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析
第五節 運作型態之比較與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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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4.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 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 元。
第五節 運作型態之比較與問題研析
如前章所述,政策性保險之實施,依運作型態之不同,本文將其分為「公 辦民營」、「招標承辦」與「獨立辦理」三類,而其所涉及之相關人主要包括 政府單位、保險公司、應投保之對象,以及基於該政策性保險之實施而受惠 的第三人。其中,對前述之受惠第三人而言,政府之強制投保得以使其更有 效率、更迅速的得到基本賠償,然運作型態之差異並不影響其權益,因此無 討論之必要。從前章之介紹,可以看出政府面對三種運作型態之想法及採用 之措施有所不同,保險公司於三種形態下,作為承保單位之態度亦不一致;
此外,政策性保險運作型態的不同更影響投保者之意願。以下本章將從政府、
保險公司及被要求投保之對象的角度出發,分析比較不同運作型態下之政策 性保險。
一、 從政府的角度探討
對於政府而言,為了提昇社會福利以及相關政策之落實,政府得以 採行之方法甚多,舉凡透過公共救助、社會保險,以及政策性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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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辦理之情形下,係強制業者投保現有商品,因此政府於立法擬 訂作業之外,無需花費太多心力於事前準備工作上,而雖然業者與保險 公司間之締約情形與理賠情況難以全面掌控,然各險種之統計資料可自 相關單位取得,基於主管機關之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之呈報資料之報表 格式內容具一致性,判讀容易;此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亦能提供資 訊作為對照比較,能反映民意需求,因此基於上述原因,獨立辦理運作 型態下之監理作業雖然龐大,但政府具有足夠之判斷基準。
在三類運作型態之中,本文認為,招標承辦之監理難度為最高。以 學保為例,政府於實施前投入不少資源於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與法規,並 要求得標之保險公司依法作業實施,然除了基本發生率可自學校單位得 知之外,其他重要之理賠資訊及細節僅能片面地從該保險公司取得,單 方面的評估難以深入了解實務情形,亦難以發掘制度之缺漏,導致政府 監理困難且無從改良,無法有效推動政策使其發揮最大效力。
對於政府而言,政策推動之成效乃最為其所重視,如前章所述,公 辦民營之強汽險制度完善為人稱道,學生團體保險作為保險法第 107 條 之例外,提供全國學生族群更多保障,而各行業者基於獨立辦理政策性 保險之強制,提昇消費場所安全及更重視消費公平性,三種政策性保險 之運作型態皆有相當不錯之成效。然政府採用招標承辦的方式推動學保,
相較於其他另外兩種運作型態而言,考慮其所投入之前置作業量頗大加 上事後監理困難度最高,其付出之社會成本是最多的。
二、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探討
我國之政策性保險有賴商業保險公司之配合得以運作,因此無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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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運作型態,皆有保險公司之參與,然而於不同運作型態下,基於 承保之利潤、額外附加價值,例如提高其他商品之行銷機會,以及理賠 狀況等因素,保險公司配合之意願高低有異,如表六所示。
表六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分析三類政策性保險
公辦民營運作型態以強制汽車責任險為代表,交通事故發生頻繁,
理賠率高,但因採用無盈無虧制度與獨立會計作業之制度,理賠情形之 好壞不影響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狀況,因此損失率並不會大幅度影響其承 保意願。如前章所述,保險公司所扮演之角色如代辦窗口,但儘管收取 之保費僅能從中獲得手續費用,利潤不高,保險公司仍大力爭取強汽險 業務之主要原因在於其附加價值高:保險業者得以藉由民眾投保其強汽 險,增加其他相關產品之業務量,例如商業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等;亦 可能使民眾基於熟悉感、信賴感而投保同一家公司其他類型之產品。
相較於前者,招標承辦運作型態下的學生團體保險,雖然係透過招 標之方式,在保險公司可接受之利潤下接下業務,但基於競價以及公益 考量下,保險費率必然不高。且因核保缺乏彈性、過去理賠資料不足等 原因,保險公司需承擔巨大經營壓力之情況下,損失仍得自行吸收使股
公辦民營
(以強汽險為代表)
招標承辦
(以學保為代表)
獨立辦理
利潤 最少 較少 最多 附加價值 大 較小 大 核保彈性 較小 最小 最大
損失率 高 稍高 低
承保意願 高 相對較低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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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權益受影響。再加上由學校投保之情形下,其推廣其他業務之可能性 極低,往往家長對於自己替孩子投保之保險公司為何並不確知,因此保 險公司承保意願相對的低。
獨立辦理運作型態下,業者被要求強制投保特定商業險種的情況,
保險公司能基於本質進行核保作業,業務量增加以及其他附加條款之購 置機會提高,得以賺取更多利潤,因此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理當樂意承 保此類政策性保險。儘管在強制立法投保之初,不免也會產生圖利保險 公司之討論,然而強制投保能更有利保險大數法則之應用,保險費率得 以降低之餘,業者為了減少保費,提昇消費環境之安全及公平性,亦能 使一般大眾獲益,故對於整體社會仍為有利。
三、 從應投保對象的角度探討
在政策性保險之中,被要求強制投保之一般民眾與業者,最著重之 部分在於,相對於保障、附加利益(如業者張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 告示能夠建立消費者信賴感)與事故發生之機率,其所支出之保費是否 值得。達到足額之基本保障的情況下,保費支出越高,投保之意願則越 減低;而事故發生機率低的情形下,投保意願也會降低。其次,其投保 意願可能會因是否具有保費調整彈性、投保對象選擇性、投保是否便利 而有小幅度之增減。表七列出影響各類型政策性保險投保意願之各項因 素,然對於被要求強制投保之對象而言,整體投保意願之考量來自於前 述之保費支出以及事故發生機率,其他因素則係基於各運作型態之本質 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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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是整體社會而言,都是相當方便有效率的方式。然儘管公辦民營 與招標承辦之類型,我國實務上存在之險種不多,但有鑑於政策性保險 於各國之間發展日漸蓬勃,並且對於不同政策目標及施行對象本應採行 不同制度的情況下,本文認為此二類型態於未來之實務案例將只會有增 無減,故希望藉由前述之比較分析,對於政策性保險之本質相對於運作 型態之採用,能更有判斷選擇之基準。
我國現行三種政策性保險運作型態各有其利弊,詳細之比較見於附 錄。然而,從前面之討論,我們可以歸納出政府、保險公司與投保者對 於現今存在之三種運作型態之整體評比,如下表表八所示。
表八 主要相關人之於三類政策性保險之整體評比
政策性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部分族群之權益,如前所述,現今我國 之政策性保險皆有發揮其效用,因此我們更須探討在政策實施的同時,
政府於政策推行前與實施後監理上之相關資源耗費、或是保險公司與應 投保者之義務與權益的衡平,是否有進一步調整改良之可能,期能以最 少之資源及最少權益之犧牲,達到同樣甚至更好的政策成效。以公辦民 營之型態而言,保險公司與應投保者所應履行之義務相對於其所獲得之 利益與保障,是相對低而樂意承保與投保的,然問題在於政府付出相當
評估標準 公辦民營
(以強汽險為代表)
招標承辦
(以學保為代表)
獨立辦理
政府 成效/成本 高 較低 最高 保險公司 承保意願 高 低 高 應投保者 投保意願 高 高 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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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心力於事前制度設計與配套措施建置,更可能面臨實施後問題產生 而需進一步調整等情形。以強汽險為例,現今相關保險制度之批評與討 論仍持續提出並進行檢討,甚至於必要情形下也有大幅度修法之可能。
因此從政府的角度看來,採用公辦民營的運作型態,將使其成為最主要 之歸責對象,投入大量時間人力成本之餘,亦需承擔相對多的責任與社 會所給予之壓力。相較而言,獨立辦理之運作型態下,政府僅需制定強 制法規,保險公司對於該政策性保險之經營與一般商業保險無異,但對 於被要求強制投保之業者而言,其需額外增加保費支出,權益或有受損。
根據過去的研究,儘管除了施行政策性保險之外,亦能夠以其他的方式 達到消費者保護52,然而經學者比較過後,仍以政策性保險的實施最 能夠發揮其作用並且最具效率性,就各業者而言,提昇自身營運上之標 準即能降低保費,對於優質業者堪稱公平,故雖然獨立辦理之運作型態 或有其偏頗之處,但目前對於整體社會而言,是能夠以最少資源獲得最 大成效的辦法。
然再從上述討論中,我們不免觀察到,以學保為代表之招標承辦運 作型態的情況下,儘管成效佳、民眾亦樂於投保,然政府於實施前後皆
然再從上述討論中,我們不免觀察到,以學保為代表之招標承辦運 作型態的情況下,儘管成效佳、民眾亦樂於投保,然政府於實施前後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