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設計階段管理相關課題之探討
3.1 統包招標文件與履約管理機制之探討
3.1.2 設計完成度之重要性
統包工程將業主、設計單位與營造商三者之間的關係轉換為業主 與統包商之精簡模式。為完成預期之設計與施工成果,主辦工程機關 必須依據工程特性及各項決策考量因素,訂定合宜的設計完成度,以
統整選商機制,期能確保決標對象為良善經營並具備履約能力之廠 商,進而降低工程執行不良之風險。
本研究所稱之設計完成度係指統包工程於發包階段所完成之規劃 設計程度,依業主先期設計作業完成之程度可分「業主不作任何設計」
與「業主完成基本設計」等兩種類型,分述如下:
1.業主不作任何設計:
在此類型中,業主於發包階段僅需提供一個明確概念或需求,設 計與施工全權交由統包商統籌負責。各投標廠商提出投標計畫書並交 由業主評審以選出得標廠商,而投標計畫書中僅是依據業主需求與相 關規定提出基本設計與部分細部設計,待決標後,施工開始才繼續完 成細部設計。(如圖 3-1)
業主完全不作任何設計,雖可減少業主之工作量,但對於工程之 掌握不易,也增加了審標之困難,因此對於業主發包風險提高甚多;
對於投標廠商而言,由於基本設計至細部設計皆自行負責,廠商具有 較大之設計彈性,但於投標階段,所需花費之備標成本相對較高。
基本設計&部份細設 細部設計
施工
﹝統包商﹞ ﹝統包商﹞
﹝統包商﹞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招標 決標
圖 3. 1 統包採購業主不作任何設計示意圖
2.業主完成基本設計
業主於邀標書中依據工程需求與功能,自行完成或委託設計顧問 公司進行基本設計工作,投標廠商則是依據業主完成之基本設計於投 標計畫書中完成部分細部設計,再交由業主評審。(圖 3-2)
此方式對於業主而言,由於可藉由基本設計階段進行有限度之限制,
致使廠商須依基本設計的架構進行細設,以降低工程風險。對於投標 廠商而言,設計彈性雖有所限制,但廠商仍可於細設階段評估施工性 進行設計調整,由於廠商於投標階段僅需完成部分細設,和上述之類 型比較,備標成本相對較少。
基本設計 部份細設 細部設計
施工 (業主) (統包商) (統包商)
(統包商)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招標 決標
圖 3. 2 統包採購業主完成基本設計示意圖
業主提出基本需求
1.提出計畫之概念性。
2.提供土地基本條件。
3.業主應提供統包商自我之基本需求。
4.提出概略預算經額予統包商及營建管 理顧問評估計畫之可行性。
基本需求表達方式
需提出以下初步建築設計成果圖:
1.基地配置圖 2.各層平面圖 3.各向立面圖 4.剖面圖
基本設計需求
合乎業主要求
此階段必須進行以下工作:
1.進行工程需求之評估。
2.進行工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
3.由營建管理顧問提供相關法令及稅 務問題之諮詢。
4.進行市場分析與調查。
5.進行財源之取得。
6.初步成本估算。
圖 3. 3 先期設計作業管制流程圖
先期設計作業中,分為不作任何設計與完成基本設計兩種。其中 在不做任何設計之類型中,雖可減少業主工作量,但相較於工程之掌 控程度亦較不明晰,相對地增加了審標之困難;因此,業主仍要求統 包廠商於投標計畫書中,提出相關業主需求之基本設計與部分設計之 內容,過程與完成基本設計相似,過程如圖 3-3 所示,管控之最主要目 標係須合乎業主需求、符合規範、滿足施工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