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雙北地區國中補校現況
前節透過分析比較《補習與進修教育法》(2013),以及透過文獻與相關文 件資料探討我國國民補習教育現況後,本節將針對本研究主要範圍之臺北市與新 北市國中補校現況作一探討。資料的來源主要透過作者蒐集雙北法規資料庫,與 雙北國中補校校內相關文件而得。將依據前節現況分析中從法規依據、組織編制、
招生對象、經費資源、師資、課程教材與招生現況等 7 個面向,來探討雙北地區 國中補校現況。分別敘述說明如下:
壹、法規依據
在法規依據上,雙北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013)中各項規定另訂有
《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與《新北市立國民 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2012),但透過表 2-2 我們也可以瞭解新北 市在實施要點的制定上是更為完善與嚴謹,各項規定的涵蓋面也符合《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2013)中相關規定,反觀臺北市則較為鬆散與落後。以下針對雙北 地區國中補校在實施要點與相關配套要點現況說明如下:
33
一、臺北市實施計畫與要點未與時俱進,新北市則符合現況
檢視《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為民國 88 年 9 月公布,最新一次的修正是在民國 90 年 10 月,迄今已經 15 年未曾修正。反 觀新北市則於民國 101 年 4 月重新公布《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 施要點》(2012),並同時公布《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 管理要點》(2012),明訂學生入學、轉學、休學方式;學生學號編輯方式;學 籍保存、報局方式;學生詳細修畢業條件等…相關細項規定。而臺北市雖訂有《臺 北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2005),但公布時間為民國 94 年 8 月由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其訂定時間與實施計畫相差 4 年之久,且是否透過正式 公函發佈各校也不得而知,同時內容也有不少錯誤。例如《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第一條所示:「…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條所示訂定本要點。」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013)第二條內容為「本 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主要是定義主管教育行政 機管,顯然法條的引用即出現錯誤。
此外在成績考核上《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
第四條所示:「學生成績考核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中學補 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實施。」而新北市在《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 學校實施要點》(2012)則是在第八條所示:「國中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補充規定。… 」但作者搜尋網路與相關文件後,針對臺北市僅搜尋到《臺北市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但該考察要點主要是依據已經廢除的《補 習教育規程》(1978)所訂定,而且內容更是九年一貫之前的評量方式,與目前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2015)有不小的差距,更顯示其適 法性上的問題。
34
二、臺北市相關實施計畫與要點存在諸多衝突矛盾
臺北市相關實施要點如上述未能與時俱進之外,在計畫內部與配套的法規間 也存在需多衝突與矛盾。除上述成績考核的法規名稱不一致,在實施要點第四條 所示:「教學科目與教學時數依教育部頒定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 學科目及教學時數表實施」。但經作者查證後,並無所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 學補習學校教學科目及教學時數表」,所謂「教學科目及教學時數表」應該為民 國 88 年教育所訂定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總綱第二部分所附之「科目 與節數表」。這與新北市在民國 95 年 7 月所修正公布的《臺北縣各級補習學校彈 性授課科目與節數實施原則》(2006)第一條所示:「本原則依據各級補校課程 標準總綱科目與節數作部分修訂 。」可以驗證正確名稱應為「科目與節數」。由 上述可知,顯示臺北市在實施要點內所引用之資料有許多衝突矛盾。
此外在《臺北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2005)第八條所示:
「學生之成績考查,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暫行要點有關規 定辦理 」,其中所謂《臺北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暫行要點》也與前 段所述《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第四條所示
《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互衝突矛盾。
綜合上述,雙北在法規依據上有很大差別,而臺北市法規過時且充滿許多矛 盾衝突,相對新北市則是在法規上較為完整與嚴謹。
貳、組織編制
在組織編制方面根據《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1999)第七條所示:「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 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均由校編制人員兼 任為原則,必要實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第八條所 示:「國中補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而新北市則是依《新北市立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2012)則是在第 10 條所示:「國中補校
35
組織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二)校務主 任一人,由原國民中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任。(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 人,由原國民中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任。(四)二班以下不設組、三班至五 班設教導一組,置組長一人、六班以上設教務及訓育二組,置組長二人,均由原 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五)四班以下置幹事一人,五班以上置幹事二人,均由 原國民中學編制內人員兼任。(六)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 班各置導師一人,均由原國民中學編制內人員兼任…」。就目前雙北國中補校多 以每校 3 班的情況下,作者整理雙北地區國中補校員額編制如表 2-5。
表 2-5
雙北地區國中補校員額編制-3 班編制為準 單位:人 校長 校務
主任
總務 人事 會計
組長 導師 幹事 工友
臺北市 1 人 1 人 1 人 各 1 人 2 人 3 人 2 人 2 人 新北市 1 人 1 人 1 人 各 1 人 1 人 3 人 1 人 1 人
註:1.臺北市組長以 9 班為標準,9 班以下教務訓導兩組,10 班以上教學、註冊、訓導 3 組。2.
臺北市幹事 4 班以下兩人,兼任為原則。3.臺北市工友 9 班以下兩人,兼任為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員額編制表(1999)、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 補習學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2012)。
由上述可知,雙北補校在組織編制上有些微差異,臺北市在人力數量上較新 北市充裕,以 3 班的編制之下組長、幹事與工友皆多 1 人。
參、招生對象
在招生對象方面臺北市在《臺北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1999)並未規定,而新北市則在《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 點》(2012)第七條所示:「國中補校學生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 國護照之非本國籍者。國中補校學生入學資格:凡年滿十五歲,具備國小學歷或 學力證明者,均可登記入學 。」
36
由此可知,新北市定有招生對象相關資格,並配合相關國籍與移民政策讓領 有居留證之新移民,與本國護照之外籍人士也可以就讀國中補校,也再次顯見臺 北市在相關法規規定的落後。
肆、經費資源
在經費資源方面,國中補校依《地方制度法》(2016)第 2 節自治事項第 18 條第 4 項第一款所示:「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 理。」可知國中補校經費應為各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而臺北市在《臺北市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1999)中並未明確規定經費來源。
新北市則在《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2012)第 12 條所 示:「國中補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但在行政人員兼職費與教師鐘 點費上,臺北市則是依據教育部所訂定《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 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2008)為依據,而新北市則是依部版定有《新北市 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2012)。兩 者在校長、總務、人事會計、幹事與工友皆是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2001)支給標準計支。而校務主任與組長則是依同學制同層級 主管職務支給主管加給,唯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附設補習學校校務主任或組 長者,則另依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兩者較大的不同為:新北市規定日補校行政 人員得兼任導師,但不得同時支領主管加給及導師費,同時因為目前各校工友遇 缺不補的情況,工友則是核實支給加班費,但以該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費 用為上限。
在學生收費方面,雙北的實施計畫皆表示:「國中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 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由此可知,雙北國中補校經費皆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但在相關規定上 新北市則是較臺北市各為嚴謹,除了把導師放入所屬的相關員額與工作補助費標 準表外,同時也針對工友做出調整,更將教育部於民國 99 去函各縣市教育局規定:
37
「國民中小學主任及組長兼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導師職務者,不得支領導師費。」
「國民中小學主任及組長兼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導師職務者,不得支領導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