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以高雄市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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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 誌 回想當初到研究所就讀僅是出於自己的想望,但這一路在研究所修課 2 年半的光景, 與後來 3 年光景斷斷續續的來產出這論文期間,要順利拿到學位,沒有大家點點滴滴的 給予協助,還真是天方夜譚。 在北上修課與書寫論文期間,沒有南港區玉成街潘媽媽無限制的供應吃喝住宿,那 還真是無法想像我怎能安穩的從高雄說走就走的到台北修課與寫論文。感謝我的指導教 授傅立葉老師,不僅忍耐著我那亂章無頭緒的內容、白話書寫的語句,自己著實的擔心 無法在短時間內調整所謂的學術用語寫法時,我的傅老師更是鼓勵我以實務工作經驗出 發,正是建構本土專業工作方法的必要支持我持續書寫,且還耐著性子的教導我增加內 容的豐富性與建構脈絡的可能方向,提點我跳出固著想法走入研究的客觀思維。 感謝在本研究領域中學有專精的這 14 位受訪者,感謝其願意開放個人工作經驗與生 命經歷的分享,來成就本篇論文的完稿,每個受訪者的分享內容都深具無法替代的價值 而更彌為珍貴,深深的感恩這 14 位長久在助人專業工作領域的伙伴,不僅以其專業與用 心幫助了個案,也幫助了我來反思與印證自己專業工作的實務經驗,並進一步來整理回 應我們共同的助人工作領域。 在研究過程,自己還真難避免將個人工作經驗主觀看法去除而影響研究的客觀性, 感謝張錦麗老師將其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的專業資訊不藏私的提點,更是給予我做 為一個實務工作者著手整理工作經驗的精神支持。感謝蘇芊玲老師以其持續投入校園性 別平等議題的專業經歷,指導我跨專業思維與指正我對校園性平立法的錯誤認知。感謝 張錦麗與蘇芊玲老師的專業指導,方能將論文更為縝密的呈現真實。 感謝在校期間呂寶靜老師的關心與協助,為成就我每星期僅能一天從高雄坐車到台 北順利修課,呂老師幫忙解除行政上的困難與協商所上老師,幫忙我跨年級修課,呂老 師並關心著我工作生涯與生活安排,寫論文期間也不吝惜 E-mail 關心論文進度,真是感 動。同時也對謝美娥老師充滿感激之情,謝老總是嚴謹的要求做學問需持有認真的態度, 並高標準的訓練我對於課業內容的解讀。在課堂上的嚴師,在私底下,謝老師常常走來 我身旁關心我的健康,同理在職生同時兼併工作與課業的疲累,溫馨的提醒要注重身心 平衡可將修習年限往後延,謝老師總是像母親一般關心著我生活的需求平衡,真是溫暖。 自放榜要成為社工所一員起,三不五時的接到我們郁芬助教提醒課程事項的電話, 與在眼前聽到她殷切的生活關心話語,特別是我這常不在學校,總是來去匆匆政大一日 遊的在職生,有關於政大的疑難雜症,我第一個求救的就是郁芬助教,感謝細心體貼的 郁芬助教,簡直就是我在政大社工所的小叮噹。 感謝我親愛的同班同學佳男、虹彣、婷婷、雅云、佳琦、宜婷、譯葶、李琪、晏宇、 旻真、明莉,感謝大家對我在南部工作未能彈性撥出時間一起討論課業議題、一同出席 系所與班級活動的包容與體諒,並配合我能到校的有限時間共同作戰課業與班級分組的 團體行動,當然吃喝玩樂聯誼也不忘邀約我(縱使我常無法參加),與 96 級第二屆的你們 同在,讓我全然可拋掉年紀的束縛一同享受青春,並接受你們大家的關心照顧,太愛你 們了。同時也要感謝我那 95 級第一屆社工所的學長姊與 97 級第三屆的學弟妹,讓我在 不能與同班同學一起修課時,包容我孤軍闖進你們班級修課,也幫忙我順利分組以完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學習報告,我只能說被照顧的感覺真好,謝謝你們呀! 感謝我那一群在高雄某醫院 8 樓從事性侵害防治業務的好督導與姊妹們,感謝妳們 大家在我北上修課時,幫忙我處理個案事、代我上戰場(處理個案突發事件、陪同開庭), 在偶而小念工作很累之後依然支持我隻身上台北修習課業,不斷鞭策著我要將我們共同 用青春肉體換來的血汗經驗用文字記錄下來,一起走過幾年輝煌的青春歲月,感謝有妳 們的汗水、淚水與歡笑相伴而成就這論文的產生。.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摘. 要.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運用深入訪談方法來訪談 14 位處理兒童及少 年校園性侵害案件具有實務工作經驗超過 5 年的警察人員、教職人員、社工員, 從中探討社工員在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的角色扮演及其與警政、學校 一同處理案件的衝突,並從中探究社工員本身的工作困境與因應之道,期能作 為社工員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經驗整理的開始,進而可做為社工員在 性侵害防治工作領域專業角色扮演,及與他專業合作分工的參考。本研究發現 如下:. 政 治 大 侵害案件與一般兒少保護案件是有所差異的。另警政與教育人員對性侵害 立. 一、社工員主觀認知的角色功能,與法定職責相似,且社工 員角色在處理性. ‧ 國. 學. 業務社工員角色扮演的看法,彷彿停留在社工員可以協助其業務面向或是 被害人面對司法問題上。總之,似乎校園性侵害案件真要進入司法程序,. ‧. 社工員的角色功能才得以有所發揮。. sit. y. Nat. 二、警察人員最期待社工員能夠先了解案情,且請社工員不要在當事人面前「指. al. n. 以協助性平會調查。. er. io. 揮」警察該如何偵辦案件。又教職人員最期待社工員能夠提供訪談資訊,. Ch. engchi. i n U. v. 三、社工員服務困境主要來自社政體制本身,與對個案及其家屬服務過程的衝. 突。前者如依法規定 24 小時訪案沒有彈性、新案影響提供舊案的服務、夜 間陪同偵訊問題、與應對司法制度產生之角色衝突困境。後者如被害人拒絕 配合調查程序、與家長對案情認定不一致,以及面臨處理兩情相悅案件的複 雜性。 四、而專業間對彼此的抱怨,呈現了警察人員最在意社工員過度干涉筆錄製作 事項,社工員反覺得警察人員不清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的情緒反應狀態與 行為模式,卻未積極偵辦之情。另一方面,學校教職人員覺得社工員透漏 學校通報之情,而破壞學校師生的信任關係,甚至覺得社工員可以不要再 重複訪談被害學生了。相對的,社工員對於學校教職人員忽略被害人感受.
(5) 與對被害人標籤、未能滿足家長期待、不清楚處理流程等等事項有所抱怨。 五、為因應上述之困境,且促進專業間的合作關係,也為個案提供專業服務, 社工員對學校性平調查持一定配合程度。另為避免破壞與警政的合作關 係,社工員全力協助被害人配合製作筆錄事宜。且為維護被害人的法定權 益,社工員應接納被害人的個別差異性,並協調各專業之差異認定與判斷。 更重要的是社工員需進行自我心態調整,清楚社工員職責角色的界線,同 時接納與了解不同專業的工作內容。 六、綜合受訪者想法、意見,在目前實務工作場域中的情境,發現專業間可以. 政 治 大 式來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團隊工作模式。 立. 分別辦理共同訓練、整合調查工作、建立跨單位組織、修訂法規等不同方. 依上述研究發現,從處理兒少校園性侵害案件的制度面與從社工員實務工. ‧ 國. 學. 作面提出建議。首先在制度面上,中央機關可從法令規章的修訂與建立中央跨. ‧. 部會機關間的協調機制來著手,而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可成立跨校專責小組以專. y. Nat. 責處理性平案件調查業務,並結合警政、社政之性侵害業務專責小組成跨專業. er. io. sit. 團隊來專責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在實務面上,建議社政主管機關要落實性侵 害防治業務社工員之在職教育、建立緊急保護社工員的服務體制與倡導社工員. al. n. v i n 的職責角色,且社工員要了解與運用性侵害防治業務相關法律規定,並開放自 Ch engchi U 我與其他專業對話。. 關鍵字:校園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侵害、社工員角色、工作經驗.
(6) Abstract This paper adopts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have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fourteen police officers, school faculties and social workers who have the experience of dealing with campus sexual assault cases of children and teenagers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With the conducted interview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role social workers play when involving in the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campus and the conflicts aroused among social workers, the police and school faculty. This paper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dilemma that social workers face in their job and the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In hope that these data can serve as an initial. 政 治 大 play in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and a guide for the collaboration with other professions. This 立 record for social workers who work in this disciplinary; a reference for the role social workers. paper has thus reach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 國. 學. I.. The subjective perception of social workers’ function is similar to their statutory duty. ‧. and that their role in dealing with sexual assault cases differs from that handling general. sit. y. Nat. child protection cases. Nevertheless, the police and school faculty still have the. io. er. impression that social workers who handle sexual assault cases can assist them with their respective duties or provide help for the victim’s confrontation with the judicial. al. n. v i n Clike problems. Ultimately, it seems when U the campus sexual assault case h eit nis only i h gc reaches its judicial stage, then social workers can play their part. II.. The police expect social workers to understand the case and meanwhile, they do not want social workers to interfere with their investigation, especially in front of the victim or victimizer. On the other hand, the school faculty expects social workers to provide them with the interview information, so as to assist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Gender Equality Committee.. III.. The problems that social workers face are mainly from the rigidity of the social affair system and the conflicts aroused when communicating with the victim, the victimizer, and their relatives. The former problems are such as the inflexibility of the regulation of.
(7) the law to attend the case in 24 hours; the past cases are affected by the current cases; the problems of accompanied night interrogation; and the conflicts aroused in confrontation with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latter problems are such as the victimizer’s refusal to cooperate in the investigation, the disagreement on the case with the parents, and the complexity to handle the case involving sexual gratification in mutuality. IV.. There are complaints between different professions. For instance, the police concern the most about social workers’ excessive intervention when they are making a report of the case. However, social workers feel that the police are insensitive to the child or. 政 治 大 investigation actively. Moreover, the school faculty feels that social workers’ disclosure 立 teenagers victim’s emotions and behaviors, and therefore they did not carry out the. of the case would damage the trust between students and teachers. Also, they feel that. ‧ 國. 學. social workers should not interview the victimized student repeatedly. On the other. ‧. hand, social workers have complaints about the school faculty. For example, their. sit. y. Nat. negligence of the victim’s feelings; their tendency to label the victim; their inability to. io.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to initiate the cooperative relations among different. al. v i n Ccase professions; and to provide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 social workers will h ewith ngchi U n. V.. er. fulfill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parents and their ignorance of the procedure of the case.. definitely coordinate with the school’s investigation on the gender equality cases. Also, in order not to damage the cooperative relation with the police, social workers will provide full assistance while the police are making a report of the case with the victim. Moreover, social workers should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victim by accepting the victim’s individual difference and coordinating the difference in judgments between various professions. Most importantly, social workers should undergo an adjustment in mentality to understand their role and the borderline of their duty by accepting and understanding the tasks of various professions. VI.. By summing up the interviewees’ ideas and opinions, there comes to a discovery that in.
(8)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the practical practices, it is possible for different professions to conduct trainings together, to synthesize the investigation, to establish a cross-unit organization, to revise regulations and many other ways in order to create a victim-centered working team mode. From the above studies, suggestions can be made on two aspects, the system itself and the practical practices of social workers, while dealing with sexual assault cases on campus. First on the system, the central authority can start with the revis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ordination from the central to the other departments. For instance,. 政 治 大 deals mainly with gender equality cases, and which is able to synthesize the sexual assault 立. the County Municipal Bureau of Education Department can set up a cross-school team that. ‧ 國. 學. investigative teams from the police and social workers. Next, on the practical practices of social worker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ocial affairs authority should implement the in-service. ‧. education of social workers involving in sexual assault preventive project. Also, it is necessary. sit. y. Na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rvice system that protects social workers’ safety in case of. io. al. er. emergency and the need to advoc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ir role. Furthermore, social workers are required to understand and exercis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sexual. n. v i n assault preventive cases, and to haveC anhopen-mind so that U e n g c h i the dialogues with other professions can be made possible.. KEY WORD: campus sexual assault cases、sexual assault cases of children and teenagers、the role of social workers、the experience of work.
(9)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 7 第三節 名詞界定 ........................................................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 第一節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意涵 ......................................... 9 壹、性侵害在我國法律上之定義...........................................10 貳、性侵害案件法定通報.................................................12 叁、性侵害案件類型.....................................................19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行政調查 ............................ .24 壹、行政調查之意涵.....................................................25 貳、社政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之行政調查處理...........................35 叁、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侵害案件調查.................................44 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處理實務.................................52 第三節 社工員在專業服務工作上的角色扮演 ............................... 58 壹、社工員的角色扮演...................................................58 貳、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之角色扮演.....................................6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n. al. er. io.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y. Nat. 第三章 研究方法. Ch. engchi. i n U. v. 質性研究取向 ................................................... 研究對象 ....................................................... 資料蒐集與分析 ................................................. 研究嚴謹度 ..................................................... 研究倫理 ........................................................ 69 70 72 74 75.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社工員的工作角色 .............................................. .77 壹、社工員在實務工作中發揮的角色功能...................................77 貳、性侵害案件相較於兒少保護案件的工作特性............................88 第二節 其他專業眼中的社工員 ........................................... 93 壹、社工員在做什麼.....................................................93 貳、期待社工員做什麼...................................................99.
(10) 第三節 社工員的工作困境 .............................................. 106 壹、對社政制度的困境..................................................106 貳、對個案及其家屬服務困境............................................112 第四節 社工員與其他專業之互動衝突 .................................. ..117 壹、社工員怎麼會這樣:其他專業對社工員的抱怨...........................117 貳、社工員怎麼會遇到這樣:社工員對其他專業的抱怨.......................126 第五節 社工員的因應之道 .............................................. 137 壹、對學校的配合......................................................137 貳、對警察人員的應對..................................................142 叁、對個案及其家屬的因應..............................................145 肆、社工員的自我調整..................................................150 第六節 如何建立團隊合作: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服務工作 .................... 155 壹、辦理共同訓練......................................................155 貳、整合調查工作......................................................156 叁、教育局成立跨校專責小組,並與原警察局、社會局專責單位成一跨專業團隊 ................................................... 162 肆、修訂性侵害案件各法源制度規章......................................164.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第五章研究結論與建議.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一節研究結論 ...................................................... .165 壹、社工員的角色功能..................................................165 貳、社工員遭遇的困境及與其他專業的互動衝突............................169 参、社工員的因應之道..................................................173 肆、如何建立團隊合作: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服務工作.........................175 第二節政策與實務建議 ................................................. 177 壹、制度面............................................................177 貳、實務面............................................................181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 184 壹、研究限制..........................................................184 貳、未來研究建議......................................................184. Ch. engchi. i n U. v. 參考文獻.............................................................186 研究邀請暨參與研究同意書.............................................193 訪談大綱.............................................................194 表次 表 2-1 全國與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人數統計..................17 表 2-2 全國校安通報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人數統計..................18 表 2-3 性侵害案件之告訴分類............................................23.
(11)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這兩天,這個學生她的父母一直問她事情經過,她也一直跟學校老師講 很多遍了,即使她已經在婦幼隊做完筆錄,學校性平會(性別平等教育教育委 員會)還要再調查,社工你是不是可以不要再問她性侵害的事情了?」這是研 究者 96 年在性侵害防治中心從事被害人服務的工作中,接到他縣市轉介後,. 政 治 大 後直接對研究者述說的話語,研究者當時感到很納悶,心想著「我就是因為 立 研究者到校關懷訪視這位在國中就讀的被害人時,被害人的導師見到研究者. 性侵害案件依法要介入服務,怎麼可能不跟被害學生提及性侵害事件的相關. ‧ 國. 學. 事情呢?且已經由他縣市社工陪同完成筆錄的製作了,我也沒必要再去多問案. ‧. 情經過,導師為何認為我就是要再問被害學生遭受性侵害的經過而到校訪視. sit. y. Nat. 呢?」當時的研究者只是以「我知道了!」回應著該位導師。當研究者與該. io. er. 位被害學生單獨會談時,這位被害學生重複的描述著案情內容,當時研究者 對這位被害學生感到不捨,她似乎已經被制約似的見到案件的相關人員,就. al. n. v i n Ch 不斷的重複描述被侵害經過,研究者知道她不是遭侵害後顯現無所謂,是因 engchi U 為她的純真(在特教班就讀)讓她看似很配合的回應與滿足大人們對她詢問 相關案情,另一方面他則是在表露其憤怒,並期待大人們幫其討回公道。此 案因為被告是同校同年級的同學,且完全否認犯案,這位被害學生即使已完 成警詢筆錄的製作,即使已重複的對其家長、學校師長、偵辦員警與社工描 述過無數次被侵害的案情經過,這位被害學生後續還是不能免除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調查小組的調查訪談。也因為研究者介入這位被害學生 的創傷輔導與提供其個案管理服務工作,研究者才接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的組織資訊,也因著要維護被害學生的相關權益,研究者方開始試著去 查詢與了解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 (下稱性平法)中 1.
(12)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對校園性侵害案件調查工作的規範。. 「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立「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準 則」做為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的依歸。「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第 5 項法條中限定適用對象:校園性侵害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乙方為學生者。其中第四章即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之防治專章,該法於第 21 條明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除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而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主管單位接獲性侵害案件通報後,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 政 治 大. 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社工員需進行訪視調查。故針對. 立. 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同一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依法. ‧ 國. 學. 通報主管機關與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同一時間,縣市政府之社工 員也需對被通報的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另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第 9 條之 2 規定,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 y. Nat. sit. 然而有關上述同一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除面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n. al. er. io. 員會與社政主管機關社工員的行政調查外,亦需啟動司法調查偵辦程序。. Ch. engchi. i n U. v. 在實務工作中,學校知悉案件後通常不會直接報警處理,但必需依法通報 社政主管機關,然而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指派社工員依法進行 訪視調查,若依當事人陳述案情符合構成妨害性自主要件,主管機關在依法 行政的規範下,則知會警政機關偵辦而進入司法程序。故就校園性侵害調查 一事,學校、社政與警政多方組織單位與人力資源,都針對同一兒童及少年 校園性侵害案件在進行調查工作。不僅耗用社會成本外,也造成被害人需持 續不斷的遭受騷擾、探問,重複敘述與回想被害經過的不愉快記憶。. 為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立法 意旨,避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從報案開始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多次重複案情, 2.
(13)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一再面對創傷,內政部於88年7月邀集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司法院、法務 部、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歷經12次專案 會議,完成「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以下稱減述作業 要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報告,2005a),並自90年起相 繼在各縣市政府施行。為能在第一時間建構司法、醫療、警政、社政等網絡 相互聯繫整合機制,以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與被訊問,由社工員在警 察偵訊前先行訪視評估進入減述作業,並由辦理該案件之員警隨即報請轄區 地方法院檢察署值日檢察官指揮偵辦該案件,並且在製作警訊筆錄中全程錄. 政 治 大 其他經社工評估需要者得進入減述作業之偵訊,且檢察官、法官於偵查、審 立 音、錄影。減述作業要點明定針對未滿18歲之兒童及青少年、心智障礙者或. 判前宜先勘驗被害人訊問時之影音資料,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訊問被害人。. ‧ 國. 學. 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亦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 ‧. 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 sit. y. Nat. 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n. al. er. io. 綜上所述,當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爆發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與. i n U. v.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皆有保護被害人,以減少爾後. Ch. engchi. 重複被訊問所造成傷害的立意。但在現行實務工作中,當兒童及少年校園性 侵害事件被揭露之際,尚未進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亦未 製作警訊筆錄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可能家長、師長們都因關心、要了解案情 以確立通報或提出申訴與否,而分別詢問過被害學生了。另接獲通報的社政 單位社工員,亦必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被害學生進行 訪視評估的行政調查工作。在製作筆錄時,警察也會再詢問被害人一番,就 這樣被害人前前後後已被關心詢問案情多回,何來減少重複訊問保護被害人 的作為,更遑論後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訪談與進入司法程序後 難以避免的偵查訊問,屆時直接影響到兩造當事人與案件關係人的行政懲處 3.
(14)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及司法判決結果的嚴重性,使得被害人無法避免被他人ㄧ而再的詢問案發過 程與被侵害經過。.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立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範學校 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且明 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 導工作。可見對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與輔導單位做明確的分工。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有明定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是其他主管機關的權責,. 政 治 大. 與需提供被害人的服務項目,但並未明確訂立社工員之權責地位或其角色地. 立. 位。在實務工作中,就社工員從受理通報接案後的訪視評估、陪同驗傷與醫. ‧ 國. 學. 療處置、創傷輔導、就學與安置、陪同製作筆錄與開庭等服務,可看出社工 員對被害人提供之服務在陪同、輔導與資源連結上發揮的功能與角色,且「性. ‧. 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未賦予社工員調查性侵害案件的權責。當前若非在處理. y. Nat. sit. 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的第一時間是當事人或其家屬自行報案,由警政. n. al. er. io. 先於學校或社政介入處理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主管機關社工員在接獲通報. i n U. v. 後,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需介入進行調查訪視與評. Ch. engchi. 估,後續依照調查評估而提供兒童及少年被害人各項服務。因該法,社工員 介入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扮演了行政調查的角色,卻又同時擔負了後續 1 輔導與提供保護性服務 的個案管理者角色,另在實務工作中更衍生司法單位. 要求社工員提出對被害人的訪視調查報告,或傳喚社工員到庭作證,以證明 在接獲通報後,在訪視被害人時,有關被害人對案情表示被害經過的陳述內 容,與通報後社工員的處理過程,甚至還要社工員指出通報來源。不論社工 員配合司法偵辦提供書面報告或是到庭作證, 而社工員既非偵辦與審理案件 保護性服務乃指:透過個人或社區的努力,去保護兒童、少年,使其免於受各種形式及程度的傷害,以維 護其權益。凡任何人、機構或社會行為的結果,會剝奪兒童、少年的身心正常發展者,均屬保護性服務的 範圍,其內容包括對兒童、少年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和嚴重疏忽等事件的預防與處遇措施(內政 部,2000)。 4. 1.
(15)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的專業證人,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可 拒絕作證的保護規範,亦非受「中華民國刑法」316 條「溝通特權」2的保障, 社工員無法拒絕法院以審理案件必要為由來要求提供訪視調查資料,社工員 亦無法在被法院傳喚後拒絕到庭作證。在社工員被司法獨立審判要求,而不 得不配合的情況下,似乎違反了社工員服務個案中資訊保密的專業倫理原 則,同時也可能破壞了被害人與社工員間的專業信任關係,而甚影響後續處 遇工作的進行。. 翻閱研究者從 97 年以來至今隨手在工作中個案處遇的心情文字記錄,重. 政 治 大. 複出現著相似的疑問: 「性侵害案件既為非告訴乃論案件,檢警司法單位可主. 立. 動偵辦,為什麼法定學校有責任通報之責,學校為何不能直接報請檢警司法. ‧ 國. 學. 單位直接介入偵辦調查呢?」、「學校與社政主管機關同樣都是公部門的機關 單位,又都有依法需介入調查之責,學校若先於社政知情即有通報之責卻無. ‧. 報警的責任,然則社工員接獲通報後訪視被害人,何以作為知會警政單位來. y. Nat. sit. 進入司法程序的憑據呢?」、「學校與社政單位皆要依法介入而進行調查的訪. n. al. er. io. 談,亦要提供後續輔導作為,如何踐行減少被害人重複訊問的意涵呢?」 、 「主. i n U. v. 管機關接獲通報後,社工員依法跟被害人的接觸訪談,為何卻使得社工員無. Ch. engchi. 法拒絕被各級偵辦與審理案件單位要求提供訪談、輔導報告或被傳喚到庭作 證,甚至還要被質疑有引導或干涉被害人證詞之嫌?」這些不間斷出現過的 疑問,曾經讓研究者自我懷疑是否是自己過度敏感,抑或自己真的不清楚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社工員的職責為何?不時的詢問自己:「社工員介 入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服務角色究竟是在調查案情與案發經過,還是在提 供被害人各項服務呢?」 「實務中社工員都僅是訪談被害人以提供被害人後續 相關服務,並被動的與嫌疑人接觸,但完整的行政調查不是應該相關的人事 物都要調查嗎?」漸漸的,研究者也從同在性侵害防治業務工作的社工員互 2. 「溝通特權」(priviledged communication) 是指在法律所保障的範圍內,傳遞在沒有案主同意溝通下, 不能在法庭上說出來資料(曾華源、李自強 主編,2004)。 5.
(16)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動中聽到她們也提出了類似問題,我們彼此的討論分享似乎僅是告訴彼此我 們有一些共通相近的經驗與疑問,並未能對這些在我們實務工作中重複出現 的疑問提出合宜的應對處理方法。. 林明傑、陳慧女(2006)蒐集自1985至2006年20年間,共236篇以性侵害 為主題的實證研究論文,以描述性統計方法進行分析,並說明性侵害主題之 研究的情形與趨勢,其中探討專業人員在協助受害人的經驗與歷程的專業角 色,多在諮商領域及護理領域,並指出專業人員在協助加害人及受害人的經 驗上顯然會有其不同,或許可以進一步了解其差異,以作為專業訓練上之參. 政 治 大. 考。而單就以社工員投入性侵害防治服務工作,並以社工員為主體的實證研. 立. 究為數不多,研究者再查詢近年相關研究有李婷婷(2005) 、陳招帆(2006)、. ‧ 國. 學. 陳玲容(2008) 、吳姿瑩(2010)提出的研究案與碩士論文,但其分別聚焦在 分析社工員對被害人求助經驗、報案偵訊陪同的角色認知、處理亂倫案件的. ‧. 工作經驗、刑事審判程序中的社工功能,未有社工員對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 y. Nat. sit. 害案件服務工作之相關研究探討。然而社工領域服務對象甚廣,從搖籃到墳. n. al. er. io. 墓都是社工關切的範圍,若從小範圍探討,較不易忽略不同的社工領域各自. i n U. v. 具有不同的獨特性(黃侃如,2004)。當研究者進入社會工作研究所在職進. Ch. engchi. 修,經由所上教授的引領與同儕的討論對話學習,著實幫助研究者得以將自 己從事社工員的部分實務工作經驗結合知識理論再整理,而能夠運用文字記 錄下來。研究者在研究所進修的同時,也持續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從事性侵害被害人的直接服務工作,研究者在實務工作上經驗到社工員面對 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調查與介入服務角色的衝突,也經歷因法規政策 的規範致使被害人遭遇多重訊問過程,引發社工與學校、警政堅守各自職責 的矛盾衝突狀況,研究者為實踐研究與實務的融合課題,擬整理兒童及少年 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中,社工員的主觀工作經驗的對話。. 6.
(17)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基於研究者身為社工員的實務工作經驗出發,擬以在性侵害防治業務領 域工作的社工員為主體進行研究,為達以下研究目的: 一、作為社工員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經驗整理的開始,進行初步的 探索性研究,進而可做為後續社工員在性侵害防治工作領域專業角色扮 演、與跨專業團隊合作分工的參考。. 政 治 大 視在目前實務工作中法規規範的適用,與建立跨專業團隊工作提供服務 立. 二、了解社工員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的角色扮演及其衝突,以重新檢. 之參考。. ‧ 國. 學. 三、了解社工員介入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困境與因應之道,作為社工員. sit. y. Nat.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而探討以下研究問題:. ‧. 職責分工與在職訓練,及對相關政策擬定與修正的參考。. io. er. 一、社工員在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中,其本身對社工專業角色 扮演的主觀認知為何?. al. n. v i n Ch 二、處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工作之警察與教職人員對社工員角色 engchi U 的看法與期待為何?. 三、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之工作困境為何? 四、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調查中,社工員與警察、教職人員的互動 衝突為何? 五、社工員對於工作困境、跨專業團隊工作衝突之因應之道為何? 六、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專業團隊分工合作方式為何?. 7.
(18)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性侵害 本文所指性侵害乃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刑法妨害 性自主罪章第 221 條至 229 條及 233 條之性犯罪。 二、被害人 指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本文所指為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內容中與 「案主」、「被害者」、「個案」、「被行為人」相互通用。 三、加害人 指性侵害案件的嫌疑人,本文中也稱作「行為人」 、 「加害者」 、 「被告」 、 「對 造」。.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四、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 指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的學生,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5 項法 條中限定適用對象:校園性侵害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生,乙方為學生者。此乃以其兩造年齡與關係之所謂,非限縮案發地在學校 的性侵害案件。. sit. y. Nat. n. al. er. io. 五、減述作業 意指「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規範工作。此乃內政部 家庭暴力暨性害防治位委員會,為被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並維護被害人. Ch. engchi. i n U. v. 權益,在檢察、警政、醫療、社政體制中建立整合處理流程的共識,於 90 年 1 月 1 日在台北市、高雄縣與花蓮縣三縣市先推動,後推展至全國各縣市全面辦 理。. 8.
(19)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 本研究主要在探究我國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的工 作經驗,本章節針對在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的法律規範與社工員實務 運作的相關文獻資料整理回顧。本章以國內文獻資料為主,國外資料則以翻. 政 治 大 著國內社會環境變遷,各項法律及辦法的頒訂而規範公權力介入處理兒童及 立 譯文本為重,乃由於本研究議題是以社工員在實務工作經驗探究為主,且因. 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事宜,此乃屬本土實務工作的特殊性。而我國性侵害案. ‧ 國. 學. 件立法辦理相關事項皆各有其歷史背景,本研究著重於實務工作「依法行政」. ‧. 運作面向上,故本文不再探究我國性侵案件相關法規之立法緣由。. y. Nat. sit.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探討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的意涵,包含性侵. n. al. er. io. 害在我國法律上的定義、性侵害案件的法定通報、性侵害案件類型。第二節. i n U. v. 整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之行政調查法律規範,包含行政調查之意涵、兒. Ch. engchi. 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之調查處理。第三節探討社工員的角色扮演及其工作內 涵,包含一般社工員角色、兒少保護社工員角色、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員角 色。. 第一節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意涵. 本節從性侵害在我國法律上的定義開始認識何為性侵害,及其在實務上 區辨的差異。進而了解我國當前性侵害法律規範責任通報樣態,續而探討性 侵害案件在「中華民國刑法」上的分類,因著「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 9.
(20)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整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呈現的類型樣貌。. 壹、性侵害在我國法律上之定義. 性侵害是對人類身體隱私重大的侵犯行為,一般採用廣義的定義來認定性 侵害行為,其中涵括性騷擾行為,即舉凡跟性或性別相關的侵犯行為皆屬之。 國內學者陳若璋(2000)指出性侵害是指發生在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間的 性接觸(包括身體接觸與非身體接觸) ,兒童、青少年被利用當做成人發洩性. 政 治 大 等人早在1990年提出性騷擾為一連續行為的概念,其依程度輕重將性騷擾到 立 欲的工具,行為包括有非身體接觸的部份、性器官接觸的部份。而Fitzgerald. 性侵害做5個等級的分類說明(羅燦煐,1999):. ‧ 國. 學. 一、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包括一切強化、詆毀女性性別歧視的. ‧. 言語或行為。. sit. y. Nat. 二、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括一切不受歡迎,不適宜而帶有性. n. al. er. io. 引誘的書面、口頭或肢體上吃豆腐的行為。. v. 三、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交換性行為或性相關活動。. Ch. engchi. i n U. 四、性要脅(sexual coercion):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性相關的 活動。 五、性侵害(sexual assault):任何具有傷害性、攻擊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陳美燕(2006)整理幾位國內學者在實務上對於性侵害的定義指出:乃 是只要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侵犯性或脅迫性的行為連續體,包括身體接觸與非 身體之接觸,從輕微的性騷擾、性猥褻到嚴重的強暴均屬之。而法律上定義 則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的定義(陳慧女、林明傑,2003)。 但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界定為程序法及福利法,此由修正前第2條規. 10.
(21)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定稱性侵害犯罪,係指「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及第233條之犯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未另行定義何謂性侵害,而仍舊以「中華民國刑法」 之規定來界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94年2月5日亦大幅修正,修正後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指出,除了保留原來「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228條、第229條之範圍外,另又兼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 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陳美燕, 2006)。總而言之,規範台灣法律性侵害定義,即是「中華民國刑法」制定 的規範。. 政 治 大. 我國刑法於民國17年制定妨害風化罪章(第221條至226條共15條),並. 立. 認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 ‧ 國. 學. 強姦罪」;另「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 而為之猥褻行為者」則為強制猥褻罪,又對於未滿16歲女子之姦淫或男女之. ‧. 猥褻或「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對. y. Nat. sit. 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或「對於因親屬、. n. al. er. io. 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 i n U. v. 為猥褻之行為者」,皆可稱為性犯罪(陳美燕,2006)。性侵害在台灣法律. Ch. engchi. 規範上大致可分為「性交」與「猥褻」兩種行為樣態,「中華民國刑法」明 定性交行為乃指性器官接合,但對於「猥褻」行為並無明確文字定義,實務 上對「猥褻」行為採「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性慾之謂」來定義。在民國8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尚未 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前,強制性交的用語為「強姦」 ,具有貶抑與道德 非難之意涵,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為對婦女使用強暴威脅等手段,致使不能抗 拒而姦淫者,常讓被害人被質疑是否有盡力抵抗到無法抗拒之程度,也無法 保障到男性被害人(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6)。. 11.
(22)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民國88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擺脫妨害風化讓人聯想到色情、貞 操的迷思,並將舊法的「致使其不能」用語改為「違反其意願」 ,澄清妨害性 自主罪乃維護個人的性自主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2006) 。新法強制性交指以暴力、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式性交,舊法的「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被害人也不限女性, 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 異物插入生殖器官之行為。在94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未制定公布前, 實務上性騷擾之強制觸摸行為多以性侵害犯罪的猥褻行為看待。在「性騷擾. 政 治 大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所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指強 立. 防治法」公布施行後,其第2條對性騷擾定義:「性侵害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制觸摸罪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指之強制猥褻罪。. ‧ 國. 學. 綜上所言,實務上對性侵害廣泛定義涵括性騷擾、猥褻、性交之行為樣. ‧. 態,即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 y. Nat. sit. 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 n. al. er. io. 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身體、窺視等,都. i n U. v. 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在法律上,性侵害乃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Ch. engchi. 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或性交者。. 貳、性侵害案件法定通報. 一、性侵害案件通報之法源依據. 基於對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緊急救援與保護立 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等法有明定專業通報責任,專業人員需於知悉兒童及少年疑似遭 12.
(23)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家人或其他人士不當對待、傷害之情需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即縣 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學校教育人員即具法定通報之責,進而「性別平等 教育法」公布施行後,教育主管機關更是制定校園性侵害案件通報相關辦法 規範學校單位。有關性侵害案件通報法律依據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 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2.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身心虐待,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 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 2 項案件時,應立即處 理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 3 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 1 項及第 2 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86 年 1 月公布施行,99 年 1 月修正施行)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 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3. 本文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為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舊稱,在本文考量引用文獻時間點,而相互為用。 13.
(24)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86 年 1 月公布施行,94 年 8 月修正施行)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 政 治 大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 立 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 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87 年 6 月公布施行,98 年 4 月修正公布). ‧. ‧ 國. 學. 4 (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 :. sit. y. Nat.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io. er. 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 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al. n. v i n Ch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 engchi U 予保密。. 5. (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 (84年8月公布施行,96年7月修正公布)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 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 悉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 4 章之 4.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成員關係之謂,兩造發生性暴力行為,亦為性侵害事件。 當事人未滿 16 歲之兒少性交易案件,亦符合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謂。. 5. 14.
(25)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 6 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 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 (69 年 6 月公布施行,100 年 6 月修正公布)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 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政 治 大 (七)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 立 縣(市)主管機關。. (93 年 4 月發布,94 年 3 月修正發布). ‧ 國. 學.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 ‧.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 sit. y. Nat.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 io. er.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並於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n. al. Ch. (八)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engchi. i n U. v. (93 年 6 月公布施行,100 年 6 月 22 修正公布)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15.
(26)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雖學校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為處 理校園性侵害案件之依歸,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僅為兒童及少年保 護案件其中之ㄧ種案件類型,故處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 的保護服務事項仍須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及其他專業有通報之責,當其面對兒童及少 年校園性侵害案件時,學校及其他專業需於知悉 24 小時內依法通報主管機. 政 治 大. 關,主管機關需對通報來源依法保密,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進行各項處理。. 立. ‧ 國. 學. 二、被害人通報現況. ‧ y. Nat. sit. 在兒童及少年未滿 18 歲的年紀,除在完成 9 年國民義務教育後未繼續在. n. al. er. io. 高中職、專科等學校就讀外,多數的兒童及少年這般年紀的孩子,原則上應. i n U. v. 在各級學校中持有學生身分。兒童及少年長時間在學校的空間環境內學習成. Ch. engchi. 長,就此當其遭受性侵害事件向學校師長求援機會應較高。另「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 76 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 21 條等等法條內容皆明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等等對兒童 及少年遭不當對待(包含性侵害)皆有責任通報之責,與協助被害人服務事 項 。 為 發 揮 緊 急 救 援 的 功 效 , 內 政 部 從 90 年 起 將 原 有 全 國 保 護 專 線 080-422110 及 080-000600 整合為如「110」、「119」一樣易記的簡碼「113」 16.
(27)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婦幼保護專線之後,性侵害案件通報數實有逐年增加之態。.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自 2008 年到 2012 年近 5 年的 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統計,以被害人年齡分布的資料整理顯示,全國性侵害 案件受理通報被害人總數逐年成長,自 2008 年的 7,285 人到 2012 年 12,066 人,被害人通報人數增加 4,781 人。其中全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數自 2008 年到 2012 年也增加了 3,571 人。全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被害 人佔全國性侵害案件受理通報被害人總數比例,從 2008 年的 56.2 %增加到 2012 年的 63 %,足以顯現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早已佔全國. 政 治 大.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過半通報人數。. 立. 年度.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 ‧ 國. 項目. 學. 表 2-1 全國與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人數統計. 單位:人 2011 年. 2012 年. 8,008. 9,320. 11,121. 12,066. 全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通報被害人數. 4,097. 4,684. 5,630. 7,025. 7,608. 56.2 %. 58.5 %. 60.4 %. 63.2 %. 63 %. 1,079. 1,115. 1,171. 1,264. 1,171. 753. 857. 838. 64.3 %. 67.8 %. 71.6 %. n. al.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通報被害人數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通報百分比. Ch. 654. e n60.6 g c%h i. sit. io. 高雄市侵害案件受理通報被害人總數. er. 全國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數通報百分比. y. 7,285. Nat. 全國性侵害案件受理通報被害人總數. i n U 64 % 714. v.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 102.05 備註:高雄市 2008 年與 2009 年之數據為高雄市與原高雄縣之統計數字加總. 觀看表 2-1,自 2008 年到 2012 年高雄市性侵害案件與全國性侵害 案件通報被害人數成長變化情形相似:自 2008 年到 2012 年被害人通報 人數有逐年增加之態。雖高雄市 2012 年比 2011 年的兒童及少年被害人 的通報人數有減少 19 人,但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百分比, 2012 年比 2011 年反增加了近 4 個百分點,且高雄市被通報為 18 歲以下 17.
(28)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佔通報總量的百分比,自 2008 年到 2012 年間都持續維 持在 60%以上,到了 2012 年更達 71.6 %。且高雄市兒童及少年被害人的通 報比率在近 5 年,每年皆遠超過全國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通報比率高過至 少 4 個百分點。 另觀看表 2-2,自 2007 年到 2011 年校園性侵害案件兩造關係為「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所規範(案發時一造為學生,另一造為學生或是學 校教職員工)的數據資料顯示,被行為人年紀為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 被學校知情而通報校安處理的,每年統計數字皆高佔 90%以上。雖教育部與高. 政 治 大. 雄市政府教育局未公開有關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案件校安通報被害人之年度人. 立. 數統計數,但從上述表 2-2 全國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數占校安通. ‧ 國. 學. 報百分比的統計數字顯示,加上表 2-1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通報百分比近 5 年皆達 60%以上之資料,就此推測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通報. ‧. 人數佔高雄市的校園性侵害案件校安通報比亦有高達 60%以上的可能性。. sit. y. Nat. io. al. 年度. n. 項目. 全國校園性侵害案件校安通報 被害人總數. 全國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 er. 表 2-2 全國校安通報兒童及少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人數統計. v i 375 404 378 n Ch engchi U 2007 年. 2008 年. 348. 2009 年. 單位:人. 2010 年. 2011 年. 549. 878. 384. 366. 495. 800. 95%. 97%. 90%. 92%. 校安通報被害人數 全國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 94%. 被害人數占校安通報百分比.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網站—校安通報統計 102.06. 18.
(29)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叁、性侵害案件類型. 一、刑法規範之性侵害犯罪類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性侵害行為 時之手段及對象的差異,而訂立不同處罰條文,以下就法條內容做性侵害類 型分類:. 政 治 大 (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 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io.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al. er. sit. y. Nat.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罰:. ‧. ‧ 國. 學. 交者。. n. v i n Ch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engchi U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攜帶兇器犯之者。 (三)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猥褻之行為者。. 19.
(30)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四)加重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之 1): 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 2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處罰。 (五)趁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猥褻者, (六)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第 226 條、刑法第 226 條之 1): 犯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加重性交或猥褻罪、趁機性交或猥褻罪者,因而. 政 治 大 者,抑或故意殺害被害人者,加重處罰。 立. 致被害人於重傷或死亡者,或是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 (七)對未滿 16 歲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刑法第 227 條. ‧ 國. 學. 之 1):. ‧. 因為未滿 16 歲之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狀態尚未成熟,即使在獲取未滿. io. er. 人若為 18 歲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sit. y. Nat. 16 歲男女同意下與之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行為人皆處罰之。惟行為. (八)利用權勢性交或機會性交及猥褻罪(刑法第 228 條):. al. n. v i n Ch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 engchi U. 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九)詐術性交罪(刑法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十)告訴乃論罪(刑法第 229 條之 1): 對配偶犯行強制性交或猥褻之罪者,或未滿 18 歲之人與未滿 16 歲之人 發生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須告訴乃論。 (十一)特別法罪(刑法第 332 條、第 334 條、第 348 條): 犯強盜罪、海盜罪、或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又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者,加重. 20.
(31)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法條內容明列「未遂仍犯罰之」 , 清楚的規範性侵害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在行為人之動機與被害人之意願,即 使行為人侵犯被害人犯罪行為未遂,實已觸法亦應受法律制裁。. 二、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犯罪類型. 民國 93 年公布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指出:性侵害乃指「性. 政 治 大. 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行為,亦即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立. 條到第 229 條之罪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明定校園性侵害事件是指性侵害. ‧ 國. 學. 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者。從「性 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以對象來區分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類型,可分為 2. ‧. 類:. sit. y. Nat. io. 犯罪行為。. er. (一)甲方為學校之教職員工,乙方為學生。即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之性侵害. al. n. v i n Ch (二)雙方皆為學生。有可能為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之性侵害犯罪行為,亦有 engchi U 可能是兩造皆為兒童及少年之性侵害犯罪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性侵害事件處理之必要條件之ㄧ是甲方必 是就學中學生或是為學校聘請雇用之人,而乙方必為學校學生,此乃為了維 護學生的受教權及成長權益,建立免於性侵害的學習環境,有效處理校園性 侵害案件。又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規定,教師一詞, 包括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 究或教育實習之人。而在學校除了教師之外執行行政或庶務之人員亦屬學校 職員,學生乃不限於在學學生,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亦涵括在內。因此「性 21.
(32)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乃是以兩造的身分與關係來分辨是否為校園性侵 害案件,並非以案發處所或是一方只要是學校學生來認定,故校園性侵害案 件並不包括兩造皆為教職員工的性侵害事件、在校園內發生陌生人或社會人 士對學生之性侵害事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指未滿 12 歲者,而 12 歲以 上未滿 18 歲者為少年。 「中華民國刑法」對性侵害案件規範國人年滿 16 歲有 性自主權,88 年「中華民國刑法」的修正,增訂了第 227 條之 1,即是一般 大家所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18 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政 治 大. 同時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9 條之 1 明定:未滿 18 歲之人犯「中華民國刑. 立. 法」第 227 條之 1 罪者,需告訴乃論。依此法律條文規範, 「兩小無猜」性侵. ‧ 國. 學. 害案件的兩造雙方,都可能為被害人及加害人,據此可能發生的兒童及少年 校園性侵害犯罪類型:. sit. y. ‧. Nat. (一)甲方未滿 16 歲,乙方未滿 16 歲:. io. er. 雙方皆未滿 16 歲,雙方同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皆 可提起告訴。站在雙方皆是加害人的立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al. n. v i n Ch 條之 1 規定,皆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 engchi U 定辦理,並移送少年法院(庭)審理。. (二)甲方未滿 16 歲,乙方滿 16 歲未滿 18 歲: 乙方之行為構成犯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9 條之 1 屬於告訴乃論, 年紀較輕未滿 16 歲的甲方可對乙方提起告訴,乙方不得對甲方提起告 訴,但乙方得依「中華民國刑法」227 條之 1 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甲方對乙方提起告訴,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移送少 年法院(庭)審理。 (三)甲方未滿 16 歲,乙方滿 18 歲:. 22.
(33)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乙方之行為構成犯罪需負完全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範疇,由司法 檢警單位介入依法偵辦,移送檢察署裁定後由地方法院審理。. 表 2-3 性侵害案件之告訴分類表 當事人 意願 未違反 意願. 甲方年齡. 乙方年齡. 告訴類別. 未滿 16 歲. 未滿 16 歲. 告訴乃論 (雙方得互提告訴) 告訴乃論 (甲方得告他方,乙方不得告甲方) 非告訴乃論. 16-18 歲 18 歲以上 16 歲以上. 立.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學. ‧ 國. 違反 意願. 16 歲以上治非屬妨害性自主 政 大.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 從「中華民國刑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侵害案件當事人的對. sit. y. Nat. 象規範,就一般所稱「合意案件」乃依據兩造的關係與年齡來區分違法與否、. io. er. 告訴權益之判斷。對正值青春年華的青少年,學生與學生間的性行為事件,. al. 大多為告訴乃論法律性質,然而若是發生於學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間的性行. n. v i n Ch 為案件,即為非告訴乃論案件。衡量校園內的權力差距與兒童及少年的身心 engchi U 發展狀態未臻成熟, 「性別平等教育法」為維護被害學生的受教權,明定學校 介入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責。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學校介入校園性侵害 案件的處理,應更加重視學生的性別教育輔導,且使得兩造為相仿年紀之學 生,皆能受到校方的介入來協助輔導而非要求學生轉學,以正「男生」都是 加害人的迷思,也免除學校以非在校園內發生之事件即非校園性侵害案件來 推卸教育輔導學生、處理教職員工不法行為之責。. 小結. 23.
(34)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惡意侵害之不法行為本應訴諸法律之制裁,從上述「中華民國刑法」之 法律條文規範,可見犯罪類型的清楚分類外,亦明確指出即使在未違反意願 下,兩造年紀相仿,而與未滿 16 歲之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雖為犯法行為, 但對被告一方,同為兒童及少年者,法律層面更加重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輔 導面向,而有兩小無猜條款。此除保障被害學生在法律上的權益,亦協助非 惡意侵害他人而違反法律規範的兒童及少年,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 之 1 與第 229 條之 1 條款予以適用。. 也正因為兒童及少年受法律保護,加上學校擔負國家教育重責,「性別. 政 治 大. 平等教育法」的制定施行後,實務工作中對於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的. 立. 處理,不若一般的兒童及少年性侵害事件直接衡量當事人意願與違法要件來. ‧ 國. 學. 判斷進入司法程序與否,更牽涉學校應介入調查之責,對當事人及其家屬、 學校與社政、警政形成各自處理,與更加複雜的相互聯繫狀態。. ‧ er. io. sit. y. Nat. n.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行政調查 a v. i l C n hengchi U. 本節從法律規範公權力應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行政調查的意 涵出發,以了解行政調查的分類,續分析整理社工員行使調查之法律職責與 內容。另從「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學校對校園性侵害案件處理的法條內容, 以了解其調查內容、程序與原則規範,進而探究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 的調查實務狀態。. 24.
(35)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壹、行政調查之意涵. 一、行政調查的定義與功能. 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法規內容,督促人民遵守法令,並確保行政機關合 法適當的行使各項職權,必須向人民進行調查蒐集資料的活動,此活動,即 為行政法學上所稱之行政調查,其為行政法中不可或缺之行政輔助型態(蔡 秀卿,2006)。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行政調查」並未有定義,法規條文中經. 政 治 大. 常用語包括檢查、稽查、備查、調查、臨檢、調檢、查核、詢問等等,探究. 立. 其實質內容,皆具有行政機關蒐集資料以作成某一行政行為之意義,晚近台. ‧ 國. 學. 灣法界學者吳庚、李震山、劉宗德、洪文玲、陳景發等等教授對行政調查定 義有所差異(蔡秀卿,2006;蔡琇媛,2004),隨著研究者關注範圍之不同,. ‧. 有最廣義、廣義、狹義與最狹義之分(蔡秀卿,2006):. sit. y. Nat. io. er. (一)最廣義的行政調查. 泛指行政機關的一切資料蒐集活動,包含行政機關內部所實施的各種調. al. n. v i n Ch 查行為,如業務檢查、人事查核、風紀調查及行政機關間資料調閱等活 engchi U 動,且亦涵括行政機關對私人所實施的資訊蒐集活動,如針對個案所為 的取締性或准駁性調查與事前的監督調查、一般的例行性檢查、為擬定 行政計畫或行政立法所需之相關資料所進行之一般調查等。 (二) 廣義的行政調查 係將上述行政機關內部所實施的各種調查行為排除在外,而單指行政機 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對私人所實施的各種資訊蒐集活動,除包含針對個案 所為的取締性或准駁性調查及事前監督調查外,並包括行政機關對人民 特定活動的一般例行性檢查與為擬定行政計畫或行政立法所需之相關. 25.
(36) 社工員介入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工作經驗探究 :以高雄市為例. 資料,而為資訊蒐集活動的一般調查。 (三) 狹義的行政調查 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行使的個別具體權限,以對特定人 民所為的相關事實與資料進行的查察蒐集活動,即單指「個案調查」而 言。因行政機關對人民有無違反行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或對於人 民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核准或許可要件有進行個案調查之必要,故其內容 包含前述針對個案所為的取締性或准駁性調查與事前、事後之監督調 查。. 政 治 大 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而以強制性手段,對私人、其所有 立. (四) 最狹義的行政調查. 物或處所實施之進入、觸探與觀察之活動。. ‧ 國. 學. 本文單就兒童及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調查而言,以為是狹義的行政調. ‧. 查,即其所指個案調查事件。行政機關爲達特定目的,在法律授權下有某種. y. Nat. sit. 程度的公權力行使,因而不管是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是社政主管. n. al. er. io. 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相關人之訪談或其他調查事項來蒐集性侵害案件相關資. i n U. v. 料,皆是為達後續對當事人懲處或輔導目的之行政作為。. Ch. engchi. 二、行政調查的類型. 依觀察角度不同對行政調查加以分類,常見者如以其功能、對象、行使 強制力程度、資料來源、調查目的、調查的方法等區別進行分類(謝冠正,2006; 蔡秀卿,2006;蔡琇媛,2004) (一)以調查之功能區分: 1.取締性(制止性)調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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