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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析

第二節 現今我國學生團體保險經營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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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專業精算能力估計其所能接受之最低保險費,然而學保之被保險學生人 數規模龐大,且歷年之學保係由不同保險公司承辦,且基於盈虧自負之因素,

學保的營運在某部分係屬商業機密,資訊多為片面公開而相對地不透明,因 此得標之保險公司無法以過去之理賠資料作為參考之情況下,精算之困難度 增加並且可能面臨導致保費收入不足賠而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基於上述種種原因,保險公司對於高中以下學保之承辦意願低,學生之 權益將因此受到波及而受損,政策同樣無法發揮其保障效用。為了改變如此 惡性循環情況,我們必須先逐項分析這些問題產生之原因以了解學保之本質,

始能找出制度革新之辦法及運作模式調整之方向。

第二節 現今我國學生團體保險經營之困難

如前所述,學生團體保險自民國 64 年實施以來已近 35 年,長期以來對 廣大學生提供保障,對於學生的傷害及疾病醫療有所助益。然而近年來學 保於公開招標方式下,一開始保險人為了公司整體形象考量,削價競爭,

使得保險費一直無法提高54;然而,又遇上了整體社會經濟狀況不佳,使得 保險人其他投資收入遽降;而學生團體保險的理賠率一再升高的情形,更 加重打擊保險人的經營。因此不堪虧損的保險人已不願再削價投標,導致 發生了被保險學生於註冊並已繳納保費後,保險公司的招標程序仍未完成,

                                                                                                               

54 王麗萍,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保險之探討,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 文,第23 頁,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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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在當時經歷一段沒有保險人承保的空窗期。55而逕以一般商業 保險招標的方式,使得商業保險人同時要做到政策性保險給予保障的目的,

亦要滿足其股東要求達到的營利目標,兩難的情形導致其不願意參與投標 造成學生保障空窗期,或是勉強承保後保險人必須承受相當的虧損與股東 壓力。以下將概述學生團體保險經營上的困難之處以及政府制定上引發的 制度架構問題。

一、 承保與給付範圍過於廣泛

(一) 年幼學童與高齡學生納入承保對象

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對象在 2001 年以前係包含高中職、國中、國 小及幼稚園學童,基本上學童最低歲數應有 4 歲年紀,不過政府因 應少子化現象而擴大承保學生對象,在 99 學年度開始將托嬰中心的 嬰孩納入承保範圍,然根據統計資料顯示,4 歲以下孩童的住院、意 外、甚至死亡機率都比較高年齡孩童來得高56。為解決托嬰中心保費 收入不足賠付之問題,政府已於近年提高相關保費。然而,除了托 嬰中心之外,面臨幼兒園孩童之理賠率之增加,亦可能再度面臨所 收保費不足賠的問題,如圖四所示,102 學年度之幼兒園學保理賠率 高達 101.67%。有鑑於嬰幼兒之心智仍在初發展階段,不具有基本 意外避免之觀念,其事故發生機率必然高於其他高年齡孩童,若直 接將其納入龐大的學生族群,視為同一保險制度下之被保險人,似 乎不甚妥當。

                                                                                                               

55 唐澄暐,「學生繳保費出事沒保險」,台灣立報,2005 年 9 月 22 日

56 彭金隆、李志峰、許永明,「我國學生團體保險制度之革新」,保險專刊,29:2,第 196 頁,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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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102 學年度上學期各級學校之學保理賠率57

另外,高齡學生納入學生團體保險之情況,一直以來引發許多 議題討論,儘管法律特別規定,年齡高於 65 歲以上之學生,保險公 司具有核保權,以提升制度公平性及確保保險公司之權益。然而不 論是否高齡,基本上年齡達到一定程度之學生都已另外有相關人壽 保險之契約作為保障,學生團體保險雖為具有強制性之政策性保險,

但若能直接於制度下排除已有保險保障的年長學生之納保,似乎更 為簡便且能避免不必要之理賠,提升整體制度之衡平性。

(二) 醫療保障內容繁雜

全民健保的實施使得民眾不吝使用醫療資源,醫療費用之支出 年年上升, 然而就我國學生團體保險之醫療保障之部分,於先前本 文第三章表二所示,其包含了住院醫療、重大手術、傷害門診及燒

                                                                                                               

57 來源:政治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平台建置研究案期中報告,數據資料由三商美邦人壽提 供。

71.61%   67.34%  

101.67%  

65.26%  

全國 國小至高中職 幼兒園 托嬰中心

理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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燙傷與其重建手術等費用之支出,而有研究指出58,學生團體保險醫 療保險給付亦隨社會發展趨勢而逐年上升,從承保公司所提供理賠 統計資料,在 2008 年醫療理賠金額達 8.3 億元,超過總保險理賠 16.3 億元之 50%左右,而 2009 年、2010 年之醫療理賠占率分別為 50%

及 56%,顯示醫療費用成長是學生團體保險理賠增加之主要因素。

學生團體保險於經營上,除須面對過多的醫療費用理賠支出,

且由於前述所提及之學保醫療保障項目中,同時包含損失頻率低、

幅度高以及損失頻率高、幅度低之保險事故,導致許多小額理賠之 請求頻繁,理賠作業更趨複雜,且亦無法避免被保險人於限度內要 求最高額之醫療服務,造成非必要之醫療資源浪費及保險理賠費用 支出。

二、 費率釐定制度不甚周全

(一) 忽略經驗傳承與資料蒐集統整之重要性 表十 學生團體保險主辦單位之歷年變化

1976 年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正式開辦,由省營臺灣人壽承辦。

1998 年 配合政府採購法實施,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統一招標辦理。

2002 年 現今

(2014 年)

各縣市始自行招標辦理,然部分縣市 損失率高導致流標,學生開學後無保險保障。

各縣市政府輪流統一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業務。

                                                                                                               

58 彭金隆、李志峰、許永明,同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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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十所示,我國學生團體保險自 1976 年正式辦理以來,主辦 縣市與承辦保險公司之異動頻繁。主辦之各縣市間,相關學保辦理 經驗並沒有有效交流與傳承,輪流主辦的情形下,儘管減輕了地方 政府之壓力,但亦喪失了檢討改進制度缺失的機會。此外,承辦的 保險公司因招標結果而有變動之可能,而商業保險公司基於營業機 密等因素,相關經營資料難以公開透明,無法提供其他承辦之保險 公司作為參考之外,歷年之資料亦無法完整累積,其將導致費率可 能無法配合實際理賠率,無法做更深入之統計分析,根據學保經營 之實際情形進行應有之調整。

保險費率之計算有賴大數法則之落實,而其落實與否則與足夠 且正確之資料累積有絕對相關,學生團體保險之保費倘若要能反映 實際理賠情況,則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為有其必須。

(二) 忽略被保險學生之風險差異

學生團體保險之保費如前所述,為了減輕強制投保所施予之壓 力,政府補助約三分之一的保費支出,以 102 學年度為例,每位學 生之保險費為 475 元(托嬰中心為 2,150 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 補助見於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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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落

學生團體保險基於前述之各項因素,歷年來之經營情形不佳且 損失逐年擴大,保險公司對於得標之後將可能面臨虧損,進而影響 其經營表現之情況,降低其投標承保之意願。

除此之外,於本文第四章之分析比較中,曾經提及承做政策性 保險對於商業保險公司之附加價值,即保險公司所重視的除了承保 該險種之經營獲利外,亦包括附加之無形利益,例如拉近其與潛在 消費者之距離,進而銷售商業保單等。最初,於學生團體保險始施 行公開招標時,各家保險業者亦抱持著「投標吃虧沒關係」的心態,

而更期待學保所帶來的業務開展之可能性62。然而事實上,學生保險 係以學校作為要保單位,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並無直接接觸,甚至多 半被保險人與家長對於學保之承保公司為何並不確知,保險公司並 不因得標而知名度大幅提昇,亦即,承辦學保不但有相當大之機率 會面臨經營虧損,更無法透過獲得其他業務擴展等實質利益作為補 償,保險公司之承保意願因而相當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