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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在文檔中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 (頁 68-79)

貳 貳

貳、 、 、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改革檢討

依照銓敘部於 92 年所提出對我國關務人事制度的改革檢討,本研究針對摘 錄相關觀點說明如下:

一、現況說明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因建制歷史背景及業務性質關係,早年並未納入銓敘。

70 年 2 月 2 日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公布後,其中第 15 條規定:「財政部設關稅總 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財政部爰於 73 年 11 月擬具「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 例草案」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案 經立法院財政、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會認為草案有關編制員額之條文僅列有職 稱,而職稱並未列官等職等,組織法律即便通過,銓敘部亦無法審查是否符合法 定資格,爰決議行政院應先研訂關稅人員人事法律後,再行審查關稅機關組織法 律。75 年 4 月間財政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之規定,研訂關務人員任用 管理條例草案,於 78 年 10 月由行政、考試兩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幾經磋商 修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終於完成立法程序,並於 80 年 2 月 1 日奉總統公布。

該條例共分為 6 章 23 條,其附屬法規共計 11 種,關務人員之任用係依該條例暨 其附屬法規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事項,始得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茲就關 務人員人事制度現況,概述如下:

(一)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之特色 1. 人員適用官稱職務分立制

現行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之規劃,係配合其業務性質及 76 年公務人員新人事 制度,以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併立制之架構,並參照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所定

「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之立法精神,融合而成獨特之官稱職務分 立制,並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明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 保障,職務得調任。」關務人員之官稱,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分 為關務類及技術類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佐五個官稱,在關務、技術 類同類職務間得相互調任。至關務人員之職務,於「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財 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 織通則」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一均有明確規定,職務最高為列簡任第十三職等之 總局長,職務最低為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之書記、作業員、艙面佐理員、

機艙佐理員。

依前所述,關務人員之官稱應受保障,關務人員已取得之官稱,非經當事人 同意,不得調任低一官稱之職務。例如:舊制海關人員任用陞遷辦法規定,高級 關務(技術)員資位之取得,除應高等考試或乙等關務特考外,尚可依一定之資 績經主管保薦並審查合格後取得。故其於納入銓敘辦理改任換敘時,銓敘部為尊 重其官稱即為關務人員身分表徵之傳統,同意於 80 年 2 月 3 日改任換敘時,原 核定高級關務(技術)員資位者,無論其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均得依「現職關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官稱官階對照表」規定,改任為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高級關務(技術)員,以保障當事人已取得之官稱。

2. 配置官等職等與官稱官階

關務人員自 60 年 7 月起,即分為關務、技術兩類,並分為監、正、高員、

員、佐五個官稱,實施以來,已為關務人員所認同。是以,現行關務人員人事制 度乃沿用原有制度之基礎,並參採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於關務人員人事條 例第四條規定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亦分關務、技術兩 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至於官職等階,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官 等,職等由委任第一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五個官稱再依其跨列職等不同分為 二階至四階不等,「監」分為第一階至第四階、「正」分為第一階至第二階、「高

員」分為第一階至第三階、「員」分為第一階至第三階、「佐」分為第一階至第三 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二)關務人員之任用

關務人員之任用係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該條例第一條規定:「關 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茲 就關務人員任用之主要規定分述如下:

1.官稱之取得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為 考試及格、考績升等及晉陞官等訓練合格、陞任甄審合格等三種;茲分述如下:

(1)考試及格

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特種考試甲等考 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取得關務監官稱之任用資格;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 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取得關務正官稱之任用資格;經高 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 科及格或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 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取得高級關務員官稱之任用資格;經普 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 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取得關務員官稱之任用資格;

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 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取得關務佐官稱之任用資 格。

(2)考績升等及晉陞官等訓練合格

依法經由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可取得關務監資格,即任關務正一階職 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 俸五級,且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准予 關務監任用。92 年 6 月 23 日由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關務人員 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配合 91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

法,將第五條修正為須經晉陞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始取得關務監任用資格。另 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 經晉陞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 款資格之一者,准予高級關務員任用。

(3)陞任甄審合格

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規定:「關務人員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 定:一、...。二、關務正:...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 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並經關務正陞任甄審合格者。...四、關務員:...經關務員陞任甄審合格 者」,復查關務人員陞任甄審辦法第二條規定:「關務人員之陞任甄審,以左列為 限: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陞任關務正、技術正。二、關務佐、技術佐陞 任關務員、技術員。」準此,現職人員陞任關務員及關務正等二個官稱,尚須經 過關務人員陞任甄審合格。

至於有關技術類人員之考試及格、考績升等及晉陞官等訓練及陞任甄審等任 用事項,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係準用上開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2. 官階之晉陞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規定:「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 法考績陞職等之規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 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陞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 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 續兩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準此,關務人員 任本官階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稱高 一官階之任用資格;惟對於同職等不同官稱官階之年終考績如何採計,例如:(1)

薦任第八職等高級關務員一階與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二階之考績年資,得否併計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一階之陞任資格?(2)委任第三職等關務佐一階與委 任第三職等關務員三階之考績年資,得否併計取得委任第四職等關務員二階之陞 任資格?則未有明確規範。銓審實務上,銓敘部從寬同意列同職等不同官稱官階 之考績年資,得併計取得所陞任官稱高一職等官階之任用資格。例如薦任第八職 等高級關務員一階所參加之一年年終考績,得併計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所參加之 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一階之陞階任用資格。技術類人員之規定亦

同。

3. 人員之轉任

為使關稅政策之制定與執行相互配合,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關 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 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銓敘部與財政部爰於 82 年 8 月 23 日會同訂定「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茲 就該辦法主要規定摘述如次:

(1)關務人員係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在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所屬機關 執行關務任務之編制內現職人員。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指在財政部關政 司從事關政業務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編制內現職人員。以關稅總局所屬機關

(1)關務人員係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在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所屬機關 執行關務任務之編制內現職人員。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指在財政部關政 司從事關政業務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編制內現職人員。以關稅總局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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