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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部落為基礎之流域資源治理課題分析與推動

第二節 部落為基礎流域資源自主治理之推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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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部落為基礎流域資源自主治理之推動策略

上一節將個案地區於實施流域資源自主治理時,在現行我國流域治理 目標架構下所面臨的課題提出討論及分析,此問題對建構以部落為基礎的 流域資源治理當然是一項障礙,故為了實現部落能對於流域資源進行自主 治理,本節將依據上一節所討論之課題及部落本已具有之自主治理立基條 件,研擬推動策略。

一、流域治理單元應依部落資源使用分配特性劃分

按自主治理有利原則強調治理單元其成員為同一村莊的資源使用者,

使用者住居區域與資源區位重疊,如此方利於集體選擇的安排。部落早期 的資源管理利用在地理空間的劃分上,確有如此表徵,惟現時受行政空間 區劃及資源管理分割的影響,卻破壞了此種流域資源自主治理上有利的原 則。是以本研究建議,流域治理範圍的部落居民因鄰近資源可降低資源監 測的成本,是以無論是基於個人的需求或住居的便宜性,部落的居民都是 生態系統最佳的守護者。原住民地區既係以部落為資源的利用單元,而在 自主治理的表徵上,也呈現部落成員在生活或經濟上具互賴之關係,成員 對資源利用有相同目的及居民在生活及經濟上對於資源的高度依賴的特 性,故為建立永續流域治理的共用資源管理模式,自有必要使成員的行動,

在社會性動機的基礎上發揮自主治理的功能,是以原住民地區的流域治理 單元,應以部落資源使用分配特性為劃分,方得促進部落對流域資源有效 的治理行動。

二、強化自主治理內部規範,尊重資源利用傳統慣俗,以建構部 落為基礎的流域資源治理體制

從個人制度選擇的觀點上,使用者對於制度規範的遵循,往往會自收 益及成本面向加以考量,在成本及收益不平衡,且公共設施的投資及維護 並非有利於使用者的情形下,使用者對於此種制度規範,往往會採不支持 的態度。另一方面,Ostrom(1990:18-21)的研究顯示,在一些傳統的農耕 或游牧社會已然存有對於「共有資源」如何使用與分配的制度,而如此的 共有資源是受限於某一特定群體的內部成員(如某一部落的居民),並透過 群體內部的社會規範約束各使用者對於自然資源的接近與使用權限。

此種「共有資源」使用與分配的制度,同樣發生在本個案地區。個案 地區傳統的內部規範Gaga,一直是當地族人資源管理、使用、分配的指導。

泰雅族用來描述社會組織的字彙也是Gaga,故同一個Gaga的人即有著共同 的祭祀行動和遵守共同的規範。雖然隨著歷史的演進,Gaga的意涵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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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變動,但作為規範與共同約定的意義仍然影響著個案中人們的制度選 擇。另者,在泰雅族的Gaga與知識系統中,當地族人所稱「管理」(Mlahang,

意指管理、照護),涵蓋彼此互動與回饋的管理及照顧的本質,亦即規範的 體制下,非但僅是限制被規範者對於資源的利用,尚需考量被規範者其生 活的基本需求應獲得照護,與一般認知的上對下管理意涵截然不同,當然 也與政府具管制意涵的管理大不相同。

本研究在詢及部落之居民,其在資源的取用上有無規範時,居民們表 示,在漁獵活動、林木採集等資源的分配、使用、管理上雖無明顯的規範,

惟其在資源的利用基本上都是依循各部落的 Gaga 自我約束,例如伐木不能 除根,就是為了讓樹能再長成;捕魚只能用網、用魚箭射,且只能補大魚,

不能捕小魚,魚獲才會源源不絶;農耕採取輪種方式,就是要保持地力,

且需作水土保持,土壤才不致被沖蝕,此種融合在地智慧的資源利用方式,

無形中亦對生態系統發揮保育的效果。惟研究者發現,上述的內部規範對 於同一個部落成員規範力大小,其實與該部落自主性的強弱是成正比的,

當部落自主性較強時,集體的力量會促使成員必須遵循規範,亦即此種內 部規範對於部落成員規範力強;惟如部落自主性較弱時,部落間不易形成 強大的集體力量,是以成員對於規範的遵循亦較輕忽。

現今的流域治理,國家以一種全然不同的管理制度規範施加於部落地 區,部落的自主性在此種國家制度規範凌駕下被弱化,而當地的內部規範 亦逐漸式微,是以對於部落成員集體行為的凝聚也因而降低。另一方面,

政府在未能了解部落內部規範對居民的自約力下,對依此規範之傳統慣俗 所為的資源利用採集行為,即可能會有違法行為適用的認定。故本研究認 為,為建構以部落為基礎的流域資源治理體制,首要者即需強化該體制的 內部規範,內部規範的強化,則有賴於部落自主性的提升,是以政府於當 地所施行的流域資源治理措施,即應加以調整,使其符合經過原住民部落 傳統內在制度所演化出的共用資源自主治理模式,並了解與尊重部落資源 利用的傳統慣俗,如此方可以降低共用資源管理上與利用上產生的衝突與 矛盾。

三、部落共用資源治理成本收益分配制度之建立

Adger 等人所提出跨尺度網絡,強調為了維持資源管理系統的持續穩 定,部分是取決於從此種跨尺度的關連中獲得利益分配,且藉由系統能力 證明其管控的正當性,及在資源使用者和政府等權益關係人中彼此的信 任,如跨尺度關連性的結構中降低了此種信任,則系統的強健性將會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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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本研究者認為,上述理論所主張跨尺度關連性結構中的信任,非但 存在於內部組織與外部組織的關聯,也應存在於內部組織各成員間的關 聯,並由涉及資源管理的組織和制度來加以維繫;另者,Kerr 就地方管理 共用資源制度出現的有利因素條件中,在團體的特徵,除需具備共享的規 範,也強調成員間的信賴關係。

本個案地區,過去在傳統的社會體系中,因少受外部干擾,故其傳統 的內部規範即足以促成族人在共用資源治理集體行動的達成。然而現今部 落部落,已不能自外於國家社會、政治及經濟體系,是以對於共用資源治 理集體行動的實現,在多方因素干擾下,為強化規範對部落成員間的約束 力,仍有賴於公平制度的建立,方能長期維繫系統運作的穩定。

對於原住民部落而言,在流域資源治理上,如能本諸其傳統內部規範,

達成治理的最大效益,或是較為理想的方式,然對原本處於弱勢的原住民 部落部落,外部資源的適時、適量投入亦為不可或缺,但如何使這些外部 投入的經濟資源,不致排擠部落成員間原本依循其內部規範協同合作的集 體行動,建立公平權利分享及責任分擔的制度,則非常重要。馬里克彎跨 部落的護魚行動雖終告失敗,但卻也給部落居民帶來很大的啓示。事後族 人談到這個行動時,坦承收益分配不夠透明及欠缺公平,破壞了大家彼此 的互信關係。另一方面,個案地區的居民也表示,部落對於資源的分配、

使用、管理,沒有一定的規範,按照部落自己的 Gaga 自己規範自己,惟仍 靠族人對自我的約束力,決定遵守與否。是以為能免除個人的脫序行為,

影響制度的運行,本研究認為,具體作為,部落除了應建立具整體發展的 在地組織外,組織內部亦應在內部規範的基礎上,建立成員資源利用規範,

以杜絶成員在資源使用上的爭議;並依此規範,建構以部落主體性為基本 考量的收益分配與成本分擔的機制,以促成自主治理體系的穩定運作。

四、永續流域治理工程應納入在地知識的運用,並採行對環境影 響最小的方式,避免人造工作物對於生態環境的改變及破壞

Berkes 和 Folke(1998:10-11)從大規模管理生態系統的失敗案例,提 示面對不同尺度且複雜的 SESs 時,應從跨學科的角度考量社會及生態二者 的聯繫,以具彈性「適應性管理」組織的概念,透過社會學習的過程,在 嘗試錯誤的試驗中重新設計與改進管理方式,以彌補傳統社會研究之間的 分歧。而該「適應性管理」的基礎,即為當地的生態知識。之所以主張部 落為基礎的資源管理,乃是因部落能夠掌握更多的在地訊息、知識與需求,

使執行管理上較具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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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課題的探討中,可知個案地區的居民對於政府為了保護石門水 庫,於當地所施行的復育工程的施作方式、施作的適當地點及施作的必要 性,有許多的疑慮,疑慮之產生,主要在於這些以「現代科技技術」規劃 算計的工程與在地知識的認知是有差距的。在地知識告訴他們,流域資源 的治理,最好的方法就是應採取尊重及順應自然的方式為之.然而現今卻 是將川流當中天然的屏障搬除,並以興建攔砂壩等水泥工程,作為資源的 治理方式,這些人為的水泥工程本身就已是生態的破壞者,還如何能將之 視為有效的流域資源治理呢?就如部落中耆老所質疑的,為了保護石門水 庫,而興建的攔砂壩,雖把泥砂擋住,然而颱風來時,過多的水卻把泥巴 帶到下面,反造成當地環境的破壞。

本研究認為,在地知識所呈現的是對於當地生態環境特徵透徹的了 解,因此他們知道在平時可以採取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工法,來導引水路,

如確有施作工程之必要,則工程應在何處施作,方能發揮最大的效果。為 使資源的整治能確實達到復育的目的,資源治理時除了應納入當地居民的 土地觀,在實施復育工程前,應先聽取部落居民的意見,除了解當地的特 有狀況,並向部落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長期對於環境的觀察與經驗累積的在

如確有施作工程之必要,則工程應在何處施作,方能發揮最大的效果。為 使資源的整治能確實達到復育的目的,資源治理時除了應納入當地居民的 土地觀,在實施復育工程前,應先聽取部落居民的意見,除了解當地的特 有狀況,並向部落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長期對於環境的觀察與經驗累積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