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研究設計
第一節 文獻探討
立法機關本係一合議制機關,有關職權之行使,皆以會議行之。在立法過程中著 重立法審查及議事運作,為求立法品質與效率,因此與國會幕僚機構之組織、職權及 演進等相關文獻息息相關。以立法院為例,我國立法院於 1948 年 5 月 8 日在南京成立,
立法院組織法同時公布施行,設置資料編纂處,後因國共戰局逆轉大陸淪陷,隨政府 播遷來台至今,1953 年將資料編纂處縮編為隸屬秘書處下之「圖書資料室」,1984 年 1 月成立電腦化資訊管理籌備小組6,於 1985 年 9 月增設法律資訊中心,復於 1986 年 成立電腦中心,在功能上區分為圖書館、電腦中心、資訊中心等三大部分,分別擔任 資源、處理及服務等三大任務(顧敏,1998:2-7)。後為提供立法諮詢服務,並於 1988 年 6 月 8 日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增設「立法諮詢中心」,使立法院 立法幕僚支援系統法制化。尤其在 1993 年 2 月第二屆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後,立法院逐 漸成為國內政治舞台的中心,在法案制定與監督行政方面,皆顯現其影響力,為提高
6 立法院電腦化資訊管理籌備小組,係由院內各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全院電腦計畫,立法院秘書長為會 議主席,秘書處處長顧敏先生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實際推動建置電腦業務
議事效率及立法品質,復於 1999 年 1 月 12 日所修正通過之立法院組織法7,除將屬於 職權行使或議事運作部分予以抽出,改列為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外,並調整 增加相當委員會之設置,以及強化立法院幕僚支援系統,此法修正後賦予黨團及黨團 助理法源依據,另一方面除行政幕僚之建置外,在專業支援系統方面,增設「法制局」、
「預算中心」及「國會圖書館」。另「資訊處」則成立於 1999 年 6 月 30 日,依通過增 訂立法院組織法修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使立法院立法支援系統邁向資訊化。因此 立法院組織法是本研究相當重要的參考文獻。
立法審查為立法過程中之主要階段,亦是立法院立法幕僚支援系統功能展現效益 的時機,立法審查可分為委員會審查與院會審查,議院內設置各種委員會職司立法審 查之主要意義,乃在使一群較具專業的立法者,藉由反覆的議事研議過程以制定出較 客觀、合理及時宜性,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之法律或審查通過之預算案,乃是各國國 會之通例(許劍英,2000:2),關於立法審查及議事運作方面之研究著作,能結合理 論與實務經驗者,在委員會方面,有立法院前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專門委員許劍英先生 所著《立法審查理論與實務》一書,許博士從委員會的之組織、權限與功能,來說明 委員會在立法審查過程中之實務運作。並指出我國立法院雖屬「院會為中心主義」8, 但在處理議案時與各國國會的情形相同,因此委員會於立法審查時,除靠委員個人專 業知識或經驗,更重要的是得到各常設委員會內所設置立法專家之協助。(許劍英,
2000:8)。立法院雖早在 1952 年通過的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即規定設置專門委 員,負責法案之研究與草擬事項;也設置十六名研究員分配在各委員會內,協助研究 法案,但始終無法發揮預期之功能(甘霖,2003:8)。隨環境變遷,現各常設委員會 的功能更不如昔。另現任立法院顧問兼議事處長周萬來先生所編著之《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逐條釋論》一書,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闡釋在所有職權中,除質詢權由
7 參閱立法院公報,卷八十八,期五(上),1999 年 1 月 16 日,頁 29-354。
8係指「院會為中心主義」下的委員會,其性質係屬院會的預備審查機關,委員會本身沒有固定的權 限,全視院會的意思,僅於受院會託付之議案,才有審查權限與義務,而於審查結果,則需報告院 會,英國國會委員會則採行此一制度。我國立法院係以院會為主,委員會為輔,嚴格來說,應屬院 會為中心主義之設計。
委員個人行使外,其餘職權則須透過議案之提出、討論、表決等程序始得完成。並透
(2002) 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論文
冠義,2001 等。在預算中心部分有,黃殿偉,1994;陳淞山,1994;廖文正,2004 等,本研究僅擇其中代表臚列如下:
黃殿偉(1994)以「我國立法制度之研究-兼論立法院諮詢中心角色功能分析」
為碩士論文,係首次以專章的方式研究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前身-立法諮詢 中心角色與功能,並同時採行文獻分析法、問卷研究法及深入訪談法等三種研究方 式,來探討國會助理制度之現況、提昇工作能力之途徑、工作態度差異之比較(陳 冠義,2001:8)。有關於立法院立法支援系統方面相關研究發現有三項,分別為,(一)
憲政體制的不明確,引發行政立法間職權不明,因此對立法院立法幕僚角色未予重 視;(二)我國立法助理的教育水準與專業素養,與美國比較稍嫌不足;(三)國會 助理並沒有完善的任用與訓練制度。
陳淞山(1994)以「國會組織與制度之研究」為碩士論文,從憲法之相關規定 加以說明國會組織制度、議事制度及國會關係制度等作全面行整體、分析與檢討,
其內容涵蓋英、美、日、德等先進民主憲政國家的制度,並針對我國立法院的組織、
議事運作及有關制度作全盤性的檢討與分析,書中對於國會助理與幕僚制度之介紹 也極富參考價值,有關於立法院立法支援系統方面相關研究發現,是將「國會幕僚」
定義為「由國會依法設置協助行使國會法定職權」之人員,其具備「依法設置」、「依 法任用」、「依法給薪」、「依法行使職權」等特色,若以角色及功能來詮釋,國會幕 僚的工作內容,包括法案與修正案的草擬、議事日程的設定、法案的分析與摘要、
法案相關訊息的搜集、法案最後結果報告、以及其他交付煩瑣之服務。
陳冠義(2001)以「從國會專業支援系統探討我國『立法院法制局』功能及運 作之研究」,從多元面向來探究立法院法制局之組織架構及業務功能,並將行政幕僚 人員及立委助理之觀念,同時採行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深入訪談法、調查研 究法以及統計分析法。並透過社會科學質化與量化的研究方法,呈現其運作上之優 缺點,以作為未來改革因應之道。其主要研究發現為造成法制局專業幕僚人員工作 倦怠的原因為:(一)缺乏良好的培育訓練制度;(二)工作環境不良,軟硬體設備
不足,欠缺研究人員專用研究室;(三)工作管理制度不良上班時間流於傳統保守,
致工作無法突破;(四)政治因素的干擾,造成研究工作不能自主;(五)人事考核、
升遷及甄選制度不過客觀,造成研究領域分配不均,人員良莠不齊。
在圖書期刊方面,有關法制局部分有,曾建元,2006;萬秀娟,2005;趙弘靜,
2005;賴松岡,2004;羅傳賢,2002;許劍英,2000;李允傑,1997;何鴻榮,1996;
黃殿偉,1996 等。在預算中心部分有,黃殿偉,1996;何鴻榮,1996。在國會圖書 館部分有,許劍英,2000;顧敏,1999(國會圖書館)等人,僅擇其中代表臚列如 下:
萬秀娟(2005)之「美國國會支援機關初探-兼論我國立法機關輔助」一文,
以文獻分析美國國會及我國立法院幾個支援機關之進行概述、比較,並針對立法院 國會圖書館、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缺失提出建議。其研究發現為,(一)國會圖書館 藏書有限,工作人員無法有效提供國會助理或委員所需之相關資料,應提昇工作人 員對資訊流通及原始資料搜集的能力;(二)立法院法制局研究人員數量不足;(三)
預算中心對於相關法案之研析、評估,以及其他與預、決算有關之分析評估明顯不 足。
羅傳賢(2002)於月旦法學第 85 期刊載之「法案審查程序與立法技術」一文,
就立法院法案審查程序中,就其個人觀察發現當前立法技術問題,「立法委員主動提 案缺乏專業幕僚支援系協助等有七點,以文獻探討、比較及統計分析等方法,說明 立法院法制諮詢單位之現況及問題所在,為立法院全面改選後,立法委員主動提案 之案件大增,急需法制專業幕僚支援系之協助,惟法制諮詢單位之現況問題有:(一)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及草擬事項,似難以擔 任專家協助立法艱鉅之任務;(二)法制局參考日本法制局及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之 制度,總員額 59 人,惟目前進用 35 人不及日本國會法制局之一半,有法律背景者 約 11 人,也不到現有員額三分之一;(三)法制局係以政策研究為主體,非以法制 起草為重心。
顧敏(1999)於立法院院聞月刊第 27 卷第 5 期刊載之「接軌國會圖書館」一文,
用與訓練制度。
改制為國會圖書館後,
心。故尚未能制度化地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