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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家權力與統治技術

第二節 現代統治技術下的規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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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代統治技術下的規訓

荷蘭時期,陽明山地區已有聚落的記載,北投地區包含北投社

(Kipatau)、唭哩岸社(Kirragenan)、嗄嘮別社(Halapei),其中以北投社規模 最大,且懂得利用當地盛產的硫磺資源,與漢人、西班牙人進行買賣硫磺的商 業行為,21士林地區則以毛少翁社(Kimassauw)為主。據中村孝志的統計,西 元 1647 年到西元 1655 年為止,北投社的聚落規模從 39 戶、139 人降至 22 戶、83 人,毛少翁社也從原本的 98 戶、433 人,降至 86 戶、305 人,22可見陽 明山地區的平埔族聚落與人口數量是呈現遞減的趨勢。明鄭時期開始出現零星 散落於墾拓區的漢人聚落,如北投地區最早移入墾拓的漳州人王錫祺,在唭哩 岸一帶進行墾拓,士林地區則因交通較為便利,漢人移民得以在淡水河沿岸進 行墾拓,相傳「劍潭古寺」的觀音神像在此時雕刻而成,也成為士林地區的一 大信仰中心。23

清治初期,大量漢人開始移入臺灣,陽明山地區的漢人聚落開始有了明顯 的增長。例如康熙 52 年(西元 1713 年)由鄭珍、王謨等人,以「陳和議」戶 名墾拓北投區,是為該地最早的墾號,24清政府也在墾腦業者日益增多的情況 下,於光緒 13 年(西元 1887 年)在北投設立磺務分局,轉門管理北投地區的 採磺事業,同時進行硫磺的專賣制度,而士林地區則於康熙 42 年(西元 1703 年)有漳州鄭姓來建雙溪圳,至雍正、乾隆二代,開闢已有規模。25另一方 面,清治時期為了要確實掌握地方情勢,同時課徵丁口稅,自康熙 30 年(西元 1692 年)開始,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戶口的統計,但從統計的準確度來看,錯誤 層出不窮。例如在「同治十三年分淡屬各庄人丁戶口清冊稿」中,籍貫的部分 就出現了錯置的現象,也導致閩粵統計資料中的粵籍人口總數前後有異,26再 者,此種非閩即粵的分類方式,也增加了清治時期對於戶口統計成果的不確定

21 黃雯娟主持,《陽明山地區族群變遷及聚落發展之研究─以日治時代北投地區為中心的考 察》(臺北: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研究報告,2007),頁 13。

22 中村孝志著,《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下卷》(臺北:稻鄉出版社,2002),頁 22。

23 杜武志,〈臺北劍潭古寺史話--移築大直劍南山麓六十周年有感〉,《臺北文獻》(臺北:臺北 市文獻委員會,2001.06),第 136 期,頁 105-106。

24 溫振華,〈清帝國臺北盆地經濟社會的演變〉(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 文,1977),頁 23。

25 張中訓總編纂,《士林區志》(臺北:臺北市士林區公所,2010),頁 48。

26 淡新檔案校註出版編輯委員會,《淡新檔案(三)》(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1995),頁 32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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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儘管如此,這份《淡新檔案》的紀錄卻是清治時期陽明山地區最為精準的 戶口數據,到了道光 21 年(西元 1842 年),淡水同知曹謹針對淡水廳轄內進行 戶口調查,總計芝蘭一堡共有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三丁口、芝蘭二堡七千九百八 十丁口,27相較前述《淡新檔案》中芝蘭堡一十八庄的丁口數量,雖可看出人 口成長的趨勢,但是在對照日治時期的戶口統計資料,恐有低估人口總數的現 象。

綜上所述,執政者藉由歷次的調查與紀錄,或許可以一窺地方聚落的增長 狀況,但清治時期的對於人口統計的數字並不精確,而且時常產生錯置的狀 況,甚至在康熙 22 年(西元 1683 年)到康熙 50 年(西元 1711 年)的四次統 計中,出現了家戶數量完全沒有變動的數據,28這不僅顯示了清治時期統治技 術的不足,無法精確地進行人口、家戶清查,也突顯了清治時期是透過模糊不 清的數字統計來理解統治的空間,國家權力對於空間掌握的能力,成效不彰。

【表 2-2-1】芝蘭堡一十八庄戶口資料

庄別 籍貫 戶數 丁口數

(丁)(口) 幼孩

(口)

幼女

(口)

總丁口

芝蘭庄 閩 31 42 32 21 23 118 毛少翁庄 粵 32 52 37 26 13 128 唭哩岸庄 粵 21 32 23 22 12 89

北投庄 粵 21 32 33 31 12 108 嘎嘮別庄 粵 32 42 32 25 15 113

資料來源:淡新檔案校註出版編輯委員會,《淡新檔案(三)》,頁 348。

隨著 1895 年日本取得臺灣的統治權,人口調查事業的出現,是日治初期對 於殖民政府掌握行政、治安的最佳途徑之一,鎮壓舊有勢力武裝行為的同時,

以軍、警協力的方式,進行臺灣住民的身分調查,但在情勢未定的狀況下,要

27 陳培桂著,《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頁 89。

28 蘇碩斌,《看不見與看得見的臺北》,頁 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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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同時辦理,實屬困難。明治 28 年(西元 1895 年)7 月 7 日,先由憲兵 辦理臺北市內的戶口調查,主要登記被調查人的住址、職業、出生地、姓名、

年齡、親屬關係等資訊,29其餘各地則在明治 28 年(西元 1896 年)總督樺山 資紀的主導下,以「搜捕全島不安份子」之名,進行全島性的戶口調查,掃蕩 反抗勢力時,要求各地守備隊與臨近的民政支部或出張所提供協助,輔佐民政 官員進行戶口調查。30此外,為配合臺灣島民國籍歸屬的問題,同年 3 月制定

「寄留屆出方」,戶籍簿上開始出現「寄留」與「本籍」的分別,31但在 8 月 1 日以訓令第 85 號公布「臺灣住民戶口調查規則」之後,戶籍簿上暫時不分本 籍、寄居,而是透過警察、憲兵、民政官員三級式的實地調查之後,更確實地 掌握臺灣住民的現居街庄(社)地點以及人際網絡結構。32另一方面,「臺灣住 民戶口調查規則」也強調憲兵、警察應定期巡迴管區內的人口變動,同樣是便 於控制本島人口流動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期完成的戶籍簿 冊,只能算是總督府用以掌控治安的基礎資 料,再加上日治初期的警察尚不黯臺灣舊 慣,就當時的成果而言,僅能算是概算化的 數字成果。33直到 1905 年第一次進行「臨時 臺灣戶口調查」時,才稱得上是現代化的人 口統計技術。

【圖 2-2-1】寄留者戶籍登記示義圖

資料來源:參考並自繪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

〈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488-51,頁 14。

29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蔡柏壎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 況(III)》(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08),上卷,頁 16-18。

30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蔡柏壎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

(III)》,上卷,頁 22-23。

3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渡臺內地人寄留屆出方〉,5-28,頁 1。

32 「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第二條「戶籍暫時不分本籍、寄居,是以其本人居住之街庄

(社)為收錄標準,但若是寄居者,則在住所欗內註明本籍地。」見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 化檔案,〈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61-27,頁 4。

33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蔡柏壎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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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2】1896 年戶口調查簿樣式圖

資料來源:參考並後製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戶口調查規則〉 ,61-27,頁 13-14。

況(III)》,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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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 30 年(西元 1897 年)日本政府進行地方制度改正,縣下設立辨務 署,以街庄為單位進行戶籍的調查作業,34陽明山地區的戶籍調查工作,始由 臺北縣辨務署處理。明治 31 年(西元 1898 年)3 月,兒玉源太郎任臺灣第 4 任總督,同時邀請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開啟了所謂的「兒玉、後藤時代」, 後藤新平並非採取西方現代化的調查技術,而是「延續本島習俗,採行保甲制 度」的生物政治學原則,35各地方行政首長亦向後藤新平反應人口調查的窘 境,例如臺北縣知事橋口文藏就曾指出,在山區的戶口調查作業不僅要面對層 出不窮的「土匪」集團,尚須面對經費不足、憲兵警察管轄區域重疊的狀 況,36再加上調查過程時常出現語言隔閡、土匪侵擾等困境,常使人口調查事 業受到阻礙。37

【表 2-2-2】1898 年臺北辨務署士林支署人口統計 現住戶數

(戶)

現住人口

男性 女性 男女總計

內地人 16 234 42 276

本島人 8330 25,914 21,965 47,879 總計 8346 26,148 22,007 48,155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三十年戶口調查表〉,291-5,頁 1。

為了配合後藤新平的人口調查事業,臺北辨務署於明治 32 年 (西元 1899 年) 7 月以訓令第 62 及 63 號,分別頒布「警察巡視心得」以及「戶口調查規 則」,前者要求警察進行實地視察時要特別注意戶口調查的準確性,同時要求轄 內辨務(支)署長、第二課課長應不定期抽查地方狀況,以避免造假之情勢。

後者則分別以「通則」、「調查」、「整理」共三章十七條的方式,具體規範戶口 調查簿的書寫以及保存型態。38爾後,再以訓令第 64 號修正「巡查勤務規 則」,設計「辨務署所在地派出所內」與「辨務署所在地派出所外」的巡查表 單,規畫晝夜的巡邏要點,並要求巡查員警將巡邏時間、地點明確填寫於表

34 〈臺灣總督府辨務署取扱事項〉,《臺灣總督府報》,1897.06.23,第 105 號,頁 37。

35 轉引自詹素娟,〈臺灣平埔族的身分認定與變遷(1895-1960)─以戶口制度與國勢調查的

「種族」分類為中心〉,《臺灣史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第 12 卷 2 期,頁 129-130。

36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各地方廳戶口調查ニ關スル件〉,291-4,頁 26。

37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蔡柏壎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第二編.領臺以後的治安狀 況(III)》,上卷,頁 19。

38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臺北縣訓令第六十三號戶口調查規則〉,61-27,頁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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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此項變革的意義在於前述由軍人、警察、民政官共同執行調查事業的情況 已有所改變,警察成為國家權力執行人口調查的最小單位,另一方面,不管是 座落於重要街庄或是偏遠地點的警察派出所的警察,藉由定時的「巡邏」與不 定期的「抽查」,國家權力得以在空間中建構出一套無時差的監控邏輯。

除了以警察為實地探查的核心,人口調查事業尚需配合保甲制度以及壯丁 團的配合。明治 31 年(西元 1898 年)8 月 31 日臺灣總督府以律令 21 號頒布

「保甲條例」以及府令 87 號「保甲條例施行規則」,這種初始狀態的保甲體系

「保甲條例」以及府令 87 號「保甲條例施行規則」,這種初始狀態的保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