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制與競業禁止規範之介紹

第七節 我國營業秘密法制介紹

由於營業秘密保護之性質含有不正競爭防止的概念,所以討論我國的營業秘 密法制,必須針對營業秘密法本身以及公平交易法一併進行討論。

9 張靜,前揭註 5,頁 33

第一項 營業秘密法

鑑於科技日新月異以及國際趨勢,我國於 1996 年制定了營業秘密法,而營 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規定於營業秘密第一條之中,而企業必須注意營業秘密法中 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始能保護其所有之營業秘密,以下將分述之10

第一款 營業秘密之立法目的

第一目 保障營業秘密

秘密的價值就在於此資訊之秘密不被業界中其他人得知,因此秘密的所有人 便能利用此秘密因而獲得優勢的地位或利益。而哪一些技術內容可以稱為係營業 秘密,營業秘密中第二條11便規定了符合秘密性、經濟性以及所有採取合理的保 密措施時,該項技術內容便係營業秘密。

第二目 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

員工洩密行為有可能會造成產業間彼此競爭產生不公平的現象,所以營業秘 密法之立法目的亦含有禁止不正競爭的結果發生,因而維護產業界公平的競爭與 倫理。

第三目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保護營業秘密的同時也須兼顧其他人利益的衡平,不能因為保護私人的特 定利益而使更大的社會利益受到影響。

另外就員工之保密義務而言,營業秘密法亦規定於第十條第四款之中,此條 認定若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露者,係為侵害營 業秘密。而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法律行為),員工因此而知悉企業的營業

10 謝銘洋等合著,前揭註 3,頁 18

11 營業秘密第二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

秘密時,便是此款因法律行為而知悉營業秘密並以不正當方法洩漏的情形。而所 謂的不正當方法12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 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故違反保密義務的員工便會認定侵害 企業的營業秘密。

第二款 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由此可知一項技術內容可以被稱 為營業秘密,必須包含三個要件13,以下分述之。

第一目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若該等技術內容為一般接觸同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時,代表一般接觸同類資訊 之人皆可自由使用該等技術,此時該等技術內容便不具有秘密性,因而不能稱為 營業秘密。所以一項適格之營業秘密必須連一般涉及同類資訊之人都不知道的技 術內容始能作為營業秘密而加以保護。

第二目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該等技術內容符合前述要件後,亦必須因為其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價值,始能作為營業秘密。而所謂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14係指保守該等秘密,

對於企業之競爭能力具有重要之意義,若該等技術內容被公開時,對於企業之競 爭或創造價值能力會造成影響。

12 謝銘洋等合著,前揭註 3,頁 105

13 謝銘洋等合著,前揭註 3,頁 25

14 謝銘洋等合著,前揭註 3,頁 27

第三目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最後在滿足前兩者要件後,技術內容之所有人亦必須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繼 續維持該等技術內容之秘密性,此時該等技術內容始能作為營業秘密而被保護。

蓋營業秘密之所以稱為秘密,即係其所有人在客觀上已經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 解棋友將該技術內容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將文件設定機密等級等。至 於何謂合理,必須從該技術內容之種類、事業實際之經營情形及社會通念以個案 實際情況加以判斷15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

除了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外,由於保護營業秘密亦含有不正競爭防止的概念,

所以我國亦將相關概念規定於公平交易法之中。惟我國公平交易法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將第十九條第五款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的規定予以刪除,其立 法理由認為按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已包括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產銷 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且該法所規範侵害類型顯更廣泛 周延,慮及法規範效益,爰將現行條文第五款刪除,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 營業秘密法規範。

又由於除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外,依照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 之正當行為,亦應排除本法規定之適用,現行條文之涵括範圍過狹,而有修正之 必要,故於第四十五條中新增「其他智慧財產權」16等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意旨,

自此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公平交易法脫鉤。

15 謝銘洋等合著,前揭註 3,頁 27

16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 正當行 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範圍包括本條有關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參酌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法規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