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與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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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政策與實務建議
本節綜合本研究之發現與討論,研究者將分成二個部分來談建議,一是從 處理兒少校園性侵害案件政策制度面來建構,二是期待從社工員的實務工作面 來著手。
壹、 制度面
研究成果發現在實務工作中,第一線處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警 察人員、教職人員、社工員,其對於專業間職責間協調合作分工有所期待,基 於各自專業規範工作職責的限制,與對他合作專業網絡的職責不了解,造成共 同在處理兒少校園性侵害案件過程中,產生彼此間互動的衝突與誤解,需要從 政策的制度面來建構,以下就中央機關組織、地方政府單位提出建議:
一、中央機關制度面:
(一)法令規章的修訂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為前提,兒少性侵害案件處理相關規範,有其高標 準工作內容要求,但對於兩造合意或是兩小無猜的性侵害案件,隨著社會動態 變遷,當前法令規範應可做修正,以彰顯保護兒少意涵與符合實務工作所需:
1.兒少性侵害案件 24 小時訪案規定,應予分類分級辦理。
性侵害案件為社政單位服務分類歸屬為保護案件類型,兒少性侵害通報案 件即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業務主管機關接收通報後,應 於 24 小時內訪視該被通報人以確定人身安全。但對於兒少校園性侵害案件,
合意案件仍為多數之情況下,社工員在接獲通報時已掌握的資訊,大多能認定 兩造關係與年齡身份,或許並非皆一定要親訪到被害人,可透過電話、以及學 校師長與家長的資訊來確認被通報人的人身安全評估,此兩造合意案件大多非 具危險性與需即刻介入處遇的緊急案件。社工員持續處在提供新、舊案件處遇 交錯的氛圍中,為維護更多保護案件的權益與提供專業服務處遇,在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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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為法定規範而需完成 24 小時內見到合意案件的被通報人,而需即刻放 下手邊原既定計畫工作事項前去訪視被通報人的狀態,實需再衡量辦理,建議 應再將兒少性侵害案件類型,再加以分類分級處理。
2.兒少合意案件啟動性平會調查機制,可彈性規範。
「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規定,校園性侵害案件發生後,學校應將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在實務工 作中,特別是兩造皆為學生的案件,即使兩造皆已表示無違反意願發生性行 為,兩造家屬也表示不提告訴,學校為遵守性平法規定,亦召開性平會後組成 調查小組再進行調查工作。亦有學校,對於兩情相悅案件,在兩造學生及其家 長無異議之下,並未再分別調查,直接在性平會議中做出決議報告。就上所述,
學校對於法規內容解讀與實務操作,顯有差異,各校本權責自行辦理,那中央 主管機關是否有統一規範之作業流程或方法來讓地方政府輔導各級學校依循 呢?又針對此類學生兩造合意發生性行為,在司法上互為告訴案件,是否仍需 由性平會召開調查工作呢?實可再思量。
3.教育體制加入減述作業要點之專責單位,可衡酌辦理。
93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施行時,參酌 89 年內政部函示頒定的「減 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規範學校性平會啟動調查機制時,需具有「減 少重複訊問」精神。當時在推行減述作業要點制度,教育體制並未及時加入,
而當前對於校園性平案件的處理,在不受司法程序影響之下,學校仍應調查處 理,這對已配合司法程序的被害人而言,實是另一種折磨負擔,同時也在耗損 社會資源。
96 年 12 月 25 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召開第 3 屆第 6 次委員會 議中,為整合調查資源有委員提出建請修改「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將
「教育」列入第 1 點、第 2 點、第 7 點內容之情。當時教育部以警政或社政減 述作業之規範或嚴守保密原則,使得學校需於調查處理過程中再對被害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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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又因性侵害案件經常發生於夜間或假日,於案發第一時間要聯絡學校指 派性平會委員會同詢(訊)問有實際困難之情,來提出說明。但從本研究結果中 發現,警政、教育、社政皆有共同介入初步訪談之調查共識,若教育體制專責 小組存在,當社政與警政在處理兒少校園性侵害案件的減述筆錄時,教育體制 專責人員是否也就需要、也可以加入一同介入處理呢?
(二)建立中央跨部會機關單位間的協調機制
中央部會政策之制定與施行應從地方政府到中央各部會達共識。當中央單 位佈達予地方政府施行時,應再依施行實際狀態進行檢視,並適時予以修正。
若中央部會訂立一原則方向,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去制定辦法與施行,亦應有 其跨部會(業務)之協調機制,不應單向政策由上而下施行。若中央部會跨業務 間之主管機關無法建立協商機制,何來要求地方政府能跨單位來進行業務協調 合作呢?
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實務工作中,發現警政署表示學校調查,可邀請警 察人員協助調查,但卻發生第一線執行業務的警察並不知情,而這協助學校調 查又要調查到何程度呢?有人解讀為全然配合學校需要,但多數在第一線實際 操作的員警不清楚教育部跟警政署間協商的緣由,直覺反應這配合學校調查之 情有違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規範。又教育部倡導立法附帶會議,但使得警政與 社政並不清楚有此事項,當教育體系以此規定要求警政、社政配合學校進行性 平案件調查時,似也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中央部會各行其政,未加以跨部會跨單位協商先行取得共識,如上述之情 一但單方面制訂立法、作業要點而要求其他專責業務單位配合辦理,極易引發 縣市政府等基層業務單位間的誤解。就此事件,若當時警政署、教育部、內政 部,甚至是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中能達成共識並讓各地方單位知情以推動,
當能協助在第一線從事性侵害防治業務跨專業網絡之工作人員相互協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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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制度面:
(一)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成立跨校專責小組以處理性平案件調查業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自 93 年制訂施行後,對於原本僅是從事教學、輔導專 業的教職人員而言,不僅是增加學校法定的行政業務,面對性侵害案件的隱密 傷害特性,又加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的複雜性,實造成需涉入調查與處理的教 職人員,面對專業調查的知能、對同仁與學生提出行政懲處建議等等事項,感 到莫大的壓力。
雖然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在最近幾年持續開辦性平案件調查人員的訓練,
各級中小學校完成調查訓練的教職人員人數持續在增長中。當自己任職學校爆 發校園性侵害事件時,這些已完成調查訓練之教職人員,無可厚非要運用在課 餘、原本擔負行政業務外的時間來協助學校處理,假若其是受邀協助他校性平 案件調查工作,則需自行安排原在校的課務事項,這使得已獲得訓練資格的教 職人員,顯得無意願亦無時間來協助自己服務的學校或他校性平案件的調查與 行政事務工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與社會局在處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的,其皆有 專責的業務單位在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惟教育單位仍是由各級學校自行編列 預算本權責辦理,為有效整合各校性平事務調查經費資源,並與警政、社政協 調合作,建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各級學校調查與輔導專業人力進行任務性 的組織編組,並以該專責小組與警政、社政相互合作辦理校園性平案件。
(二)地方政府結合警政、教育、社政之性侵害業務專責小組成跨專業團隊 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處皆是地方政府的內部組織單位,不管是法定規 範或在行政業務上,都需擔負處理性侵害防治業務第一線調查工作的職責,為 能更有效運用政府資源來調查事證,並確切提供性侵害被害人的服務需要,高 雄市政府應結合警政、教育、社政之性侵害業務專責小組成立跨專業團隊來處 理該轄性侵害防治業務。
該跨專業團隊不僅可協調府內單位間的工作事項,亦統合對被害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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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對相對人身分學生的輔導工作。一但啟動校園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調查機 制,即由該跨專業團隊各專業主責人員相互聯繫,組成該案專責小組以共同介 入處理,彼此間可先討論合作策略共同訪談,該專責小組成員後續再依各專業 職責分工來進行各項工作與服務處遇。無需如當前由警察局、學校單位、社政 單位各自分別訪談,各自權責進行調查與輔導工作,且跨單位間在處理行政協 調上又需公文往返的耗用行政資源。
貳、 實務面
一、對社政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落實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之在職教育
相較於一般兒少保護體系,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工作內容需具備較多的 性侵害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運作體制與程序規範,如刑事訴訟法、減述作業 要點、交互詰問等等規範。另隨著被害人各項服務體制的變更,主管機關亦應
相較於一般兒少保護體系,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工作內容需具備較多的 性侵害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運作體制與程序規範,如刑事訴訟法、減述作業 要點、交互詰問等等規範。另隨著被害人各項服務體制的變更,主管機關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