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查處行為之進行必須依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行為,方得以有充足 資訊妥適處理陳情檢舉案件,並做出正確之行政決定。然而行政調查之概念 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特定行政目的,依法所採取之蒐集資料 或檢 查措施作 為,
而資訊蒐集則是指政府機關為了施政需要,藉由行政行為之行使取得可供閱 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此時行政調查及資訊蒐集概念有重疊情形,兩者皆 是以蒐集資訊為目的以助於施政之進行,行政調查與資訊蒐集其區別為何即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 又 政 風 查 處 行 為 亦 須 藉 由 調 查 並 蒐 集 資 訊 方 得 完 成 查 處 工 作,則查處行為究竟屬於行政調查或資訊蒐集仍有釐清必要。
第一項 各國行政調查制度區別
行 政 調 查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要 取 得 足 夠 資 訊 以 進 行 後 續 行 政 作 為 及 政 策 規 劃,惟行政調查因其對象多為人民,難免會造成干涉人民權利之情形,因此 各國在建置行政調查程序規定時自然須考量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及人民權利 保障衝突之問題,以下僅簡單介紹各國行政調查制度規定:
一、美國:行政機關為了要規範社會上各項社會活動,以達到實現公共利益 之目標,必須藉由行政調查之行使,以蒐集足夠資訊。美國法上行政調 查之概念早期係以特別法形式出現,即政府為了要因應複雜化及工業化 之社會型態,並就相關專業事務進行調查以作出最妥適之政策規範,賦 予專業之獨立委員會行政調查權限,並由國會授予委員會有蒐集資訊、
制 定法 規 、 裁 決 與執 行 之準 立 法 、 準 司法 與 行政 權80。 然 而 行政 調 查權
79 同前註 23,頁 184-186。
80 Howard E. Hesketh, Administrative Law,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Handbook Series, Ann ArborScience Publishers,(1982),p.20.
之 行 使 因 其 對 象 可 能 為 人 民 擁 有 之 資 訊 , 此 即 涉 及 人 民 隱 私 權 保 障 問 題,美國實務界肯認行政調查權之行使亦應受到憲法增補條文第 4 條:
「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財產,不受無理拘捕、搜索及扣押之權;
除有相當理由,經宣示並詳載搜索的地點、拘捕或扣押的對象外,不得 發給 搜 索票 、 拘票 或 押票 。 」及 第 五條 :「禁 止 強迫 任 何人 自 證其 罪;
非依法律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限制,以 保 障人 民 個 人 隱 私不 受 官方 干 擾 之 原 則81。依 據調 查 之 類 型 ,若 資 料之 提供係由人民同意所給予,此時應屬於任意性調查,因已經過人民同意 而無侵權違憲之疑慮,然若是經由法律規定須提供,此時即涉及強制力 之行使而有討論其合法性、合憲性之必要。美國法上對於行政調查之程 序係規定於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555 條(c)項:「除依法律授權外,
不得頒布、制定或強制執行關於報告、視察、或其他調查性質的行為或 要求的手續或要件。任何人奉命提供資料或證據時,經繳納法定的費用 後,均有權保有或取得一份副本或抄本。但於非公開的調查程序中,得 以正當理由限制證人查閱其證言的正式繕本。」、(d)項:「行政機關經 法律授權得對特定人簽發傳票。其請求須依法定程序規定,且應說明或 顯示待求證據的一般關聯性與合理的範圍。如有爭議,法院應支持傳票 或類似程序,或變更其範圍以符合法律。於強制程序中,法院並應頒發 服從命令,命證人於合理時間內出席或提出證據資料,如抗不遵行,得 處以蔑視法庭的罪。」由此可瞭解美國行政程序法在程序上要件可歸納 為須有法律授權、須經個別請求、申請書應說明與待求證據有一般關聯 及於合理範圍內、強制執行由法院決定及對法院傳喚命令不遵行由法院 處 罰82。因 此 可 知 美國 法 上行 政 調 查 制 度要 求 需有 法 律 授 權 為依 據 方得 為具強制力之行政調查行為,且對於進入住宅之實地檢查亦有「令狀原 則」之適用,須有法院授權方得為之,僅其核准要件較犯罪搜索寬鬆,
81 洪文玲,論美國行政調查制度,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 43 期,1996 年 6 月,頁 145-146。
82 同前註 81,頁 153-154。
藉由以上原則以保障人民權利,避免遭受行政機關恣意侵害。83 pursuant to a legal provision which makes the supply of particulars obligatory or if such supply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granting of legal benefits, the data subject shall be informed that such supply is obligatory or voluntary, as the case may be.
87 劉宗德,日本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52 期,1994 年 12 月,頁 112-115。
程 序 法 適 用 對 象 , 然 此 並 非 代 表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於 行 政 調 查 中 無 適 用 餘 地 ,而 是 考 量 行 政調 查 行為 形 式 種 類 眾多 , 難以 做 一 般 規 定88。行 政調 查若屬於行政機關職權內事項,原則上並不需要有行政作用法之授權就 可以依職權進行行政調查行為,但是若是屬於涉及強制力行使之行政調 查,則仍需要有明確之法律授權方得為之,且有關於日本憲法上所保障 法官令狀主義、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則,於行政調查 程 序中 皆 有 適 用 餘地 , 以保 障 人 民 之 權利89。 行政 調 查 因 可 能涉 及 人民 之權利保障以及行政機關確保公共利益之必要性衝突,因此有認為行政 調查之法規範化及公開化係未來行政調查法制發展之重要議題,另因行 政調查程序種類眾多,即有必要依據個別法令歸納出可統一規定之ㄧ般 程序及屬於別程序之個別規定90。
四、韓國:有關韓國行政調查行使是否需要有法律依據,有認為在權力性行 使之行政調查必須要具備法律依據,而非權力行使之情形,因為未具有 強制力且已經經過人民同意,可不具備法律依據。此種以行政機關調查 行為之行使是否具備強制力,作為區分行政調查是否須有法律依據之判 斷標準有認為並不妥適,並建議為了要澈底保障人民之權利,應改以行 政調查是否對於人民具有本質意義和重要性作區分,即若調查將對當事 人產生重要之影響時,就應該具有法律依據方得為之,且行政調查應具 有 組織 法 及 具 體 形式 作 用法 依 據 , 不 宜僅 有 組織 法 作 為 依 據91。為 了明 確規範行政調查程序之進行,韓國制定行政調查基本法自 2007 年 8 月 17 日施行,該法之制定原則主要有調查範圍最小化及禁止濫用、調查目 的合理性、重複調查限制、預防為主之調查原則、禁止調查內容公佈及 洩露秘密、調查結果利用限制等,以確保行政行為之合理性及人民隱私
88 同前註 85,頁 65。
89 同前註 87,頁 121-126。
90 濱西隆男,日本行政調查之實際狀況及其應有統制,收錄於行政調查之建制與人權保障/行政 訴訟之前置救濟方法與程序,台灣行政法學會,元照出版公司,2009 年 7 月,頁 49-51。
91 吳峻根,關於韓國行政調查制度之行政法考察,收錄於行政調查之建制與人權保障/行政訴訟 之前置救濟方法與程序,台灣行政法學會,元照出版公司,2009 年 7 月,頁 80-81。
權、財產權之保障92。韓國行政調查基本法於第 2 條第 1 號規定:「行政 調查之定義,即行政機關為收集政策決定和職務履行時需要的資訊或資 料 , 進 行 現 場 調 查 、 文 書 閱 覽 和 試 料 探 取 等 或 向 調 查 對 象 行 使 報 告 要 求、資料提出要求和出席陳述要求的活動。」並於該法規定行政調查應 遵守比例原則、強制調查應有法律授權依據、行政調查事前應遵守透明 化要求事先告知、通知調查結果等要求,以落實保障人民權利93。
五、中國大陸:依據中國大陸行政程序法草案(第 16 稿)之規定,調查是 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之活動,而檢查是指法律規定 有檢查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於特定人、特定物和特定場所的人身、
物品以及不公開資料、物品進行調查取證之活動。中國大陸立法者認為 行政檢查是行政調查方法之ㄧ,大陸學者則有認為行政調查之概念可認 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為了確認是否符合該許可權行使所進行之事 實調查、資料蒐集活動,因此屬於具有程序法與實體法意義之行政行為
94。 目前 中 國 大 陸 行政 程 序法 尚 未 制 定 ,惟 大 陸學 者 有 認 為 中國 大 陸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 行 政 調 查 手 段 行 使 應 有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在行政調查規定中要處理人民資料保密、反面調查而未針對當事人 調查可能剝奪當事人程序中表達意見權利、秘密調查之法律授權依據等 問題,行政調查程序並應遵守事先通知當事人、調查人員表明身分、說 明並告知調查理由、遵守調查在合理時間內等原則,方能有效保障人民 權利95。
六、我國: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並未對行政調查有定義性之規定,然行政調查 進行之法律依據,基於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機關可本於其職權調查
92 金載光,關於行政調查基本法立法過程上主要爭點之考察,收錄於行政調查之建制與人權保障
/行政訴訟之前置救濟方法與程序,台灣行政法學會,元照出版公司,2009 年 7 月,頁 114。
93 同前註 91,頁 84-87。
94 王麟,行政調查中權力的可能邊界,收錄於行政調查之建制與人權保障/行政訴訟之前置救濟 方法與程序,台灣行政法學會,元照出版公司,2009 年 7 月,頁 130。
95 同前註 94,頁 136-140。
證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 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該規定似 可作為行政調查職權主義進行之依據。或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可本職權認定事實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拘束,乃針對
證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 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該規定似 可作為行政調查職權主義進行之依據。或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可本職權認定事實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拘束,乃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