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度沿革

第三章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現況分析

第一節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度沿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現況分析

第一節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度沿革

我國於 1936 年開始籌辦遺產稅,首度草擬訂定遺產稅法,唯當時並未通過立 法。之後於 1938 年國民政府公布《遺產稅暫行條例》,並自 1940 年 7 月 1 日全國 施行。復於 1946 年 4 月 16 日廢止《遺產稅暫行條例》,並公布《遺產稅法》,稅 率介於 1% 至 60%,共 18 個級距,遺產稅正式成為我國稅制之一環。但當時之遺 產稅制,因減免額偏低、級距低與累進稅率偏高等因素,導致逃漏稅捐之高度誘 因,且因稅制規劃不夠完善,未配合實施贈與稅制,衍生透過生前贈與移轉財產 之相關租稅規避行為,不僅造成稅收損失,亦未能達成平均社會財富的初衷。為 遏止遺產稅之逃漏風氣,政府復於 1973 年 2 月 6 日公布施行《遺產及贈與稅法》

(以下簡稱遺贈稅法),並廢止原先之《遺產稅法》,首度開徵贈與稅來防止納稅 義務人以生前贈與方式逃漏遺產稅,至此底定我國遺贈稅法之基本架構。

1981 年的修法,主要是針對遺贈稅法中各項金額之計價單位由國幣改為新台 幣,並配合調整稅率級距、調高遺產及贈與免稅額與調高配偶扣除額等。1995 年 則簡化稅率級距,再度調高遺產及贈與免稅額與配偶扣除額等,並實施配偶間贈 與免稅,增訂免稅額、課稅級距與各項扣除額依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2001 年配 合信託制度立法,增訂遺囑信託與他益信託之課稅及捐贈公益信託之免稅規定。

在此其間,遺贈稅法雖歷經多次修(增)訂,大致上是配合當時政經環境的演變 而微幅調整,同時也確立遺產及贈與稅屬「階級稅」而非「大眾稅」的主要性質,

當中可觀察到「簡化稅率級距」與「調高各項免稅額」之共同趨勢,再者,維持 多重級距與超額累進之稅率結構及同一級距之贈與稅率高於遺產稅率等稅制設計 理念,亦未有重大之更迭。

直至 2009 年 1 月 23 日公布施行之遺贈稅法,不僅將遺產稅免稅額由原先之 779 萬元提高到 1,200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原先之 111 萬元提高至 220 萬元;而 且改變行之多年的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與稅率結構,由最高邊際稅率 50% 的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進稅率,修改為 10% 的單一比例稅率,更首度打破過去同一級距之贈與稅率高於 遺產稅率之稅制設計。當時修法之理由係以效率面為出發點,冀望稅制的改革可 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使遺產及贈與皆能誠實申報納稅,落實租 稅公平的主張,並進而使停泊在海外的資金回流,促進國內資本形成與經濟發展,

強化國際競爭力。26 此次的重大修法,提供一個探討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變化的 契機,而林洋毅(2013)的研究也發現,我國遺贈稅稅賦收入於修法後未有重大 改變,主要係因海外資金確實有回流現象,使稅率在大幅降低的情形下,遺產及 贈與稅基並未受到侵蝕。但近幾年房地產飆漲的現象,拉大了貧富不均的差距,

部份的原因也被歸咎於 2009 年大降遺產及贈與稅的結果,於是呼籲修法的聲音再 起。

2017 年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修正,為挹注長照特種基金來源,遂 研議以調高遺產及贈與稅率方式支應,並於 2017 年 5 月 12 日《遺產及贈與稅法》

修正案生效,修法後之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 10% 調整為 10%、15% 及 20% 三級 累進稅率,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實施成效則有待後續之觀察與研究。

為明瞭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演進,本研究彙整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之重要歷 程,如表 3-1。27

26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9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的修法理由。

27 關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修正沿革,係參照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並取材自《我國遺產及贈與稅 稅制檢討》(朱澤民等,20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