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高級中學學校評鑑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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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高級中學學校評鑑發展沿革
壹、 法源依據
學校評鑑制度除了教育評鑑、教育訪視活動的實施外,各項法令修訂 逐漸賦予教育行政機關執行學校評鑑的合法性。例如:我國政府 1999 年 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 9 條明列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1) 教育制 度之規劃設計、(2)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3)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
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4)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5) 設 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6)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以 及(7)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此外,2002 年 4 月 1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 育,應至少每 2 年評鑑 1 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法第一條「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 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備為宗旨。」為瞭解目前高級中學之實施與發 展現況,依據教育基本法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進行高級中學 學校評鑑工作。教育評鑑成為跨世紀以來教育部積極推動辦理之教育政 策。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之教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因此教育部自 93 學年度起規劃並辦理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 學校評鑑工作,總計評鑑 194 所學校,依行政區劃分北、中、南同步進行。
又依據 93 學年度評鑑結果修正評鑑指標,於 95~98 學年度,分四年將所 有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評鑑完竣,並辦理二次的追蹤評鑑。至 99 年 10 月 21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90516719 號函修訂「高級中學學校 評鑑實施方案」,並依此評鑑實施方案進行週期性之全國高級中學之學校 評鑑。
貳、 我國高級中學學校評鑑的發展回顧 一、89 學年以前的高中學校評鑑
我國高級中學學校評鑑的實施,張輝政 (2001) 整理自 66 學年度至 89 學年度的 66 學年度臺灣省立高級中學教育評鑑、75 學年度臺灣省立高級 中學教育評鑑、81 學年度臺灣省立高級中學學校訓輔工作評鑑、82 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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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發小組:委由高雄師範大學負責研擬評鑑指標、量表、評鑑手冊 資料。
(4) 庶務工作小組: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並 請臺南一中、彰化高級中學、光啟高級中學負責處理評鑑庶務工 作。
(5) 自我評鑑小組:由各受評學校校長召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組成,依評鑑表冊負責學校自我評鑑,並將相關佐證資料 留學校,以備訪視評鑑之用。
(三) 評鑑內容之設計
1. 評鑑範圍: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生訓輔、環境設備、
組織發展、特殊教育、學校特色。
2. 評鑑標準:依評鑑研究小組研訂評鑑指標執行程度。
(四) 實施方式
1. 自我評鑑:接受訪問評鑑學校,應參照「高級中學評鑑實施要點」及 本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
2. 訪問評鑑:依照本評鑑計畫所訂評鑑流程、實施計畫,對已辦理自我 評鑑的學校,由評鑑小組赴各校實地訪問評鑑。
(五) 評鑑結果與運用
函知各受評學校,並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分 項分區成績異學校酌發獎金作為設備及維修經費,並給予學校相關人員敘 獎,以資鼓勵;各校應針對評鑑報告列建議事項校務改進之參考,其中評 鑑報告列有待改善事項者,由駐區督學列為平時教育視導項目與學校行政 績效考核重要參考,評鑑報告列有重大缺失者,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組成 追蹤評鑑小組,實地赴學校瞭解改善情形。
93 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評鑑特色有(林東征,2008):
1. 統整性:不以學校行政處室為評鑑指標分類依據,改以統整角度進行 評鑑指標建構,並加入校長領導及組織發展,彰顯學校生態特性。
2. 導向性:具有引導受評學校自我檢核,並將當前教育發之重要政策方 案融入,以激勵學校開展與創新。
3. 符合性:評鑑內容兼重理論與實務,符合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及學校經 營管理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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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法多樣性:兼顧查閱、觀察、晤談及檢視等,以增加評鑑之正確性,
評鑑結果除了量的分數呈現外,更提供質的敘述,使受評學校瞭解現 況並據以改進。
三、95~98 學年實施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評鑑
配合各高中申請社區化、優質化輔助方案,促發各高中持續精進辦學,
引導社區教育資源整合,以提升整體中等教育品質,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先導計畫之宏觀願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子方 案 6-1-1「高中校務評鑑實施方案」辦理高級中學學校評鑑。為瞭解高級中 學之實施與發展現況,朝常態性業務規劃辦理高中學校評鑑工作,以 4 年 為一週期(各校每 4 年至少受評 1 次),本期程自 95 學年度起至 98 學年 度止。本期受評學校總計 204 所(包含縣市立高中) ,其中 95 學年度 47 所、
96 學年度 47 所、97 學年度 56 所、98 學年度受評學校計 54 所。
(一)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 13 條、高級中學法第 2 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6 條。
(二)評鑑目的
1. 瞭解各校融入教育政策之辦學情況及問題,以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 育品質。
2. 建立學校評鑑資料庫做為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實施配套措施 之參考。
3. 作為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級中學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作業之 參考。
4. 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狀況,協助學校發展特色,落實學校經營管理,
促進學校自我成長能力。
5. 瞭解校長治校理念及辦學績效,提供校長遴選之參考。
6. 激勵學校教育人員士氣,強化自我評鑑效能,促進專業成長。
7. 提供教育決策單位與社會大眾有關學校辦學情況與績效資訊。
(三)評鑑對象
1. 高級中學:4 年為一週期分年實施,評鑑時程以每年 3 月至 5 月為原 則。
2. 受評學校以校長任期第三年及接受輔導為優質化高中之學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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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範圍
評鑑範疇分為「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
「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七個領域。評鑑層面指標分 為「校長領導」4 層面 15 指標、「行政管理」6 層面 21 指標、「課程教學」
8 層面 27 指標、「學務輔導」9 層面 32 指標、「環境設備」7 層面 24 指標、
「社群互動」6 層面 18 指標及「績效表現」4 層面 17 指標,共計 44 層面 154 個指標如表 2-19,評鑑概念如圖 2-7。
表 2- 18
學校評鑑各項目指標內容表
項目 指標數 指標內容
一、校長領導 (4)
1.包含辦學理念(3)、專業素養(3)、領導作為(5)、形象風格 (4)等四項指標。
2.私立學校增列私校校長等一項指標。
二、行政管理 (6)
1.包含校務計畫(3)、行政運作(4)、危機管理(4)、財務管理 (3)、資訊管理(4)、人事管理(3)等六項指標。
2.私立學校增列私校董事會組織(6)等一項指標。
三、課程教學 (8)
1.包含課程設計(3)、教材編選(3)、多元學習(5)、教學評量 (3)、教學活動(3)、專業精進(4)、班級經營(3)、補救教學 (3)等八項指標。
2.有特殊學生之學校增列特殊教育(8)等一項指標。
圖 2- 7 高級中學學校評鑑概念圖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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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指標數 指標內容
四、學務輔導 (9)
包含生活教育(5)、活動競賽(3)、人權自治(3)、體育衛生 (4)、學習輔導(3)、生涯輔導(3)、個案諮商(5)、生命教育 (3)、性別教育(3)等九項指標。
五、環境設備 (7) 包含校園環境(3)、空間配置(3)、儀器設備(4)、圖書館舍 (3)、圖書設備(4)、安全維護(3)、資源整合(4)等七項指標。
六、社群互動 (6) 包含教師組織(3)、家長參與(3)、學校氛圍(3)、社區關係 (3)、策略聯盟(3)、校友服務(3)等八項指標。
七、實習輔導 (設有職業類 科學校適用)
(3)
包含實習行政(5)、校訂課程(3)、產學合作(4)等三項指標。
八、績效表現 (4) 包含學校聲望(4)、教師專業(4)、學生表現(5)、社區認同 (4)等六項指標。
註:括弧內數字表示指標數目 (五)自評報告的撰寫
1. 基本資料:學校需填寫相關基本資料調查表與評鑑附表。
2. 領域評鑑表:學校得參考各指標的評鑑方式,綜合各層面標準之自評 結果,並以文字敘述本領域之整體特色。
3. 「學校特色」,需依學校整體形象、風格、發展重點、長期績效表現及 創新發展等項目陳述。
4. 「學校發展困境與解決策略」由各校依實際狀況填寫
學校完成自評相關工作之後,在期限內寄交自評報告與光碟片。
(六)評鑑結果 1. 分領域等第:
「一等」:得分在九十分(含) 以上者;「二等」:得分為八十分至八十 九分者;「三等」:得分為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四等」:得分為六十分至 六十九分者;「五等」:得分為五十九分以下者。
2. 總評結果:
(1) 學校整體成績計算,總粉以 100 分計,其計算方式為:(各領域分數 總和之平均×95%)+(學校特色 5%)。
(2) 總評鑑結果列等第之依據:七個領域中有四個領域落在同一等第,
即以該等第列為總評等第。惟各學校不得出現任一領域與總評等第 有兩等第以上的落差 ( 如總評一等之學校無任一領域三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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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總評鑑結果以次一等第列等。
3. 整體陳述學校辦學特色、優點及改善意見。
4. 評鑑量化成績呈現評鑑成績每項指標配分以 5.4.3.2.1 為準,分領域呈 現等第,學校整體成績計算,總分以 100 分計,其計算方式為:(各領 域分數總和之平均 x 95%) + (學校特色 5%,以 0~5 分列計) ,量化 後等第如下:
「一等」:得分在九十分(含) 以上者。
「二等」:得分為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
「三等」:得分為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
「四等」:得分為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
「五等」:得分為五十九分(含)以下者。
(七)評鑑結果運用
1. 作為各項教育政策經費獎補助之依據。
2. 作為公私立高級中學追蹤輔導之依據。
3. 作為學校新增減調整科班數或招生名額之依據。
4. 作為公私立高級中學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之依據。
5. 作為公私立高級中學校長續任之參考。
四、99~103 學年實施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評鑑 (一)依據與目的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包括教育統計、評鑑與政 策研究」;第十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 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教育 部於 2007 年制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子計畫 6「建立高中職評 鑑輔導機制」,其方案 6-1「高中職校務評鑑實施方案」之子方案 6-1-1「高 中校務評鑑實施方案」(2010 年修訂),明定高中學校評鑑之法源依據,其 八項具體目的如下: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包括教育統計、評鑑與政 策研究」;第十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 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教育 部於 2007 年制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子計畫 6「建立高中職評 鑑輔導機制」,其方案 6-1「高中職校務評鑑實施方案」之子方案 6-1-1「高 中校務評鑑實施方案」(2010 年修訂),明定高中學校評鑑之法源依據,其 八項具體目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