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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裁判角色相關文獻

基本上各類體育賽事,其組成由選手、教練、裁判三者所組成。學者樊正治對運動 裁判員的定義是:「運動裁判員乃運動競賽中,根據規則,判斷事實,以主持促進運動 競賽的法定人員」。運動裁判法,其定義為「根據規則,應用裁判技術及其原理原則,

以使比賽公平,勝負公道,執法公正,判斷正確,反應迅速,賽程順利之法則制度」,

包括運動賽中的規則條文及其裁判技術兩部分的研究 (樊正治,1974)。經過系統訓練及 考核制度的合格裁判員,研究運動裁判法,並在比賽情境中確實執行執法,對運動比賽 可以產生許多正面功能;而公平、公正的執法與判決,可以幫助提升運動技術發展,也 可以減少因犯規而導致的傷害。裁判員根據規則公平、公正的執法,所以能正確的維護 規則的立法精神。對比賽中的實際情境,易於掌握及發揮,可以營造教育情境和功能,

提升運動比賽的品質。

Taylor, Daniel, Leith, 與 Burke (1990) 認為裁判被關注的程度比起運動員實在是微 不足道,是「被忽視的參賽者」。而陳進發 (2002b) 表示裁判是運動競賽中不可缺席的 角色,擔任比賽規則的代言人,執行仲裁的工作。在籃球裁判員失誤的心理因素一文中 指出:在體育比賽中,「裁判」一詞指的是依照競賽規則來判斷和裁決比賽場上所發生 的事實,以主持和促進比賽的正常進行,而主持「裁判」工作的人,便是裁判員 (史金 珠,2002)。在一場競爭激烈的比賽中,選手將所接受教練之訓練淋漓盡致地表現在比 賽過程中;而裁判則依據比賽規則引導整個比賽在公平的條件下完成比賽 (黃瑞宏,

2009)。

運動競賽除了運動員及教練外,裁判在整個比賽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裁判 的立場往往又與觀眾、教練、運動員相對立,使得觀眾、教練、運動員對裁判又愛又恨,

尤其當裁判的表現不符合教練與運動員的期望時,經常會造成了衝突發生 (李晨鐘,

2008)。由於體育競賽具有公開性與公眾參與性,再加以新聞傳播技術的先進、快速、

透明度高,運動競賽的裁決有公信性與敏感性,裁判執法不公的影響不僅止限於個人、

團體,甚至會產生大範圍的社會影響 (付朝琦,2010)。裁判的角色功能是執行、解釋規 則,使比賽順利進行。在解釋規則、執行任務的同時,容易因個人的經驗、身心狀況、

臨場反應,使判決結果有所不同 (王業,2007)。而且運動裁判必須在極為短促的時間內 作出判決,以運動裁判職責與功能的角度而言,臨場的執法表現是最重要的,裁判的失 誤,可能深切影響運動隊員的情緒不穩,造成成績表現的失常,或爭議衝突的發生,甚 或影響比賽結果 (陳明達、陳進發、陳鵬仁、黃建松,2008)。

運動競賽當中,選手背負著莫大的壓力,但執法裁判的壓力並不亞於競賽選手。選 手需於平時的訓練中以實戰為標的的訓練架構下執行,並藉由各種模擬比賽與實際參 賽,將壓力轉化為應變能力。而裁判的執法能力及臨場應變能力如同選手一般,也是需 要經過不斷的訓練與累積實際執法經驗才能達到高水準的執法能力 (唐子麒、文國龍、

那維,2008)。在判決時更應注重心理技巧,表現成功與否的因素取決於心理技巧,一 位優秀裁判並非天生具有完整及高度之心理技巧,而是需要不斷重複的訓練與練習 (張 弓弘、王人生,2001)。傑出的裁判是機會、天分與私德的組合結晶,應忠誠的看待自 己的執法工作,而且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以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態度面對競 賽,決不偏私影響比賽的公平性 (蔡崇濱,1996)。裁判必須對規則瞭若指掌,對規則的 詮釋必須融會貫通,執法的技巧與公正無私的態度是所有裁判應具備的能力,不能受環 境左右,必須具備安定精神、穩定的情緒、冷靜觀察判斷,保持堅強的信念及高度的意 志力性格 (邱鑾英、黃娟娟,2006)。而裁判明快、果斷地行使規則所賦予的權責,形成 運動比賽良好的影響,必樹立裁判及選手個人的信心 (樊正治,1990)。

為維護競賽過程的公平性、一致性、合理性,需要有一重要角色,即是球場上的執 法人員 (裁判),裁判要維護運動競賽的公平性,保護運動員的合法動作和技術,祛除一 些不道德的行為,對其規則的熟悉和運用更含有教育性 (許志宏,2005)。董勝利 (2005,

頁 107) 認為一個優秀裁判員應具備的以下七項基本素質:(一) 良好的職業道德。(二) 熱

愛裁判工作。(三) 精通規則和裁判工作方法。(四) 通曉技、戰術知識,掌握比賽規律。

(五) 具有健全的心理素質,能果斷處理場上臨時突發事件。(六) 具備良好的生理素質,

精神飽滿來執裁比賽。(七) 提高外語水準。而一個人的專業能力是有資格或是從事某一 項載明的工作,或擔任某一角色或指個人在自己專業生涯中成功的完成與處理每一項工 作所需的技術、行為、知識與價值 (林文郎,2000)。王業 (2007) 亦表示比賽的流暢性 取決於裁判的專業知識及專業素養,其內心的價值觀必須具備客觀、公正、權威的運動 精神,競賽過程中也必須相當注意選手的運動精神與態度,使其養成「劍客精神」、「紳 士風範」,裁判是使觀眾感受到藝術與刺激的重要人物。運動精神是所有運動項目所一 致推崇的,這有賴於裁判公正的執法,才能順利展現。

二、排球裁判角色相關文獻

排球運動自 1895 美國基督教青年會 (Y.M.C.A) 體育指導員威廉‧摩根 (William G.

Morgan),為了讓體重過重且缺乏運動的生意人有適合的運動,並在考量能使多人同時 參與且運動量適當之前提下,結合了籃球、網球及手球的特性,發明了排球運動 (胡文 雄、蔡崇濱,1997,頁 1)。1922 年,東京青年工作會的布朗先生 (F. H. Brown) 將排球 運動引進臺灣 (吳益盛,2005),1924 年臺灣的圓山運動場正式盛大地舉行第一場排球 比賽 (胡文雄、蔡崇濱,1997),開始帶動臺灣排球熱潮。

排球是一項高技巧性的球類運動,參加者不僅能提升力量,且能發展速度、靈敏度、

耐力等素質,還能培養專注、機智、果斷、團結、合作、包容等心理素質,對人的身心 發展有全面性的助益 (黃國峯,2008),也是一項技術性強、節奏明快、對抗激烈而形式 文明的競技體育項目。排球運動集聚了遊戲、競技、技術、節奏、文明等多種美學特徵 於一體。排球的誕生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娛樂、健身形式和豐富的審美感受,並逐 漸吸引著世界各地不同民族、不同年齡、不同階層眾多的愛好者參與到排球運動之中,

從中感受著樂趣。此外,排球運動還具有完善的個人修養、塑造健美的形體、提高個人 的審美鑑賞力和創造力、培養團隊精神以及凝聚國家民族精神等諸多美育功能 (蔣自 儉、趙先卿,2006)。

排球運動在持續演進後,成為高度社會化的運動,各角色緊密互動,其目的在使排 球運動更完備與精彩。由於排球比賽戰術、隊形的複雜化以及球員素質的提升,比賽過

程越趨緊湊,為了維持比賽的公正性與可看性,排球裁判的角色就更顯重要 (李晨鐘,

2008)。王業 (2007) 表示排球裁判是排球運動中極為重要的角色,扮演著多重角色,具 備各種功能。排球裁判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強、應變能力和適應性要求高的工作,是排球 競賽中絕不可缺少的部分,除了在心理及生理上做好執行裁判工作職責的準備外,還必 須清楚裁判工作的展開對排球運動未來發展的重要意義 (藍保寧,2005)。

在排球比賽現場,眾所矚目的焦點是球員的表現、教練的調度及球隊戰術運用,裁 判工作是將規則實踐於運動比賽中,是個「沈默的參與者」,然而裁判卻負有使比賽公 平及完成比賽的使命 (李晨鐘,2008)。排球裁判所扮演的角色為:「依據規則所賦予的 權利,擔任比賽規則的代言人,執行仲裁的工作,主持和促進比賽的正常進行;並以服 務的態度,使整場比賽順利圓滿進行。」 (黃瑞宏,2009)。許光麃與王業 (2006) 認為 排球裁判應身負教育球員、使比賽順利進行的任務,而要減少排球比賽中因裁判所引起 的暴力行為,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強化裁判在比賽中正面的功能,提升裁判執法的水準。

裁判必須對排球比賽規則有高程度的理解,可以在比賽中引用正確的裁判法做出正確的 判決,同時能瞭解排球比賽中所運用的技術戰術方法,才能給予迅速而適切的裁判。另 外透過正確的視覺運用、聽覺的輔助判斷,迅速而果決的使用哨音,配合正確的手勢,

以上裁判專業能力的表現,不但有助於提升裁判專業形象,也能減少教練、運動員及觀 眾的不信任,減少衝突的發生 (李晨鐘,2008,頁 13)。

李明傳 (2003,頁 104-105) 指出排球裁判員應注意並克服以下六種心理偏差:(一) 堅持獨立性,克服從眾心理。(二) 心理定見的影響和克服。(三) 逆反心理的影響和克 服。 (四) 反應偏向和知覺的選擇性。(五) 克服為難心理,樹立自信心。(六) 補償心理 的危害性與克服。所以排球裁判員在執法時會面臨到從眾心理、心理定見、逆反心理、

反應偏向和知覺的選擇性、為難心理和補償心理六項心理偏差。而蔡崇濱與陳進發 (2005) 更表示一場正式排球賽要順利圓滿完成,除了競賽、場地器材的配合之外,裁判 團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裁判團各司其職,互助合作,環環相扣,任一環節脫節都將影 響比賽的順利進行。身為排球規則的執行者,裁判在比賽中運用規則的準確性和合理 性,有時在一定程度上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排球運動發展。一位優秀的裁判應認真學 習,研討新規則,熟練掌握裁判法正確理解和把握規則精神和判罰尺度。此外,還需經 常參與排球競賽服務工作,瞭解排球技戰術及最新發展趨勢,進而更深入排球運動發展

變化,使排球裁判工作能力能夠提升,如此方能促進排球運動實力發展 (藍卉羚、李建 毅、黃怡仁、吳忠政,2012)。

許倍熒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副秘書長) 於 2008 年 3 月 8 日至 11 日在臺北市所舉行

許倍熒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副秘書長) 於 2008 年 3 月 8 日至 11 日在臺北市所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