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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辦理-業者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

第三章 現行政策性保險之運作型態分析

第四節 獨立辦理-業者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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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註冊且已繳交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用註冊後,於完成日效力 終止;未繼續升學之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 8 月 31 日終止。

關於學保的法規條文不多,表面上看似一單純的團體保險,然而由於學 生族群龐大,隨著社會的變遷,整體族群也會有不同於以往的態樣,因而相 對地在制度上應與時俱進作調整。我國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即將施行十二 年國民教育政策,基於義務教育期間延長的重大變更,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亦 同時作相關修正茲以配合,儘管如此,學保制度的改革仍有值得探討的空間,

政府除了進一步提昇學保制度的完整性之餘,更要持續追蹤在新制下學保實 施可能浮現的其他新阻礙。

第四節 獨立辦理-業者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除了先前討論到的兩種類型的政策性保險之外,還有一種在我們生活中 最常見的「獨立辦理」類型。政策性保險制度的建立,往往係以保護某一群 體為出發點,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保障因汽機車事故受害之第三人而設立,

學保則是提供全國學生風險防護之重要機制,而「獨立辦理」類型的政策性 保險,則多出自於對「消費者」的保障。有鑑於近來消費者意識抬頭,政府 除了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要求企業經營者提高企業責任之 外,更期許企業能藉由責任保險的購置確保消費安全以及消費公平性,然基 於消費者保護愈受高度重視的趨勢,政府始透過法規介入將部分領域從「任 意保險」改為「強制保險」,此類具有強制性的企業責任保險,為本文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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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獨立辦理」,係為最常見的政策性保險類型。在「公辦民營」以及「招 標承辦」的政策性保險類型下,保險公司承接的業務往往並非自身原有之商 品,前者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由政府提供相關資訊,並以法規規範保險 內容以及作業程序,後者則是保險公司得標之後成為保險人,為招標單位量 身打造保險商品內容或是按政府擬定之規則辦法進行承保作業。而在「獨立 辦理」的政策性保險制度下,政府以法規強制要求公司行號或業者單獨向保 險公司辦理特定商業保險商品之投保,由於政府對保險內容或作業程序沒有 其他法規範或限制,保險公司得依既有商品及經營架構進行核保與理賠程序,

即若忽略法律強制性之背景與內涵,單純從表面關係判斷,其與一般企業投 保保險的商業行為無異,因此商業化程度如第一節所示是最高的。

「獨立辦理」類型的政策性保險如前所述多半為責任保險,主要目的在 於消費者權益保障,而關於消費者權益,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甘迺迪在 其「保護消費者權益致國會特別咨文」(Special Message to The Congress on Protecting The Consumer Interest)中,明白揭示政府應保障消費者四項權利:

消費者有覓求安全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safety)、消費者有明瞭事實真相 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消費者有選擇商品之權利(the right to choose)及消費者有自由發表意見,並要求政府參酌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再加上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森所提出之政府應強化消費者受害求償 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redress),構成了消費者五大基本權利33。然上述權 利中可將其歸納為最基本之「消費安全」以及「消費公平」兩種權益類型34。                                                                                                                

33 周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第 24-25 頁,學生書局,1976 年。轉引自黃明陽,「業者責任保險 與消費權益之探討」,第13 頁,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6 輯,2003 年。

34 黃明陽, 13 頁,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6 輯,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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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包括產品安全、營業場所安全等,若發生損害,則企業可能面對侵權責 任;後者則以預付型契約為大宗,例如健身房會員預付大筆使用年費因企業 倒閉而遭受損失,或是報名繳費參加旅遊團卻發生跳票或實際情形與合約內 容不符等,此即涉及企業之債務不履行。有鑑於消費者權益之議題備受媒體 關注與社會大眾所重視,政府始以法規強制要求部分業者投保相關企業保險,

以下將分別舉例簡介有關消費安全及消費公平之「獨立辦理」類型的政策性 保險。

一、 侵權行為之責任保險-以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例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為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184 條前段規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條文中所示之構成要件之一,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其所稱之「法」

即為前所提及之民法第 184 條,然應排除故意行為之適用,因其屬不可 保之風險。原則上,責任保險制度之目的在填補因被保險人之責任所形 成之損害,其基本原理在於「無責任,則無賠償;有責任,其理賠金額 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範疇為依歸」35。責任保險之於消費關係,除了得 以使權利遭受侵害之消費者獲得應有之基本賠償,對於企業而言,透過 責任保險之購置得以分散其於營業上可能負擔之賠償責任,確保企業經 營維持順暢穩定之餘,亦能提昇企業形象。基於責任保險對於消費關係                                                                                                                

35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產保險理賠爭議調處案例彙編-第一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編印,第309 頁,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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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皆有良益作用,政府本其職責負有確保消費者權益之義務,因此始 以法規強制要求企業投保部分領域之責任保險,而現今以台灣而言,以 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最為普遍。公共場所之環境設施對於消費安全影響 甚鉅,例如百貨公司、餐廳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示導致顧客因此受傷,

或飯店旅館、KTV 於樓梯間堆積雜物阻塞通道,致火災發生時消費者 逃生不及而喪命等,都是常見的公共場所意外,業者均需負侵權行為之 賠償責任。有鑑於此,以下將先探討公共意外責任險自商業保險演變為 現今政策性保險之過程沿革,進而對其內容做簡單之介紹。

民國 84 年 2 月 15 日夜晚發生在台中市中港路衛爾康西餐廳 KTV 火災,奪去 67 條人命,而成為台灣地區消防史上死傷人數最多的一起 不幸事故。自民國 80 年以來,類似的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多人死亡」

的火災意外事故,如巨星鑽 KTV 大夥死亡 13 人,論情西餐大火死亡 33 人,卡爾登理容院大火死亡 22 人等36。而繼衛爾康西餐廳火災發生兩個 月後,4 月 17 日凌晨二時半台北市漢口街二段快樂頌 KTV,因細故遭 人縱火,造成消費者及員工 12 死 15 輕重傷的慘劇,經現場勘查發現其 以往的消防檢查皆符合標準,究其重大傷亡之原因係出於消費者、業主 及其員工欠缺危機意識,致臨事驚慌失措,而錯失逃生良機37。當時此 類公共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儘管消防檢查及取締工作持續進行,卻仍難 以避免業者存有僥倖,不確實改善消防安全設備及提昇公共安全意識,

而事故之一再發生引起社會大眾之共鳴,撻伐聲四起,政府需儘速擬定                                                                                                                

36 劉正義,「自衛爾康西餐 KTV 火災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大道社期刊,第二期,第 60 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

37 朱偉民,「論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大道社期刊,第二期,第 10 頁,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

字第09800028120 號函頒布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第十條之(二)、7 均載明:「受益 人: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保險人多被要求於各式之責任保險加批指定該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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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相關商業險種,以政策性保險的推行達成提昇市場上消費安全之目 的。有關債務不履行之保險商品,我國實務上並非以責任保險提供承保,

而係以「保證保險」的形式保障消費者於企業沒有依約盡其義務時能獲 得損失賠償42。保證保險(Bond Insurance;Bonding Insurance)之構成 要件不同於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 95-1 條所示:「保證保險人於被保 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 償之責。」其中與「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相關之商品如員工誠實保證 保險(Fidelity Bond Insurance),主要係以承保企業因被保證員工的不 誠實行為導致企業受有損失為目的;而本文欲探討之「債務人之不履行 債務」之情形,則藉由履約保證保險(Performance Bond Insurance)來 分散企業無法兌現承諾而需賠償消費者之風險。我國現今保險實務運作 中要求強制投保之政策性履約保證保險,主要包括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及海外遊學業履約保證保險,隨著交通越來越便捷,旅行不失為現代人 重要的紓壓管道,旅行人口急遽成長,因此本文將以旅行業履約保證保 險為例,探討此類保險之相關內容。

表四 旅行社業者履約責任之保險制度變革 1994 年 「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之核定

1995 年 「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單暨契約責任附加履約責任保險條款」之核准 2001 年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之規定,成為政策性保險

2004 年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獨立推出

2007 年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甲式)」與「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乙式)」

                                                                                                               

42 黃明陽,同前註,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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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發展沿革,如表四所示。1994 年財政 部核定「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時,其中僅包括「法定責任」(旅行社 因經營業務之過失,發生意外致旅遊團員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之責任)、

有關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發展沿革,如表四所示。1994 年財政 部核定「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時,其中僅包括「法定責任」(旅行社 因經營業務之過失,發生意外致旅遊團員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