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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連鎖加盟相關文獻

不動產仲介業最常以連鎖經營模式來運作,一邊也稱為連鎖體系,通常區分 為連鎖直營、連鎖加盟等兩類型,彭培業(2001)。根據中華民國連鎖店發展協 會(1991)定義,連鎖店家數需達7家或7家以上才符合。又依據我國經濟部1996

年出版的連鎖店經營管理實務,則進一步依連鎖店所有權集中程度分為五種經營

Know-how /教

育訓練 全套訓練 自由利用 全套訓練 無 全套訓練

指導 專門人員巡

(一)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所有銷售點均由總部出資設立、所以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均為總公司所 有。各分店的產品組合相同或類似,供貨來源均由總公司決定。所有決策可以執 行得最徹底,標準化的程度最高。總部所需的資金相當龐大、相對風險較高。

(二)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VC):

這類商店大多原已存在,連鎖總部提供加盟主專業化的經營協助、及 CIS(企 業識別系統)之使用,由加盟主支付加盟權利金給總部,加盟主並承諾向總部採 購一定比率之商品。此一加盟形式、加盟主擁有完全的經營權與自主權,所以對 加盟主的控制不易。加盟主自願加盟總公司連鎖系統,由於加盟店在未加盟前早 已存在,為求良好形象商標及低進貨成本逐加入連鎖系統。

(三)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FC):

由加盟主出資成立,總部提供包含商標、商品、經營技術以及象徵總部之整 體設計。加盟店所有權與經營權獨立,但必須支付總部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

開辦費用和簽約金等。總部須在契約期限內給予加盟主持續的指導與協助,而加

盟主也有義務遵守總部的規定與限制。開放特許加盟的總部在控制與監督上必須 十分用心,否則容易產生管理上的弊端。

(四)合作加盟(Cooperate chain):

加盟的原因大部分是為了對抗大型連鎖店所行成。由零售商自動發起、共同 採購,以爭取優惠的進貨價格。各零售商即為股東,可參與決策。總部與各加盟 店之間以契約來明定權利與義務。

(五)委任加盟:

加盟總部請有意願經營者代為經營,是目前便利商店連續體系的趨勢。總部 會提供舊的直營店或新店面給加盟者,並幫加盟者負擔裝潢、部分設備及其他費 用。此加盟方式之加盟主不但要繳交加盟金和保證金給總部,利潤亦須按議定比 例繳交總部。加盟主負責工招聘、門市管理及部分管銷費用。

連鎖直營或加盟,都牽涉到行政管理和運作內容的差異,各自有優缺點及適 合套用的情況。以下本文將進一步作探討:

一、 連鎖經營模式之運作內容及適用時機:

(一) 直營連鎖:

1.運作內容:

經營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店面,由總公司直接開發設立營業據點,並由總公司 著手營運管銷、人員派遷及教育訓練等,屬於同一資本、管理與商品政策下所組 成的公司組織(謝萬雄,2004)。

2.適用時機:

根據 Oxenfeldt & Kelly(1969)認為,如果房仲業在剛起步時選擇以直營方式 經營,很容易受限於資源不足,另外為了達到快速拓展和滲透市場的目的,應該 先以加盟連鎖的方式先運作,待連鎖加盟運作成熟上軌道後,此時公司資源也逐 漸豐富壯大,然而為了有效控制管理連鎖營運及維持公司的品牌形象,此一連鎖 總部漸改採直營的形式。莊文華(1994)實證得出以提高公司獲利率為首要目標

的連鎖體系總公司,較傾向於採直營的擴張策略;袁世民(2000)則認為當企業 位於市場領導的業者為了追求管理效率傾向以直營經營來提升公司形象及產品 品質。

(二) 加盟連鎖:

1.運作內容:

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對連鎖加盟之定 義是:「一種存在於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持續關係。總公司賦予對方一項執照、

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對其組織、訓練、採購和管理的協助。相對地也 要求加盟者付予相當的代價,做為報償。」。

由連鎖系統加盟總部提供經營知識給加盟店,採取品牌授權作法,主要經營 策略是品牌知名度,對於品牌形象的建立是有正面的幫助。以房仲業來說,加盟 總部主要是爭取一些地方的不動產仲介公司,或自己想當店東的人加入,總部收 取加盟相關費用(彭培業,2001)。主要是藉由加盟總部成熟的品牌和管理模式,

在加盟者在繳納了加盟費和保證金後,即可立即展開業務活動,加盟總部亦可以 藉由加盟擴大品牌的影響,同時以較低的成本來快速拓展及增加市場滲透率。加 盟連鎖興起的目的在於使技術創新者或製造擴大經營版圖,並可收取加盟權利 金,另一方面又可結合資金與雙方的管理技術(謝萬雄,2004)。

2.適用時機:

莊文華(1994)認為若房仲業者以提高市場品牌佔有率為第一目標時,則採 加盟的擴張方式較能達成;袁世民(2000)認為若連鎖企業的資源相對稀少時,

則會選擇以加盟型態來分散財務風險,並達成快速成長之目的。

上述兩種不同的連鎖模式管理不相同也各有優缺點如下表 2-6 所示:

表 2-6 直營與加盟的優缺點比較表 立,即為自創品牌(Own Brand Manufactures ,OBM),稱為製造商品牌(2)購買品牌 或購併擁有之其他公司(3)藉由其他公司授權等,下表是有關於自有品牌的定

Scott Ward,Larry Light and Jonathan Goldstine(1999)

認為自創品牌是一種獨特的認證,用以識別某一種產品、服務 或機構相關的、持續的和可靠的承諾,並顯示承諾的來源,重 心可以放在整體企業,或是次品牌上。

李思嫺(2002) 廠商擁有自己的品牌並取得品牌的永久所有權與使用權。

資料來源:李偉豪(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