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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察舉制度

壹、學習目標

一、了解秦官吏選舉制度。

二、了解漢代官吏選舉制度。

三、了解漢代官吏的任用制度。

四、了解漢代官吏的考課制度。

貳、講授綱要

一、秦官吏選舉制度

春秋以前是世卿世祿,官吏的來源和封建及宗法緊密結合。戰國開始,由於軍 功爵制度的建立,世卿世祿制度逐漸衰微,官吏的選舉也產生了變化。

秦官吏的選舉,有保舉、軍功、客、吏道、通法、徵士、世官遺存及特例入仕等。

(一)保舉

保舉是負有法律責任的荐舉,即「舉其顯,復保其微;舉其始,復保其終。」秦 之保舉又稱為「任」。《史記‧范雎列傳》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 罪罪之。」,說的就是保舉制。秦昭王五十年(前 257 年)發生了秦國歷史上因保舉 不當而獲罪典型的事例─鄭安平降趙, 《史記‧范雎列傳》載:「(范雎)任鄭安平,

使擊趙。鄭安平為趙所圍,急,以兵二萬降趙。……於是應侯(范雎)罪當收三 族。」後來范雎因受秦昭王的庇護,並沒有立即伏法。不過據《睡虎地秦簡‧編年記》,

在兩年後,范雎因保舉王稽不當而同時被誅。說明秦的保舉制的實施,在法制上得 到貫徹的執行。

(二)軍功

軍功入仕,商鞅等法家稱之為「壹賞」。《商君書‧賞刑》云:「所謂壹賞者,利 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秦的軍功入仕,是經由軍功爵來實施的。

關於軍功爵實施的情形,《韓非子‧定法》中有記載,「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 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但有學者懷疑,是否 完全按此執行?其所據以立論者為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出土漢簡所載之漢代軍功授 爵規定有:1.限制賜爵級數:如「…各二級,爵毋過左庶長;「斬首捕虜,毋過人三 級,拜爵皆毋過五大夫」;「拜爵各一級,毋過五大夫」2.減少授爵級數:如「…一 級當一級;以為五大夫者,三級當一級」。3.有功不爵:如「斬首捕虜者,勿賜爵」,

因此,推測秦可能也有類似的規定,而認為秦的軍功授爵並不完全照一種機械化地 模式實施。

(三)客

客是由其他國家入秦者。在秦以客出仕,以兩種模式出現:一種是由客直接拜 為主持國政的大臣─「相」;一是由客先拜客卿,然後再升為正卿或「相」。自秦惠文 王十年(前 328)由魏人張儀當國為相後,到秦始皇統治時期,在秦形成了以客出 仕的高峰期。此時間秦高級官員的選拔,多「出於客」。例如這一時期先後擔任秦相 的 22 人中,有 18 人(佔 82%)都具有客的身分,且其中五人係由客卿拜相。又這 一時期秦的主要封君,據楊寬的統計,七分之四「都是外來的有功的客卿」。秦王政 時期,為秦的統一事業做出貢獻的文武大臣,如昌平君、隗狀、王綰、馮去疾、李斯、

王齮、茅焦、尉繚、桓齮、王翦、昌文君、王賁、李信、馮劫、王離、趙亥、馮毋擇、王戊、

趙嬰、楊樛、蒙恬、宗勝等,皆出於客,所以宋人羅大經說「秦固以客興」。

秦以客出仕還有一種特殊類型,即由客先為舍人,然後再由舍人入仕。秦名臣 李斯就是由舍人入仕的典型,他的經歷是「客─舍人─郎─長史─廷尉─丞相」,

這樣的升遷過程是舍人入仕的正途。至於以舍人封侯的嫪毐,是為特例。

(四)吏道

狹義的「吏」,指官府的低層公務人員,如「佐」、「史」之類。「吏道」即由「吏」選

「官」的入仕途徑。它體現了「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用人原則。《睡

虎地秦簡》的〈置吏律〉及〈除吏律〉等有關除吏的內容反映了秦對吏道的重視。秦時 取吏大抵有兩條途徑,一是推擇為吏,此法可能是古鄉舉里選的孑遺,其選舉標準 包括品行和貲財兩方面,故韓信為布衣時,因「貧無行」,所以「不得推擇為吏」。一 為考試取吏,此即所謂「試學童」。《睡虎地秦簡》載有秦培養從事文書事務人員的專 門學校─學室;在學室中學習者稱「史子」,亦即漢代的「學僮」;學僮 17 歲以上通 過考試,合格者即為吏。由吏選官,主要通過考課制度實現。此外,還有「吏誰

(推)從軍一途」,即推擇佐吏從軍,因軍功授官爵。

(五)通法

據《商君書‧定分》及《睡虎地秦簡》的〈法律答問〉、〈秦律十八種‧尉律〉、〈語 書〉、〈秦律雜抄‧除弟子律〉,可知秦設有法官法吏制。此制規定,凡通曉法令者,

即有可能入仕。具體說有兩種情形:1.通曉法令者,可直接被任命為法官法吏;2.

經過限期學習而明曉法令者可遞補法官法吏。此外,國君有時也直接舉用通曉法令 的人做官。秦自商鞅變法後,即實行嚴格的法治,凡事皆斷於法,因此對於通法人 才格外需要,王應麟所說「秦貴法吏」,正反映了實情。

(六)徵士

《呂氏春秋‧季春紀》有關於秦季春聘士的記載。聘士即徵士,是以徵召的方式 網羅人才的做法。據現有材料來看,秦之徵士大致分為下列幾種情形:1.以文學徵 為博士;2.徵吏之「最」者;3.徵召為丞相;4.徵一般處士。

(七)世官遺存

商鞅變法後,世官現象並沒有完全消除。事實上在歷代都存著世官現象。秦世 官遺存,首先反映在「葆子」上,「葆子」是《睡虎地秦簡》裡出現的一個名詞,分別 見於〈法律答 問〉、〈秦律十八種〉。秦簡整理小組考證,認為「葆子」即「任子」。其次,

秦某些特殊職官,如史官、太卜官等,始終「父子疇官,世世相傳」。第三,秦存在 因家世而得官的現象(主要是武將)。第四,爵位世襲。秦素有官、爵不分,爵重於 官的傳統,故爵位世襲從某種意義上說亦等於官位世襲。

(八)特例入仕

秦特例入仕,某些確有制度可循,但多數不過成例相沿而已。其主要有: 1.告 奸。商鞅變法規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也就是「告奸一人則得爵一級」。秦時 凡告發上司者,即可襲代被告長官的官爵。2.童子仕:甘羅說張唐相燕,並出使趙 國,為秦立功,年十二被拜為上卿,是為秦以童子入仕的典型。3.因君所好,因國 君所好而被破例授官的例子很多,《史記¡E 秦本 紀》載:「武王有力好戲,力士任鄙 烏獲、孟說皆為大官。」此外,亦有國君一時高興,或其他原因而封爵拜官者。4.收 降:秦收降拜官者有三種類型:一是賢者降秦,受到重用;再者是他國卿大夫在本 國遭誅,其後代降奔歸秦;三是他國官吏降秦被任用為官,這重情形在統一六國時 期較多。

二、漢代的官吏選舉

(一)選舉制度 1.選舉制度的發展

選舉制度又稱察舉。漢代選舉制度的發展,逐漸由簡單到比較複雜,由粗疏走 向比較嚴謹的階段,這一個發展過程可追溯到漢高祖晚年。

漢高祖建立政權後,政府選用的官吏,主要來自隨劉邦打天下的武力功臣,及 秦朝的舊臣。這些人經過戰爭的洗禮,或在前朝出仕,不容否認,也有一批優秀的 人才,故漢初政局得以維持穩定。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進入轉型期,劉 邦意識到治理天下不能純賴勇力之臣或前朝遺老,亦即從「馬上」得天下是不能再 用「馬上」的方法去治理。調整治理天下之策,唯有從政府組織著手,使政府注入新 血輪,所以漢高祖十一年二月下詔求賢,要求郡國推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大夫」

雖然這一次求實施的情形如何?選出那些賢人?史無明文記載,但是從劉邦強調要 求舉賢良士大夫的情形來看,可說是漢代選舉制度的濫觴。

惠帝、高后時,是漢初黃老政治的極盛時期,為政主清靜無為。在制度上悉遵 高祖、蕭何既定法令,並無更張。儘管此時曾詔「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初置孝

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不過,所舉出的「孝弟力田」僅係為民表率,或免除其徭役 或加賞賜而已,被任命為官者極微。故此種詔舉,只帶有「勸農」、「敦教化」的性質。

選舉制度在漢文帝時進入另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漢文帝在二年及十五年分別下 詔書,要求舉賢良極諫之士。尤其是十五年的詔書,特別指出薦舉科目,令丞相、

諸侯王、公卿及郡守按規定科目薦舉人才,經過皇帝策問,按對策的高下來授官,

故漢文帝時可謂選舉制度正式產生。

漢武帝時期是選舉制度走向完備的階段。漢武帝在建元元年,下詔丞相、御史、

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極諫之士。元光元年又首次令郡國舉孝 廉各一人。元朔元年又下詔命令二千石須按規定選舉孝廉,不舉孝以不敬論,不察 廉以不勝任論。

從這三道詔書中可以發現,至漢武帝時,選舉的科目,除賢良方正外,又增加 了孝廉。同時因為不敬是秦漢時重罪,不勝任則免官,故此後選舉制度逐漸步入正 軌。所以有學者認為漢武帝時期,是漢代選舉制度完全確定時期。

2.選舉的科目與標準

⑴ 選舉的科目

選舉的科目很多,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

陰陽災異等,可歸納為孝廉、茂才、賢良方正和文學、其他特科等四類。茲分述如後

① 孝廉

孝廉是兩漢選舉最主要的科目。孝指孝子廉吏,原為選舉中的二科。漢武帝元 光元年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即舉孝舉廉各一人。但兩漢時期,在通常的情形下,

孝廉往往連稱而混同為一科。

孝廉雖是兩漢選舉的常科之一,但是開始推行並不順利,原因是舉人不當要負 法律責任,郡國守相怕負責任,並不積極推薦,漢武帝元朔元年,規定不舉孝廉者 要論處以後,舉孝廉才得以確實執行。

孝廉原為歲舉二人,後漢初期仍舉二人。但因郡國人口不一,大者百萬人以上,

小者僅萬人,顯有不公。後漢和帝時,改採以人口為標準:郡國人口滿二十萬者,

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一百二十 萬

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一百二十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