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析
第一節 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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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析
我國政策性保險之社會安全制度發展至今已漸趨普遍,至 2012 年已有上百 例,如前面所述,政策性保險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不同之處在於,其乃是政府 欲管控某一群體之風險以及安全,透過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以特定的方式經營特定 險種,並可能另指派或成立專門機構加以配合,以達到社會安全提昇之目的。簡 而言之,此類保險往往是以商業保險之型態達到其政策性目的。然而,於政策性 保險之中,有各式各樣的類型,其各自以不同之政策強制性與商業化程度經營運 作,目的皆在於達成某政策目標,發揮保險功能以保障社會大眾。以下將以各個 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不同作為區分,並加以探討各種運作型態之內涵,期能藉 由本文之分析更深入了解我國政策性保險經營之態樣。
第一節 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類
基於功能與目的性之差異,政策性保險中包含了不同的運作態樣,而本 文認為最直接之區分辦法,可自政府涉入的程度多寡予以分類,反過來說,
也就是以政府給予之自由「商業化程度」作為政策性保險之歸類。有些政策 性保險商業化的程度低,如具有完整法規規範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些則 是並無明顯之強制性,從其表面看來幾乎與一般商業保險無異。為了便於後 續有關政策性保險間之差異分析之討論,本文將以圖三所示之使用名稱與分 類方式,將各種政策性保險的運作型態以商業化程度作更明顯之界定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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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構以負責該險種之運作,做一較全面性之監督,而民間保險公司僅為 代辦之性質,而不考慮盈虧,此即所稱的「公辦民營」,此類政策性保險與 社會保險看似只有一線之隔,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代表。
另外較常見的則是僅針對社會上部分群體,對象多半為非弱勢之業者或 公司企業,政府以法規直接要求其投保相關商業保險,或者以間接強制的方 式,如主管機關核發其所需之執照的條件必須是具備相關保險契約之存續,
俾使應保險的公司企業必須確保自己的核保資格,此類「獨立辦理」的政策 性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大眾消費者,因其較無與大企業抗衡之能力,像是營業 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商品之產品責任險等皆具有此類型之特徵。獨立辦 理的政策性保險的相關商品基本上為商業保險公司自身原有之商品,政府對 於應保對象為公司企業的商品不需要另外加設嚴格規定,同時藉由保險公司 的專業核保機制亦得以保障社會安全,因此商業性非常濃厚,除了其具備政 策性保險直接或間接的強制規定之特質之外,其他與商業保險無異,在政策 性保險之中商業化程度是最高的。
而商業化程度介於這兩者之間,尚有一類政策性保險是在當前爭議性較 高的,由於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執行其政策的一種方式,難免帶有政治色彩,
有些情況下,針對某一政策性保險,政府制定了相關法規後,直接以開放「招 標」的方式讓民營保險公司承辦,其保險內容、費率以及相關規定全部由政 府制定,保險公司依法規辦理,然由於係以招標競價方式取得業務,因此商 業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政策性保險之承辦人,無論盈虧皆需自負。其與公辦民 營類型之政策性保險差異在於,後者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所扮演之角色 僅為代辦性質,經營的盈虧不會影響保險公司自身之營運,;然若是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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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的方式運作的政策性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必須將這類保險的相關經營 情形納入損益表中計算,有承擔盈虧之壓力與風險,因此關於此類政策性保 險也引發了不少爭議,比如學生團體保險之相關議題,將於本文後段有更詳 細的探討。
依照商業化程度之不同,本文將政策性保險主要分為三類,以下將按照 商業化程度從低至高針對「公辦民營」、「招標承辦」以及「獨立辦理」三種 類型之政策性保險,有更深入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