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招標階段之進度管控

在文檔中 目 錄 (頁 48-52)

第三章 設計階段管理相關課題之探討

3.2 設計階段工程進度管理之探討

3.2.1 招標階段之進度管控

項造價等資料,以及機電系統設計構想與主要機具設施規格之重點 說明。

(2) 圖面:應包括系統圖、昇位圖、平面圖等。

(3) 初步預算書:機電工程之概算詳細表,其格式如同招標之標單,惟 其數量係屬概算;另應以具體之台、噸、支、組、M 等計量單位編 列。

機關除考量本身對於工程成果之掌控程度而決定規範或基本設計 之詳細程度外,亦需同時考量該設計或規範是否與預算相符,機關不 可有過度要求或不合理期待,因為大多數優良的廠商不希望得到不切 實際的計畫。無法與價格相符之不合理需求的計畫將導致優良廠商不 願意來投標,也會致使得標廠商無法順利進行本計畫。

表 3. 2 招標階段進度管控執行內容與應對策略統計表

內容 應對方法 備註

廠商對招標文件 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 疑之期限。

超過期限機關得不接受。

對投標文件有效 期之訂定

需明確訂定自投標時起至開 標後幾天內完成。

公開開標案件之 開標時間

需明確訂定公開開標案件之 開標時間。

分資格標及規格標兩種開標時

押標金有效期 明定押標金有效期。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 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 效期長三十日

押標金繳納期限 明定押標金繳納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履約保證金有效

明定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保固保證金繳納完成之日後三 個月以上。

履約保證金繳納 期限

明定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廠商於決標日起 15 日內繳納。

保固保證金有效

明定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結構體保固期屆滿之日後三個 月以上。

保固保證金繳納 期限

明定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驗收合格日起 10 日內。

預付款還款保證 金額有效期限

明定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有 效期限。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 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 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預付款還款保証 金繳納期限

明定預付款還款保証金繳納 期限。

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 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二、機關於服務建議書之進度管控

機關須對統包商提出之服務建議書並對其內容執行進度管控,投 標須知內就詳細定出統包商必須提出工作預定進度(含設計及各項主要 工程施工網圖、工程要徑縮短之方法)。

表 3. 3 服務建議書進度管控執行內容與應對策略統計表

內容 應對方法 備註

工作預定進度 提出設計及各項主要工程施工網 圖、工程要徑縮短之方法。

需以 P3 或 Microsoft Project 規劃其工作預 定進度

三、機關於工程契約之進度管控

機關須對工程契約內容執行進度管控的部份有以下幾項:

表 3. 4 工程契約進度管控內容與範例表

項目 內容 範例

履約期限

1. 訂定訂約後幾日起計算工期。

2. 以日曆天或工作天計算工期。

3. 履約期限內包含建築執照、開 工、、工地放樣勘驗及電力、

電信、消防、給、排水之審查 及使用執照申請等行政手續 所需時間

4. 工程中因機關要求暫時停工 時段,得不計入工期。

5. 除 天 災 或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外,統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延長履約期限。

6.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 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 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統包商應於訂約後第十 日起計算工期,並於 750 日曆天(詳最有利標遴選 廠商評選辦法之其他注 意事項)內完成本工程。

履約期限之日曆天計算 包含向建管單位申辦各 項建築執照、開工、工地 放樣勘驗及電力、電信、

消防、給、排水之審查及 使用執照申請等行政手 續所需時間及國定假 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 日、星期六、星期日等。

工程趕工

對於工程需要趕工時,其責任之 歸屬及應變方法。

本工程進行期間,機關得 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 期限目標,報經上級主管 機關審查同意後,與統包 商及監造廠商協商趕 工,趕工費用應依行政院 頒「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 金實施要點」辦理。

統包管理

機關應明定統包商依預定施工進 度,雇用相關人員於現場施作,

以使工程如期進行。

統包商應按預定施工進 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 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 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 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 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 有統包商員工之管理、給 養、福利、衛生與安全 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 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 管,均由統包商負責。

施工計畫與報表

1. 統包商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 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 請監造單位核轉。機關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 統包商作必要之修正。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 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 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 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 檢核工期之依據。統包商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 工當地颱風、海氣象或其他惡劣天候對契約之影響。

2. 專案施工預定進度表,經機關修正或核定者,仍不解除 統包商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3. 統包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 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請機關核備。

4. 統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述明本工程未全部完工而機關地 上結構體工程承商已進場之配合方式,並依該施工計畫 施作或預留地上結構體承商之工作動線。

工程查驗

機關如發現統包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 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統包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 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統包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 統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統包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認可後 方可復工。統包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對於機關於統包初期規劃之進度管控,於投標須知之內容就將其 專案之需求明確列出,並將專案之特性於專案之投標須知做詳細說 明,並予統包商提出服務計畫書並做其修正,提出有共識之合約並於 機關審核後,統包商在於服務建議書內做其相關修正。機關便以其修 正後之服務建議書做其進度管控之依據。

在文檔中 目 錄 (頁 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