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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三節 迴歸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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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迴歸實證分析

一、遺產(贈)動機迴歸結果

表 5-11 為遺贈動機迴歸結果。以「不加入財產」項目的迴歸結果來說,是否 遺有配偶與核定遺產總額為顯著正相關(1,204,676 ***),表示配偶之存在確實會 影響被繼承人的遺贈動機,使被繼承人願意留下較多的遺產,迴歸結果符合預期。

另一方面,是否遺有直系卑親屬與核定遺產總額並無統計上的顯著性,似乎有悖

「留下更多遺產,彰顯愛護子女」的一般認知,而此不顯著的統計結果,說明被 繼承人之所以有財產遺留給直系卑親屬,是由於意外因素(動機)所造成,而非 原先已有預期或規劃。推論其原因或許是,被繼承人的遺贈規模雖考量配偶及子 女,但直系卑親屬定義較廣,包括被繼承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等,且直系卑親屬之 重要屬性(如:人數及年齡分佈等),並無法由申報核定記錄中提供,是否因此而 使得估計結果產生偏誤,造成與本章第一節基本統計量分析之結果不一致,並與 文獻之預期亦有所落差。

再者,基於利他動機的定義,被繼承人之效用函數將加計直系卑親屬未來的 消費效用,故遺留直系卑親屬的迴歸係數應較遺留配偶的迴歸係數高,但根據迴 歸結果,遺留配偶的係數(1,204,676)反而高於遺留直系卑親屬的係數(52,664),

因此若論遺贈動機屬利他動機,似乎並不成立。故由以上的結果推論,我國被繼 承人的遺贈動機較偏向交易動機,且交易之主要對象為配偶,只有因意外因素(動 機)時才會傾向於將財產遺留給直系卑親屬,而此時所謂的「意外」並非事先可 預期,與自發性的「動機」實屬無涉。此外,迴歸的結果也說明修法的虛擬變數 為顯著正相關(1,022,518 ***),表示 2009 年調降遺產稅稅率後,確實使得遺贈規 模顯著增加,與本章第一節之基本統計量分析結果一致。

本文另外分別於迴歸式中加入各類財產(土地、房屋、存款、投資與其他類 別財產)的價值為解釋變數,首先,以是否留有配偶來看,除了「加入存款」價 值之後的係數為不顯著(256,319)外,分別加入其餘財產類別後皆為顯著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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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普遍而言,是否留有配偶對於核定遺產總額的影響仍為顯著,與前段「不加 入財產」項目的結論仍然一致。至於以存款類別遺留的財產,在統計上對於核定 遺產總額不顯著的原因,推測應該是等同現金性質的存款,無需辦理登記過戶即 可順利轉讓交付,因此會留下移轉記錄的比例恐怕不如記名類資產(如:土地、房 屋、股票等);再者,現行法令對於配偶間的贈與仍屬免稅,有過戶需求的記名類 資產方需辦理申報,更強化存款以現金型式移轉的正當性。

另一方面,以是否留有直系卑親屬的迴歸結果來看,除了「加入存款」價值 與「加入其他」財產的價值為顯著正相關,其餘皆為不顯著,因此整體而言,是 否留有直系卑親屬對核定遺產總額的影響較不顯著,此與前段「不加入財產」項 目的結論仍然相當一致。此時,比較是否留有配偶與直系卑親屬的係數,僅在「加 入存款」價值與「加入其他」財產價值的兩種狀況下,留有直系卑親屬的迴歸係 數較高外,對於其餘的各種狀況,仍然以留有配偶的係數較為顯著,再次說明,

即使加入財產項目,我國被繼承人的遺贈動機仍偏向交易動機。除此之外,比較 修法年度虛擬變數的顯著程度,除了「加入其他」財產類別為不顯著,其餘皆為 顯著正相關,亦再次印證與前段「不加入財產」項目結果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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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動機迴歸結果

表 5-12 為贈與動機迴歸結果。以贈與金額 givei 來說,是否擁有配偶為顯著負 相關(-786,307 ***),表示擁有配偶者贈與規模反而較小,與本章第一節基本統計 量分析結果一致,因配偶互相贈與免納贈與稅的法令規定,使得申報記錄的核定 贈與總額為零,或是免過戶資產無申報記錄,因而隱藏或低估有配偶者的實際贈 與狀況,皆可能是造成擁有配偶的贈與規模較無配偶者低的原因。

再者,是否擁有直系卑親屬為不顯著(-1,683,719),代表贈與規模與擁有直系 卑親屬相關程度低,此結果可能在於分析的取樣方式,係結合遺產稅申報資料,

將樣本侷限於 2001 年至 2015 年間已死亡者之贈與資料,因而捨棄多數的贈與樣 本,34 或許因為無法呈現贈與人之全貌,故而難以精確判定所有贈與人的親屬狀 況,使得迴歸結果不符合預期。更無法由此判定,對於直系卑親屬贈與財產,究 竟是基於純粹遺贈、利他或交易的何種動機?因而,也再度說明國人對於直系卑 親屬贈與財產,所抱持的複雜心情與審慎的態度。此外,贈與人性質 giver1igiver2i與贈與金額顯著正相關(400,930 ***及 8,842,796 ***),代表 2009 年修法調 降贈與稅率後,贈與規模確實明顯成長,與本章第一節之基本統計量分析結果一 致。

若以平均每筆贈與金額 givepertimei 來看,是否擁有配偶為顯著負相關,表示 擁有配偶者每筆贈與規模反而明顯較小,而是否擁有直系卑親屬為不顯著,代表 每筆贈與規模與擁有直系卑親屬相關程度低;贈與人性質 giver1i 及 giver2i皆為顯 著正相關,表示 2009 年修法後贈與人的每筆贈與金額較修法前增加,以上各項關 於每筆贈與金額 givepertimei的迴歸結果和前段所述之贈與金額 givei 相當一致。

而就贈與次數 givetimei 來說,是否擁有配偶為顯著正相關,表示擁有配偶者 的贈與次數較多,是否擁有直系卑親屬則不具顯著關係,表示擁有直系卑親屬顯 然與贈與次數無關。贈與人性質 giver1i為顯著負相關,表示 2009 年修法前無贈與,

但修法後有贈與者,贈與次數沒有大幅增加,推測是因為贈與稅免稅額門檻調高

34 參見本章第二節,贈與樣本經合併篩選後僅保留原樣本筆數之 5.5%。

givei givetimei givepertimei

spous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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