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貳、 、 、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在文檔中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 (頁 154-157)

如果一旦將關務人員合併到一般公務人員體系中,將會有機會開放一般公 務人員得以進入到關務這個特殊的體系。若因此會造成原本關務人員士氣低落,

工作效率差,無法專心於海關的各項業務。不論對於國家內部之治安、稅收組織 運作等,都將是一大問題。

(二)中期政策建議

由於台灣的人事體系相當複雜,類似關務人員這種複雜、特殊的體系,尚 有數十種之多。切不可如垃圾桶模式般,依照政策的走向,隨機選取一個人事體 系,就要進行人事制度的改革。

全國這些特殊的人事體系,其緣起與發展必有其特殊存在之時空背景與意 義。若人事主管機關不深入探討,就試圖去改革其中單一或一部分的人事制度,

勢必會造成這些體系中人員的反彈。因此建議人事主管機關,必須徹底瞭解這些 特殊人事體系存在之意義,必要時如本研究般進行實地訪查,真正瞭解這些特殊 體系中從業人員的實際工作情形,並通盤瞭解各項人事制度,否則實不宜依照一 己之見,就貿然提出人事改革計畫。

(三)長期政策建議

如前所述,全國這些特殊的人事制度,應該通盤進行檢討,將真正不合時 宜的部分,徹底修正。倘若只有一部分必須調整,就應該針對問題部分,對症下 藥,而不宜跟隨政府改造腳步,全面納入改革的標的。如能透過長期、全面、徹 底地檢視各特殊人事體制,方能為這些身處特殊體系中人員設身處地的著想,亦 才是整體國家之福。

貳 貳 貳

貳、 、 、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

有關於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修正建議之內容,將分別採用銓敘部、財政部關政 司,以及關稅總局之意見,分別說明之。

一、銓敘部

針對關務人事制度的改革進程,銓敘部(特審司)並無定見,但改革方向卻 是相當清楚。主要是因為事實上關務人員的比例在適用特種人事條例的比例中,

是規模(人數)最少的,因此若將該條例廢止,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的規範,其所 造成之影響,將會是最小的。特別是關務人員常以情感認同的抒發,做為其保留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或是官稱的訴求之一,銓敘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廢除條例而 後保留官稱(或另訂規範適用之),也比為保留官稱而逐一修改條例,較為省事。

特別是,關務人員不應為了保留「官稱」,而阻礙人員之間的交流轉任機會,或 是認為會損及專業性。

二、財政部關政司

海關人事制度之革新,期能將人員流通性納入制度設計之考量,而專業養 成與優良經驗的部分,可推動師徒關係(Mentoring Relationship)加以推廣並進行 傳承。在關務人員之甄補上,如改依一般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只要以海關業務需 求修訂應試科目,應可符合實際用人機關之需要。

在人員進用方面,現行關務人事作業均未予各類科考試人員歸屬適當之職 系,以至於關務人員遇有商調他機關之機會,因未取具相關職系之銓審資格,須 以原考試(類科)資格,重新銓審,而無法順利商調至他機關。而陞遷部分由於受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限,關務人員之陞遷瓶頸仍未見有所突破,故適度提高組織 成員之流動性,加強關務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之交流,可活化海關組織文化,並 可增加關務人員之陞遷機會。

總體而言,從活化關務人員組織文化、提升公務人力經驗交流的角度來看,

回歸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輔以特定的配套措施,對於關務人員而言,應是利多 於弊的。

三、關稅總局

(一)短期:建議維持現行關務人事制度,惟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明 定應準用一般公務人員人事法律者,應儘速配合修正。

1.主張廢止關務人員人事條例者,係以關務人員「官制結構較為複雜」、「進 用轉調缺乏彈性」、「官稱官階晉陞受限」、「轉任核敘未盡衡平」為理由,

期關務人事制度回歸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惟本條例自 80 年 2 月 1 日 制定公布實施至今已逾 16 年,並不因其官制結構複雜而有窒礙難行之 處,反倒是在這樣的體制下,關務人員權益受保障,對機關有高度的組織 承諾與認同,各項任務得以遂行,建立一個創新、效率、服務的海關。

2.為政首重得人,就短期而言,關於關務機關之人事管理,在未有最佳良 善制度提出之前,亦無實據證明廢止本條例對關務運作得利多於弊,爰建 議維持現行關務人事制度,惟為避免本條例適用時之扞格與窒礙,當務之 急應就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明定應準用一般公務人員人事法 律者,儘速配合近年來已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考績法及俸給法等,修 正本條例相關條文及其施行細則,以維其適法性。

(二)中期:就海關業務特性,未來發展,健全其專業人事制度

1.海關是國家大門,也是關務政策的執行機關。近年來,由於社經情勢變遷,

關務工作已由稽徵關稅挹注國庫的財政功能,轉變為以查緝走私毒品、槍 械等危安物品,執行邊境管理並致力國際合作,從事防恐、防疫、保護智 慧財產權,查禁保育類瀕臨的野生動植物,及共同防止大規模毀滅武器及 輻射物料非法運送與擴散等維護社會、經濟安全、國家形象及維持國際公 平商業行銷秩序等功能。故海關職能的發揮,須有相得益彰的海關組織及 人事制度配合,始得竟其功。

2.承前述,海關任務具高度專業性,其人員之核心能力與專長技術是業務 得以推展之重要因素,故其管理本質,尤應注重訓用合一。爰就中期而言,

宜參照美、日海關人員專屬培訓制度,修正現行開辦個別關務課程之訓練 方式,並應與大學相關系所進行建教合作,或從新進人員之基礎訓練至在 職人員之專業訓練,統由專業訓練機關作一貫性、持續性、整體性施訓計 畫,以培育專業關務人才。

3.關務人事制度既為關務機關推行關務,對關務人員所建立之各種管理規 範、標準、程序及方法,亦即自關務人員之選才,以迄任用後之用才、育 才、留才,甚至退離、養老及死亡撫卹等全部過程皆屬之。爰建議關務人 事制度,仍宜就政府經貿、財政及人事等政策方向,以提升關務人員核心

能力,俾利達成海關日新月異之任務及目標為優先考量,再賡續進行制度 之修正與調整。

4.為利關務機關之永續發展,此階段之檢討,應配合社會脈動及政府政策,

除考試、任用、銓敘等結構性、靜態性的事項外,更應對關務人員之人格 尊重、工作士氣、平衡與滿足、行為激勵、社會環境影響與調適等心理性、

動態性議題,進行深入之觀察與分析,廣泛羅致優秀關務人才,加以有效 任使,俾事得其人,人稱其職,並予合理保障,使安於其位,提高工作意 願,發揮潛能,以人盡其才,事竟其功。

(三)長期: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提升海關層級,在明確的組織架構下,一 併檢討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存廢問題

1.鑒於關務人事制度範圍包括:關務人員考選、任用、銓敘、俸給、考績、

陞遷、保障、訓練、進修、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執行事項及 關務機關之組織編制,各事項彼此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爰關務機關之組 織定位,勢將影響其人事管理制度。不過,目前初任關務人員除需具備公 務人員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之外,暫無需經一定之養成訓練,其進用規 定實與一般公務人員無異。就這點來看,實有需要重新考量是否應建立單 獨一套特殊之人事制度(黃秀琴,1996:225)。

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既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俟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啟動行政機關組織之全面改造時,海關之組織層 級及架構始能定調,現行「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 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均將配合檢討。屆時,期能考量海關業務之複雜 性、特殊性、專業性,提升海關組織層級,俾利海關業務之執行與推展。

亦即在明確的組織架構下,一併檢討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存廢問題,始能全 盤考量海關功能職掌及關務人員權益保障等相關議題,研議完備最適切之 關務人事制度,亦符合立法經濟考量。

在文檔中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 (頁 154-157)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