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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挫折容忍力與相關研究

本節旨在藉由相關文獻的探討,瞭解挫折容忍力的意義與理論。以下就挫折 的定義、挫折容忍力的定義與因素、挫折容忍力的理論基礎與現況加以探究。

壹、挫折的定義

挫折(frustration)是指事情進行的不順利或遭遇到失敗,也是指個體達不 到目的時所引起的不悅情緒。心理學家 John Dollard 將挫折定義為存在於當目標

遭遇阻礙或遭受威脅時的情形,也包含隨之而來的不滿情緒(引自 Knaus, 2006)。張振成(2003)指出挫折是指個體的行為受到了干擾,以致願望、需求 或目的不能實現或延遲實現的經驗;也是一種當個體知覺到阻礙時,會出現的自 然、原始、情感上的反應,而這樣的反應可能會發生在轉瞬之間(Knaus, 2006)。

因此,挫折在心理學上有兩個意涵,一是指對個體動機性行為造成阻礙或干擾的 外在或內在情境。外在情境中對個體產生阻礙作用者,可能是個人、事物或自然 情境,也可能是個體的能力、經驗等本身的條件;另一意涵是指個體在上述內外 在情境中,因追求的目標無法達成所產生的情緒性困惑、憤怒、焦慮等心理狀態

(李伯黍等譯,2003;張春興,2011)。

王夢萍(2005)主張挫折是一個人在從事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所遇到的障 礙或干擾,而致使理想無法實現時產生的情緒狀態與心理反應,此時,個體的緊 張、煩亂等即是挫折感;王雪梅和王雪琴(2006)表示挫折是指個體在通往目標 的過程中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如面臨無法解決的問題,致使需求無法獲得滿 足,所產生的不愉快情緒反應,包括煩惱、困惑、焦慮、憤怒等各種交織的情緒 狀態。而這樣的負面感受也稱之為挫折感(吳清山、林天祐,2003)。這樣的挫 折感即是使個體從事目標行為遭遇阻礙的內外在情境,及對該情境的主觀知覺與 評價,與當需求未能獲得滿足時所引發的情緒感受;而當個體對情境的主觀評價 不同,心理感受隨之不同,引發挫折的程度也因人而異;因此,江靜宜(2009)

表示挫折應包括挫折情境、挫折認知以及挫折感受三個層面。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挫折是阻礙個體滿足需求的內外在情境,包含個體對 該情境的認知與評價,以及個體在此狀況下所引發的不愉悅的情緒反應,而此反 應所影響的程度則因人而異。

貳、挫折容忍力的定義與因素

一、挫折容忍力的源起與定義

早期的研究,如挫折攻擊假說,假定個體遭遇挫折後會轉為攻擊,認為攻擊 是挫折後必然的結果;後來陸續有學者提出修正,認為個體遭受挫折後未必引發 攻擊,Saul Rosenzweig 於 1944 年便提出了挫折-容忍度(frustration -tolerance)

的概念(引自洪榮照,2006);係指當個體處於挫折的情境時,能夠接納、等待 並忍耐,不會採取不適應的行為,而是能克服它的力量(羅佳,2007);張春興

(2006)將挫折容忍力定義為個體在挫折情境下,能夠承受精神打擊而不致於灰 心喪志的堅忍不拔能力,或是當需求目標尚未達到時,能砥礪自己以繼續努力的 方式,取代立即享樂的忍耐力;也就是說當個體遭受困難和挫折時,能夠忍受和 擺脫挫折,免於心理失衡、行為失常,且能採取積極正向的態度與行為,加以抗 禦和對付的一種能力(王夢萍,2005);吳清山與林天祐(2003)指出當個人在 遭遇困境或是無法滿足需求時,能夠承受打擊與挫折,免於行為失常,足以維持 正常生活的能力,即稱為挫折容忍力。

Wiebe(1991)研究指出挫折容忍力是指個體在面對到失敗或困難時,仍願 意堅持下去的傾向;Clifford(1988)研究指出個人在面對具挑戰性的工作時,

若想要持續參與,就必須在這個過程中容忍可能遭遇的失敗或犯錯,而此種容忍 力會影響個人願意冒險的程度以及面對失敗的反應,即稱為挫折容忍力。

綜合上述的文獻,研究者認為挫折容忍力是指當個體遭遇到逆境或者當需求 未能獲得滿足時,能有效處理情緒壓力,持續面對現實,並勇於接受挑戰,嘗試 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影響挫折容忍力的因素

挫折容忍力的高低因人而異,且與個人的人格特質密切相關,低挫折容忍力 的人,一經些微打擊,可能致使言行失序、人格失常;反之,挫折容忍力高的人,

能忍受挫折的打擊,愈挫愈勇,維持人格的統整及正常的心理活動,有良好的適 應(袁之琦、游恒山,1990);因此,具備高度挫折容忍力是心理健康的一項標 誌(王鍾和,2001);然而,挫折容忍力雖然與人格特質有關,但是更重要的,

是可經由後天的教養、學習與鍛鍊來培養與提升(王雪梅、王雪琴,2006);而

關於影響個體挫折容忍力高低的因素,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後,歸納為個人因素 與環境因素兩個面向,分述如下。

(一)個人因素

在個人因素方面,生理條件、心理認知與學習經驗都會影響個體挫折容忍力 的高低。1.生理條件:王夢萍(2005)認為生理條件健全的個體相較於具有生理 缺陷、病痛纏身的人,會有較高的挫折容忍力,較有自信去面對困難。2.心理認 知:理情行為治療學派認為遭遇挫折時,事件本身並不是造成結果的原因,情緒 主要來自於人們的信念、評價與解釋,以及對事件情境的反應,因此,挫折本身 並不足以構成心理困擾,人們對於該挫折事件的解釋與信念,才是影響結果的重 要因素(Harrington, 2011);換言之,當個體愈熱衷於生活,便會愈投入,發展 出清楚的目標,且盡最大的努力去克服困難以達成目標,為自己負責,則個體會 具備較高度的挫折容忍力(王鍾和,2001)。3.學習經驗:個體遭遇挫折後的行 為表現,會根據個人平日回應挫折的習慣而有所變化,顯示出過去面對挫折的經 驗與學習,也是影響個體是否具備挫折忍受力的重要因子(Waterhouse & Child, 1953);若個人在過去曾經有效處理情緒,正面迎向挫折,就較容易在困境中琢 磨,培養出不氣餒的心理素質,當然會比不曾具備此經驗的個人,有較高度的挫 折容忍力(王雪梅、王雪琴,2006);此外,同時遭遇挫折事件的多寡,也會影 像個體是否具足夠的堅忍度去面對困難,若個體同時遭遇到來自多個面向的壓力 事件,則會削落其對挫折的忍受限度,致使個體灰心喪志(王以仁、林淑玲、駱 芳美,1997)。

(二)環境因素

在環境因素上,父母的教養方式與社會支持的網絡都會是個體挫折容忍力高 低的重要因子:1.父母教養方式:王夢萍(2005)認為個體小時候是個性形成的 關鍵,若父母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能以身作則,示範正確面對挫敗的態度與處 理方式,並適時適度的給予挫折經驗,讓孩子學會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培養 獨立處理困難的勇氣,孩子從小就能具備較紮實的心理承受能力。2.社會支持網絡:

當孩子遭遇挫折時,若父母、教師、同儕等社會資源能在心理上給予支持陪伴,

適時提供因應策略,能讓孩子以較積極正向的態度去面對困境(王鍾和,2001)。

由上述可知,影響挫折容忍力的因素眾多且複雜,在個人因素中與生理條件 的限制、認知歷程的影響與過去的學習經驗有關;在環境因素中父母的教養及社 會網絡的支持都是個體是否挫折容忍力高低的關鍵因素;此外,重要他人如父 母、老師及同儕與個體的互動回應方式,在形塑挫折容忍力上也是一個重要因 子,因此,進一步探究依附關係與挫折容忍力的關聯性是本研究的重點之一。

參、挫折容忍力的理論

研究者在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後,發現挫折容忍力的理論基礎大致可分為 Clifford(1984)的建設性失敗論、Ellis(1979)的挫折不能容忍信念與習得無助 論,茲分述如下。

一、建設性失敗論(Theory of Constructive Failure)

Frieze、Shomo 與 Francis 指出,失敗一詞的操作型定義很多,而最常見的 就是將失敗視為是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高絕對犯錯(high absolute error making)及低水準表現(low normative performance)的同義詞(引自 Clifford, 1984),而此種對失敗的措辭與概念的混淆不僅令人遺憾,更是高度的阻礙了對 教育現象的認知與了解。因此,Clifford 便將失敗(F)定義為行為表現(P)對 目標(G)的比值小於 1,或是指對事件的目標高過於實際的行為表現;所謂的 建設性失敗指的是行為表現與目標的比值小於 1,且伴隨著不舒適感,但與挫敗 帶來的建設性效應卻不衝突,例如能讓個體增加對工作的堅持與興趣、喜愛工 作、開始工作或重新恢復工作、在自由時間投入工作並增進工作表現。

此外,Clifford(1984)從不同學習理論的角度評析對失敗的看法,並預測 在該理論中,個體即使失敗,卻能產生建設性效果的可能性:1.習得無助論:個 體對於事件的控制性的期望較高時,較容易帶來失敗的建設性效果。相較於極端 的犯錯,中等程度的犯錯能使個體在面對挫敗上產生建設性的行為。當任務的重

要性提升時,個體的失敗反應越可能具有建設性;2.歸因論:當個體將失敗歸因 於努力時,則不易產生正面的影響;若將失敗歸因於行動策略而非努力時,失敗 較有可能產生建設性的作用。個體若預期可獲得對自身能力的肯定或正向回饋 時,較容易使個體產生積極的建設性行為;3.內在動機論:當個體是基於內在動 機而從事某項任務時,在任務挫敗後將較容易有建設性的行為;反之,當個體是 基於外在動機從事該任務時,在失敗後將產生較消極的行為;Clifford 認為失敗 能否帶來建設性的正面效應的關鍵,取決於下列主要成分,如下表 2-3 所示。

要性提升時,個體的失敗反應越可能具有建設性;2.歸因論:當個體將失敗歸因 於努力時,則不易產生正面的影響;若將失敗歸因於行動策略而非努力時,失敗 較有可能產生建設性的作用。個體若預期可獲得對自身能力的肯定或正向回饋 時,較容易使個體產生積極的建設性行為;3.內在動機論:當個體是基於內在動 機而從事某項任務時,在任務挫敗後將較容易有建設性的行為;反之,當個體是 基於外在動機從事該任務時,在失敗後將產生較消極的行為;Clifford 認為失敗 能否帶來建設性的正面效應的關鍵,取決於下列主要成分,如下表 2-3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