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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化延伸:戡亂時期反共中心的形塑(1948-1950)

第四章 黨國權力的鞏固與空間意象重構(1945-1966)

第二節 政治化延伸:戡亂時期反共中心的形塑(1948-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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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組

副組長:樓秉國

第 九 組

(一) 總務主任所司關於 各組業務聯繫及綜 合事項

(二) 交際事項 (三) 醫藥衛生事項 (四) 一般屬於總務事項

組 長:陳舜耕 副組長:黃寄慈

總統府第六局 總統官邸

參考資料:整理自唐鎮楚編,《總裁辦公室工作紀要》,頁 237-239。

第二節 政治化延伸:戡亂時期反共中心的形塑(1948-1950)

在那風雨飄搖的日子裡,廣州雖然是中央政府的首都,但卻缺少堅強的 反共意志,而真正的反共重心,則在臺北郊區的陽明山。64

一、因政治目的而圈劃的特別行政區

1948 年 11 月,臺北縣政府擬訂「大屯山管理局組織規程草案」,並要求大 屯山管理局所需經費皆由臺灣省政府省庫支出,65經省政府委員會第 77 次會議 決議後決定根據「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改「管理局」為

「區署」,66關於區署具體的管轄區域,則交由臺灣省民政廳另外召集相關單位 開會研擬,67幾經討論後,1949 年 2 月 2 日由臺灣省政府公布「臺北縣政府大

64 于衡,〈在那個風雨飄搖的時候〉,《傳記文學》(臺北:傳記文學雜誌社,1973.01),第 22 卷 1 期,頁 37。

65 〈臺北縣政府擬訂大屯山管理局組織規程草案所需經費請由省庫全部撥補案〉(1948 年 11 月 19 日),《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00501007404。

66 「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原文為「本省各縣為便利推行政令得設置區署,為縣政 府之輔助機關。區署之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之變更,由縣政府擬具意見報請省政府核定。」見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冬季第 35 期,1948 年 7 月 9 日,頁 507-509。

67 〈大屯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審查報告案〉(1948 年 12 月 10 日),《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 號:0050100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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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山區署組織規程」,首條即標明「臺北縣政府為建設大屯山風景區暨督導各項 行政及地方自治業務起見,依照臺灣省縣政府組織第十四條之規定,特設大屯 山區署」,將區署設立於草山上,轄北投、士林二鎮,設區長一人,受臺北縣政 府之命綜理全區事務,另外,成立總務、民政、建設三課以及警察所、衛生所 分別辦理區署內一切衛生、治安事宜。68

隨著蔣介石在 1949 年 5 月 24 日抵臺,27 日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 100 次的 會議中,即針對大屯山區署是否應改設為管理局的議案進行討論,會中決議此 項議案交由民政廳召集相關委員進行討論。69目前尚未有更多的資料來說明大 屯山區署改設為管理局的討論,但若從 8 月 5 日臺灣省政府公布的「臺灣省草 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公布案」來看,公文中除了公布草山管理局組織章程之外,

尚提到「中華民國 38 年 2 月 2 日省府公布之臺北縣政府大屯山區署組織規程著 即廢止」,70由此可推論大屯山區署最終並沒有成為管理局的地位。

草山管理局於 1949 年 7 月開始籌備,首先商借臺北市省立商業學校暫作臨 時籌備辦公處,8 月 9 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章程」,規 定草山管理局由臺灣省政府直接管轄,且由省政府勘定後選取草山眾樂園為該 局辦公處址,在與原經營單位臺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19 日遷往草山 衆樂園辦公,7129 日開始辦理士林、北投兩區有關檔案、公有財產、公營事業 等移交接管事宜。72

根據「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章程」,第一條指示「臺灣省政府為建設草山 風景區暨督導該區域內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業務起見,特設草山管理局(以下 簡稱本局),其管轄區域為士林北投兩鎮」,73如前所述,目前尚未有資料能具體 說明為何將士林、北投二鎮劃分給草山管理局,但從草山管理局的成立時間是 在 1949 年 8 月來推論,或許可以三點分別說明草山管理局以及戰後初期國民政 府建構陽明山地區的原因。

68 《臺灣省政府公報》,38 年春字第 25 期,1949 年 2 月 2 日,頁 306-307。

69 〈臺灣省日月潭管理局組織規程草案及大屯山區應否改設管理局請公決案〉(1949 年 5 月 27 日),《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00501010006。

70 〈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公布案〉(1949 年 8 月 5 日),《省級機關檔案》,典藏號:

0040121004662001。

71 〈旅行公司騰讓草山眾樂園飯店經辦情形呈報案〉(1949 年 8 月 13 日),《省級機關檔案》,

典藏號:0040171004879002;〈草山眾樂園騰讓情形呈報案〉(1949 年 11 月 5 日),《省級機關 檔案》,典藏號:0040171004879003。

72 陽明山管理局編,《陽明山管理局一年》,頁 1。

73《臺灣省政府公報》,38 年秋字第 34 期,1949 年 8 月 9 日,頁 48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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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發現「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章程」和「臺北縣政府大屯山區 署組織規程」的差異僅出現在直屬管轄機構和內部組織規模大小,其餘規定大 致雷同,例如指定管轄範圍都是士林和北投、都是以「建設風景區」、「督導該 區域內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業務」為主要的業務內容等,兩者應有承先啟後之 意。74

第二,從 1949 年 6 月底蔣介石入住草山後,開始有大批黨政高層遷入並居 住於總裁辦公室附近,為了確保草山周圍地區的治安,管理局組織辦法中專門 設立警務科,下轄刑事警察組專門處理特殊刑事案件。除此之外,亦規定管理 局得以設立保安警察隊一隊作為輔佐,後來兩者合併為草山警察所,由管理局 統一指揮。75

第三,分散於草山、北投地區的大批日人公、私產,在長官公署的接收政 策下,大多數轉為各政府單位的私人招待會館,許多來臺的高階官員或是中外 貴賓也被安排住在草山第一、二賓館或是北投招待所,也因此,承接日治時期 以來對於草山、北投的空間意象,在臺灣省政府的建設藍圖中也認為「草山北 投等地均係風景地區旅客甚多,社會服務事業甚屬需要」,要求草山管理局應籌 設社會服務處,以應付社會大眾的需求。76

可以理解的是,草山管理局延續了原大屯山區署所定的管轄範圍,也在組 織章程中以「管理風景區」、「推行地方自治」的名目圈劃出行政範圍,但在國 共戰爭情勢日趨嚴峻的 1949 年末,草山管理局圈劃士林、北投為管轄範圍的意 義,應與大量黨國菁英集中草山有所關聯,而研究者也指出,「管理局」組織乃 是沿用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經驗所設,主要是用以解決一地方政府無法完成某 些任務所設,其功能多具有建設性、管理性以及階段性等特質,77此外,尚有 中華民國首次在統治境內將管理局納入行政區劃體系的歷史意義。78這些特 點,到了陽明山管理局時期更加地突顯。

74 溫振華主持,《陽明山國家公園草山(陽明山)管理局相關檔案、資料之蒐集研究計畫》(臺 北: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2013),頁 22。

75 〈草山管理局保安警察隊改為草山警察所案〉(1949 年 10 月 7 日),《省府委員會議檔案》,

典藏號:00501011906。〈修改草山警察所及基隆高雄兩港務警察所刑警組織編制表核復案〉,

《省級機關檔案》(1950 年 4 月 19 日),典藏號:0040125004756002。〈轉呈警察所組織規程等 件請准併前案辦示遵由〉(1950 年 9 月 11 日),《省級機關檔案》,典藏號:

0040125013382008。

76 〈草山管理局請籌設社會服務處案〉(1949 年 11 月 26 日。),《省級機關檔案》,典藏號:

0040121004648010‧

77 張枝榮,《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與地位之研究》,頁 261-262。

78 黃雯娟,《陽明山地區地名的緣起與地區特色》,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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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冠以戡亂意義的地方自治體系

1950 年,臺北縣參議員周碧、曹賜固以及士林鎮代表委員會主席邱有福、

士林鎮長丁雲霖、北投鎮鎮民代表主席洪來福、北投鎮長廖樹等人組成「草山 改名請願委員會」,79聯署建議將草山之名改稱為陽明山,藉以激發愛國情緒,

此一建議在 3 月 31 日省府委員會第 143 次會議中通過後,804 月 21 日臺灣省政 府公布,將臺北縣士林鎮所管轄的草山地區,正式更名為陽明山,81此後,草 山管理局也在 26 日改稱為陽明山管理局,29 日草山派出所改稱為陽明山警察 所,過去轄內各機關團體名稱有草山字樣者,全數改稱為陽明山。82值得注意 的是,儘管已經更名為陽明山管理局,但是在內部組織或是權責的分配,大致 上仍維持草山管理局時期的配置,並沒有因為更改名稱而產生增減的效果。

1950 年 8 月臺北縣參議會議員謝文程在第 16 次大會中提出臨時動議,要 求臺灣省政府以及臺灣省參議會,應將士林以及北投兩鎮的管理權收回臺北縣 所有,83同日,臺北縣參議員周碧、曹賜固以及陽明山管理局農會理事長潘光 楷等人發表聯合陳情書,表示「士林北投兩鎮復歸臺北縣轄,兩鎮之民一聞之 下如有所失,三五成群,各陳議論」,認為士林、北投兩鎮歸屬陽明山管理局,

自有其特別意義,兩鎮鎮民皆希望可以繼續受陽明山管理局所管轄,倘若該局 治理制度無法延續,則希望臺灣省政府可以將兩鎮劃入臺北市的行政區劃,不 願再由臺北縣所管轄,84不過,兩者討論內容並未成為最終決議,臺灣省政府 仍沿襲舊有的治理制度。85

1950 年 12 月,為了避免陽明山管理局的管轄權力再度受到質疑,臺灣省 政府委員第 180 次例會針對陽明山管理局的行政地位以及轄區內土地建物的所 有權進行討論,會中決議「由於該局係戡亂期間設置,其土地及建物權屬應歸

79 吳瓊芬,《陽明山地景變遷之研究》,頁 31。

80 〈草山區參議員周碧等建議將草山改稱為陽明山,藉以激發愛國情緒案〉(1950 年 3 月 31 日),《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00501014305。

81 《臺灣省政府公報》,39 年夏字第 12 期,1950 年 4 月,頁 320。

82 陽明山管理局編,《陽明山管理局一年》,頁 1。

83 〈臺北縣參議會建議政府將陽明山管理局所轄鄉鎮歸還該縣〉,《臺灣省議會史料》,典藏 號:0011120037061,1950 年 8 月 7 日。

84 〈北投鎮鎮民代表會主席洪○○等懇請政府仍存陽明山管理局行政地區如不能實現時請編入 臺北市〉,《臺灣省議會史料》,典藏號:0011120037062,1950 年 8 月 7 日。

85 〈臺北縣參議會建議政府將陽明山管理局所轄鄉鎮歸還該縣〉,《臺灣省議會史料》,典藏

85 〈臺北縣參議會建議政府將陽明山管理局所轄鄉鎮歸還該縣〉,《臺灣省議會史料》,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