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資料開放實務面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二節 政府資料開放的定義與內容

二、 政府資料開放實務面

各國政府資料開放的實施程序雖有不同,但大致循 5 大步驟(參見圖 1):

(一) 選擇要開放的資料:首先過濾涉及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的資料,仔細衡量是否透 過直接排除或是資料處理的方式,如移除敏感資料欄位、將細部資料匯整至較粗 略範圍中,降低資料的精細度,避免辨識出個人資料(榮峻德、鄧東波、徐子涵、

孫志鵬,2012 )。能開放的資料,應盡量公開,並根據使用狀況評估資料的價值與 更新的優先順序。

18 OECD: Use by the original public sector generator or holder or other public sector bodies and further re-use by business or individuals for commercial 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19 EU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2005: re-use means the use by a person of a document held by a public sector body for a purpose other than the initial purpose within that public sector body’s public task for which

(二) 提供開放授權:政府須提供授權許可,規範使用者有權自由使用資料開放或再利 用。

(三) 釋出資料:資料必須為不需透過專屬軟體格式開啟的格式(如 XML、CMV),且 能被機器讀取。政府應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ublic Interfaces, APIs) 提 供。

(四) 建立資料開放平臺:有系統的組織後釋出,建立資料開放平臺和目錄供民眾查詢。

(五) 使用者回饋:政府與使用者之間須建立溝通管道,以分析使用現況、了解資料開 放能夠為社會、經濟和政治透明等帶來什麼的影響和未來發展方向。

圖 1:政府資料開放循環圖

資料來源: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取自:http://opendatamanual.org/how-to-open-up-data/index.html

政府機關在推行資料開放的政策時,需要原則性指引,非僅是一味的資料開放,這些工 作至少可以分成法律面、組織面、技術面、費用面與其他面向進行:

(一) 法律面-各國在資料開放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包括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Legislation)、隱私權保護法案、資料著作權條款等(項靖、楊東謀,

2012)。項靖與楊東謀(2012)將政府資料開放的隱私權分為國家和個人兩個面向,

前者關注在國家機密資料,在開放之前應先審查資料內容中是否涉及影響國家安 全、機密等訊息;後者則是會透露出個人隱私的資料,也是多數民眾所關注的議 題。

授權方式是推動資料開放的重要議題。美國政府出版品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對公眾進行授權詞彙認知的行為關係研究顯示,有 71%的受訪 者看到「著作權」(copyright)詞彙時,會大幅降低其使用意願。OKFN 建議政府以 三種授權方式將資料開放(引自榮峻德等,2012):(1)公共領域貢獻和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財產權人宣告放棄所有權利,貢獻到公眾 領域供公眾自由使用。使用者無需事先獲得授權,也無再次使用的限制。(2)資料 開放共用姓名標示條款(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分享時需標示原 始資料的來源。(3)資料開放共用資料開放庫授權條款(Open Data Commons Open

(一) 選擇要資 料開放

(二)提供開放 授權

(三)釋出資料 (四)建立資料

開放平臺 (五)使用者回

Database License):使用者可以自由散布、創作、應用著作,只要在分享時標示姓 名並以相同方式分享(share-like)。

(二) 組織面-包括官僚組織界線[不同地理區域、價值和文化、運作程序、監控機制和 工作流程]與機關間跨域管理;人力物力資源短缺;抗拒變革[擔心失去自主性、資 產和競爭優勢];領導風範、協商和承諾等(Yang & Maxwell, 2011;項靖、楊東謀,

2012)。

(三) 技術面-系統整合、技術標準與原始政府資料可解讀性和適用性的問題(項靖、

楊東謀,2012),Berners-Lee (2010)訂出五顆星評等系統如表 2。

(四) 費用面-基於資料運用的最大化,歐盟執委會認為政府資料開放應該以不收費為 原則,例外收費也應該只針對資料開放的再製成本進行收費,才能降低資料的取 得門檻,吸引創新的開發者和民間使用,目前各國也多採取不收費的模式(項靖、

楊東謀、羅晉,2014)。政府資料開放為社會所帶來的整體效益比收費之收益還來 的高(Poikola, Kola & Hintikka, 2011),是以應免費使用,但由因之所發展出的新服 務和新產品則可以對使用者收費,創造商業價值(OKFN, 2012)。

(五) 其他-效益衡量的侷限性與經驗不足(例如不了解利益為何),也會影響政府資 料開放的推動。

表 2:五星發展評估模式

星等 說明

一星★ 使用者可在網路上取得 PDF、JPEG 等專屬格式的資料。

二星★★ 除一星外,使用者還可使用程式讀取結構化資料,如可取用 EXCEL 檔而非只有 表格的圖檔。

三星★★★ 除二星外,使用者還可取用不需以專屬格式開啟資料(non-proprietary),如 CSV、

XML 檔等

四星★★★★ 除三星外,使用者可使用開放標準規範,如 URIs 來表達資料,以便使用者瞭解 資料在資料網絡中的位置,也使人/機器可以直接標示/存取/運用資料集裡的每一 個單筆資料。

五星★★★★★ 除四星外,使用者也可以將資料鏈結到他人的資料,作為相關內容的延伸,建立/

提供資料之間的脈絡關係。

資料來源:整理自“Linked Data”, by Berners-Lee, 2010, 2014年11月17日,取自:

http://www.w3.org/DesignIssues/LinkedDat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