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訪談結果分析
第一節 政策合法化的認知
1. 請問水土保持法及縣苗栗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辦法的內容是否 知悉?
所有受訪者的回答都是:知悉。
行政部門的受訪者能夠列舉水土保持法第 16-24,第 32~36 條,施行細則第 20-25、31~34 條、第 38 條;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及其他行政規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 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5 之 1 條,第 33~36 條,施行 細則第 11 之 1 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等等。(G1,G2,G3,G4,G5, G6)
某位鄉公所課長更指出苗栗縣政府為提升查報取締作業及績效,另訂「苗栗 縣各鄉鎮市公所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制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要點」。可 見水土保持管制政策及行政執行從中央到地方階層都能依法行政,也能顯示行政 管理者對水土保持維護之用心。(G7)
居民及社會團體受訪者表示他(她)們會經常或者一至三個月不定時上網查 閱法規是否增修。(R1,2,3,4; S1,2,3)
李台京、葉嘉楠、廖益興、胡志沛、柯至昌在《中港溪集水區水土保持相關 工作執行成效及效益評估成果報告》的訪談紀錄也記載:水土保持法規定鄉鎮負 責查報,違規、取締、裁罰則是縣政府權責。2003 年開始,縣政府每個月要將 全縣查報取締統計回報給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建立的山坡地違規查報取締管理系 統。(李台京、葉嘉楠…等,2010:226-7) 水保局網頁的首頁左下角也一直公開 一個山坡地違規檢舉的受理電話 0800-491008(http://www.swcb.gov.tw/index.asp)
顯而易見,政策合法化的正當性是無庸置疑的。
2. 個案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資訊流動是否公開明確?
受訪者表示均可上網查閱,政府的資訊公開、明確。
(R1,2,3,4,5; S1,2,3)行 政機關受訪者或業務單位強調:他(她)們一定會依法公告周知。水土保持局網 站的資訊公開,內容明確。關於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公告資訊,也可以在水保局網 站查詢,同時可閱讀新聞或公告資料。(G1,G2,G3,G4,G5)另外,某位鄉公所課長說明,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公告資訊除了在主管機關網 站查詢之外,主管機關也可多加宣導以提升民眾的正確認識。(G7)
3. 查報及監督機關的互動狀態為何?
居民及社會團體受訪者表示民間觀察認為互動良好。(R1,2,3,4;S1,2,3)
中央機關受訪者認為: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已經建立「抽查與考核評鑑制 度」,每年均會同水土 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等相關技師公會人員,實地 勘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此外,農委會水保局也針對各縣(市)政府執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績效考核」的查報取締工作,對執行績優之地方政府獎勵 及獎金,執行不力者則予以懲處。(G1,G2)
縣政府受訪人員表示:互動良好。苗栗縣 18 個鄉鎮市公所,皆能於規定時 間內巡查及查報該轄區內山坡地範圍內違規開挖整地行為。(G3)縣政府除了每 年依據「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制止工作績效考核獎 懲要點」辦理各公所考核作業,也時常注意各公所查報制止作業執行狀況,並提 供相關協助。(G4)鄉公所受訪者也表示互動良好,鄉公所會根據縣政府訂定的 查核機制,配合辦理資料提報。(G5,G6,G7)
關於查報及監督機關的互動,本研究舉一例說明。苗栗縣政府網頁 2012 -03-15 縣府新聞發佈水利城鄉處「100 年度本縣鄉鎮市公所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 之查報與制工作績效考核」於縣府進行書面審查作業。
(http://www.miaoli.gov.tw/cht)
4. 違規事件處理機制為何?
關於山坡地違規開發行為,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由縣(市)
政府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並且,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33 條罰則規定,可以處 行政罰或移送法辦,主管機關並有列管機制。(G1,G2)
政府機關如何獲得違規事件的訊息呢?鄉公所的做法是:1.民眾通報,2.鄉
公所不定時巡查等。遇有違規情事,鄉公所查報後送縣政府處理。(G5,G6) 縣政府受訪者表示,當鄉鎮公所就近勘查,倘查有違反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規情事,縣政府接獲查報資料後將盡速邀集相關單位至現 場取締。(G3,G4,G7)
綜合整理縣政府對違規事件的訊息及機制如下:
(1).違規案件資訊來源:分為水土保持局衛星變異點通報,民眾檢舉,以及鄉 鎮公所巡查人巡查發現等三種方式。
(2).當公所查報人員確認疑似違規行為,應立即依據苗栗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 理查報與取締辦法向苗栗縣政府反映;一般山坡地為縣府農業局,原住民保留地 為縣府民政局查報,經縣府主管單位人員確認確實違反水保法第 12 條規定,則 依法第 23、33 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正追蹤至改正完成始得結案。
居民及社會團體受訪者表示會向相關權責單位會舉報,並請苗栗縣政府查 處。(R1,2,3,4,5;S1,2,3)
5. 政策順服的評估為何?
政策順服是本研究重要觀察項目之一。整體而言,從新聞報導、違規是建查 報統計、相關資訊統計、機關互動等現象觀察,少數民眾雖有怨言,管制政策在 本研究個案的政策順服情況是正面肯定的。
受訪者的意見,在中央機關來看,政策執行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情
形,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應迅即查報、制止、取締。目前苗栗地區特定水土保的 持區內之相關作為,大致依相關規定持續推動中。此外,從每年查報、制止與取 締案件多寡,受處分(處行政罰或移送法辦)進行分析評估。目前政策順服程度因 環保意識提高,民眾大部分均能接受。(G1,G2)
縣政府官員認為:部分民眾對水保法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不了解而無法 順服。(G3)權益受影響之民眾,難免有怨言。管制政策的執行工作:「要做到 沒有民怨是艱辛的工作。但是,要努力使民眾了解水土保持,適當開發利用及限 制是必要的。」(G4)
鄉公所受訪者對於政策順服的訪談意見如下:(1) 水保區周邊土地因開發受 限制,民眾無法接受。(G5)(2)目前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管理,大致依現行法規推 動辦理。(G6)(3)民眾對水土保持及自己家園安全之維護,經由多方資訊宣導及 教育訓練,都有基本之概念。惟對於申請之時效,因公務單位查勘人力缺乏,認 為尚需加強申請之速度。(G7)
居民及社會團體意見,認為還好的一人。(R3)其他多數反映抱怨意見不一:
例如:擁有水庫周邊土地者難以接受。(R1,2)週邊農耕較多,農民因耕地開發 受限制,導致民怨四起;水庫旁有住民及擁有土地之人,對土地開發設限比較無 法接受。(R4,5;S1,2,3)
6. 未來水土保持局改隸環境資源部以後,政策運作影響評估?
水保局從成立迄今長期隸屬農委會。現在,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將水保局改 隸環境資源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數受訪者認為:環境資源部成立後,既有之政 策推動仍依循相關規定辦理。因為水土保持局僅改隸,政策運作應不受影響,不 會有大幅度之變動。相關既定業務應仍可持續順利推動。(G1,G2,G4,G5,G6,R3)
其他受訪者,居民及社會團體多數認為:尚無法評估。(G3,R1,2,4,5;S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