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訪談設計與調查結果分析
第三節 流域資源自主治理有利原則表徴之檢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6
第三節 流域資源自主治理有利原則表徴之檢視
從上述的訪談、研究者的觀察及文獻的記載發現,個案地區在建構流 域資源自主治理的條件上雖有許多具利基的因素,惟亦有些原則並不具 備。又流域資源治理既需考量資源使用者之集體選擇,是以本處表徵呈現 與否係就個案地區內部普遍的狀況為檢視,如僅係個案有呈現某一表徵或 欠缺某一表徵則不列入檢視之範疇;另者,流域治理既非單純的水資源的 治理,故在此處的流域資源即非單指水資源,而系針對流域生態系統的各 種資源,尤以與個案地區產業發展最具關鍵的資源「農地」作為檢視。茲 就個案地區依原則所呈現之表徵,說明如下。
一、資源系統的特徵
從部落與部落間的劃分方式,及該劃分對於居民與其主要之山林資源 利用所呈現之相關性觀之,有關部落的形成係源於過去泰雅族人傳統生活 領域的範圍,而該傳統生活領域的範圍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管理息息相 關。惟今資源管理分配因受政府行政區劃的影響,就治理單元而言,新竹 縣尖石鄉玉峰村與秀巒村的村界不等同於區內的馬里光部落群、基納吉部 落群界線,且各鄰界線也不同於各部落的界線,故實異於原住民傳統生活 領域的範圍,也不同於部落的範圍。另就資源系統而言,原住民族在資源 的管理利用上,雖各部落有獵場、漁場的區分,但資源是區內居民共有、
共享、共管的,而政府對於資源的治理,則依水、土、林、動等不同資源 屬性,切割管理,故現今部落範圍不必然與自然資源的利用與管理相關,
故就本研究以部落作為資源治理單元的基礎觀之,因集水區流域範圍實含 多個部落,且各部落利用的資源內容也未必相同,就「資源系統規模以一 個村莊大小的區域為範圍」之原則即未盡相符。
另就水、土、林等資源系統的空間分布狀態,雖皆有明確的場域邊界 及河道,但其利益的擷取受上、下游的影響,使得其資源利益的流動無法 僅限縮在治理單元的區域範圍內,也因此當政府為水資源的保護,訂立規 範對當地農民農地利用形式有所限制,惟部落居民認為法令已嚴重限制其 利用資源的方式與程度,使賴此資源環境為生的原住民族,生活、生存及 生計空間受到壓縮,也因政府與族人間對於資源利用、擷取的認知差距大,
故即易發生衝突,故就「資源系統有明確場域邊界」雖相符,但「資源利 益的流動僅在治理單元的區域範圍內,而不流動至治理單元外」卻不具備。
又部落居民在山林資源的利用上,大多以農地利用為主,並以之發展 當地的產業,小部分則以森林發展觀光及經營民宿,故此資源能符合「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源利益具有可收集和掌握的特性,得以訂出公平分配規則」及「資源利益 可被預測」的原則。
至於就資源的屬性,有關水資源或農地及林地的使用,皆有明確的費 用訂立,是以「資源的屬性,有可作為訂立合理費用的指標項目」相符。
資源的利用與部落產業的發展具高度密切關係,從部落居民為促成資 源利用的永續,會以其在地知識對資源進行各項利用與護育措施,並考量 到未來利用問題的行動觀久,該資源系統即具「資源系統施以改善措施後,
可評估該改善措施對資源利益影響」、「資源可因治理的結果被加以改善」
的特徴。
二、團體的特徵
每個部落間以河流與陵線為界,有明顯的區劃,並設置有地標或意象 以為區別,惟各部落的劃分範圍與政府執行資源治理單元之行政區劃並不 一致,是以就團體的特徵上,雖符合「部落成員的隸屬有清楚的範圍」之 原則,惟在「治理單元其成員為同一村莊的資源使用者」之原則未盡相符。
部落為資源的利用分配上,雖無訂立正式的規範,但每個部落會依循 自己的 Gaga,作為自我約束的基準,也會遵循政府有關森林法規、土地管 理等法規。另有小部分的居民雖不願遵循這規範,然就整體而言,「部落內 部有資源如何公平利用及分配的規範」之條件仍具備。
有關居民間的信任關係,受訪者多數表示族人間縱沒有如過去一樣常 聚在一起,但成員的關係仍是互為關連而和諧的,部落族人會互相幫忙、
分享事物,故整體而言,部落具有相當大的向心力、團結力,故此現象即 符合「部落成員間具高度的信任感」之原則。
個案地區過去曾有跨部落的馬里克灣封溪護漁經驗,該經驗源於居民 自主的意識及自發性的參與行動,惟最後卻因該治理組織缺乏制度性的資 源分配機制,導致部落居民對權利分享與責任分擔的公平性產生質疑,衝 擊族人的合作關係,之後亦並未就該失敗的原因提出改善,是以有關個案 地區在「過去部落曾有成功治理相同或相似共用資源的經驗」的原則上,
尚未能認定有符合的表徵。
至於部落的傳統菁英,不但具在地知識,並會知覺環境及氣候的變遷,
適時調整及運用他們的在地知識進行資源的治理、災害的防治與農耕技術 的改良,以永續其產業及族群的發展,故具備「部落的傳統菁英,對於瞬 息萬變的外部環境相當熟悉,且對外部環境的變化,具備回應的能力」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8
團體特徵,只是部落傳統菁英所具備的這些在地知識,在政府於當地資源 治理上並未能受到重視。
另就普遍性觀察及訪談的結果,部落成員除多具親族的關係外,因產 業的發展無論是農業生產或觀光產業、民宿經營,其資源利用的基礎都是 來自相同的資源系統,此亦可從近幾年來在個案地區如馬告產業小組、娬 睞婦女工作小組的產業合作,可看出成員間的互賴關係,是以本研究認為 部落成員具「部落成員在生活或經濟上具互賴之關係」、「部落成員對資源 利用係基於相同的目的」的表徵。
就當地經濟能力的判斷,主要在於是否符合當地的消費水準,以此點 觀之,雖個案地區的資源缺乏,惟自其生產所得,多數成員之經濟能力仍 滿足當地的經濟水平,是以在「部落成員的經濟能力非屬貧困並具一般人 的經濟基礎」的特徵是具備的。
部落居民普遍的知識即認為他們居住的整個環境,非但是他們生活已 久的居所,是祖先傳承下來的遺產,也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根,怎麼利用它、
它就怎麼回報,故要好好地照顧,才有利於部落的永續發展,並將之實踐 在其資源的利用上,反省他們的農耕技術,以改善土地健康狀態。此現象 實具備「部落成員知覺治理的風險低,願意對共用資源進行保護措施,以 獲長期效益」的特徵。
從上述就個案地區之團體特徵的檢視,除「治理單元其成員為同一村 莊的資源使用者」與「過去部落曾有成功治理相同或相似共用資源的經驗」
原則未盡相符外,其他原則似都已具備,惟這些原則緃有具備,在現行社 會、政治及經濟條件下,卻並不一定被尊重或考量。以「部落內部有資源 如何公平利用及分配的規範」之條件而言,部落內部為資源利用分配時,
會依循部落自己的 Gaga 來規範自己,此內部規範所形成之傳統慣俗,內化 為居民一切生活的導引,並形成居民之價值觀所在,惟居民卻反應,他們 雖有這些自我約束的規範,然政府於當地進行流域治理時,其所實施之政 策規範,卻未顧及與尊重此種傳統慣俗的規範對住民資源利用的影響,而 逕予普遍性、一般性的規範施行於部落地區,反而弱化了傳統規範對於族 人的約束力。且政府於當地資源治理的主體上,亦非以部落居民之生活需 求為考量,此種情形,對部落在建立具自主性的內部資源公平利用及分配 規範原則,似非有利。
另就「部落成員知覺治理的風險低,願意對共用資源進行保護措施,
以獲長期效益」之原則而言,資源的護育與當地產業發展的永續有高度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切的正向相關性,是部落居民普遍的知識,是以在為資源護育時,會依其 在地知識儘量採取非工程的手段,並以尊重及順應自然的方式為之,以避 免改變資源自然的特性,減損資源使用的效益。然而政府於當地為流域治 理所實施的復育工程,卻未先就當地的地質、地形等生態環境進行了解,
亦未就工程施作的必要性、方式、地點的適宜性探詢當地居民,是以政府 於流域資源治理的作業上,此種欠缺在地知識的復育工程反與當地實際工 程需求及生態護育的認知有所衝突。
三、資源系統和團體之間的關係
依受訪居民表示,現今部落的範圍不必然與自然資源的利用、管理相 關,故就「資源系統範圍與使用者居住的生活空間範圍一致」的特徵,並 未完全具備。
至有關部落居民的經濟來源,無論是以土地資源來發展農業、利用森 林資源以發展觀光或撈捕漁獲以補貼經濟,皆是與流域生態系統資源高度 相關,並為居民產業發展上賴以為生的根基,而部分部落以策略聯盟的方 式,將各項資源結合,共同發展當地產業,是以就「部落成員主要的經濟 來源,係源自於該資源系統的利益」之原則觀之是具備的。
部落地區的發展並不若平地發展的迅速,雖近幾年來也開始推廣創新 的農耕技術,惟對於資源需求的增長及技術所造成的變革,在推廣支援不
部落地區的發展並不若平地發展的迅速,雖近幾年來也開始推廣創新 的農耕技術,惟對於資源需求的增長及技術所造成的變革,在推廣支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