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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之概念及其基本體系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與生存權保障的關係

第一節 損失補償之概念及其基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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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與生存權保障的關係

由前章人性尊嚴與生存權保障之意涵可知,生存權作為我國憲法保障 之基本權利,它與人性尊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共同構成綿密之人民權利保 障防線。本章則係將憲法生存權保障的相關理論與土地徵收補償作一連 結,將上述人性尊嚴、生存權、財產權,與損失補償、平等原則等相結合,

以進一步驗證土地徵收中生存權補償之必要性。故以下分別就損失補償之 概念及其基本體系、土地徵收補償之內容及最低限度生存權補償對象等節 論述之。

第一節 損失補償之概念及其基本體系

損失補償之體系架構,主要係以公用徵收概念之內涵與範圍,為其開 展之基礎,損失補償乃公用徵收概念之主要內涵。137是以,本節以下先究 明損失補償概念之意涵與範圍,再以之為基礎,建構我國損失補償制度之 基本體系。

一、損失補償之概念

基於國民主權的原理,國家的權力是源自人民,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 的,因此,國家對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的保障,與 生存、生活之生命品質的提升,負有重要責任。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制度,

乃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在合法實施公權力的過程中,干涉人民之 自由權利,致個別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權益遭受特別損失,而應由代 表國家的行政機關予以適當補償,以負起填補其損失結果之制度;與國家 賠償係針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時,應填補其損 害所生之賠償責任制度,有所不同。此些損失補償請求權屬「公法債權」。 國家對此種損害何以應予補償,理論上有:既得權說、公用徵收說、恩惠 說、社會職務說及特別犠牲說等基礎理論,學理上及實證上的通說係採「特 別犠牲說」。138

國家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時,應予以賠償,填補其損害。國家合 法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使個別人民受有特別之損失時,亦應予以補償,

填補其損失,始為合理。前者為國家賠償之問題,後者則為行政補償之問 題。139惟如此之二分法或將造成人民權利保障之缺漏,故國內學者多有援

137 李建良,前揭書,頁 658。

138 李震山,2005,「論行政損失補償責任──以行政程序法之補償規定為例」;頁 121,收 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台北:編者自版。李建良,前揭書,

頁 645。李惠宗,2007,『行政法要義』三版,頁 621-622,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139 陳敏,2009,『行政法總論』六版,頁 1184,台北:作者自版。

紊亂,例如 enteignungsgleicher Eingriff 一詞,葉百修、蔡震榮譯為「類似徵收侵害」、蔡宗 珍、林明鏘譯為「類似徵收之侵害」、陳敏譯為「類似徵收之干涉」、李震山譯為「類似(準) 徵收侵害」、董保城譯為「準徵收補償」、李建良譯為「類似徵收侵害」或「準徵收侵害」、

李惠宗譯為「準徵收之侵害」或「類似徵收之侵害」;而 enteignender Eingriff 一詞,葉百修 譯為「有徵收效力之侵害」、蔡宗珍譯為「具有徵收之實質效果的侵害」、林明鏘譯為「準

前揭書,頁 645-658。蔡宗珍,2003,「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問題──以釋字第 400、440 號 解釋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近判決為中心」;頁 180,收錄於葛克昌、林明鏘主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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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徵。惟國家之行為而致人民財產權受有侵害之情形,並非僅限於此類 規制性之行為,尚包括因國家行為所生事實上之「附隨效果」而造成損失,

可以在損失補償體制中自成另一體系,對此可稱為「因公權力行為附隨效 果所生之特別犠牲」。損失補償之給予,通常是針對國家之合法行為,至於 因國家違法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則以國家賠償制度解決之。惟國家賠償請 求權之成立,通常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人民因公務員之違法 但無責之行為而受有損害者,所在多有,於此情形,若不予以賠償或補償,

似有失公允。143

損失補償制度之主要特徵,係「因公益而特別犠牲」,故國家必須給予 人民一定之補償,始合乎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相對而言,人民所受 之損失如非屬「特別犠牲」者,國家非不得基於「衡平性」或「合目的性」

之考量,給予人民一定之補償,特別是基於「社會國原則」之精神,國家 對於人民所受之若干損失,得主動給予一定之補償,藉以實現社會正義。

類此補償規定可稱之為「衡平補償」或「社會補償」,以資與前揭損失補償 制度有所區別。144

以上由學者李建良所建構之損失補償制度體系,主要係基於憲法對於 人民權利之保障意旨。故除了財產權上之損失外,因國家之行為而造成損 失者,尚包括其他權利,如生命、身體及健康權等,對於此類權利之干預 如構成「特別犠牲」者,亦應予以補償。惟此一補償客體──財產權以外 之權利,依其所舉如生命、身體及健康權等,似與生存權之本質同一;故 本文認為,此一補償客體係包括生存權在內者。從而,便於觀察,謹將李 建良建構之損失補償制度基本架構圖示如下,並試圖加入生存權補償理念 於其中,綜整為我國損失補償制度基本架構圖如下,俾供參考:145

143 李建良,前揭書,頁 664-665。

144 例如「因危險防止所生損失之補償」「政治或戰爭受難之補償」「犯罪被害人之補償」、

「公務員照顧制度之補償」等,即屬適例。李建良,前揭文,頁 665-666。惟李惠宗之分 類係將「基於特別行政目的之補償」與「公法上危險責任」,從「社會衡平之補償」項下 抽離,與「社會衡平之補償」並列於「行政損失補償」項下。李惠宗,註 138 前揭書,頁 638-640。

145 李建良,前揭書,頁 66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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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由於相當補償與完全補償之爭議,致有認為天平並非平衡,而係朝向 公用徵收端傾斜的,學說上乃更加上生存權保障之觀點,而填補其損失者。

從而新的天平一端仍為公用徵收,但另一端則變成了財產權保障加生存權 保障,如此乃符合平等原則,並維持了天平的平衡。質言之,土地徵收係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而造成對人民權利之侵害,基於平等原則,使其回復至 被徵收前之生活狀態乃屬行政所當為,是以土地徵收除財產權之補償外,

應另給予生存權補償。故生存權補償乃在我國憲法生存權保障之範圍內,

應可肯定。

另人民所受之損失如非屬特別犠牲者,國家非不得基於衡平性或合目 的性之考量,給予人民一定之補償;特別是基於社會國原則之精神,國家 對於人民所受之若干損失,得主動給予一定之補償,藉以實現社會正義,

類此補償規定可稱之為社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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