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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查處行為涉及之基本權

在文檔中 政風查處行為之研究 (頁 21-32)

政風查處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端正政風、檢肅貪瀆、促進機關廉 潔風氣之目的,而由具有公務人 員身分 之政 風人員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第 4 條規定行使公權力辦理查處行為,若依行政行為之法律形式作判斷 分類,其應係屬於一高權行政行為,因其已屬於依據法律而行使公權力之特 徵,且政風人員相 對 於接受查處行為之 人 係處於較優越之位 置 。14此時政風 人員行使查處行為之各項調查及蒐集證據行為,亦無法避免的將限制及影響 受查處人之基本權利。

14 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第五版,2007 年 10 月,頁 16。

基於立憲主義原則,我國憲法除了針對國家組織以及權力分立原則加以 規 定 外 , 對 於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之 維 護 亦 要 求 國 家 非 依 據 法 令 不 得 任 意 加 以 侵 害,又為了保障重要基本人權,我國憲法於第 23 條規定,憲法各條列舉之 自由權利,除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國家縱然可基於法律授權 而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干預人民基本權,但對於人民重要核心基本權利,亦 不可任意剝奪。因此政風人員進行查處行為雖然有法律授權,惟其仍可能涉 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自有加以討論之必要,方可於本文後段探討各項查處 行為措施是否有過度侵害人權而有違法可能性。

此外,接受政風查處行為之人並非一般民眾,而是依法通過考試而具有 公務人員身分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雖然 刑法上公務員之範 圍 與接受查處行為之 人 概念範圍並未完全 相 符15,然而可 能接受政風查處行為調查之人必定為於機關內服務任職之人,無論其為經過 考試任用、雇員或約聘僱人員,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

只要係屬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政風人員皆可發動查處行為 調查。遇有接受查處行為調查之機關員工若具有公務員身分,此時即有討論 其與一般民眾基本權利保護是否有差異之必要,且此時是否有特別權力關係 概念之適用亦生疑問。若機關員工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於機關內任職即 與行政機關具有法律關係,行政機關本可對其業務督導考核,此時該非公務 員之機關員工是否亦有特別權力關係概念之適用仍值得探討,以下僅就查處 行為可能涉及之基本權利作討論。

第一項 隱私權

隱私權 係指 人 民之 個人 生活 私密 領 域有 權不 受到 國家 或 他人 知悉 以及

15 中華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公開散佈。隱私權保障之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個人生活關係中一切事物,皆

16 Heinrich Hubmann , Das Persönlichkeitsrecht,2. Aufl.,Köln und Graz,1967 轉引自李震山,基因資訊 利用與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收錄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2004 年 5 月,

初版 1 刷,頁 99。

17 司法院大法官第 603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協意見書。

18 Schmitt-Glaeser,Schutz der Privatsphäre,HdBStR,Bd. VI,1989,§129 Rn. 14 ff.轉引自張永明,

狗仔跟拍之憲法議題-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九號「狗仔跟拍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

2011 年 10 月,頁 41。

19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1 月,二版第 2 刷,頁 143。

否對私人主張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即生疑問,為解決上述問題學界遂發展出基 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之概念。所謂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係認為,基本權之保 障原先僅適用於人民與國家之關係,遇有人民之間發生基本權利侵害之問題時,

此時基本權利保障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在私法關係上即生疑問,目前學界多認為在 私法關係上不可直接主張受憲法基本權保障,而須間接適用民事法上公共秩序及 善良風俗相關規定。

在政風查處行為行使過程中,因發動公權力進行查處之對象主要係行政機關 公務員,此時並無討論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必要,然而查處行為之主要目的 係為了要瞭解機關員工是否涉有貪瀆不法事件,因此蒐集機關員工生活、工 作上相關資訊即有必要。或許在針對機關同仁工作資訊蒐集行為尚不涉及隱 私權侵害之問題,因為對於公務行為進行若未涉及員工個人機密事件而有保 密需求時,政風人員基於其業務執掌自可進行瞭解,此時機關同仁之工作資 訊應無受隱私權保障之期待可能性。然而若是政風人員需要搜集機關同仁平 日生活上相關資訊以作為判斷是否有涉及貪瀆不法情事時,機關同仁對於其 生活上事物隱密性,不因身為公務人員而使其受隱私權保障程度減損,因對 於生活上事物並非基於公務關係所生,而係基於一般人民之地位,自亦應受 與一般人民相同程度之保障。因此政風人員進行查處行為若進行蒐集機關同 仁生活中作息、交友狀況、財務、感情及婚姻狀況等個人私密資訊時,基於 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原則,相關查處行為進行即須有法規依據及在合理程 度內進行。

第二項 資訊權

政風查處行為係為了處理員工可能涉有貪瀆不法之事件,為了充分瞭解 案情事實,即有賴政風人員積極蒐集資訊,以作為判斷機關員工相關行為是 否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查 處 行 為 所 蒐 集 之 資 訊 亦 因 查 處 類 型 方 式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惟 主 要 可 歸 納 為 兩 大 部 分 資 訊 , 其 一 為 機 關 員 工 處 理 業 務 過 程 中 之 簽

呈、公文及行政行為等公務資訊,另一類則為機關員工日常生活中家庭、財 物及人際關係等私人資訊。政風人員進行查處行為蒐集上述兩類資訊,即對 於機關員工之權利造成一定之影響,而基於法治國理念,人民之權利受國家 保 障 , 國 家 行 使 公 權 力 若 有 侵 害 人 民 權 利 之 疑 慮 , 即 須 有 法 律 授 權 方 得 為 之,且國家之行為須符合比例原則。然而因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保障人民 之資訊權,此時人民資訊權是否受憲法之保障即生疑問,有認為人民權利之 保障並非全部皆屬於受憲法保障之層級,而應該從該項權利是否具有與一般 人格權或是人性尊嚴保障有關係,且該項權利應該具有普遍性,若國家未設 有周延之保障可能 有 違民主憲政之價值20。 在現今工商業社會 中 資訊傳播速 度快速廣泛,人民自然有個人資料受保護及個人隱私資訊受保障之需求,且 人民對於取得相關資訊亦具有一定之利益,因此可認為資訊權已達基本權利 之品質,而應受憲法保障。資訊權概念之內涵雖然與憲法明文規定之表現自 由、秘密通訊自由有關,然而表現自由或秘密通訊自由並無法將資訊權之概 念完全含括,因此自有必要另尋資訊權受憲法保障之依據。若能以修憲方式 將資訊權之保障納入憲法明文規定自屬最妥適之作法,否則可能需要借由大 法官對於憲法第 22 條之解釋,發揮憲法第 22 條之補充功能,使其範圍包括 資訊權之保障2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03 號解釋理由書即認為:「維護 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 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 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 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 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 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 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 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號解釋似將資訊權與隱私權作結合,惟仍可認為實

20 李震山,資訊時代下「資訊權」入憲之芻議,律師雜誌,第 307 期,2005 年 4 月,頁 16。

21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2005 年 10 月,初 版 1 刷,頁 187-190。

務已肯認資訊權受憲法保障之趨勢。

22 Horst Dreier, Grundgesetz-Kommentar, Bd. I., 1996, Art.2 Abs.1. Rdnr. 51-53 轉引自蕭文生,自基本 權保障觀點論街頭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之問題,收錄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 文集,2004 年 5 月,初版 1 刷,頁 99。

23 邱文聰,從資訊自決與資訊隱私的概念區分-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的結構 性問題,月旦法學雜誌,168 期,2009 年 5 月,頁 174-177。

24 Wolf-Rüdiger Schenke,Polizei-und Ordnungsrecht,4.Aufl.,2005,Rn. 176 ff.,轉引自陳正根,警察資 訊作用之正確性-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0九號及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98 期,2011 年 11 月,頁 220。

25 陳正根,警察資訊作用之正確性-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0九號及九十九年 度訴字第三一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98 期,2011 年 11 月,頁 220。

訊,機關員工所為之公務行為係為了推動公務,效力歸屬於行政機關,該相 關推動公務過程中產生之資訊自得由行政機關使用,因 此公務 資訊之獲 取、

訊,機關員工所為之公務行為係為了推動公務,效力歸屬於行政機關,該相 關推動公務過程中產生之資訊自得由行政機關使用,因 此公務 資訊之獲 取、

在文檔中 政風查處行為之研究 (頁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