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策性保險之特性與內涵
第三節 政策性保險之目標與特點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性保險之定義確有助益17。
第三節 政策性保險之目標與特點
政策性保險之推行可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經濟安全,同時其提高投保人 之數目以將暴露同樣風險的人納入危險共同體分擔,並且以補助等方式提高 投保人之意願,使民眾風險管理意識提昇亦活絡經濟,發揮其強化社會安全 之主要功能。
政策性保險具有以下特點18:
1. 法令規定強制民眾投保或強制保險公司不得拒保。
2. 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或是政府另定專法設置機構承辦該項業務。
3. 政策性保險性質仍為私法契約關係,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仍應適用私法 規定。
4. 部分政策性保險已設有獨立帳戶,保險人必須以專款專用、無盈無虧 方式經營。
5. 仍以要保人有訂立契約意思為契約成立要件。
6. 為實現某些公益政策(例如公序良俗),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具有 代位權之行使19。
7. 因此類保險具有濃厚社會安全之政策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險 監理機關必須較普通商業保險更為重視監理品質與程序。
17 陳繼堯,汽車保險理論與實務,第 11 頁,智勝文化,2006 再版。
18 同前註,第 8 頁。
19 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駕駛人酗酒、吸食毒品或無照駕駛造成之傷亡,保險公司得向駕 駛人代位請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政府補助該類保險保險費為推動方式之一(例如我國之學生平安保險
20),但仍不乏特例(例如汽車強制保險或勞工退休年金保險皆未有政 府直接補助),然許多國家政府仍會以財稅減免方式間接補助以資鼓 勵民眾投保。
如前所述,以政策性保險這樣的社會安全制度之推行而言,其直接功能 在於得以提供民眾經濟安全,此類保險設立之目的,即在於提供遭遇不可預 料或不可抗力之外來事故之「受害人」金錢給付彌補亦或是回復得以回復之 損失,若執行得當且具備效率,甚至能夠降低職業災害21及意外事故發生的 頻率和嚴重程度22。
然而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障在於,其得以降低其經濟負擔。我國社會 各階層實施之政策性保險種類,多數為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責任保險依據 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 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證保險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 一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 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從這兩個條文可以看出來這兩個類型的保險 皆得以使被保險人必須賠償之費用或相關損失受到補償,目的在於減輕被保 險人之經濟負擔,在精神上亦得以使其減輕焦慮,有安撫之作用。
保險本質即為一風險管理之工具,同樣地,政策性保險亦有風險控管之 功能。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
20 學生平安保險歷經多次更名,現稱為「學生團體保險」。
21 例如專業技師執業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必須投保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因此雇主必 須多留心僱員之狀況及工作環境以符合保險公司要求之標準,提昇品質。
22 例如法規強制旅館民宿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旅館設施及環境設備必須符合保險公司 核保之標準,因而強化其安全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 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 有關部份。如日常生活搭乘的捷運系統,台北捷運公司必須為了乘客的安全,
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 捷運旅客保障,然保險公司答應承保之前,必然會先派員去現場查勘,了解 實際狀況和設備環境等,俾能估計保險費率,若有不符合公共安全法令之建 材及設施,會建議改善或新訂承保條件要求要保人捷運公司提昇其安全標準,
否則可能增加保費或是拒絕承保;且承保之後,為了長期契約之維護,保險 公司往往會定期審查標的物場所之狀況。因此綜上所述,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基於其政策性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配合,得以具有良好的風險控制效果。另外,
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出險率高的車主會增加其保險費,而駕駛記錄良好 之被保險駕駛人則有減費之優待,這也是一種基於對價平衡原則之間接風險 控管的方式。
政策性保險之利用於各國欲漸普遍,我國之政策性保險亦行之有年,經 統計至 2005 年已有 126 種23,而如今除了廣為人知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學 生團體保險之外,亦有其他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政策性保險種類,詳細保險 項目可參考附件一所示。以下將以各種政策性保險為對象,透過其運作型態 之差異將其分門別類,作更深入之探討。
23 陳繼堯,同註 18,第 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