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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刺史制度

壹、學習目標

一、了解刺史的基本涵義。

二、了解漢武帝為何要設立刺史。

三、了解刺史的職權。

四、了解刺史制度的發展與演變。

五、了解刺史和州制發展的關係。

貳、講授綱要

一、刺史釋義與肇始

「刺」有探察訊問的之意。沈約《宋書‧百官志》云:「刺史之為言猶參覘也。」因 此,它有出刺、監察的意思,可以對郡縣等地方官員進行考核。

對地方的監察,秦時已存在,《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統一六國,「分天下 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即為「監御史」或「監察御史」的簡稱。《漢書‧

百官公卿表》曰:「監御史,秦官,掌監郡。」《史記‧高祖本紀》有:「秦泗川監平,

將兵圍豐。」《集解》引文穎注曰:「泗川,今沛郡也」,「秦時監御史監郡,若今刺 史。」說明秦時在地方推行郡縣制時,郡一級已普遍設立了御史,其主要職責是監 察,與郡守、尉形成相互牽制的關係。除監察的職能外,秦的監御史還擁有帶兵作戰 開渠、薦舉官吏等權力,甚至可以有討捕奸滑、治理大獄,鞠讞疑案等職權。

漢初,曾一度廢除秦朝的「監郡」制度。《漢書‧百官公卿表》曰:「監御史,秦 官,掌監郡,漢省。」《續漢書‧百官志》本注亦云:「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 之。」這與漢初的政治情勢有關。前漢初年,「天下初定,制度疏闊」,當時中央朝廷 所能控制的範圍只限於「三河、東郡、穎川、南陽,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至雲中至隴 西,與內史十五郡」,而山東及其他大部分地區,主要是分給諸侯王,中央直轄的 的地區比秦朝少很多,加上中央和異姓諸侯王之間的關係日益尖銳,迫使朝廷將多 數的精力投注在解決異姓諸侯王問題,因此對郡縣的掌控不如秦朝的嚴密。

惠帝時期,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制度又開始恢復,且由京師附近開始。衛宏在

《漢舊儀 》中說:「惠帝三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郡」;《唐六典》卷十三,〈御史 臺〉「侍御史條」載:「惠帝三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不法事。」三輔是指京兆、

右扶 風、左馮翊,這三個郡名稱要到漢武帝時方確立,這裡所指「惠帝三年,相國 奏遣御史監三輔郡」的「三輔」是後人以後出現的郡名比附之前的故事,不過可以確 定的惠帝有命御史監察京畿之事。

御史監察京畿主要依據「九條」,「九條」據《西漢年紀》卷一所引《漢儀》記載為:

「惠帝三年相國奏御史監三輔郡,察以九條:察有司訟者;盗賊者;偽鑄錢者;恣 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役不平者; 吏不廉者;吏以苛刻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 及弩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

有了特定的監察區和專門的法規外,執行任務的御史則行「輪察制」。《漢舊儀》

云:「察辭詔凡九條,監者二歲更,常以中月奏書也。」《古今圖書集成‧歲功典》卷

「侍御史條」作「常十一月奏事,三月還監」。而《通典‧職官十四》則作「常以十月奏 事,十二月還監」。監御史奏事和還監時間,史籍記載雖有出入,但每年定期到中 央奏報工作是確定的,且兩年即更換人選,這樣可以防止監御史某一地區時間過長 與地方郡縣官吏及豪強勢勾結。

惠帝時以「九條」監京畿諸郡,監察事務包括訴訟和冤獄,經濟違法和徭役征 調,治安、吏治和違制越級等問題,過於龐雜。從行政管理學來看,有些應屬於郡 縣官吏具體事務,而御史越俎代疱;所察包括京畿郡縣守令及所屬官吏。因而惠帝 時以御史監京畿的制度特徵不夠明顯。

文帝時期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改革。《漢舊儀》載:「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

凌暴百姓,行權相放,治不平正,處官不良,細民不通,下失其職,俗不孝弟,不 務於本,衣服無度,出入無時,眾強勝寡,盗賊滋彰,丞相以聞。於是乃命刺史出 刺並御史。元封元年,御史不復監。」《漢舊儀》又載:「丞相初置員吏十五人,皆六

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K¡K 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通 典‧職官十四》亦云:「文帝十三年以御史奉不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

並督察御史。」《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條」下亦曰:「丞相遺御史分刺州,不 常置。」從上述記載,可知文帝時將地方監察權歸丞相,丞相不僅監察地方諸郡,而且 監察監御史。負責監察的是丞相史,丞相史出刺似屬臨時差遣、「不常置」,與特使 相似,無常設治所。

文帝雖然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了改革,但達不到理想的效果。特別是丞相史監 察的臨時性,丞相史出刺郡國復察御史的做法引起監察主體的冗疊,導致職責的不 分明因而存在巨大的缺陷,仍達不到控制督促地方官員的目的。地方吏治並未改善,

《漢書‧景帝紀》記載當時的情形說:「或詐偽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 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郡守不能盡心於職守,勤於奉公,

相反是不作為而某私利,「天下郡太守多為奸利」,以至於景帝曾下詔:「令二千石 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

漢武帝即位之初,豪強大族擾亂地方治安,郡縣官吏與其互相串通。《漢書‧

食貨志》:「或至併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爭於奢侈,

廬車服僭上無限。」武帝親自出巡郡國,竟發現地方官吏消極懈怠情況嚴重,《史記

‧平準書》載,武帝元鼎四年(西元前 113 年),「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太守 不意行至,不辨,自殺。西行逾隴,隴西守以行往卒,天子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 殺。於是北上出蕭關,從數萬騎,獵新秦中,以勒兵而歸。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

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漢武帝第一次出巡就發現地方郡守如 此嚴重失職無能,而御史又未能起到督促的作用,將地方情況報告朝,漢武帝對此 無法容忍,因而在元封元年(西元前 110 年)廢除了實際上己失去監察作用的御史 監郡制度。漢武帝為使政情暢通,使監察官系統真正發揮作用,遂對地方監察制度 大加改革,於元封五年(西元前 106 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二、刺史的職權

武帝置刺史,主要的職權是監察地方郡國,開始明確規定以六條問事,《漢書

‧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云:

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後漢書‧光武 帝》注引此四句,『治狀』作『政教』),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

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

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歛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 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

祅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弟子 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 令也。

刺史所察的對象,主要是二千石長吏,其次是強宗豪右。又從「周行郡國」看,諸侯 王亦在刺史督察之列。王鳴盛《十七史商榷》一四〈刺史察藩國〉條考證其事云:

歷考諸傳中,凡居此官者,大率皆以督察藩國為事。如〈高五王傳〉,青 州刺史奏菑川王終古罪。〈文三王傳〉,冀州刺史林奏代王年罪。〈武五子傳〉,

青州刺史隽不疑知齊王孫劉澤等反謀,收捕澤以聞。又昌邑哀王之子劉賀既廢 為宣帝所忌,後復徙封豫章為海昏侯,揚州刺史柯奏其罪。〈張敞傳〉,拜冀州 刺史,既到郡,而廣川王群輩不道,賊發不得,敞圍王宮得之。……因劾奏廣 川王,削其戶。蓋自賈誼在文帝時已慮諸侯難制,吳楚反後,防禁益嚴,部刺 史總率一州,故以為要務。

由此可見,前漢刺史的職權範圍,實係承前此御史出察、丞相史出刺而形成的一種 監察制度。刺史秩本六百石,而監臨二千石官,並可升遷為守相,所謂秩卑權重而 賞厚,故此職者,多能自勵,竭忠盡力,對於加強中央控制、整飭吏治,都起過一 定作用。《漢書‧何武傳》說:

刺,古之方伯,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

《漢書‧朱博傳》也說:

漢家至德溥大,宇內萬里。立置郡縣,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 民安寧。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效著者輒登擢,秩卑而賞厚 咸勸功樂進。

前漢翟方進、何武,後漢徐璆、王龔、李膺、周乘、賈琮等為刺史時,均能奉詔察舉,

守正不阿,頗有益於吏治。

當刺史以六條省察郡國而僅以奉詔奏事的時候,他還是中央派出的監察官,而 不是地方官。但刺史權任極重,可以控制地方上的二千石長吏,事實上極易越權。

加之後漢時期民亂紛起,為了加強鎮壓,逐漸賦予刺史以六條以外的職權,而發展 為總攬地方大權的行政長官。

刺史職權的發展,可以從幾個方面加以了解:

(一)監察範圍的擴大

依原定六條,刺史所察主要是二千石官吏。但以後範圍漸廣,前漢末已下及墨 綬令長。《漢書‧朱博傳》記載朱博為冀州刺史時:

行部,吏民數百人遮道自言。……(博)使從事明敕吏民:「欲言縣丞尉 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欲言二千石墨綬長吏者,使者行部還,詣治 可見前漢末年,刺史已察及墨綬令長,但仍不察黃綬縣丞尉,故唐李景伯曰:所。」

漢刺史掌察墨綬以上,其黃綬以下,則不察,所以行不擾之政。

然至後漢,刺史督察之權又漸次下伸,如《後漢書‧順帝紀》永建元年詔:

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綬,年老劣弱不任軍事者,上 名。

這說明刺史監察的範圍已擴至黃綬,也就是說,凡是州內所有朝廷命官都在刺史督 察之列。

(二)選舉與劾奏權

依六條規定,刺史無選舉之權,其時雖有特詔州舉茂才,但非常制。其劾奏權

依六條規定,刺史無選舉之權,其時雖有特詔州舉茂才,但非常制。其劾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