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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決策動機之分析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遺產及贈與決策動機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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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遺產及贈與決策動機之分析

關於遺產及贈與決策動機的文獻探討,常見將遺產及贈與兩者一併討論,但 因遺產及贈與之本質原就不同,遺產行為乃死後發生的財產移轉,而贈與行為則 是生前有計劃的財產移轉,固然在稅制設計上兩者相輔相成,唯其特性實有所別,

仍應加以區分清楚。本研究將以既有文獻為基礎,但不同之處在於採取遺產及贈 與分開論述的方式,進而透過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實證資料分析,探討遺贈決策 者存在配偶或直系卑親屬的狀況下,遺產及贈與之決策動機是否有所差異?另一 方面,倘若由於遺產及贈與稅租稅改革或稅率變動的因素,遺產及贈與之決策動 機是否會因此而改變?主要之論述與命題假設如下:

一、純粹遺贈的動機

在純粹遺贈動機的情況下,遺贈決策者的效用直接來自遺贈行為,而且只要 單純付出就會得到快樂,在「施比受更有福」的道德情操下,往往摻雜較為濃烈 的個人情緒因素,因而遺贈決策者的遺贈對象可能發生在配偶、直系卑親屬或其 他親屬,當然亦有可能發生在無親屬關係者身上,顯然其遺贈對象並不明確。24 再 者,純粹遺贈所產生的「暖光效應」以遺贈決策者「生前」的感受較為直接而強 烈,死後並無法享受其帶來的好處,因而財產的移轉方式,將以生前贈與為首要 選擇,亦即主動贈與成為「暖光效應」的最佳表現方式。另外,倘若摒除贈與稅 率 100%—等同「贈與就充公」—的極端狀況,實務上也並不存在,在考慮課稅因 素的影響時,則遺產及贈與稅無從扭曲「暖光效應」所帶來的滿足感。故若僅以 純粹遺贈動機的考量,遺產及贈與稅制之變動或稅率之高低,不應影響遺贈行為 的決策與意願。

24 根據現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 難以取得配偶相互贈與資訊之全貌,以證明配偶間贈與之「暖光效應」的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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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他的動機

以利他動機的定義來看,遺贈決策者的效用,除了來自自己本身的消費,也 同時取決於子女或其後代子孫的消費。倘若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由於子女所收到 的遺贈數額因繳稅而減少,除了子女本身消費的效用降低外,連帶原本遺贈初衷 的效用隨之削減,且遺產及贈與稅率愈高,效用下降幅度愈大。再者,因為子女 或後代子孫的消費,會直接關係到遺贈決策者的效用高低,故遺贈決策者將更加 積極進行租稅規劃,譬如:妥善運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於生前有計劃地分次 贈與,規避一次性遺產發生的事實,以降低稅負對於財富傳承的衝擊。倘若遺產 及贈與稅租稅改革的結果對於遺贈行為的改變幅度愈大,抑或租稅規劃的作為愈 有明顯的改變,則利他動機就可能是構成遺贈決策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於 利他的動機也被稱為「王朝模型」,而配偶間的財產移轉,另有其他更為糾結複雜 的情感因素,只是難謂與利他的動機有所關聯,彼此間的關係並不明顯。

三、交易的動機

既稱之為「交易」,係指一方提供或交付特定的財貨或勞務,相對另一方則以 等償對價的財物或金錢作為支付,其形態並不局限於時間之同時發生,意即有先 提供勞務或交付財貨,再支付對價;亦有先支付對價,於一段時日之後再提供勞 務或交付財貨。基此前述的特性,推斷實際可能發生的交易行為模式,即無論是 生前多次贈與,或是約定在死後單筆遺贈,皆有可能在交易動機的情況下發生。

至於交易的相對人則不僅限於直系卑親屬或配偶等特定人,舉凡能提供特定勞務 並滿足遺贈決策者的需求,皆可能成為交易對象。由此觀之,以交易動機為前提 的遺贈策略,似乎很難將贈與行為或遺產事實予以有效切割,而此處也是較難將 贈與或遺產行為分開探討之處。再者,遺贈決策者的效用源自於受遺贈者之勞務 需求,因此必須以購買作為關心與照顧等勞務提供的對價,倘若就供需模型的角 度分析稅制改變的影響,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上漲,等同於此項勞務之相對價格 上漲,需求則會減少;反之,若是遺產及贈與稅率下降,則此項勞務之相對價格 下跌,需求則會增加。除此之外,以交易動機對於相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而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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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變革直接影響遺贈決策者的效用,自然造成遺贈決策者的感受較其他動機強 烈。因而,前述關於利他動機所導致 「多次分散贈與」的租稅規劃方式,亦可能 在交易動機的情況之下發生,且因為交易特性(如:期約給付等)的緣故,贈與 次數或許更加頻繁。

四、意外的因素

生前贈與皆為自願性規劃,當然無所謂意外可言,相對地若基於意外因素的 財產移轉,乃起因於未事先規劃或來不及規劃而成為遺產的事實,固然無關於配 偶或直系卑親屬之存在與否,而且稅制的變化亦無法改變遺贈的決策,此時的遺 產稅即形同暴斃稅。25

25 實務操作上,資產豐厚者透過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事先安排財產移轉,以規避遺產及贈與 稅,因此遺產及贈與稅被視為極具租稅規劃價值,而會被課以鉅額遺產稅者,可分為以下幾種:

(1)知識水準不足,不知要租稅規劃;(2)道德意識強烈,不願做租稅規劃;(3)擔心子孫不 肖,不敢做租稅規劃;(4)突然意外身故,來不及租稅規劃(封昌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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