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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相關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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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統包相關碩博士論文

1.廖宗盛,公共工程統包制度執行問題研析與改進對策之研究,2002,

博士論文。

在每年各級政府投資於公共工程預算,依此研究所統計各級政 府(含國營事業單位)之預算估計在 7000 億以上,為了能讓這些投 資發揮預期成效,此研究認為在工程之生命週期裡如可行性分析、

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營運、維護、拆除更新等環節需要妥善 處理,才能發揮資源之效能,而此研究認為妥善規劃為首要,妥當 的設計與施工必須落實才能竟其功,所以除了有良好的採購制度之 外,也必須有合適的廠商想輔相成才是關鍵要素。

此研究為了能讓統包制度的執行在全生命週期裡能環環相扣,

而提出我國統包制度執行機制之檢討與改進:

(1) 參採美國英國新加坡及日本等開發國家應用統包之相關法規與機 制,擷取其推動經驗,並且配合國內經濟發展與工程環境現況作適 度調整,藉以提出我國統包制度執行應改進之處。

(2) 經由檢討國內、外採行統包案例之推動成效,找出困難之問題與研 擬解決對策。

(3) 檢討統包制度之執行程序與規則,及應行改進之處,包括:相關法 令之探討、機關先期評估作業與初期作業準備、招標作業、選商方 式、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等、相關配合措施。

統包制度在確保品質下,具有縮短工期、節省成本、單一責任 契約、便於介面管理等優點,在國外已蓬勃發展,反觀國內採用比 例較少,原因在於尚乏共識。統包之準備作業較為複雜,精明業者,

合適廠商,明確執行程序與評選規範,應是保證統包成功之要件,

各級機關應致力於宣導、訓練,可參考此研究之前述作業準則訂定

最適合該機關之作業模式,以發揮統包好、快、廉之最高目標。

2.李志峰,公共工程統包契約之探討,2003,碩士論文。

主旨在研究統包契約中,有關業主、統包商應享之權利,及應 付之義務、責任及保證。本研究係以環保署、中油、台電三機關之 統包契約作為研究對象,對統包工程契約規定做詳盡之探討,並結 合專家訪談及歸納分析得致下列六項結論:

(1) 設計審查係業主合約執行上重要的控制項目之一,但往往因審核內 容並無明訂,審查圖說文件數量龐大,使業主必須投入大量人力於 審核上,造成執行困擾。

(2) 業主因審查圖說較為保守,雖依合約相關設計條款標準辦理,卻常 與統包商之標準有認知差距,紛爭不斷。

(3) 由於工程任一部分進行皆須在圖說文件審核同意後才得據以辦理 施工,雖契約訂有審查期限,但因圖說文件數量龐大,常有延遲情 事。

(4) 合約保險項目皆並未包含「專業責任險」,若因設計問題發生事故,

不利於工程風險控制。

(5) 統包工程之設計責任風險潛伏期較長,然而保固期限大多仍採一般 工程契約規定辦理,業主承擔較大風險。

(6) 統包工程甚少有辦理變更設計情形,減少執行上之困擾。

3.吳俊明,公共工程統包制度效益評估模式之研究,2001,碩士論文。

在世界各國推行統包制度的經驗中可知:統包制度可以達成『提 昇效率』、『節約成本』、『縮短工期』、『確保品質』和『波及效果』

等效益。

研究成果:

(1) 在四大主因子中,『效率』(0.4)是最重要之統包效益,『成本』(0.25) 和『品質』(0.22)之權重相近為次重要,而『波及效果』(0.13)為再 次要。

(2) 在效率方面,『減少施工介面』(0.27)為最重要之效益;在成本方面,

『廠商可選擇替代方案』(0.47)為最重要之效益;在品質方面,『減 少各階段檢測不合格率』(0.49)為最重要之效益;在波及效果方面,

『促進新技術、新材料之研發』(0.25)為最重要之效益。

我國也有許多工程以統包的名義來進行,其成效如何,結果為何,

是該讓我們來作一次的總體檢。本研究以大量的案例,來評估統包制 度,在效率、成本、品質及波及效果的成效,藉以了解往後的統包工 程要如何能在事前評估出最可行的方案。

4.黃俊通,政府採購法下工程統包之研究,2002,碩士論文。

所謂「統包方式辦理工程」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 定:「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 契約辦理招標。」由於工程統包之設計與施工得同時進行,相較於 以傳統方式辦理工程,係先完成設計,再據以施工,理論上當然具 有縮短工期之功能。

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相關法規規範是否合理?作業準則是否完 備?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是否真能縮短工期、提昇採購效率?是 以,闡明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對工程統包之規範,並逐一檢視是否 尚有不足之處,提出修法建議,實乃本文之主要內容。

標準似乎過於抽象,欠缺具體標準,難以判斷工程是否適宜以統 包方式辦理,是以,綜合相關文獻資料,列舉適宜統包之工程性質如 下:

(1) 需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近年來建廠工程如電廠,大多以統包方式交由廠商統籌辦理。

(2) 工期急迫之工程

高雄市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因採統包方式,工程進度提前四個月,

較早期採傳統設計施工分離的台北市內湖廠、木柵廠及北投廠有效 率。

(3) 機密性之工程

工程統包由同一廠商兼辦設計與施工,得以免除設計單為與施工單 位來往協商之程序,較能兼顧保密要求。

(4) 採用新技術之工程

需要創新施工技術,以達成特殊艱鉅目標之工程,除具備相當程序 之試驗性外,尤需發揮高度協調性管理與技術之整合。避免造成設 計與施工單位配合不佳、權責不清。

5.陳淑君,公共工程統包採購制度執行最有利標選商評選項目之研究,

2002,碩士論文。

廠商統籌與整體資格能力格外重要的統包採購而言,公平合理 的競標選商可謂左右專案成敗之要素,故配合最有利標辦理統包廠 商評選已為各界共識,其執行過程中有關評選項目建立與權重訂定 是否合適,正是欲達政府採購目的之首要條件,然國內目前對於統 包採購在評選項目上的建立,並無具體架構可供機關參考與採用。

本研究乃以統包招標作業中廠商評選項目的建立為重要探討課 題,以合理研擬出一般性統包選商評選項目之層級式架構,並進一 步歸納各項目與子項的潛在關連性,剖析建構時應有思考邏輯與篩 選原則,期能提供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統包採購配合最有利標選商

時,項目擇定之參考與增刪衡量之建議,除增進選商因子建立效率 與準確性、機關與委員之溝通外,能夠對統包廠商能力做更完整的 考量評估,減少評選委員在認知上的落差,達到覓得最適統包廠商 或團隊之採購目的,提升公共工程之建設品質與效率。

6.陳盛隆,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評選施工廠商作業之研究,2003,碩士 論文。

有鑒於過去工程採最低價決標之種種缺失,政府採購法納入了「最 有利標」之決標方式,允許工程機關依工程特性,在價格之外另行 訂定其他評選項目,期望以綜合評選的方式整體考量廠商各方面的 能力,選出最合適廠商承作。由於業界對新的作業程序不夠熟悉,

同時對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客觀性產生質疑。本研究藉由專家訪 談、問卷調查及參與實際執行工程採購評選會議的經驗,歸納出在 評選作業流程中的問題及改善的建議,降低業界對於評選作業的疑 慮,另外也運用層級分析法(AHP)建構了評選營造廠商的評審項 目及其權重,提供評選委員及業界在評選中作參考。

7.陳柏宏,工程技術顧問參與統包工程之探討,碩士論文。

本研究係以國內 29 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統包制 度對設計廠商參與統包工程所採用的工程組織型態及對選擇聯盟夥 伴時考慮的相關因素。經由問卷調查及統計分析與歸納整理後,主 要有以下四點發現:

(1) 統包制度的選商及工程執行特性會導致大型廠商較佔優勢,形 成中小型廠商競標之障礙,大型工程技術顧問未來將朝統包商 的經營型態發展,而中小型工程技術顧問將以專業設計分包商 為經營目標。

(2) 國內大型工程技術顧問主要優勢在於工程規劃設計與界面整 合能力以及充沛的人力資源上,而大型營造公司主要優勢在於 良好的施工技術與經驗以及財務量能上。短期而言,設計廠商 為承攬統包工程將以策略聯盟之方式合作。

(3) 當以進入統包市場為單一考量因素時,廠商之間的聯盟型式可 區分為三種工程組織型態(設計機構為統包商、施工廠商為統 包商及異業共同組成之統包商),而廠商對選擇聯盟夥伴之考慮 因素,不會因合作型態不同而有所差異。

(4) 廠商認為聯盟夥伴選擇首要考慮的因素為「信任與承諾」,因 為互信的合作是成功專案之必要條件,其次則為選擇財務結構 健全及有良好聲譽形象的夥伴,再其次則考慮聯盟夥伴之技術 及資源的互補性。

2.4 國內統包現況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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