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房仲產業概述
一、 房仲業定義
「房屋仲介業」乃是在房屋仲介市場上扮演傳遞房屋買賣雙方之間有關房屋 交易的訊息,並媒合雙方達成交易行為的角色,亦即「以周旋說合房地產買賣雙 方,以協助完成交易的營業行為者」。「房屋仲介」即是以專業知識服務買賣雙 方,促使房屋買賣的資源流通,達到活絡房地產市場,增加市場流通的目的的橋 樑。
依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所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第 5 款之規定,仲介業務所指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就 目前不動產市場觀之,房屋仲介業所銷售之標的物主要為土地、成屋(包括新成 屋、中古屋)與極少數的預售屋。
故本研究將房屋仲介定義為從事土地、新成屋、中古屋與極少數的預售屋買 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就其所從事之業務,依照民國九十年一月行政院 主計處第三局第七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房屋仲介業屬於不動產及租賃業 中的不動產經紀業之不動產仲介。
二、 台灣房仲業之歷史沿革
王琮珀(2008)在「房屋仲介業擴展模式之研究」文中,將房仲業分為兩大階 段,見表 2-1:
表 2-1 台灣房仲業發展兩大階段
個時期的演變,造就今日房仲業的繁景。
翟鎮辰﹙2009﹚在「論當代房屋仲介業的角色與功能」中,將房仲業分為五 個時期:1.萌芽期(民國七十三年至七十六年),2.成長期(民國七十七年至七 十八年),3.盤整期(民國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4.大型仲介期(民國八十五年 至八十八年),5.不動產經紀業的時代(民國八十八年以後)。
中華民國不動產交易安全策進會(2004)在「我國房屋交易及仲介制度對房屋 市場及金融體系之影響」文中,將房仲業分為五個時期:1.原始自住型(傳統自 住期),2.幼年期(發生期),3.少年期(萌芽期),4.成長期。5.發展期(穩定發 展期)。
綜合以上之文獻、相關資料之搜集與訪談,王吉松(2010)將台灣房仲業發展 之沿革與產業生命周期整理出下列四期: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與衰退期,茲 分別敘述如下:
(一) 萌芽期(embryonic stage):
1.傳統時期(民國六十六年以前):
台灣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發展過程,從最早期以自己與家人居住目的為主的房 屋興建;其後,雖然更零星的住宅興建出售,但市場規模仍非常的小,不動產交 易市場尚在萌芽階段。由於當時政府不准仲介業者成立公司,所以當時的房屋仲 介均是由掮客所擔任,但當時的掮客多是兼差或客串性質。直至民國五十三年,
美國民間企業來台投資興建住宅,從此正式展開台灣大規模民間房屋供給。民國 六十年開始進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的萌芽期。
2.公司組織的形成(民國六十六年以後):
以往是一些私人藉由其廣闊人脈交往,為他人介紹房地產買賣,還沒有所謂 企業化組織的行為,直至民國六十、七十年代,隨著台灣工商業的發達,經濟發 展及國民所得突飛猛進,產生住屋的大量需求,建築業因而興旺並帶動原本以行 銷廣告為主的「代銷業」出現,形成所謂「代銷人員」及「代銷公司」,此為現
今房屋仲介業的前身。
民國六十六年出現全國第一家以成屋介紹買賣為主的專業公司-「勵行建設 公司」,當時從事仲介業務的公司常以「建設公司」或「實業公司」的名義登記,
且採樓面式經營,營業場所設在大樓一樓以上的樓層中,使用的策略是人海戰術。
(二) 成長期(Growth Stage):
1.合法仲介公司:
民國七十三年底經濟部正式開放房屋仲介公司辦理登記後,房仲業正式獲得 政府認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以店面型態營運的太平洋房屋公司成立,為國內首 家以經營房屋仲介業務的公司,亦是房屋仲介直營體系的創始者,房屋仲介營運 方式變成樓面與店面方式並存。當時的房地產市場仍處於低潮期,不肖建商與購 屋者間的糾紛不斷,且國外仲介經營業務陸續引進國內,而大型財團挾其雄厚資 金大肆擴店,小型公司亦採取聯盟方式以為抗衡,仲介業經營型態產生革命性的 變化。
2.仲介公會獲准成立:
民國七十七年三月確立內政部為房屋仲介業的主管機關,民國七十六年十一 月,經濟部於商業團體分類標準中增列了「房屋仲介商業類」,並獲准成立公會,
從此房屋仲介業在主管機關及商業分類上更有歸屬與定位。
3.三國鼎立:
房仲業合法化與仲介公會成立後,房仲業更有較大的變化,新式房仲業者陸 續出現後,國內房仲業進入一個全新的局面,整個市場呈現三分天下、群雄並起 的局面,是原來的樓面式與店頭直營及店頭加盟業者三分天下的態勢。
(三) 成熟期(Maturity Stage):
1.證照制度:
台灣省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民國八十年成立,中華民國不 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八十三年成立。民國八十八年「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通過,對證照從新認定,同年舉辦第一次「不動產經紀人」國 家考試,並於民國九十一年正式實施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未取得經紀人證照者,
需參加不動產相關課程訓練 30 小時,憑受訓證明換發營業員證明,取得營業員 證明始得執行業務。經紀人每四年須有 30 小時的受訓證明;營業員每四年需有 20 小時的受訓證明,其證書始得繼續有效。因此提升了經紀人員的專業素質與 服務品質,也代表不動產市場正式邁入法制化、證照化的新紀元。
2.經紀業時代: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讀立法通過,房仲業 正式之法定名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立法管理的業者包含代銷業及仲介業,並 規定「人必規業、業必歸會」的立法原則。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至第 七條之規定,經紀業應依法設立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 地之同業公會、且繳存營業保證金後方得營業。此即為「業必歸會」之意思。而 從業人員須領有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且在合法經紀業公司任職及在主管機 關登錄,使得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
3.加盟連鎖時代:
民國九十一年「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房屋仲介業進入另一個 新紀元。電子商務的興盛,市場交易走向資訊透明化,傳統樓面式經營之房仲業 者漸趨淘汰,取而代之者為大型加盟連鎖品牌。由於房仲業品牌眾多且競爭激 烈,規模較大之知名品牌,其品牌廣告效應強,能吸引較多顧客,且具更相當知 名度與指名度,導致各縣市地方品牌紛紛加盟全國性知名品牌。另外,原本直營 的房仲品牌(如:永慶房屋、台灣房屋、太平洋房屋),為擴大市場規模,亦紛紛 改為直營與加盟並行之體系。
4.電子商務時代: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
,種種利用資訊科技與電腦網路所從事的商業與服務活動。廣義的電子商務泛指
任何經由電子化形式所進行的商業與服務活動;但目前所謂的電子商務,則大都 是指藉由網際網路所進行的電子商業交易行為。國內房仲業於 2003 年將房屋仲 介服務推向 e 化全方位服務,進而興起一場房仲業電子商務應用的資訊化競爭市 場。目前各大房屋仲介公司強力推廣其電子商務功能,不僅給予顧客便捷的服務 速度,亦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務,透過電子商務功能的應用,可以達到提昇 企業績效之目的。
(四) 衰退期(Decline Stage):
1.房仲市場飽和: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趨於熱絡及不動產仲介業制度化及專業化後,所有從業人 員競相爭食此一大餅,也因開店門檻不高,因此房仲公司家數仍不斷地成長,無 論是加盟品牌或是自創品牌的房仲公司家數,均達飽和狀態。業者不但要提昇專 業領域及服務品質,又因市場的飽和促使同業間競爭激烈,相對促使獲利能力降 低,因此房仲公司的經營越來越困難。
2.網際網路的影響:
網際網路的發展,深深的影響不動產經紀業,業者擔心不動產經紀之角色被 網際網路取代。一般消費者買賣房屋,希望能透過自行銷售免去仲介費用,而網 路就是一個很好的媒介,且網路資訊發達,消費者對房屋資訊通路增加,比較、
比價、選擇機會也增多,因此房仲公司的經營也越來越困難。
衰退期並非房仲業真的衰退而無法從事,而是房仲產業經歷過明星產業、金 牛產業,隨著市場的飽和以及產業環境的影響,獲利能力逐漸降低,不再是高獲 利的產業,而成為落水狗型產業。房仲業若想在現階段永續經營而獲利,則必須 更創新的服務品質,才不會被市場所淘汰。
第二節 台灣房仲業產業結構與競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