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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攻擊行為相關理論與研究

第一節 攻擊行為相關理論與研究

壹、攻擊行為的意義

國內外的學者因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目的的不同,對攻擊行為 所下的定義也不同。然近幾年國內學者對攻擊行為的界定,大多指出 攻擊行為是有意圖的傷害性行為。如郭隆興(1997)認為攻擊行為是 意圖以侵犯他人身體,或影響他人安全的行為。洪榮照(1998)認為 攻擊行為是指故意將有害的刺激傳送至某個體,企圖傷害對方,並預 期達到傷害的效果。馬傳鎮、孟維德(1998)將攻擊行為定義為以身 體性或社會性傷害加諸他人的行為。葉重新(1999)指出意圖以不法 的手段,傷害他人身心的行為即可謂攻擊行為。周百營(2002)指攻 擊行為乃存在於人際之間,為語言或身體上的侵害,或意圖傷害他 人。顏綵思(2004)認為攻擊行為是為了使他人感受身體、心理的痛 苦,或是為了得到財物等目的,藉由不同的方式所做的傷害或破壞行 為。同樣的,攻擊行為是有目的的傷害性行為的概念,也顯現在國外 學者對攻擊行為的定義上。如 Myers 在 1993 將攻擊定義為企圖傷害 他人的行為,包括身體與口語兩方面。Gosdstein 與 Kodluboy 於 1998 的研究中認為意念上或行為上企圖傷害他人的行為即是攻擊行為(引 自顏綵思,2004)。

綜上所述,攻擊行為的定義雖然眾說紛紜,但是卻都可以歸納出

共同兩大特徵,一為攻擊行為是具有傷害性的,二為攻擊者是有意圖 的。依這兩點攻擊行為的特徵而言,應該不能只將攻擊行為限定在肢 體及口語的行為上,過去的研究即指出,除了肢體的攻擊和言語的謾 罵之外,排斥、背後說人閒話、人際關係的破壞等這些行為同樣具有 傷害性(賴惠虹,1991;戴晨志,1995;顏肇基,1997;Crick, 1995;

Galen & Underwood, 1997)。是以近期的研究者(e.g., Crick, 1995;

Galen & Underwood, 1997)認為應該將攻擊的概念擴大,將其他具有 傷害性的行為涵蓋在攻擊的範疇之內,例如人際關係的傷害,像是散 播謠言、排斥同儕、威脅要中止友誼關係等行為。

貳、攻擊行為的分類

因研究者著眼點的不同,以及所根據的攻擊定義不同,研究者對 攻擊行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例如洪莉竹(1993)依攻擊者人數的多 寡,將攻擊分為「人際攻擊」、「集體暴力」。張春興(1889)按照對 敵視對象攻擊的方式,將攻擊分為兩種,一為「直接攻擊」,意指對 想要攻擊的對象直接加以傷害,二為「替代性攻擊」,意指攻擊其他 的人或破壞物品以替代攻擊的對象。Cole 與 Dodge 於 1986 依攻擊行 為的目的,將攻擊行為分為「工具性攻擊」與「敵意性攻擊」,「工具 性攻擊」目的不在傷害受攻擊者,而是以攻擊獲得利益或間接達到目 的。「敵意性攻擊」目的在使對方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是以傷 害某個對象為目的(引自顏綵思,2004)。

Spence(2003)依照攻擊的定義:故意傷害他人為根據,整理過去 關於攻擊行為的文獻,將攻擊行為可以區分為外顯性攻擊、間接攻 擊、社會性攻擊、關係性攻擊四種不同的形式。茲將此四種攻擊類型 分別說明如下:

一、外顯性攻擊

外顯性攻擊是指透過語言和肢體行為這種直接方式,以達傷害他人 的意圖,包含推、打、踢、吼罵、羞辱、威脅打人這些行為。一般而 言,男孩比女孩容易出現外顯性攻擊(Crick & Grotpeter, 1995;

Galen & Underwood, 1997)。

二、間接攻擊

Peshbach 於 1969 年認為間接攻擊是對被攻擊者造成傷害的行 為,通常包含社會排斥或拒絕的行為,其發現一年級的學生以躲避、

忽視、排斥、拒絕這些行為,與新加入遊戲團體中的成員進行互動。

在研究的第一階段中,對於新加入的成員,女孩顯然的比男孩使用較 多排斥、拒絕這些間接攻擊的行為(引自 Spence, 2003)。

有些研究者利用間接攻擊與直接攻擊一詞,來界定語言攻擊與肢 體攻擊;有些研究者用此名詞來區分攻擊行為是否有特定對象,例如 直接攻擊是指踢打他人,間接攻擊是指用力踢門;第三類的研究者則 是將直接攻擊定義為直接對被攻擊者造成傷害,間接攻擊是迂迴間接 的對被攻擊者造成傷害(Spence, 2003)。近年來的研究者則傾向利 用研究工具對間接攻擊下一個操作型的定義(Bjorkqvist,

Lagerspetz & Kaukiainen, 1992)。

Lagerspetz 等人於 1988 年對間接攻擊所下的定義是攻擊者利 用他人去傷害被攻擊者,或是操弄社會架構以傷害某人(引自 Spence, 2003),攻擊者利用這種方式可以避免對方進行報復(Bjorkqvist, et al., 1992)綜合來說,間接攻擊是指攻擊者利用不必直接出面的方式 來傷害對方,以避免被攻擊者直接的對抗或報復。例如:在背後說某 個人的壞話、告訴別人不要跟某人玩等行為。間接攻擊最明顯的特徵 是比較隱蔽,因為不會跟被攻擊者正面衝突,所以被攻擊者也許就無 法知道誰是唆使者。

三、社會性攻擊

社會性攻擊首先由 Cairns 等人(1989)提出。近年來的研究者

(Galen & Underwood, 1997)將社會攻擊定義為傷害他人的自尊或 社會地位。社會性攻擊除了散播謠言和社會性的排斥之外,還包含非 語言行為,像是負面的臉部表情和肢體動作。社會性攻擊並沒有特定 要傷害對方的人際關係,但是卻是直接會傷害對方的自尊和社會地 位。

四、關係性攻擊

Crick 與 Grotpeter (1995)將關係性攻擊定義為:透過人際操 弄傷害對方的人際關係。關係性攻擊通常會在友誼關係或社會團體中 出現,而且攻擊者會企圖傷害對方的友誼,以及同儕團體對被攻擊者 接受的程度。例如:將某人排斥於社會團體之外、散播謠言、說某人 的閒話、不跟對方說話、威脅要結束兩人間的友誼關係除非對方聽他 的話等。

間接攻擊、關係性攻擊、社會性攻擊這三種行為都包含傷害他人 的人際關係的行為(Crick, 1995; Galen & Underwood, 1997;

Paquette & Underwood, 1999),而且與外顯性攻擊相比顯然比較不 容易被發覺。雖然這三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彼此之間並非 全然相同,分別將其差異說明如下:

間接攻擊與關係性攻擊較類似,有些行為可以同時歸類於這兩 類,例如散播謠言、忽視、叫別人不要跟某人玩等。但是根據 Crick 等人(1999)的說法,這兩種攻擊形式仍是有區別的,因為間接攻擊 是在避免受攻擊者直接的對抗的情況下,採用非直接的方式達到傷害 對方的目的,而關係性攻擊則是操弄人際關係達到傷害的目的,所包 含的行為可能是直接性的行為,例如直接告訴對方:「你不照我的話

做我就不當你的朋友。」或是間接性的行為,例如:討厭某一個人時,

就不讓他加入小團體中。此外,Buss 與 Perry 在 1992 指出間接性攻 擊也被用來描述一些非關係性攻擊的行為,例如惡作劇(引自 Spence, 2003)。總而言之,間接攻擊是對同儕做出一些不會引起其直接對抗 的行為,而關係性攻擊則是包含所有操弄人際關係的不友善行為,不 論該行為是間接的還是直接的。

關係性攻擊與社會攻擊也有一些部份重疊,因為這兩種攻擊都包 含散佈謠言和社會排斥的行為,然而社會攻擊並沒有特別強調人際關 係的傷害,而是比較強調對直接他人自尊和社會地位的傷害(Galen &

Underwood, 1997)。此外社會攻擊涵蓋的行為範圍比關係性攻擊廣,

因為社會性攻擊除了人際關係的操弄之外,還包含了非語言的行為,

例如:負面的臉部表情或肢體動作。

本研究因著重在探討兒童之人際關係的操弄,故以關係性攻擊為 研究焦點。

叁、攻擊行為的評量方式

對於攻擊行為的評定方式,多使用同儕提名、教師提名或評定、

以及觀察法三種,但是若研究焦點之一著重在關係性攻擊的話,會因 關係性攻擊比較隱微的特質,所以不容易採用自然情境的觀察,是以 雖然有學者建議對學前兒童的攻擊行為進行使用觀察研究會更直接

(Crick, et al., 1997), Galen 與 Underwood(1997)也認為以往 關於關係性及間接性攻擊的研究,過於依賴同儕提名和調查表的使 用;所以在其對四、七、十年級的學生進行研究時,除了讓兒童填寫 社會行為問卷,以評估研究對象對身體和社會攻擊的覺察之外,更在 第二階段進行實驗室的觀察,以直接觀察其社會性攻擊,例如輕蔑的 表情、社會的排斥、嘲笑的言語等。不過 Galen 與 Underwood 也指出

臉部表情、肢體語言等雖然可透過觀察的方式進行研究,但人際關係 之間的操弄,並不容易在實驗室中被觀察。所以目前大部分的學者仍 然使用同儕提名(e.g. Attili, Vermigli, & Schneider, 1997; Dane, 2001; Geiger, 2004; Sebanc, 2000; Warman & Cohen, 2000)以及 教師提名或評定的方式(e.g. Ang, 2001; Spence, 2003;

Sebanc,2002),以區辨關係性攻擊型的兒童。

Crick 與 Grotpeter(1995)是首位使用同儕提名工具來評估兒 童之關係性及外顯性攻擊行為的學者。Crick 與 Grotpeter 利用提名 工具辨識出外顯性攻擊型、關係性攻擊型、非攻擊型的兒童,其後多 位的學者也都跟進採用同樣的研究方法(Crick & Grotpeter,1996;

Werner & Crick,1998; Henington et al.,1998; Prinstein & Greca, 2004)。不過也有學者因為受試者的年齡較低的考量,所以會請老師 填寫教師評定表(Ang, 2001),或是因為研究的設計與考量,所以同 時使用同儕提名及教師提名或評定的方式進行(e.g. Crick &

Grotpeter,1995; Grotpeter & Crick,1996; Tomada & Schneider, 1997; Sebanc, 2003)。而且不論是教師評定或同儕提名工具,研究 已顯示兩者之間有顯著相關,而且此兩種方式的信度、效度也都已獲 得肯定(Crick & Grotpeter, 1995; Grotpeter & Crick, 1996)。

關於教師評定工具和同儕提名工具的選用考量,Crick,Casas 與 Mosher(1997)整理一些學者的研究結果之後,發表以下的論點:對 學齡的兒童來說,不論是關係性攻擊行為或是外顯性攻擊行為,同儕

關於教師評定工具和同儕提名工具的選用考量,Crick,Casas 與 Mosher(1997)整理一些學者的研究結果之後,發表以下的論點:對 學齡的兒童來說,不論是關係性攻擊行為或是外顯性攻擊行為,同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