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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補習教育發展

補習教育的涵義,概括言之,可界定為「以全國國民為對象,對於失學民眾 施以基本國民教育,對於已受國民教育者提供繼續進修機會或補授實用知能,利 用部分時間採用學校教學方式或類似學校教學方式辦理,用以提高國民教育程度,

傳授實用技能,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的一種教育」 (黃富順,1981)。簡言之,補 習教育以提供基本的教育,讓失學的國民可以有基礎的教育程度,具備基本的知 識與能力為主。為了更全面瞭解補習教育的歷史脈絡與演進的過程,本節將從清 末民初的補習教育,與國民政府遷臺後的補習教育兩部分來探討我國補習教育發 展,分別述如下:

壹、清末民初的補習教育

若要探究我國補習教育發展的發展,可從清末的「新式教育」談起。光緒 26 年(1900)庚子之亂後,全國輿論沸騰,「開民智」的風氣大起。因此光緒 28 年(1902) 朝廷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隔年修訂後又頒布了《奏定學堂章程》。這是我 國近代第一個由官方制定的全國性的新式教育學制,包含了從初等教育到高等教 育,從技職到國民教育的革命性教育體制,各地開始廣設新式學堂,小學教育佔 了將近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陳啟天,1969)。可見當時新式教育的推動,是以普及 學齡兒童教育為主,補習教育方面也只有「藝徒學堂」提供了一些機會給未入初 小、12 歲以上學生,但在歷年的教育調查中卻不見其數據,顯然沒有受到太大的 重視 (蔡岳璋,2004)。直到光緒 34 年學部奏定《勸學所章程》,各廳州縣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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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學所」並附設宣講堂,利用廟宇進行宣講,且規定無論任何人皆可聽講,民 間半日學堂也同時設立,主要目的皆為教人識字。

宣統元年(1909)頒布了《簡易識字學塾》,這是我國第一部為逾學齡人口所 設計的教育制度。制度中表示簡易識字學塾主要為補足小學教育的不足,以失學 與貧寒兒童為對象,同時提供「簡易識字課本」與「國民必讀課本」為主要教材、

不收取學費、彈性化的上課時間、附設與一般學堂之內共享設備師資 (舒新城編,

1926)。宣統 3 年時則規定僅收年長失學的成人與貧寒子弟,拒收兒童,失學民眾 識字教育的性質更加明顯,根據統計當時全國簡易識字學塾共 119,474 所,內容主 要以識字教育為主 (孫正邦編,1971)。上述可知簡易識字學塾的設置,無論在制 度與辦理的各項內涵上,較類似後來的民眾學校與目前的國民小學附設補校。

民國成立後,教育部成立「社會教育司」,轄下之通俗科主要掌管通俗教育,

極力推廣識字教育,尤其對注音字母的推行更為重視。民國 4 年教育部公布《通 俗教育講演所規程》(1915),各地設有通俗教育館、通俗教育學校。根據民國 10 年之教育行政紀要記載,全國通俗圖書館 286 所、演講所 1,881 所、通俗教育 會 233 個,可見當時通俗教育概況 (教育部,1948)。

此時另一個補習教育的重要運動就是平民教育運動,主要是由晏陽初等人所 發起。他以湖南全省平民教育為促進會起點,不久則推行到全省,所設的平民學 校遍及全國。銷售的「平民千字課」約達 300 餘萬部,受教民眾在 500 逾萬以上。

此運動直到民國 16 年仍未稍衰 (熊光義,1977)。

民國 16 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大力推動「民眾教育」與「識字教育」,國民 政府於民國 18 年公布《民眾學校辦法大綱》(1929)並於第二條規定「凡年在 16 歲以上 50 歲以下之男女失學者,均應入民眾學校。」修業期限至少 3 個月,每星 期至少 12 小時,不收取學校及其他費用,書籍與文具也是由學校提供,課程則以 國文、算數、體育、樂歌為主。根據教育部 23 年統計,全國辦理民眾學校與識字 學校共 199,321 所;入學民眾 6,860,310 人 (黃富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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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29 年國民政府頒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1940)中第 4 條提到「國民 教育分義務教育與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份,應在鄉(鎮)中心學校和保國民學 校內同時實施。中心學校與國民學校,均分設小學部及民教部兩部分…」至此國 民教育的新制度正式確立,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被納入國民教育之中(教育部,1985)。

其中國民學校小學部辦理 4 年制小學為原則施以義務教育,國民學校民教部則是 辦理初級成人班與初級婦女班為原則,招收 15 足歲至 45 歲的失學民眾提供補習 教育;中心學校則是以辦理 6 年制小學為主,中心學校民教部則是辦理高級成人 班與高級婦女班為原則,此一實施綱領以 5 年為期,希望民國 34 年可將入學兒童 提升至總數的百分之 90 以上,民眾提升至總數的百分之 60 以上。但《國民教育 施實綱領》雖經公布,仍與之前所公布之《小學法》有所牴觸,因此經試行 3 年 後,國民政府於民國 33 年修改《小學法》為《國民學校法》並正式公布(教育部,

1974)。

可視為當前《國民教育法》前身之《國民學校法》,對於失學民眾補習教育 有更明確之規定,其中第 2 條表示「國民教育為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應受之 基本教育,及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失學民眾應受之補習教育。」與前項《國 民教育實施綱領》不同之處在於:無論國民學校或中心國民學校的失學民眾補習 教育均設初、高兩級;明定初級修業年限為 4 至 6 個月,相當於小學一、二年級。

高級修業年限為 6 個月至 1 年,相當於小學三、四年級(黃富順,1981),程度 應相當國民學校初級班;年齡方面則將原 15 足歲,放寬為逾學齡至 45 歲失學民 眾,擴大保障原本 12 足歲至 15 歲失學民眾的就學機會,並有強迫入學之規定;

課程則以國語、常識、算數、音樂為主;授課時間以兒童教育時間之外,可於晨 間、下午或夜間授課;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也會頒給畢業證書。由此可以得知當 時對失學民眾補習教育之重視。往後更陸續頒布《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學校 及中心國民學校管理規則》、《各省市中心國民學校及國民學校辦理民教部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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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法令制度漸趨完整,而「失學民眾補 習教育」也取代「識字教育」成為補習教育之代表。

民國 33 年國民政府為提高國民教育水準與增建生產技能公布了《補習學校 法》,讓接受完上述初、高兩級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課程的國民有繼續進修的管道,

更在民國 35 年公布《補習學校規則》對各校辦學有更詳盡之規範。在《補習學校 法》(1944)第 2 條表示:「補習學校分普通補習學校及職業補習學校,各依其 所補習科目或採用教材之程度分初中高三級,初級補習學校相當於中心國民學校 之高級部,中級補習學校相當於初級中等學校,高級補習學校相當於高級中等學 校。」可以發現《補習學校法》主要目的除了將失學民眾的基本教育提升至中心 國民學校高級部,也就是相當於小學五、六年級的水準,更讓失學民眾可以繼續 往上就讀取得初級中學與高級中學的學歷。這在《補習教育規程》(1959)第八 條:「初級普通補習學校及初級職業補習學校…其補習學科或教材程度,分別相 當於中心國民學校高級部之五、六年級」可以證實。

其實除了在各級學校內推動補習教育,國民政府也透過社會教育的方式辦理 補習教育,透過成立「民眾學校」與「民眾教育館」來辦理補習教育。其中民眾 學校主要辦學目的與方式則是根據《民眾學校辦法大綱》(1932)第一條規定:

「民眾學校以根據三民主義,授予年長失學者以簡易之知識技能使適應社會生活 為宗旨」;民眾學校招收 16 歲以上失學者;舉凡省市縣政府區公所或私人機管團 體皆可設立;課程以國語、常識、樂歌體育為主;修業期間至少 3 個月,每週至 少 12 小時,總時數不得少於兩百小時,得在夜間與休假日授課;修業終了給予成 績證明書。

民眾教育館主要辦學目的與方式則是根據《民眾教育館規程》(1947)第一 條規定:「民眾教育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實 施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各該地社會教育之發展。」;各省、縣、市皆須設 立民眾教育館;民眾教育館以社會教育為主要目的,未有年齡限制,但與補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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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較為相關則是民眾教育館內可設置民眾學校或補習學校進行失學民眾的補習教 育。

隨後因為抗戰勝利,臺灣脫離日治時期,為建立民眾教育相關體制,同時讓 人民學習本國語言與文化,推動國語教育就成為當務之急,也是當時臺灣地區失 學民眾補習教育的主要目標。除了上述相關法規,也在民國 35 年針對臺灣地區公 布了《臺灣省各縣(市)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民教部學生強迫入學辦法》、《臺 灣省公民訓練計畫》、《臺灣省普及失學民眾識字教育 35 年度實施計畫》以強化 推動臺灣的失學民眾補習教育。

綜觀上述可以得知,從清末民初的識字教育與平民教育,到後來的失學民眾 補習教育與國民補習教育,我國在補習教育的發展逐漸成熟,甚至發展至中學階 段。更從社會教育著手推動補習教育,從通俗教育館與通俗學校,到後來的民眾 教育館與民眾學校,透過補習教育與社會教育雙管齊下的方式,提升我國國民平 均教育知識水平。

貳、國民政府遷臺後的補習教育

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遷臺後,補習教育的推動仍是《憲法》、《國民學校法》

與上述相關補習教育法規為主,持續推動實施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同時因剛脫離 日治時期,凡未受基本教育之民眾,及受日據時代教育不識本國文字與國語者,

均接受補習教育,並規定強迫入學 (教育部,1963)。

均接受補習教育,並規定強迫入學 (教育部,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