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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政治參與

壹、「參與」與「政治參與」

「參與」(participate)的概念從字義來看,是指對於某種行動的分享(take a part or share with),楊國樞則將「參與」定義為一個人在團體中,投入個人思想、

行動及其他資源,以影響團體產生某些預期結果的活動;蕭揚基(2000)指出 參與是社會成員對組織投入或專注的行為,包括主動的涉及與被動的牽連行 為。

「參與」這個詞彙常與其他名詞做連結,如公共參與、公民參與、社會參 與、政治參與及文化參與等,根據不同的研究對於「參與」一詞也會有不同的 定義或概念,但一般係指團體中的成員,積極投入團體的活動中,與他人進行 有效的互動(許文傑,2000;鄭慧蘭,2001:12)。而公共參與或公民參與的概 念涵蓋的範圍較廣泛,而社會參與、政治參與、文化參與等概念則會較限定在 特定的條件中。

政治參與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時期,其後很長的時間人民只得 被動地接受帝王或君主的統治,直到十八世紀後隨著工業社會進步,中產階級 興起,人民開始要求參政權,擁有決定統治者或決定政府的政策或決定的影響 力。

政治思想家盧梭認為公民參與政治本身就是一種教育,一種滿足,認為普 遍而平等的政治參與是政治進步的表徵,政治參與的權利取得並非一蹴可幾的,

最初能享有參政權的就只有那些受較高教育的、較具經濟能力的、以及社會地 位較高的成人男子,之後經過各種抗爭才逐漸取消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種族、

及性別等限制,從而使政治參與漸漸成為一個全體公民共享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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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者對於政治參與的意義也有不同的見解,學者 Scaff 將政治參與分為

「交互性的行動」與「工具性的行動」兩種。前者認為政治是人們力圖互惠地 生活在一起的方式,公民時常聚在一起,設定一些可供討論的議題,從而各紓 己見、相互討論、共同決策,期能解決彼此間的衝突,在參與過程中增進政治 知識、孕育公民德行。後者則將政治設想為稀有資源─即權力,的競爭,政治 的過程就是權力的形成、分配及執行,政治參與是影響或控制權力分配的一種 政治行動,透過如競爭性選舉等方式,賦與少數政治菁英統治權力,而這種參 與有保障公民權利、擴大公民利益、提供政治系統正當性等功能(Sacff, 1975,

引自郭秋永,2006:24)。

其差異可概述於下表之中:

表 2-1 政治參與的兩種基本概念

區別標準 交互性的行動 工具性的行動 主要界定語詞 分擔共享 參與加入

價值取向 互惠 競爭

行動類型 公民彼此溝通 公民影響菁英

行動目的 公道 權力

功能

促進自我實現 增進政治知識 孕育政治美德

保障權利 擴大利益 確保正當性

郭秋永認為在當代既有的研究文獻中,規範性研究主要反映「交互性行動」

的參與概念,而經驗性研究則反映「工具性行動」的參與概念。

M.Weiner 將政治參與界定為「指涉任何運用合法或非法的方式,企圖影響 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之人事的自願行為。所謂人事,是指公共政策的抉擇,或 公共事務的推行、或政治領導人物的選擇;而自願行為包含成功的或失敗的,

也包括有組織的或無組織的,還涵概突發性的或持續性的自願行為。」(引自郭 秋永,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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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ba & Nie (1975)則將政治參與界定為「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 政府的人事甄選或政府政策為其目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上兩種說法將 政治參與限定在「自願性的參與」行為,排除非自願性的、支持性的、符號性 的參與、動員性的參與行為,Verba 更認為政治參與應僅限於「正規且合法的政 治管道」,也就是不包括暴動、抗議、暗殺等行為(引自郭秋永,2006:29-30)。

但 S. Huntington 為不該劃地自限,逕對政治參與的性質做出「先驗假定」,

認為許多參與行為難以斷然區分其性質,或不應忽略一些參與行為連帶的動態 關係及影響,故其主張政治參與就是「一般公民影響政府人事或決策的行為,

可以是個人的或是群體的、組織或是自發的、持續的或間斷的、規律的或突發 的、合法的或非法的、和平或暴力的、成功的或失敗的行動。」(郭秋永,1990)

統整以上界說,政治參與至少應包含四個要素:公民、行動、政府、目的,

以下即從此四要素進一步分析政治參與的涵義。

一、公民

政治參與的主體是公民,一般認為不包括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政治人物,

而公民是一個國家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國民,狹義的公民須達法定年齡,才 擁有公民權利,最普遍的即為選舉權的開放與,而大多數國家都存在有公民權 的年齡限制, 但年齡限制訂在哪個階段則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目前世界上 一百六十八個國家接將公民法定年齡的現制標準訂在十六歲到十八歲之間,除 了南韓的十九歲與日本已修法下降至十八歲的日本外,僅剩臺灣將公民權年齡 限制訂在二十歲。訂定年齡限制的原因主要是認為行使公民權利需要具備一定 的心智成熟與辨識能力,不過此年齡成熟度的判定也是成人所定義,故也容易 受「年齡歧視」影響產生「世代正義」的問題。根據臺少盟與青輔會的調查,

民眾普遍對青少年的政治與社會參與能力抱持不信任的態度,認為其能力尚不 足以承擔行使公民權利之大任,反對降低年齡限制,此舉無視社會的變遷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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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而限縮青少年的公民權,值得檢討。

倘若我們認同 S. Huntington 所說政治參與不該做出先驗假定,則這裡的公 民不該僅限狹義具有公民權利的公民,而應該包括所有有能力採取行動對政府 產生影響的人民,不論是未具公民權的青少年或是不具國籍身分的新移民等,

皆應可成為政治參與的主體。

二、行動

政治參與的核心即是須以具體之行動來呈現,包括投票、勸說他人投票、

參與政黨、或參與政治相關的活動、遊行、示威、抗議等,若僅有某種態度或 想法,卻未以行動展現,則不算是政治參與。而此行動不論是自發的或動員的、

成功的或失敗的、合法的或非法的,都算是政治參與。

而政治參與的行動類型,則待之後章節再做論述。

三、政府

政治參與和政府的人事或政府的公共決策或行動有關,而不論是地方政府 或地方政府。公民可透過選舉或相關的活動決定政府人事職位的人選,間接影 響公共決策,亦可透過直接的行動,如陳情、請願、示威、抗議、連署、公民 投票等,對政府政策的決定與執行產生影響。若僅是對學校或者對私人企業的 抗議行動,皆不符合政治參與的定義。

但對於高中生而言,校園是他們生活最主要的場域,當面對校方不合理的 規範,高中學生的反抗行動,是否真的與政治參與的意義無關,亦或其中具有 一些關聯性,研究者欲透過研究瞭解高中生校園參與和政治參與的關聯性。

四、目的

有句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政治參與也不能是漫無目的的。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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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民採取行動,不管是經由政治參與滿足自身的需求,或是意圖以行動影響 政治決策以促進自我或團體目標的達成,皆會有影響政治體系內價值的權威性 配置的企圖。政治參與的目的不一定要立刻實現,甚至可以說有許多行動都是 經過漫長的過程才達成其目標,更多是沒有結果的,但即使無法獲得即刻的改 變,透過行動也能達到宣傳理念、引起更多民眾關注的目的,故政治參與應有 其目的,始符合政治參與的條件。那麼高中學生在其求學時期且不具有公民權 利的階段,進行政治參與的目的為何,將是本研究欲探知的目標。

五、小結

本研究將政治參與界定為「一般人民自發或動員透過合法或非法的方法,

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的人事或政策為目的,採取的各種行動。」而高中生 也能是政治參與的行動者,本研究將以高中生作為政治參與的行動者,瞭解其 政治參與行為的類型、目的等,並探究其在參與歷程中的改變。

貳、政治參與行動的類型

國內學者郭秋永(1993)參考 Verba & Nie 的理論,將政治參與區分為四 種參與型式,包括公民主動的接觸、合作活動、投票、競選活動。

盛杏湲(2011)則將政治參與的模式分為慣常性與非慣常性兩種。慣常性 的政治參與依影響的目標再細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嘗試影響政府人事的活動,

如投票及競選活動,包含除了投票以外的所有在選舉過程中,企圖影響選舉結 果的活動,包括勸說他人投票給某候選人、參與選舉有關的集會、捐款給候選 人或政黨、幫某候選人助選等。第二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是試圖直接影響政府 的政策決定與行動的活動,包括政治溝通、合作性活動、接觸政府官員或民意 代表及公民投票。政治溝通指接收政治訊息、介入政治討論、向政治領導者表 達支持或抗議訊息等關注、討論、評論政府作為之活動。合作性活動包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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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一起為某種共同的目標或利益而努力,如參與集會、演講會、組成團體 等。接觸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是指為了某些私人或團體的理由而接觸民意代表 或政府官員。除此之外公民投票也是近代許多國家公民擁有的政治參與權利,

直接用投票的方式表達對某項議題或政策的意見。

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活動包括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暴動等抗議性的

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活動包括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暴動等抗議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