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錄二: : : :焦點座談 焦點座談 焦點座談紀錄 焦點座談 紀錄 紀錄 紀錄

在文檔中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 (頁 166-172)

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一、海關業務龐雜,關務人員除須具專業知識及技術外,為利於人才培育與經驗 傳承,並期充分運用人力,同時避免久任一職可能孳生之流弊,故未如同「職 位品位合一制」人員辦理職務歸系,並實施職期輪調制度。現有「官稱職務 分立制」可增加職務調動之彈性,同時保障關務人員已敘之官稱,顯較「職 位品位合一制」有利。

(一)關務人員之職務係採內外勤業務職務輪調、互調方式,以加強關員職務歷 練,培育通才。其具體工作內容略為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及關稅課 徵;辦理其他機關受託查核事項;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 事項;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通關流程研究發展、規劃改進;關務 法令研釋、行政救濟處理;辦理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進出 口貨物查驗、旅客行李檢查;進口貨物價格之事後稽核、調查、審核、補 稅事項;辦理各項海空運進口貨物通關、沖退稅、保稅、人事、會計等各 項業務電腦化作業;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 之設立、管理及考核;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業設置管理等。

(二)以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及關稅課徵工作內容為例,由於貨物品項龐雜,包 羅萬象,幾乎無所不包(由電子、電機、機械、化工、醫療、藥物、水產、

農林、紡織…等產品,乃至於高科技產品、稀少古董、大宗進口物資均有), 因此,人員進用具有以技術類人員為主、關務(行政)類人員為輔之特殊 現象,迥異一般行政機關以進用行政類人員為主、技術類人員為輔之情 形,加上逾四分之一人力配置於 24 小時值勤單位,如採用「職位品位合 一制」,須辦理職務歸系,人員得拒絕接受非其專屬職系之任務指派或機 動性業務調整,以現有 4000 人之人力規模,如未予以增員,恐將對於人 力調度之靈活性,及通關效率產生嚴重影響,所以,現有「官稱職務分立 制」應較「職位品位合一制」有利。

二、一般人民通過關務人員初任考試,或現職人員通過考試院舉辦之關務人員陞 官等考試,並取得相對應關務類或技術類各官稱任用資格後,海關可依業務 需要,將其派任各種不同職位,如此除可增加關務人員職務歷練外,關務人 員本身亦獲得較佳發展機會與空間。分述如下:

(一)限制轉調以發揮特考特用效益:

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一、現行「官稱職務分立制」制度係以「職位品位合一制」原則及精神為基礎,

加以改良,設計成「官稱職務分立制」,以適合關務機關特性,前者涵括後 者,有後者所無之特殊設計,能兼顧專業養成與關務的職務特性,因此,無 法以後者取代前者。分述如下:

(一)官制結構較為複雜,但可培養海關專業人才:

1. 一般公務人員採官等職等併立制。官等分簡任、薦任、委任 3 個官等,職 等分第 1 至 14 職等。但關務人員採「官稱職務分立制」,官稱受保障、職 務得調任。官等、職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並區分關務、技術兩類,

各分監、正、高員、員及佐 5 官稱,保留海關改制前原資位職務分立制之 資位(官稱),並參照警察人員管理條例(96 年 6 月 15 日改稱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之規定設置官階,同時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乃增加官 等職等。

2.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官等之下有官稱,官稱之下又有官階,官階與職等相 當,其官職等階雖較為複雜,但人員除須受官等職等規定之限制外,亦須 受官稱官階規定限制,比一般公務人員所受限制多,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不 易進入關務人事體系,故關務人員陞遷管道不易受外力阻塞,得激勵士 氣,鼓勵人員久任。外界雖有質疑,此種特殊體制,雖得以保障內陞,但 亦導致關務人員晉陞較一般公務人員緩慢,惟究其原因,關務人員可以所 具考試資格轉調其他機關服務,其晉陞緩慢,係因人員久任、新陳代謝較 緩,非因官稱官階之設立或缺乏與外機關交流之機制。

3. 承前述,一般公務人員僅有官等,關務人員除官等外尚有官稱,各官稱之 取得,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分別列有不同規定,另關務(技術)正、關務

(技術)員資格之取得,尚須經陞任甄審合格,對人員資格條件之要求較 一般公務員嚴格,惟此乃為維持關務人員從基層做起,循序晉陞的特色,

並藉以培育專責優秀的海關中高級人才,以避免日後產生外行領導內行的 矛盾及失序現象。例如,應關務特考二、三等考試或高考二、三級考試及 格者,取得高級關務(技術)員之任用資格,須任高級關務(技術)員 5 年以上,並經陞任甄審合格,始取得關務(技術)正官稱任用資格,得擔 任課長級以上職務。

(二)關務人員職務無歸系,大部分人員得均可轉調其他機關:

1. 80 年 2 月 2 日改制前,關務人員未經銓敘,不能轉任調任其他機關服務;

80 年 2 月 3 日改制後,關務人員雖已納入銓敘,除依法可以和關政單位 人員相互轉任外,亦可轉任或調任至與其本人原考試及格類科職系相近之 其他機關服務,且其在海關服務年資亦能被採計,故就大部分關務人員而 言,得配合擬任職務機關需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商調 程序,轉調其他機關,交流管道並無特別限制。

2. 一般公務人員之任用,對各職務均訂定職務說明書,將各職務歸列適當職 系,因此人員轉調有所依據。惟關務人員之任用,配合實際用人需要,未 訂定職務說明書及辦理職務歸系,僅規定關務人員分關務、技術兩類。海 關為配合業務需要,有半數以上係經關務特考「關務類理工組」考試及格 進用人員,關務類理工組考試類科不得適用「財稅行政職系」,故是類技 術人員如符合「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歸類相關職 組職系者,即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惟礙於行政機關本少有相關技術職系 可資對照適用,「關務類理工組」考試及格進用人員實務上亦顯少轉調其 他機關者,可維持用人之安定性。

(三)關務人員交流管道得再擴大:

1. 80 年 2 月 2 日海關法制化前的人事舊制為封閉型之管理制度,關員由基層 做起,循序晉陞,較高職位出缺一律內陞,少與其他機關人員交流,惟 80 年 2 月 3 日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已突破舊規,於關務人員人事 條例第 5、第 8 條規定「監」級人員資格,除可由「正」級人員依考績晉 陞或經「監」級簡任升等考試及格取得外,並規定「經特種考試甲等考試 相當類科及格者(該項特考於 84 年 1 月 15 日廢止)」亦可取得監級任用 資格。

2. 惟外界總認為海關應打破內陞傳統以羅致更多高級主管人才,故多有建議 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內加列「依法經由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亦可 取得「監」級任用資格,以利其他機關具簡任任用資格者進入海關服務,

惟此等改變將嚴重影響海關人員士氣,仍須審慎考量,從長計議。

(四)職務輪調制度應予維持:

海關業務與商民權益息息相關,工作大多具有敏感性,為防止久任一職可 能發生之弊端,及提供全年 24 小時無休之通關服務,向依「關務人員職 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輪調及內外勤互調等,實施以 來,不僅革除關員工作倦怠,重振士氣,使機關用人更富彈性,復可培養 處理各項海關業務的人才,鑒於海關業務的特殊性,此項特有的調任制 度,確有維持必要。

二、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相互轉任的設計:

(一)海關向來重視「專業技術」、「養成教育」與「經驗傳承」等原則,惟考量 關政單位人員長期處理關務政策及規定,對於關務特性及其實際工作有其 相當程度之瞭解,故期藉由關務人員與關政單位人員之相互交流,以加強 彼此對於政策及實務之深入瞭解,爰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授權訂定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相互轉任辦法」。近 16 年來已有許多由關務 人員轉任財政部關政司之案例,其由執行業務開始,轉而擔任規劃關政政 策,且非運用轉任制度作為晉陞高職務之捷徑,旋即再行調任他機關或轉 任回海關,係契合相互交流之精神。

(二)但轉任制度運用於實務上,確引起相當爭議,蓋海關業務性質與一般行政 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不同,惟部分原任職一般行政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之 政風、督察人員,於短暫調入財政部關政司後,即轉任為關務人員。又除 政風、督察人員外,亦有未經海關逐級歷練養成,即由關政單位轉任至關 務機關擔任「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督導或首長職務之 3 個案例,確對海 關業務及人員士氣產生重大影響。

(三)前述少數案例雖未能符合轉任制度係為加強訂定關務政策及實際執行關務 人員相互交流之意旨,但為利人才交流,轉任制度及其據以實施之法令依 據均有保留必要,只是實務運作時,宜更審慎執行,始能發揮轉任制度設 立之真意。

(四)就現況而言,配合政府改造,財政部業已積極規劃關稅總局與關政司組織 合併案,合併後之新組織究係定位為行政機關或關務機關尚未定論,惟組 織規劃調整期間,前開轉任案例即已逐漸增加,故為公平處理關務人員與 關政司人員相互轉任案件,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暨其授權訂定之「關 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相互轉任辦法」確有保留必要。

在文檔中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 (頁 166-17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