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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遺產及贈與之決策動機

Gale and Perozek(2001)建構跨代的移轉模型,分析在自利、利他與交易等 三種不同的遺產及贈與動機之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對於儲蓄行為的影響。江莉 動機(pure altruism)」,係指父母在意其子女及未來各期後代的效用,稱為「王朝模型(dynastic model)」。其二,「給予即快樂(joy of giving)」,假設給予財產能帶給父母效用。其三,「交換動 機(exchange motive)」,認為父母對子女有需求,父母需求量超過子女願意提供的部份,需用「策 略性遺產(strategic bequests)」來交換。其四,「無意圖的遺贈(unplanned bequests)」,指遺贈完 全是來自父母意外死亡,而來不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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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遺產及贈與動機的討論而釐清,故而對於遺產及贈與動機有明確的指引與歸 類。23

上述的研究,皆探討遺贈的行為誘因,並以其如何影響消費、儲蓄、投資或 財富移轉等各種行為決策,更進一步說明決策動機對於遺產及贈與稅制規劃之重 要性。基於這些論點,本文歸納出以下四種常見的遺產及贈與動機:

一、純粹遺贈的動機(bequest motive)

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天性使然,以遺產或贈與的方式,彰顯照顧子女的行為,

主要論點是假定遺贈行為本身,就能直接帶給父母效用,換言之,是一種純粹「給 予的喜悅(joy of giving)」,又稱為「暖光效應(warm glow)」(Andreoni, 1990)。

在設定父母的效用模型時,通常會將遺產或贈與的數額當成最終消費,並置入效 用函數中評量,但由於金額與效用的關係並不明確,且「暖光效應」是人類主觀 意識的行為,所產生的心理滿足程度,不僅因人而異,通常不易比較或衡量,故 而過去的研究因為設定的效用函數不同,而造成預測的結果南轅北轍。另外,

Bennett et al.(2002)運用「支付意願(willingness to pay;WTP)」調查,將人類 主觀的偏好想法,可透過「支付意願」的方式表現出來,意即是消費者對於特定 物品或勞務在其心中的價值,往往掺雜強烈主觀評價,將其運用在公共政策的領 域,譬如在制定一個新法規時,「支付意願」可用來衡量對於該新法規,人們所願 意支付的額外金錢,以反映執行法規在價格上的成本。因而,當父母以遺贈的方 式表達對於子女愛護的心理,我們亦可得知人們對於繳納遺產及贈與稅的接受程 度,表示在遺贈行為效用滿足下,願意額外支出的金錢成本。

二、利他的動機(altruistic motive)

假定子女的消費行為除了增加自己本身的效用,亦同時增加父母的效用,因 此父母以遺產或贈與的方式將財富留給子女使用,將被視為父母消費行為的延

23 朱澤民等(2016)認為遺產及贈與動機分為:純粹遺贈動機(bequest motive)、利他動機(altruistic motive)、策略動機(strategic motive)及意外動機(accidental motive),本研究係依此分類進行 研討。唯「純粹遺贈動機」所定義之「暖光效應」,以生前感受為主,死後無法享受其好處,因 而本研究認為其只發生在贈與行為,本文後續章節所指之「純粹贈與動機」即與此處之「純粹 遺贈動機」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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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遺贈行為也會同時提升父母與子女雙方的效用(Barro, 1974; Becker, 1974;

Becker, 1981; Becker and Tomes, 1979; Solon, 2013)。換言之,未考慮租稅干擾的情 況,在「利他的動機」的前提下,無論父母或子女的效用,皆因「子女的消費行 為」所引起。再者,在封建或宗族制度較為盛行的時代或地區,父母遺贈的理由,

或許是因為傳統觀念的束縛,背負延續家族命脈的使命。極度富有者甚至會產生 類似封建時期的思想與作法,期盼將所遺留之財富延綿不絕,嘉惠所有後代子孫,

因此「利他的動機」也被稱為「傳承的動機」,而其設定的效用模型被稱為「王朝 模型(dynastic model)」(Chu, 1991)。每一代子孫將會繼承上一代的財富,同時背 負繼續傳承給下一代的責任,並需基於未來每一代子孫的效用考量下,為工作、

投資、消費、儲蓄及遺贈等行為做出最適決策。此外,在現代的企業中,有些創 業者甚至必需肩負照顧員工、履行社會責任等使命感,此類傳承似乎也應視為利 他動機的一種型態。

三、交易的動機(exchange motive)

假設父母對於子女有勞務需求,便會以遺贈方式作為購買子女關心與照顧等 勞務的對價,遺贈的金額便可視為以交易型態而產生的費用,故又稱為「策略性 的動機(strategic bequest motive)」(Bernheim et al., 1985 ; Cox, 1987)。若以交易觀 點來看,為符合最適租稅理論中的經濟效率主張,即 Ramsey Rule 的反需求彈性原 則,若以遺贈做為「購買子女的關心與照顧等勞務」的代價,則對此項需求的彈 性將決定有效稅率之高低,需求彈性大者應訂定較低的有效稅率;反之,需求彈 性小者應訂定較高的有效稅率。依照國人的觀念,父母年老時都希望能得到子女 的關心與照顧,如此便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財貨勞務需求,預期課稅稅率變動 將不會引起此需求的急劇變動。再者,由於子女承歡膝下牽涉到複雜的情感因素,

同時亦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這種交易動機的需求,被認定為缺乏彈性,應可接 受較高的有效稅率。只是對於這樣的需求,每個人的迫切程度不一,實務上是否 得以歸納出與預期一致的結果?但另一方面,若以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時,生活 必需品的費用支出占中低收入者的所得或財產比重較高,而該費用支出占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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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所得或財產比重較低,倘若對「年老父母所得到的子女關心與照顧」課以較 高的租稅負擔,則不僅有悖分配正義的原則,更有違公序良俗之嫌。

四、意外的因素(accidental bequests)

此論點源自於人們對於老年生活支出的風險意識,加上個人壽命之不可測 性,現代的保險制度尚無法精算並完全規避如此風險,造成個人多餘過度的儲蓄 未能於生命終結前消耗完畢,因而發生遺留給後代子孫的情況(Carroll and Kimball, 2001)。此時遺贈行為並沒有特定動機可言,純粹只是為了退休後的生活而留下來 的儲蓄,因為意外身亡或來不及規劃而成為遺產。由於意外的發生具有不可測性,

意外所造成的遺贈行為,應與自願性遺贈的決策或動機有別,理論上再高的稅率 無法扭曲遺贈與否的決定,應可採取重稅的策略。然過度的儲蓄牽涉到風險意識 卻是屬於自願性的行為,假設在極端的情況下,倘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事先已得 知遺贈稅率為 100%,則是否會影響其儲蓄的額度或行為?或是此時財產移轉、租 稅規劃與養老保險計劃等,可能更加積極。

以上臚列過去文獻所探討的各種主要遺產及贈與動機,勢必影響代際的所得 與財富分配,倘若再加上遺產及贈與稅等租稅誘因的干擾,亦將衍生各式之財產 移轉與分配行為。本研究即期待藉由實證資料的分析與歸納,從而抽絲剝繭,協 助剖析各種不同遺產及贈與動機,對於遺產及贈與稅等租稅誘因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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