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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不服查處結果之救濟

在文檔中 政風查處行為之研究 (頁 137-140)

政風查處程序之進行有可能係因人民陳情檢舉而啟動,政風人員針對個 案進行調查後所作成之處分決定,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第 8 點規定,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 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惟若 陳情人對於政風人員作成之決定或處置不滿意時,是否可請求救濟即有必要 討論。

第一項 陳情人之救濟請求權基礎分析

依據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此並非表示人 民對於所有行政行為皆得請求訴訟救濟。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因為公權力 措施之行使而造成權利損害或是對於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因而請 求行政法院作成裁判以得到救濟。212因此陳情人對於查處結果得否提起訴訟 救濟之條件為是否因該決定造成權利損害,若陳情人並未因查處決定而遭致 損害時,自然無提起行政救濟之必要。政風查處行為之目的是為了要端正政 風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 為 達 到 此 目 標 需 要 藉 由 社 會 大 眾 之 參 與 協 助 檢 舉 非 法 案 件,對於與陳情檢舉人自身無關係之案件,政風人員作成之查處處分自然不 會 對 陳 情 檢 舉 人 造 成 直 接 權 利 損 害 , 宜 認 為 此 情 形 查 處 行 為 屬 於 一 反 射 利

212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2005 年 10 月,三版二刷,頁 73。

益。所謂反射利益是指為了達成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僅個別人民可能因此

機關首長許可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215若政風人員有違反 情形,則可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9 點規定,

請求行政機關對於違背規定之政風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若是陳情檢舉人請求政風人員調查某項特定證據,政風人員是否應依陳 情檢舉人請求事項辦理?政風人員依職權進行查處調查行為,為在具體案件 中作成正確決定,即必須進行查處蒐證行為取得充足證據。有認為行政機關 在其權限範圍內調查證據行為屬於該機關之裁量自由,因行政機關受限於金 錢、人員因素自無法全面進行調查,而應許行政機關在具體案件有權裁量決 定調查之方法及範圍。216另有學者認為為保障行政程序當事人之權利,應從 寬認定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為當事人之權利,許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適 當調查之權利,若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未處理當事人申請調查之請求時,可 對行政機關提起不作為違法確認訴訟。217以上兩項見解以後說對於行政程序 中之當事人較有保障,然而在政風查處案件中,人民陳情檢舉事項可能根本 與陳情檢舉人無任何利害關係,此時即屬於純粹之反射利益,宜認為政風人 員對於如何調查應有裁量權,若是查處案件對於陳情檢舉人有事實上利害關 係時,是否應以此屬於反射利益而排除陳情檢舉人請求積極調查之權利仍有 爭議,若以保障人民事實上利益及行政機關職權調查裁量權觀點衡量,或可 採取較為折衷之看法,即除非政風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無須調查,否則仍宜 依陳情檢舉人請求之事項進行調查,惟若政風人員未依此原則進行,可對政 風人員提起不作為違法確認訴訟。

第三項 政風機構處理不當之救濟

政風查處行為調查結束後,對於作成之處分政風人員必須將處理結果函

215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1 點:「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 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216同前註 87,頁 138-139。

217同前註 55,頁 767-768。

覆陳情檢舉人,對於查處調查結果若陳情檢舉人不滿意應如何救濟即有討論 必要。對於政風人員將查處結果函覆陳情檢舉人之行為,實務認為應屬於觀 念通知行為,並未對外產生法律效力。陳情檢舉人對於其陳情事項並不具有 公法上權利,因對於可能涉及貪瀆不法公務員所違犯之法律為刑法或是貪汙 治罪條例,該法律並非基於保護陳情檢舉人之利益而制定,其制定目的為維 護公務進行之清廉,因此並未賦與陳情檢舉人有向國家請求對被檢舉人為一 定作為之公法上權利,陳情檢舉人之陳情行為僅屬於促使政風人員發動查處 行為調查,政風人員就查處案件作成之處分,無論結果為何難謂對檢舉人之 權益造成損害,因此陳情檢舉人無法請求政風機構做成特定處分之公法請求 權存在。依此見解則對於政風查處結果,因屬於觀念通知且陳情檢舉人並無 公法上權利,因此並無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此時陳情檢舉人得尋求 救濟之管道為另行陳情請求政風機構再次處理,或是直接將公務人員可能涉 及貪瀆不法之資料向檢調單位告發,偵查機關依職權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自 可發動偵查處理。

在文檔中 政風查處行為之研究 (頁 137-140)