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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之成立及其功能

第四章 我國立法幕僚支援系統之概述

第一節 立法院法制局之成立及其功能

壹、成立經過

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原是立法諮詢中心的內部單位,當初設置該中心的 條例草案有二:一是林棟委員等 93 人所提出的「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 條」修正案;二是林聯輝等 61 人所提出的「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並經由立法院第 77 會期第 16 次會議通過交由法制委員會審議。後經立法院法制 委員會舉行 4 次全體會議,並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送院會進行二讀時,便在審查會 中將立法諮詢中心設置的緣由說明如下:「與會委員會以法律之判定與預算案內 容日趨專業化、科技化,立法業務日漸繁重、複雜,亦為各國議會普遍之現象。

為提升議事效能與議案品質,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以協助委員行使立法權,其必要 性無可置疑。21」(黃殿偉,1994:69)。

21 參見立法院公報,第 77 卷,第 40 期。

立法諮詢中心為協助立法委員審查法案及預算案,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一日 正式設立,下設法案、預算及編譯三組,為立法院首創之專業研究單位,負責法 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及其他有關立法資料之編譯等事項。該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立法助理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據 1995 年之統計,當時計有 15 名立法專業研究人員。而立法諮詢中心成立之初,主要是參照美國國會研究服 務處而來,然而受限於人數少、規模小,且除了編輯組的人員外,皆要求須具有 公務員任用資格,因此,其所能發揮的功能也極為有限,加上人員異動頻繁及行 政中立未受保障的情況下,故自 1989 年成立以來,無法發揮其預期之功能(陳冠 義,2001:40)。

為應付政治環境的丕變及上述立法諮詢中心的缺失,朝野立委相繼提出有關 改革國會改革組織之建議或立法草案。而當時擔任立法院長劉松藩於 1993 年 5 月也大力推動國會改革法案的研修工作,期能在短期內完成修法程序。另有黃國 鐘委員等人於 1998 年上半年間,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召開的多次「國會改革綜合 法案」公聽會,並約近百位的國內法政學者、專家的共同參與,提供了立法院相 關法制修改的各種學理、實務與比較制度的寶貴經驗,也讓朝野立委在協商或審 議國會改革綜合法案時有相當重要的參考資料。1998 年 6 月間,立法院終於完成

「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法案的研擬工作,在交付院會後於 1999 年 1 月 12 日完 成立法程序,立法諮詢中心也正式分成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兩個獨立單位,功能業 務及組織編制有了很大的改變(陳冠義,2001:41)。

貳、組織編制

立法院法制局在編制員額上,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制局置 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 11 人至 17 人;副研 究員 13 人至 19 人;助理研究員 13 人至 19 人;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 1 人。總

員額為 42 人至 60 人,有關其組織編制,詳見表 4-1,每年編列之業務費約為新 台幣 433 萬元22。由於法制局的專業幕僚人員,大多需為高學歷且具相當專業知識 的研究人員,關於其人員之甄補進用方式,一般來說皆須通過國家公務人員考試 及格,必要時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請之23。目前現有員額 49 人;其中博士有 3 人;碩士有 42 人,大學學歷有 4 人。研究人員之學術專長領域,除含蓋法政、

歷史文化、社會、經濟、教育、地政、醫學、公共行政等外,並具備豐富的行政 歷練。

表 4-1 立法院法制局人員編制表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資 訊 處 編 制 目 前 員 額 職 稱 職 等 員 額 職 稱 員 額 局 長 十二至十三 1 局 長 1 副局長 十一至十二 1 副局長 1 組長(研究

員兼任)

十至十二 5 組 長 2 研究員 十至十二 11-17 研究員 15 副研究員 十至十一 13-19 副研究員 20 助理研究員 八至九 13-19 助理研究員 10 科 員 五至七 1 科 員 0 辦事員 三至五 1 辦事員 0 書 記 一至三 1 書 記 0

合計

42 至 60

合計

49

資 料 來 源: 作者整理。(資料來自立法院 96 年 4 月編印職員錄)

參、在業務功能方面

法制局之主要職掌,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一、關於立法政 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 詢等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等事項。四、關於法 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並依立法院處務規程第八條規

22 立法院 95 年度單位預算書,頁 81。

23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定,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

(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第二組:

(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關於國防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三)關於司法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三、第三組:

(一)關於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關於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四、第四組:

(一)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關於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 事項。

五 、第五組:

(一)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二)關於法制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三)不屬於其他各組有關法律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在研究報告方面,為因應委員問政之需求,將研究資料歸類為:法案評估、專 題研究、兩岸關係研究、兩岸交流法制問題研析彙報、憲政及立法院職權專輯、國 土規劃與民生專輯、委員法制諮詢意見書、院會及委員會所交付之專案研究、時事 與立法監督專輯、研討會研討會、「立法政策」系列講座紀錄、國政統計、委外專

案研究、聯合研究及編譯資料等十六類。由研究人員依所屬組別工作項目來尋找研 究議題,例外情形,在經局長或副局長允許,可跨組研究。至於院會決議交辦之研 究報告案件,係由局長指定專人或小組負責。

法制局人員在法案審議過程中,是不參與各委員會或院會之審查工作,而各黨 團自行召開之朝野協商會議,通常是無須列席,但與會議議題有關之委員會專門委 員則必須列席。

研究人員在完成研究分析報告後的審閱機制,在初稿部份,是採取「層級審 閱」,即研究人員完成報告初稿後,陳送組長,副局長、局長審閱。在研究報告定 稿前,由法制局邀集局內同仁、學者專家以及行政部門專家共同討論,再由研究報 告撰寫研究人員參酌與會人員之意見,作適當之處理,並檢附會議紀錄付梓,完成 後再分送委員參考。並可透過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查詢到是項資料。有關該局 92 至 95 各年所撰寫之研究報告,經統計如表 4-2:

表 4-2 立法院法制局 92 至 95 各年撰寫研究報告件數統計表 資 料 類 型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合 計 法案評估 18 48 43 51 148 專題研究 66 14 14 47 141 兩岸交流重要問題研析彙報 0 0 2 0 2 兩岸交流法制問題研析彙報 0 3 0 0 3 兩岸情勢研析週(彙)報 35 18 0 0 53 憲政議題 17 4 0 0 21 國土規劃與民生專輯 44 22 0 0 66 院會及委員會交付之專案研究 2 0 0 0 2 時事與立法監督專輯 31 0 0 0 31 研討會紀錄 10 5 1 0 16 國政統計 1 0 0 0 1

合 計 224 114 58 98 494

資 料 來 源:作者整理

上表中之統計資料顯示,該局所撰寫之研究報告,目前以法案評估及專題研究 兩項為主,以 95 年度為例,提出法案評估報告有 51 件、專題研究報告有 47 件合 計為 98 件,與 92 年 84 件、93 年 62 件及 94 年 57 件相比較,其成果已漸彰顯。惟

以現有人員 49 人來說,每位研究人員平均每年僅提出 2 件研究報告,在量方面尚 待加強。另法制局之年度研究成果,92 年總計 224 件,93 年總計 114 件,94 年總 計 58 件,有逐年減少之趨勢,至 95 年總計 98 件,雖比 94 年略有提升,但也都比 92 年及 93 年減少,這種現象係因單位主管的異動,致整個研究方向有些轉移,如 以前的研究偏重實務面與時事,對專題寫作開放且要求限制較少,所以研究成果的 量也較多。目前則偏重法案方面的專題研究,並針對研究主體邀請專家學者舉辦研 討會,由於審稿過程長且嚴謹。其次是目前立委或助理與法制的關係,大多與諮詢 事項為主,而且大都與選區民意有關,故法制局之研究成果的量相對減少。但從另 一角色來探討,該局在研究報告方面,為因應委員問政之需求,將研究資料為歸十 六類,而目前研究報告資料僅為法案評估及專題研究兩項,是否意味其他各類就不 重要了。以台灣與大陸兩岸關係而言,近幾年來我國產業逐漸西移,兩岸人民交流 頻繁,對台灣產業及經濟結構產生重大影響,難道不值得去研究嗎?而法制局近幾 年亦利用 7、8 月休會期間前往大陸考察,為何在兩岸交流重要問題研析上未有成 果呈現?這當然是制度面的問題,包括立法委員立法院主管未要求以及研究人員被 動的心態等因素使然。

對 於 立 法 院 法 制 局 上 述 之 研 究 產 量,以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來 比 較,該 中 心 在 組 織 上 有 7 個 專 題 中 心 和 5 個 研 究 計 計 畫,現 有 專 任 人 員 35 人 ( 研 究 員 11 人 ; 副 研 究 員 14 人 ; 助 研 究 員 6 人 ; 以 及 博 士 後 研 究 4 人 ), 連 同 特 聘 研 究 員 、 通 信 、 合 聘 、 兼 任 及 參 與 研 究 人 員 共 計

對 於 立 法 院 法 制 局 上 述 之 研 究 產 量,以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來 比 較,該 中 心 在 組 織 上 有 7 個 專 題 中 心 和 5 個 研 究 計 計 畫,現 有 專 任 人 員 35 人 ( 研 究 員 11 人 ; 副 研 究 員 14 人 ; 助 研 究 員 6 人 ; 以 及 博 士 後 研 究 4 人 ), 連 同 特 聘 研 究 員 、 通 信 、 合 聘 、 兼 任 及 參 與 研 究 人 員 共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