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政風人員查處工作是為了 要辦理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而上述案件可能涉及機關同仁觸犯刑事 法律情形,此時政風查處行為是否屬於犯罪偵查程序不無疑問。若認為查處 行為屬於刑事偵查程序,則因具偵查不公開特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即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關於政風查處行為究 竟是否屬於犯罪偵查行為,本文於本章第四節將會進行討論,惟行政法之ㄧ 般原理原則性質係屬於實體法而非單純程序規定,因此若認為查處行為屬於 行政行為,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原理原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行政行為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司法機關、監察機關雖然皆設有政風人員,然而學者認為對於行政程序 法之實體及原理原則規定,上述機關進行行政行為仍應遵守。122其實所謂各 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排除行政程序法 適用是 因為 其具有民 意、
司法、準司法性質,其本質與行政機關之性質不同,惟排除適用之部份應僅 限於法規有特別規定或不符行政行為性質之部分,對於機關內屬於一般行政 行為性質者,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政風人員為釐清被查處人可能之 違法貪瀆情事,其事務調查範圍常擴及於機關外部之第三人或不涉及被查處 人職務之私人隱私事項,對於機關外部之第三人調查自不屬於人事行政行為 而宜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另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對公務員 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政風查處行為於機關內部之調 查若未限制或剝奪公務員服公職之基本權事項,似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僅 於對於機關外部之第三人調查行為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但排除行政程序法 之 適 用 僅 係 簡 化 相 關 程 序 以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 基 於 公 平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之 法
122同前註 44,頁 283-284。
理,相關調查行為仍應遵守行政法原理進行。
第一項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概念係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必須要 有法律依據方得進行,不可以有違背法律規定情形。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有 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兩大項。123以政風查處行為例,在法律保留原 則部分,要求查處行為之進行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方得為之,然而基於現代社 會行政事務眾多,立法者有時可能無法對於行政機關各種行政行為皆作詳細 規定,因此為了行政事務之順利推動,或可認為法律對於行政機關法定職掌 規定範圍內,行政機關基於職權進行之行政事務已有法律授權。惟該相關行 政行為不可有妨礙人民權利之情形,僅得為不具強制力之行政行為。因此若 認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有政風人員查處業務執掌,自可 據此辦理不具強制力且不影響人民權利之查處行為。而 在法律 優位原則 下,
政風人員辦理查處行為自然不可違反憲法、法律等相關規定,且程序之進行 亦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範。
第二項 誠實信用原則
所 謂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是 指 行 使 權 利 及 履 行 義 務 時 , 應 依 照 誠 實 信 用 之 方 法,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即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 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本來是由債法理論發展,惟 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行為時,應該亦有此原則適用,因公法與私法對於此項原 則有共通之處,在行政過程中,人民當然希望行政機關之行為能夠有可預測 性,不至於出爾反爾。政風查處行為之概念除了調查行為外,廣義的包含了 貪瀆不法案件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各項過程及處理結果,因此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政風人員調查案件過程中不可以藉由隱瞞查處意圖取得機關
123同前註 47,頁 77-83。
同仁持有之文書,或是以誘導方式取得當事人對於案情之陳述。
第三項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係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124,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 行政行為過度侵害人民之權利,而與欲保護之社會公益有失衡情形。對於行 政行為進行之方法與行政所欲達成之目的,兩者之間必須要符合適當性及必 要 性 。 政 風 查 處 行 為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要 調 查 機 關 同 仁 可 能 涉 及 之 貪 瀆 不 法 案 件,查處行為所欲達成之目的是為了維護機關聲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其手 段則是藉由查處調查行為之進行。然而查處調查手段不可以採用過度強制力 行使行為,例如嚴刑逼供、恐嚇當事人承認犯行,因上述行為已強烈侵害人 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然查處行為為了達到政治清廉之目的屬於重要 公益,但是調查貪瀆案件可以其他合法手段為之,若以如此強烈侵害人民權 利之方法進行,即有違比例原則。以查處行為為例,若機關同仁涉及貪瀆案 件之可信度尚未達高度可能時,即不宜以具強制力之查處行為進行調查,而 可先以不侵害人民權利之機關內部調卷行為進行。
第四項 公益原則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然而行政機關的施政卻可能造成人 民權利行使受到干擾或是侵害,行政行為與國家存在之目的即有發生衝突可 能,此時公益原則即可提供干涉人民權利之行政行為正當性及行為依據125, 因 公 行 政 之 進 行 其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要 維 護 全 體 人 民 之 權 利 , 並 提 升 公 共 利 益,在此原則下人民權利之保護即有必要作適度退讓。行政機關的各項行政 行 為 皆 可 認 為 是 為 了 要 實 現 公 益 原 則 , 政 風 查 處 行 為 之 進 行 亦 須 遵 循 此 原 則,即查處行為之發動不可基於私人恩怨或是私人利益為目的,必須是要為
124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 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25同前註 44,頁 135-136。
了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查處行為之行使目的。
第五項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係基於人民平等權保障所衍生之原則,人民平等權之保障乃受 憲法明文保障126,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機關對於相同事件,除非有正當理由或其本質不同 外,不可以作相異之處理。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已違反平等原則,政風 人員辦理查處行為亦應遵守平等原則,對於案情相似的不同機關同仁違失案 件,若經檢視並無觸犯法律之情形時,自不可作不同之處理,否則即屬於有 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之情形。
第六項 一律注意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 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即為一律注意原則之展現。行政機關為了維 護公共利益所進行之行政事務,時常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之影響,對於事實 之認定行政機關通常係本於職權進行,然而行政機關不可為了達到施政之目 的,而忽視對於人民有利之事實,縱然該事實之存在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之 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法進行,行政機關亦應主動調查對於人民有利之事實。政 風人員發動查處行為是為了要辦理機關同仁涉及貪瀆之案件,調查之目的主 要是為了發現同仁違法之事實,然而若調查過程中發現對於同仁有利之事實 存在,此時政風人員不可忽視未予調查,而應將有利及不利之事實一併列入 行政處理行為考量,如此方能保障人民權利。
第七項 裁量禁止濫用原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自得以依職權進行行政行為。而對於具體行
126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政事物之處理過程中,可能需要適用法律、判斷事實,以作成最合適之處分。
然而因為法律多屬於抽象之規定,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涵攝具體事實時即須面 臨裁量權行使之問題,對於具體事實如何適用法律行政機關須進行裁量。然 而裁量權之行使縱然屬於立法者授予行政機關之權限,但在判斷事實適用法 律時,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仍非無任何限制,其裁量 權不 可 有濫用情 形,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即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 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因此裁量權行使若有逾越法定範圍或是不 符法律授權目的之情形時,即屬於裁量權濫用情形,此時行政機關作成之處 分即已違法。政風查處行為之目的係為了辦理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案件,是為 了要端正政風以促進廉能政治,政風查處行為發動與否係由政風人員依職權 裁量。然而政風人員對於查處行為之發動必須要機關同仁確實有貪瀆不法之 嫌疑,不可基於個人私怨挾怨報復或是人事鬥爭需求而任意發動,否則即已 屬於裁量權濫用情形,若有裁量權濫用而發動查處行為之情形,此時該查處 行為即屬於違法之行政行為。
第八項 小結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規定,係有關於行政法學上之一般法 定原則,為了使行政行為能夠受到適當拘束,以確保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施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規定,係有關於行政法學上之一般法 定原則,為了使行政行為能夠受到適當拘束,以確保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