧之改進與推廣、其他有關山坡地發展利用保育等。該局針 對國有山坡地開始處理濫墾地問題,著手整頓公有山坡地約46萬公頃及國 有森林事業區解除地約5萬3千多公頃之土地,且於1961年頒布「台灣省農 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逐筆區分查定土地可利用限度,放 租或放領給原墾民,以解決濫墾問題。該局辦理地籍測量,按土地可利用 限度標準,將每塊土地依坡地、土壤深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等,
區分為I~IV級為宜農牧地,V級為宜林地,VI級為加強保育地,責成耕作 者依土地區分等級使用。宜農牧地實施農地水土保持後經檢查合格者,辦 理放租或放領,宜林地完成造林後予以放租。除公有山坡地外,原住民保 留地及公私有山坡地均比照分級使用(林國慶,2005:53)。
1964年台灣省主席黃杰發表「治山與防災」一文後,為推動綜合性的 水土保持及土地利用,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森林水利水土保持工作聯繫 辦法」,並成立「台灣省森林水利水土保持聯合技術小組」,以推動集水 區規劃治理。同時期的林業政策,雖亦強調保安及生產並重,惟1959年公 布的台灣林業經營方針,規定「全省之天然林,除留供研究、觀察或風景 之用者,檜木以80年為清理期限,其餘以40年為清理期限,分期改造為優
34 戴 寶 村 , 2001 ,「 台 灣 歷 史 上 的 八 七 水 災 」, 台 灣 歷 史 學 會 。
(http://www.twhistory.org.tw/20010806.htm)
35.經濟部水利署,三大河系,(http://www.e-river.tw/3river/3river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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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之森林。」則呈現以經濟效用為主軸的砍伐天然林營造經濟林的經營模 式;而在1965年推動「區域性綜合水土保持及土地利用計畫」,依適地適 作的原則,輔導農牧經營,以促使山坡地農業的永續經營及兼顧山坡地的 保育與利用。此時期也因國民所得的增加,山坡地農業蓬勃發展,故本階 段山坡地水土保持與土地利用配合推動關係可說是非常密切(吳輝龍,
2002:37)。然同時期的林業政策,推行林相變更政策,並在1966年到1975 年間,林業機關針對「樹種組成雜亂,生長不良之天然林或人工林失敗地」,
採皆伐作業,另植新樹,造成純人工林,以此「整理低劣天然林相,提高 森林經濟價值」(余致力等,2006:21)。此種林業經營方針有關經濟林 的營造作業,直至1975年,經行政院第1429次會議,訂定了林業政策三項 原則後,36台灣林業之經營方向,才由經濟生產走向資源保育。(莊世滋,
2007:9;焦國模,2011:17)
1969年,台灣省府訂定「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及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處理程序」,積極處理國有林事 業區內濫墾之情形,此次清查整理對象,包含:被濫墾種植農作物者、被 濫墾已種植木竹、果樹、茶樹者,及已建房屋或開成水田者。1973年,頒 訂「防止取締濫墾濫伐措施方案」,更積極處理山坡地濫墾的問題(吳輝 龍,2004:288;林國慶,2005:54)。1974年,隨著國民所得增加與對環境 保育的重視,政府訂定「區域計畫法」加強對國土之規劃與管理,針對非 都市土地之管理則依區域計畫法訂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對非都市 土地加以分區編定,據以管理非都市土地,實施區域涵蓋了全台大部分的 山坡地範圍(林國慶,2005:32)。
1974至1977年,我國進行第二次山坡地之土地利用調查「台灣山坡地 調查規劃計畫」,調查單位為山地農牧局(今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其調查範圍以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共計973,730公頃(包括台北市、高雄 市),調查方式以航空照片判釋及實地核對兩大方式進行調查,調查宜林 地有425,267公頃,其中50,245公頃超限利用土地,超限利用率11.82%(林 國慶,2005:60、68)。
三、山坡地保育與利用階段(1976年至1985年)
36. 1975年,行政院第1429次會議,訂定了林業政策三項原則:1.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 土保安之長遠利益為目標,不宜以開發森林為財源;2. 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保安林 區域範圍應再予擴大,減少森林採伐;3. 國有林地應盡量由林務局妥善經營,停止放 領放租,現有木材商之業務,並應在護山保林之原則下,逐步予以縮小,以維護森林資 源。(中華林學會,199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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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制定係水土保持法之先驅。1976年為強化 對山坡地的管理,除了在分區中劃出山坡地保育區外,也同時訂定「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依山坡地特殊環境與發展趨勢,針對當時濫墾及超限 利用最嚴重的農林邊際土地劃為山坡地加以規範。該條例雖有「保育與利 用」兼顧之名,惟仍偏重於發展山坡地農牧事業之保育「利用」(吳輝龍,
2002:38、2004:288;林國慶,2005: 32、59)。同年,為確定山坡地範疇並 重新訂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全面調查山坡地之宜農牧 地資源狀況,及在保育情況下,可開發利用的潛力(林國慶,2005:53-54)。
水土保持的工作除了計畫性推廣外,並配合計畫地區之需要或坡地治 理,辦理野溪坑溝整治及崩坍地處理。同時配合營農環境需要興建產業道 路 及 整 修 農 路 , 負 起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與 治 山 防 洪 之 使 命 ( 吳 輝 龍 , 2002:39)。台灣省於1983年訂定「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為山 坡地進入管理階段的重要里程碑。同年,政府亦訂定「加強山坡地保育利 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以村里為巡查單元,指派巡查員負責巡視,制 止及查報不當開發行為,以防範違規破壞水土保持情事滋生(吳輝龍,
2002:39、2004:289)。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階段(1986年至1994年)
1980年代以降,由於人口的急速增加,社會經濟環境迅速變遷,對於 山坡地供非農業使用日益增加,當時尤以高爾夫球場違規開發與濫倒廢土 最為嚴重,是以原偏重於山坡地農牧業事業之保育利用與管理的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已難以因應現實既有問題,山坡地的多元化利用已成為必然 的趨勢(陳信雄,2003:29),昔日的水土保持功能無法滿足開發上的需
1980年代以降,由於人口的急速增加,社會經濟環境迅速變遷,對於 山坡地供非農業使用日益增加,當時尤以高爾夫球場違規開發與濫倒廢土 最為嚴重,是以原偏重於山坡地農牧業事業之保育利用與管理的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已難以因應現實既有問題,山坡地的多元化利用已成為必然 的趨勢(陳信雄,2003:29),昔日的水土保持功能無法滿足開發上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