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訪談結果分析
第二節 政策建議
自 2000 年總統大選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政黨政治之趨勢逐漸形成,但由於政黨的 競爭與惡鬥,個中顯現立法效益的不彰及問政品質的不良,對人民權益及民主政治發展 影響甚鉅,更為各界所詬病。因此,作者認為要改善立法院整體形象及議事效率,除了 提升立法委員本身素質及問政態度外,也應重視國會立法幕僚支援對立法委員輔助的功 能與成效,尤以在立委過程中,能適時提供立法委員所需的資訊更為重要。
我國立法院立法幕僚支援系統法制局、預算中心及國會圖書館之功能,旨在提供立 法委員問政之法案背景資料,草案評估之研析、成本預算之分析等相關研究資料或資 訊,俾助法案或預、決算案之審議遂行,其共同之特性乃在於強化法案通過之可行性如 何?評估政策未來施政效益為何?強調立法權須優於行政權之地位,期以監督政府政策 之良窳,並為人民看緊荷包,畢竟國家的施政須以民為本。所以我國立法院立法幕僚支 援系統不僅是立法智庫,亦是一個諮詢機構,從前一節研究發現,我國立法院立法幕僚 支援系統因受到研究人員不足、行政立法部門間資訊不對等以及立法委員對立法幕僚支 援系統沒有需求的影響,致其功能無法發揮,作者僅就研究發現,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一、有關研究人員不足方面
經訪談結果分析發現,大多數受訪者認為立法院立法幕僚支援系統未來發展方
面,首要之務,為修法調整組織與增加人力,為作者認為法制局法定員額為四十二 至六十人,現有人員四十九人,而預算中心法定員額為四十二至六十人,現有人員 三十一人,均尚未達法定最高員額,當然大多數委員不會主張修法,以增加法制局 及預算中心之員額。應由立法院內部依實際情形及專業性,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為
考量,必要時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44,採比例規定兩者間之比數,
以爭取各學術領域之專業人員到立法院服務,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至於我國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兩單位之最適當人員配置,以每位研究人員服務國 會議員人數之比例來說明,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人員有 729 人,國會議員 535 人(眾 議員有 435 人;參議員有 100 人),平均每位研究人員約需服務 1.36 位國會議員。
日本國會法制局職員有 155 人(參議院 75 人;眾議院 80 人),國會議員有 722 人
(參議院 242 人;眾議院 480 人),則每位職員約需服務 4.65 位議員。而我國法制 局目前人員有 49 人,立法委員有 225 人,每位研究人員約需服務 4.59 位立法委員,
而預算中心目前人員有 31 人,則每位研究人員約需服務 7.25 位法委員。由上述研 究人員與國會議員之比例分析,顯然我國法制局之數據(1:4.59)與日本國會法 制局雷同,如依日本國會法制局服務議員之比例(1:4.65)換算,理論上應以不 少於 48 人(225 人÷4.65=48.4)為最適當。惟目前我國僅 2300 萬人,而美、日 兩國都是上億人口,在領土面積及經濟發展上,我國也無法與美、日兩國相提並論。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為一研究性質的單位,其中多數研究報告皆委請各專家研 究單位負責研析與評估,自身所做的研究報告也有限,畢竟以有的人力去辦理無限 的法案是不可能的,而且也無法提昇品質,反觀我國立法院目前並無委託民間或學 者做研究方面的研究報告,皆是由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人員獨自或合作而成的研究報 告,而研究報告又以針對行政院草案提出為優先辦理之。若以此角度而言,立法院 自 2008 年(第七屆)起,立法委員將由現行的 225 席減為 113 席,其人力是否可 以達成法案評估之基本所需,若要達到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之制度,則有賴政府在 整體組織及制度得全力更新。
二、有關行政立法部門間資訊不對等問題
行政與立法部門間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以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為例,研究人 員在撰寫分析研究報告時,其資料之來源,多半從行政部門的朋友獲得一些訊息,
但如果行政部門拒絕提供,國會研究服務處沒有任何強制性力量要求對方提供訊 息。因此,研究人員有時也會依賴委員會幫忙取得訊息,因為委員會有傳喚證人或
44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要求行政部門提供訊的權力。另在開議期間,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平均每周須舉辦 2 至 3 場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等,就各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而我國立法院雖有調閱 權,但限於委員,因此,作者建議參考美國會研究服務處研究人員的作法,立法院 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未來應加強與民間機構及學術界交流,針對當前重要議題定期舉 辦研討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以吸取各界更多的意見,以減少 對行政部門的依賴。另一方面應派員出席委員會會議或公聽會,以輔助委員立法問 政爭取好感與認同,進而透過委員會或立法委員向行政部門取得所需之資料及資料。
三、法制局憲政定位問題
我國政治體制是總統制或內閣制目前仍屬混沌,因此定位專業人員的角色必須 先定位國會的法律地位,如果屬於內閣制,法制局應定位在法案審查的角色,此時 對於法政人員的需求較多;如果屬於總統制,法制局必須加強政策的能力,此時各 方專業人才都是法制局需要的人才,故宜先釐清定位問題。在我國雙首長制下,以 目前立法委員與法制局之間的關係,大多以諮詢事項為主,部分立法委員關心的事 務,與選區的民意有關,因此,希望法制局能助其研究所關心的法案,但法制局囿 於人員的配置及選擇重大議案的評估效應,往往會不符委員的期許。為改進立法,
法制局應調整為類同日本內閣制之國會法制局,擔任法案審查的角色,以協助立法 委員提出法律之法制作業或文字潤飾等,讓法制局具有引導立法政策的權力,另對 於政策研究方面,則以委托民間機研究機構或學術研究單位方式辦理。而對於預算 中心及國會圖書館之設置,在組織上應予維持現狀並重視專業分工,使這三個立法 支援單位相互間能有效的支援與整合。
四、有關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在立法輔助缺主動積極性問題
建議應針對委員關心的法案或特別關注的預算案,主動、適時提供有參考價值 的資料,舉凡任何研究評估及分析報告,務必回歸專業為主的研究面,以追求立法 品質提升,並爭取立法委員的認同,使立法院及立法委員重視它的功能與價值,讓
他們才會支持你。因此,建議採制度面之誘因,例如:(一)出國做中、長期的研 究、訪問,以吸取新知;(二)國內講習受訓,以瞭解社會及民眾脈動、以及政府 政策走向;(三)以研究津貼激勵成果績效。對於績效不佳者,則建議列入年終考 核或調整職務。在另一方面,對於不適任之人員,亦可採集體決策方式,由各級主 管以人評會方式,予以調動及替換,使賞罰得以平衡之。
五、將國家圖書館改制國會圖書館
在作法上,立法院必須取得多數委員的支持與行政院的共識,透過修法程序,
仿照美、日兩國國會圖書館,將國家圖書館改制為國會圖書館,隸屬立法院的獨立 機關,有獨立的預算及編制,以維持目前國家圖書館運作方式,國會圖書館置長一 人;其地位應比照特任。並在立法院院內設置國會圖書館分館,以提供委員各項立 法問政支援。
六、對立法院審議制度之建議
(一)議事運作方面
為因應立法院自第七屆起,單一選區制對議事運作的影響,會讓立委問政傾 向中庸溫和,不敢走偏鋒極端,更會多關心公共政策與民生法案,甚至地方選區 議題,減少意識型態統獨的抗爭,如此才可爭取選區內多數及中間選民,贏得當 選與連任。而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每個委員會的人數不到十個人,立法委員審法 議事及決定預算的權力相對大增,因此,更要強化議事紀律、黨團運作與黨紀約 束,及議事透明化,媒體及大眾的監督,以降低少數人把持或杯葛抵制立法及預 算的議事運作。
(二)建立委員會專業審查機制,包括推動資深制、委員會屆期不改選等,以強化其 專業性及權威性。並應針對第七屆立法院之變革,應妥為修訂「立法院組織 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尤其 因席次減半,立委人數僅 113 人,立法院委員會組織應合理精簡或修正為一委
員可參加二委員會等。
(二)目前黨團協商的機制一定要改,應回歸正常第二讀會機制
如仍要維持黨團協商機制,則至少目前黨團協商的相關規定,亦應修正,
應包括下列:
1、提高黨團成立門檻。
2、黨團協商宜以重大爭議部分為限,應由各委員會專業立法委員代表協商,
並充分份授權,以減少黨團幹部之干預。
3、院會二讀會前之黨團協商應避免推翻委員會審查之決議。
4、黨團協商應建立利益迴避原則。尤其立委人數減為 113 人後,負責中央總 預算及法案之審議等,權責極為重大,如何防止立委個人發生不正當之干 預或作為,不僅有賴立委本身之自愛、自律,亟需強化立法院之倫理規範 與紀律及政黨之約制與考核。
5、除現行將協商結論刊於公報外,應修法將協商過程重點記錄,並全程錄影、
錄音,以遵守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開會階段審查議案需公開舉行之規定(立 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更可
錄音,以遵守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開會階段審查議案需公開舉行之規定(立 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