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採購管理意含
一、採購之定義
採購之定義如學者Leenders(1992)等人認為:「以適當的價格向合適的供應 商購買符合需求質與量的商品。供應商應於約定期間內將貨品送達指定地點,並 提供完善的售前及售後服務」
美國政府的事務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 GSA)則認為「採 購是一種技能,其目的在於促使採購使用單位及政府部門在法令規章所規範的範 圍之內,對所需要物資的種類,時間及地點做適切的安排,以便於使用單位及政 府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
國內的學者對採購亦有不同的定義。例如葉彬(1976)認為採購是「以最低 的總成本,於需要時間與地點,以最高效率獲得適當數量與品質之物質,並順利 交予需用單位及時使用的一種技術。」而許成(1983)則認為採購是「採購部門各 階層有關人與事的累積及結合,提供適切的服務」。他認為,採購工作一般包括 三大類:
1. 獲得(acquisition):就是透過市場交易,取得物料。
2. 佔有(possession):就是將交易取得之物料,適當保存。
3. 轉換(conversion):最後將該物料,透過生產系統,轉換成公司商品。
二、採購之組織型態
一般而言,採購權責的劃分方式,學者葉彬(1976)認為可分為三類,分別為 集中採購(centralization)、授權採購(decentralization)以及合併採購
(consolidation)。說明如下
1.集中採購: 在所謂集中採購的組織中,各單位所需的原料物資均由同一 採購機構負責採購。此一方式之優點,一般而言有以下幾種:減少作業費
用,獲得價格及運輸等多種有利條件,且可根據企業財務狀況,建立廣泛 供需關係,設計有效管制體系,避免失誤,提高效率。此一方式之缺點則 是容易造成各部門本位主義及衝突發生,尤其是用料少或性質特殊的物 料,其採購效率更見低落。一般而言,此一方式適用於多工廠生產同一種 產品之企業。
2.授權採購;此一方式是將採購權責委由各分區單位自行負責。其優點是可 機動配合實際需要,簡化作業程序;缺點則無法享受集中採購之種種優 點,容易造成浪費。這種做法大多適用於各事業單位營業性質差異極大之 企業。
3.合併採購:根據物料的價值、數量及各單位之通用程度,決定集中採購或 是授權各單位自行採購
三、採購之目的
美國學者Dobler(1990)等人,認為採購的目的共有八項,如下所示:
1. 不斷的提供企業活動所需的物料與服務。
2. 以對公司最有利的價格與方式,取得物料。
3. 將保管存貨的成本降至最低。
4. 積極尋找可替代物的來源。
5. 與供應商保持良好關係,以確保貨源穩定。
6. 與其他部門保持最佳的協調,以整合關係。
7. 培養採購部門的優秀人才。
8. 建立一套制度及程序,使採購部門能以最低成本完成上述幾項目標。
魏文東(1999)認為採購之目的就是以最低的材料總成本及高效率的適時提
供「適質」、「適價」、「適量」之材料,供需料部門使用,以維持生產的繼續 運轉。
四、採購之基本原則
學者池福灶(2001)認為,採購部門之採購原則應該遵循適價、適質、適量、
適時及選擇優良供應商的基本原則進行採購工作。
1.適價:滿足品質標準的前題下,最低(最合理)的採購單價。物料成本占 總成本比例甚高,故應在滿足品質標準的前題下,設法以最低的價格進行 採購,降低成本。俗稱「貨比三家不吃虧」更是採購部門應奉行之最高原 則。
2.適質:滿足客戶或生產線所要求的品質。採購物料品質不良,徒增品檢、
倉儲及生產上種種困擾,增加成本。選擇優良供應商,確保供料品質是降 低品檢、倉儲及生產成本最有效的方法。
3.適時:依客戶或依製程所要求的預定交貨日交貨。過早採購,增加存貨 儲存成本;過晚採購,增加缺料機率;適時採購可以降低存貨儲存成本。
選擇有信用供應商,是確保準時交貨最有效的方法。
4.適量:可以使總成本為最低的經濟採購量。以經濟採購批量進行採購,
可以保證總儲存、訂購及購價成本為最低。如何適量採購是採購人員必備 的技術。
5.選擇優良供應商:能符合適價、適時、適質要求的供應商。事實上,能 夠選擇具有信譽、責任感及重視品質與技術的優良供應商,是達成適價、
適質、適時、適量目標的最佳法寶。
五、供應商之績效評估
美國學者Dobler認為常見的買方評估供應商績效的方法,一般可分為三
種,分別是考核項目比較法(categorical)、權數比重法(weighted-point)及成本比率 法(cost-ratio)。所謂的考核項目比較法,係將所有與供應商表現有關之績效項目 列出,然後請所有相關人員一起評估該供應商的績效表現,評分的方式通常採用 定性方式的描述,例如「優」、「佳」、「普通」、「劣」等。
至於權數比重法,則根據各績效因素之重要程度,分別給予一個權數,該 權數乘上供應商在該績效項目上之表現分數,即得該供應商在該績效項目之績效 成績。最後將各績效項目之績效成績加總,即為該供應商之整體表現。
而所謂成本比率法實際上也就是告訴我們要注意供應商在總成本上,而非 僅以交易價格方面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