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
第三節 社工員在專業服務工作上的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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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該校之主管機關備查,亦即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教育局處相關部門單位。雖「性 別平等教育法」仿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各相關之機關單位 應配合辦理之精神訂立法規,但就政府組織編制層級而言,學校性平會如何以 其學校名義要求各公私部門單位或是相關人等來配合其進行校園性侵害案件 的調查工作呢?
公權力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而引發上述種種疑問,著實引人思考,兒童及 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相較於一般性侵害案件的情況而言,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 害案件處理過程呈現多重複雜層面及具有其法律規範及運作的特殊性,介入處 理同一案件之專業團隊,彼此之間是否應有更多橫向的溝通與合作機制來達成 以「被害人為服務中心」思維的行政效果與司法正義呢?
第三節 社工員在專業服務工作上的角色扮演
壹、社工員的角色扮演
Lister(1987)將社會工作員扮演的角色分為下列五種(Dean H. Hepworth, Ronald H. Rooney, Jo Ann Larsen,2006;曾華源、李自強主編,2008;潘淑 滿,2000):
(一)直接服務的提供者:
這類角色是指社會工作者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服務給案主個人和團體,這些 角色包括:個人服務和諮商、婚姻和家族治療、團體工作、相關資訊的教育與 提供。
(二)系統的連結者:
當機構未提供案主所需要的資源,或缺乏相關的知識或能力使用社會中已存在 的相關資源時,社會工作者即需扮演連結案主和社會資源的角色。這些角色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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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社會服務經紀人、個案管理者和協調者、調解者和仲裁者、案主支持者。
(三)系統的維護和促進:
在一般的社會福利機構中,社會工作者有時需負責評估組織機構、機構政策,
以及與其他機構關係,以覺察機構服務輸送過程的障礙。這些角色包括:組織 分析者、促進者與監督者、團隊成員、顧問和商議者。
(四)研究者和研究使用者:
不論在政府或私人機構中,社會工作者都有責任為案主選擇適當的處遇,評估 這些處遇的效果,並且監督案主的進步狀況。社會工作者需要利用相關的研 究,以完成這些專業的責任。
(五)系統的發展者:
社會工作者透過發現案主未被滿足的需要、服務輸送過程的斷層、預防性服務 的需要,及相關的研究結果,以促進或擴展機構的服務內容和功能。這類型的 角色包括:方案發展者、計劃者、政策和行政的發展者、支持者。
社工員針對個人、團體、家庭、組織、社區來工作,其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單一 的,而是多樣的;也就是社工員必須同時扮演多個角色,社工員的基本角色有 (Zastrow,Charles H,2003;林萬億,2003):
(一)使能者(enabler):幫助個人、團體、家庭、社區精確地了解需求,澄 清與認定其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策略,選定適用的策略,並發展處理問題的 有效策略之能量。
(二)經紀人(broker):串連案主和社區資源的角色。也就是將案主的需求 與最適當提供服務的機構、設施或個人搭上線。
(三)倡導者(advocate):為案主的最佳利益爭取、辯解,通常包括個案辯 護(case advocate)、政策辯護(policy advocate)、立法辯護(legislation advo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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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動者(activist):為了有利於弱勢者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與制 度而參與權力與資源的重組活動。
(五)調解者(mediator):介入對立的雙方,使用妥協、協商、調和、溝通 雙方的意見與利益,使爭議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
(六)協商者(negotiator):面對具有衝突的多方,或有意見不一致的雙方 或多方,透過討價還價與妥協,使涉入者取得共識或同意。
(七)教育者(educator):教導案主解決問題的技巧,以及教導部屬、新進 員工、或社會大眾的工作。
(八)發動者(initiator):敏感到社會問題的存在,且常先提醒或預測可 能的後果。
(九)協調者(coordinator):將組織中的部門(包含機構外)串連在一起 的工作。
(十)研究者(researcher):將實務成果或對社會議題的看法,透過研究呈 現。
(十ㄧ)團體催化員(group facilitator):針對團體的經驗,社會工作者 應能有效地推動團體的發展,帶出團體動力(group dynamic),促成團體教 育、治療、任務達成。
(十二)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成為弱勢者的代言人,為社會福利 爭取資源。
我國「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規,為保護性服務提供法源 基礎,內容包括:規範相關專業人員舉報個案之法律責任,明定對受害者提供 庇護、身心治療輔導、法律協助等保護服務;並對加害者施予罰鍰、刑罰及強 制接受教育、治療與輔導等措施(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2000)。 劉雅雲
(2001)彙整了國內幾篇研究結果,整理出兒童保護社會工作者的職務涵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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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種角色:
(一)行政者:社會工作者須透過行政作業流程,及法定的行政流程,開始提 供案主或其家庭正確與合法的服務。
(二)記錄者:針對施虐者、案主與社會工作者間的互動或交互反應,應採詳 實、具體的記錄,包括:基本資料、接案、診斷、處遇過程、處遇計畫、及後 續服務等,類型包含有訪視記錄、會談記錄等。
(三)調查者:社會工作者接到兒童保護的個案,應儘速至案主家中或發生地 點進行調查,包含受虐的情況、案主與施虐者的關係、案主的危機程度、家庭 系統、家庭精神病理資料等。
(四)協調者:在兒童保護網絡中,需要社會工作者協調各專業資源的整合,
一方面避免造成許多實施上的失誤與重疊,一方面結合醫療、警政、教育、學 校、司法等專業人員的合作,聯合為案主提供服務。
(五)調解者:社會工作者就必須調解兒童與父母之間關係,或對於有人際困 擾的人們,社會工作者成為他們之間的橋樑,像「和事佬」的角色。
(六)連結者:社會工作者需要與其他專業聯合工作時,需扮演案主及所需各 項服務、資源間的中間人角色,目的是提供好的連結,例如:醫療、心理、司 法、教育、警政等資源連結。
(七)診斷者:蒐集受虐者及施虐者生理、心理、社會功能及環境體系等有關 資料,導向一個問題的陳述,以及最後成為改變的目標。
(八)計劃者:社會工作者擬訂具體的計晝目標,運用機構提供的服務措施,
或轉介可能的各式資源,盡力滿足案主需求並解決案主的問題。
(九)照顧者:當受虐兒童需要安置在寄養家庭,社會工作者對兒童持續關心 及照顧。
(十)倡導者:當案主所需要的資源欠缺時,經由社會工作者的爭取或施加壓 力而成為可利用的資源,此角色強調主動積極爭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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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ㄧ)使能者:社會工作者在處遇過程中,更要使案主及其家庭參與可能影 響未來的決策,並強化其本身能量而發揮潛能。
(十二)諮詢者:社會工作者的職責即幫助案主了解其所需的知識並協助發展 維持其所擁有的資源系統。
(十三)治療者:針對案主的生活適應不良及受到傷害等問題,提供受虐者或 施虐者社會功能的服務。
從上述文獻資料中對於一般社工員與兒少保護社工員的角色扮演,論述歸 類大同小異,惟我國在兒少保護社工員角色扮演中增添了「調查者」的角色。
因著國家公權力力介入兒少保護的法律規範必要,而凸顯了社工員在兒少保護 中具調查者工作角色。
貳、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之角色扮演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法定職責為: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從內政部訂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案件處理流程觀看,社政人員從接獲通 報單開始,即需蒐集資訊進行需求初評、情緒支持與資訊提供、緊急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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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行、派案與轉介後續資源單位,並提供緊急救援、庇護安置,與諮詢服務、
醫療服務、就學輔導、法律服務、心理諮商、經濟補助、職業訓練、陪同報案、
陪同偵訊與陪同出庭(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6)。陳招帆
(2006)摘述內政部針對性侵害防治業務的社工員的工作內涵,指出性侵害防 治業務社工員的工作內容,從工作內容中也顯現出社工員在性侵害防治領域中 社工員功能角色的展現:
(一)危機處遇:
於接案處理性侵害事件時,提供立即性、整合性的協助(包含驗傷診療、報案、
緊急庇護安置等),以使被害人脫離危險,確保其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權益。
(二)個案晤談與訪視:
評估被害人所需的服務項目,並與其建立關係,作為日後提供服務之基礎。
(三)陪同驗傷、採證:
在與被害人討論後,協調聯繫相關資源,安排被害人接受驗傷診療,並全程陪 同驗傷、採證,協助被害人即時蒐集證據,以作為提出告訴之依據或日後判決 之佐證。
(四)陪同偵訊、出庭:
由社工員主動評估被害人需求,或於被害人收到傳票後提出申請,陪同被害人 接受偵察、出庭,原則上社工員僅作情緒的支持與表達被害人之感受,不主動 對案情討論,除非法院請社工員進行意見陳述。
(五)個案管理:
自受理案件起,運用個案管理之概念,擔任被害人之資源協調者,針對被害人 之需求,藉由計畫、統整不同專業提供之服務,以發揮最大之服務效率與效能。
自受理案件起,運用個案管理之概念,擔任被害人之資源協調者,針對被害人 之需求,藉由計畫、統整不同專業提供之服務,以發揮最大之服務效率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